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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公证员涉嫌公证失实被批捕 公证处将面临2亿索赔(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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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onelovemm 周六 十一月 01 2014, 10:11

近日,记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许彤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已于8月中旬被批捕,但由于许彤出具的三份公证书为强制执行公证并已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强制执行,而自治区公证处很可能因为其对许彤所出具三份公证书的维持承担赔偿责任,或许将成为全国首例因刑事附带民事造成资不抵债的公证处。

新疆公证处或将成为全国首家被破产的公证处

记者从被执行单位广源煤矿得到了三份公证书复印件,许彤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的身份于2012年8月24日、2012年10月24日和2012年12月31日,分别出具了三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号分别为:(2012)新证经字第25188号、(2012)新证经字第30452号、(2012)新证经字43943号】。

三份债权文书所采用的新疆公证处印制的规范《借据》,约定债务人黄兴全向债权人杜建忠分别于2012年8月3日、2012年9月29日、2012年11月14日借款的330万、360万、308万,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还款利息。三份借据的担保人均为广源煤矿的法人代表李军,并盖有李军的私章。

李军表示,三份公证书在委托、股东会决议、公证担保方笔录、担保方私章等环节上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委托书和担保方的所盖的私章上,系黄兴全私自刻制的。2014年1月10日,李军就此事向昌吉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此外,李军表示他从未参加过这三份强制执行公证书所做的笔录。

由于涉及损失十分巨大,公证书的疑点又特别多,记者得到一份2014年2月24日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致自治区司法厅专函。函件中提到“三份公证书中的新疆公证处谈话记录,有公证员对担保方广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军的谈话记录。经查,担保方广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军并未到场,记录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效应?”。

在自治区司法厅的复函中,对上述疑点均进行了法律程序上的答复,但令人奇怪的是自治区司法厅的复函将“黄兴全”的名字回复为“黄兴泉”。记者就复函向自治区司法厅进行了解,司法厅负责宣传的同志告诉记者,经向厅领导核实后,此复函系司法厅个人所为,不能代表司法厅的意见,由于许彤所涉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司法厅对三份公证书的效力目前无法回复。

广源煤矿代理律师熊武政告诉记者,2013年5月7日,阜康广源煤矿还曾向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对三份公证书进行复查。

自治区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尽管许彤所做的三份公证书在程序上略有瑕疵,但自治区公证处还是认为三份公证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2013年6月17日公证处复查后予以了维持。

2014年9月10日,广源煤矿委托熊武政向自治区公证处提起2亿元的经济损失。李军告诉记者这是结合广源煤矿的实际生产能力以及停产近18个月的损失提出的合理赔偿,实际损失应该2到3亿。熊武政认为自治区公证处不具备这么大的赔偿能力,或将面临破产。

自治区公证处负责人向熊武政律师表示,既然自治区公证处维持了许彤的公证,自然也会考虑对方所提出的赔偿,就是5个亿,公证处也承担得起。但对于许彤涉及的出具证明文书重大失实被批捕,该负责人声称要等最后判决生效后再进行回复。

公证失实或涉及诈骗

记者从昌吉州公检部门了解到,目前许彤因涉及证明文件失实罪、黄兴全涉及诈骗罪分别被批捕监视居住。由于上述二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目前还在侦办中,不适合接受采访。

而三份公证文书中的债权人杜建忠告诉记者,他与黄兴全的三份债权文书都是真实有效的,并且都申请了天山区法院强制执行。不料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查封的广源煤矿4-6万吨煤却在3月27日被阜康市政府以500多万的价格拍卖。杜建忠还介绍,详细情况可见新疆相关媒体的报道。

记者在天山网2013年4月18日《新疆阜康:法院查封6万吨煤被国土局贱卖》一文中看到,杜建忠指着已经被拉运走了一大半的煤说:“这都是阜康国土资源局拍卖了天山区法院查封的煤,然后拉运走的,还被贱卖,卖出了个白菜价”、“价值1200多万的6万吨煤,以4万吨550多万元的白菜价卖掉了…”。

此外,在4月23日,新疆卫视的《新疆新闻联播》中,阜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永生提到拍卖的煤量只有4万吨,但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得到的评估数据是6万到8万吨煤。吴永生认为:“那就要搞清楚谁把剩下的4万吨拉走了,是我们,还是天山区法院,是天山区法院失职渎职,还是我们失职渎职?”杜建忠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我这个事情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最后把我的钱款尽快收回来。”

