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粒 网赚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上海宝山司法机关*** 丁增含冤入狱终将昭雪(转载)

向下

上海宝山司法机关腐败 丁增含冤入狱终将昭雪(转载) Empty 上海宝山司法机关*** 丁增含冤入狱终将昭雪(转载)

帖子  如果 周三 十一月 05 2014, 12:06

诉 讼案 件:上 海宝山区(2010)宝刑初字第906号案
震 惊俞垛,震 惊上 海,震 惊北 京的丁增案 件在家人经过5年零6个月坚持不懈的艰难上 访、申 诉后终将要得到昭 雪。
2006年,原泰州沪俞钢铁有限公 司总经理丁增,与上 海市振昌金属资源集 团董事长崔四荣合股成 立“泰州振昌钢铁有限公 司”。20О8年两人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分歧,崔四荣为独霸股权,于20О8年12月将丁增起诉至上 海宝山区人 民法 院,欲强 制收 购丁增25%的股权,就在这起民事经济纠纷案 件尚在审理中,崔又勾 结上 海宝山公 检 法,以莫 须 有的罪名强行非法拘 禁丁增。
2009年4月28日,上 海宝山公 安局非法跨省至江苏泰州以丁增涉嫌挪用上 海振昌公 司资金罪对丁增进行抓 捕并刑事拘 留。
2010年5月27日(至此时拘 禁丁增13个月),上 海宝山公 安局以丁增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 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宝山人 民检 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
2010年9月13日(至此时拘 禁丁增17个月),宝山检 察院以上述三个罪名向宝山人 民法 院提起刑事公 诉。
2011年6 月30日(至此时拘 禁丁增26个月),宝山人 民法 院违反审理案 件期限的规定,作出一审判 决,并认定丁增犯有合同诈 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
2013年2月4日(至此时拘 禁丁增46个月),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宝山法 院的刑事判 决,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19日(至此时拘 禁丁增56个月),宝山法 院才做出重审判 决,以47.8万元职务侵占罪,判丁增有期徒刑6年,就是这个职务侵占罪也是强加的,否则他们无法解释和处理丁增被非法羁 押56个月的错误。
2014年10月30日(至此时拘 禁丁增66个多月),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对该案开庭再审。
在这次庭审中,崔四荣以张维玉为首的4名辩护律师,出尽洋相,丑态百出,无实质性的辩护证据,竟然在法庭举 报高院副院长丁寿兴,且提 供振昌公 司陈琴兰与宝山法 院主审法 官张凯的通话录 音(详见附件1),在通话录 音中陈琴兰竟然责问张凯,为何丁增18年要改判为6年,而张凯在通话中陪着个笑脸低三下四,耐心解释案 情,生怕得罪陈琴兰,国 家法 律明文规定,主审法 官不得与证人探讨案情,可见其中猫腻不由而喻。难怪,丁增一审未判时,崔四荣就对外宣布丁增判18年,丁立富判4年,原来崔早已与法 官张凯串通一气。
在这次庭审中,丁增辩护律师凭事实证据为丁增作无罪辩护。
首先该案上 海宝山法 院毫无管辖权,仅凭崔四荣一人陈述“诈 骗协商地”就作为管辖依据,是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丁增与崔四荣本就是一桩双方协商“现场看货”的买卖行为,何以构成“合同诈 骗”,故“合同诈 骗罪”不成 立,“合同诈 骗罪”不成 立就确认宝山法 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关于“职务侵 占罪”,上 海司法审计所的审计报告是非法的、无效的,此报告没有根据所有帐目来全面完整的进行审计,而是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恶意隐瞒丁增的收入,恶意加大丁增的支出,致使丁增的支出大于收入而造成侵 占,故“职务侵 占罪”不成 立。
该案在宝出公 安局的庇 护下,办 理此案的警 官胆大妄为,无 法 无 天,取证时对证人威协、恐 吓、诱 供,骗供,正是由于这种非法的取证手段,宝山法 院开庭时强 行阻止证人当庭做证。
该案泰州振昌公 司财务人员陈琴兰、孙玉兰为迎合崔四荣,获得丰厚的薪酬,违背会计职业道 德,做假证伪证,隐瞒帐目,提 供虚假财务数据,最终得出一份虚假的司法审计报告。
可笑的是崔四荣因本案,在天涯论坛上实名举 报行 贿上 海高院副院长丁寿兴109202元(详见附件2),更可笑的是崔四荣行 贿丁寿兴不成(丁增18年改判为6年),恼 羞 成 怒,竟反咬一口举 报丁增贿 赂丁寿兴,这不是贼喊捉贼吗,这种手段鄙劣龌龊,望相关部门对崔四荣实名举 报行 贿丁寿兴一事,对陈琴兰与张凯通话一事彻查到底,究竟谁在行 贿受 贿,究竟谁在践 踏国 家的法 律,决不让真正的犯罪分 子逍 遥 法 外。
上述事实证明,上 海宝山司法机 关(公 检 法)被崔四荣用金钱收 买,联合腐 败执 法,使本是一桩民事经济纠纷案 件演变成错综复杂、扑塑离迷、久拖无果、震 惊社 会的刑事冤 案,本案宝山公 检 法至少存在以下四大违法行为:
1.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中 央早有明文规定:公 安机 关不得干预经济纷,然而宝山公 安却胆敢违背中 央相关规定插手地方经济纠纷。
2.非法异地跨省抓人(无管辖权)。丁增的户籍,住址,劳动关系,物料买卖行为都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上 海宝山公 安依据哪条法规到俞垛非法抓人。
3.对丁增刑事拘 留是以莫 须 有的“涉嫌挪用上 海振昌资金罪”为由,而宝山法 院一审判 决否定了此项罪责,由此可见宝山公 安是先抓人后找罪,实施有罪推定原则,这与我 国刑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背道而驰。
4.严重违反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超长期羁 押。到目前丁增已被上 海宝山公 安非法羁 押5年零6个月,宝山公 安在非法羁 押丁增13个月后才向宝山检 察院提起刑事公 诉。
宝山司法机 关的腐 败执 法 令 人 发 指,与时下中 央惩治腐 败,依法 治 国背道而驰, 如今,案情真 相大白,水落石出,我们只求此案上 海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公平公 正的判 决,让丁增冤 屈得以昭 雪,让那些涉案的腐 败分 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附1:上 海振昌公 司财务部 长陈琴兰与
上 海宝山法 院主审法 官张凯通话录 音内容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DAyMjc1MjM2.html)
通话时间: 2013年12月30日
中午12:41—12:53分