而广源煤矿负责人告诉记者,实际被天山区法院查封的煤约为10万吨,参考当时市场价格总价约在3000万左右。天山区法院查封时都是荷枪实弹地强制执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允许对强行拉出的煤过磅计量,在矿上磅房管理员强烈要求煤炭出矿必须过磅的情况下,竟然动手对地磅房进行打砸,并动手将地磅管理员打伤,导致其入院治疗半个月有余,医药费至今没有解决。在执行未果的情况下,天山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对广源煤矿股东进行传唤,大股东江某也多次阐明并强调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书存在重大失实,其代理律师也向法院表明江某系昌吉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并系昌吉州政协委员身份,对其所阐明的事实可以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天山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对此不予理会,声称这里是乌鲁木齐,不是在昌吉。在代理律师出具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检察院关于公证书存在重大失实的相关书面意见后,天山区法院竟无视公安机关、司法厅、检察院的相关意见仍然执意对身为昌吉州政协委员、昌吉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广源煤矿的大股东江某采取了司法拘留,且一再重申,即使拘留错误也要拘留,拘留错误政府有大把的专款来赔偿。

一名接近黄兴全诈骗案件的昌吉州投资商告诉记者,黄兴全扮重庆来疆投资的大老板身份,自称个人资产超过数亿,曾提出以9100万元受让广源煤矿70%的股权,并以大股东的身份取得广源煤矿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经营权,但实际其在经营期间以广源煤矿的名义,大肆借款5024万余元,少部分充当股价转让款,余款未入公司账户被侵吞,因此被剥夺了股东身份和经营权。此外,黄兴全还在昌吉州的另一家矿业企业华阳科工以同样的手法涉嫌伪造公文和股权诈骗。2013年1月26日黄兴全与曾培辉达成协议,将其在华阳科工持有的25%股权(代持股人:其弟黄兴其)作价人·民·币4300万元用于抵扣在华阳科工所欠款项,转让给曾培辉。然后在奇台县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以联系不上其弟黄兴其为由,故意拖延42小时,背后指使其弟黄兴其制造虚假人·民·币380万元借条,并指使第三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紧急赶赴三千五百公里外的新疆奇台,提前15小时查封其在华阳科工的股权,导致至今华阳科工股权转让无法进行,在华阳科工一事上,黄兴全采取了与杜建忠虚假债务公证并强行查封广源煤矿如出一辙的手段。

昌吉州司法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黄兴全有好几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昌吉州法院立案,司法部门还在补充对华阳科工和广源煤矿的审计报告,补充完毕后黄兴全涉及诈骗的证据才完善。至于黄兴全与杜建忠的债权纠纷,目前由于人力有限,尚未展开侦查。

熊武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在这份法律意见书上,陈兴良、刘德仁、刘广三、张观发等知名法学教授均认为在广源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以及私刻李军印章骗取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裁决文书,已是足以认定黄兴全诈骗罪成立。

熊武政表示,按照基本法理,在三份公证文书上,第一债务人应该是黄兴全,在黄兴全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上,才会考虑去执行担保人广源煤矿,事实证明黄兴全连杜建忠合计998万的债权都没有偿还能力,其本意就是执行广源煤矿。

天山区法院管辖疑云

记者在杜建忠向天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三份《执行证书》中看到,三份《执行证书》强制执行金额分别是2013年1月11日300万、2013年1月25日300万、2013年2月5日308万,对于为何申请执行总额不是998万?杜建忠告诉记者,2012年8月24日和2012年10月24日公证的330万、360万债权中,黄兴全已分别偿还30万和60万。

但记者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就天山区法院执行管辖权一事,记者采访了天山区法院政工科,政工科以案件还在执行中不予答复。记者随即采访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截稿,乌鲁木齐市中院对于三份执行的情况还在调查当中。但同时答复记者,对于天山区法院执行当中涉及强制拘留昌吉州政协委员、广源煤矿大股东江某,且在采取拘留措施时让江某向天山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私人银行卡上打入20万元保证金,不仅未提供任何收据,更不提是否退还的客观事实,暂时还不能给出明确说明。考虑到许彤案的刑事程序已经启动,乌鲁木齐中院会慎重对待天山区法院对此案的执行行为。

对于许彤出具证明文书重大失实导致新疆自治区公证处面临天价赔偿一案,记者还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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