陈琴兰问:这件事情我就是有个想不通的问题,当时的情况不是这个样子的,就是关于500万元诈骗的事情,当时情况,现在说什么是完全 根据双方的协商来确定的,对哇? 我所知道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的概念。
张 凯答:怎么讲呢,陈部 长,现在中院看下来,上级法 院看下来,他们看到的证据就是这个样子,到底情况是什么样子?就是说,靠着证据来证实呀,我晓得你心里边,觉得这个事情不是这个样子。
陈琴兰问:完全不是的,而且我跟你说过的,当时我拿所有的事实情况都对你说过的,包括吴老 师也看过的,我这个东西不是瞎说八说的,全是有事实证据的,怎么会现在的证词和我们不一样的,另外还有什事情觉得很奇怪的一件事情,这里面700万元的事情当时丁增的钞票与法庭上讲的完全不一样,完全是断章取义,这件事情你作为法 官你应该知道的哇。
张 凯答:我晓得的呀,我晓得,可以讲这个意见不是我的意见,我们基层法 院的意见,可以说,人家上头高院,高院,人家中院觉得老是这样子的,对不拉。人家老板翻的来,人家老板被翻得来,被他们一个罪也没有弄掉,对不拉。所以他们定位是这个意思。不过,我们是争取的,但是我们讲不过人家。
陈琴兰问:因过我跟你说,你是法 官你应该晓得的,当时700万元钞票不是以丁增的名义借给公 司,农业银 行信用社借给公 司的,因为,而且这个事情说难听点所有还款的钞票以及本 金利 息全部都是我们公 司还的和丁增浑身不搭界的,怎么会丁增占用我们公 司的260万资金在他们700万里面的钞票足足够还他了,这话浑身不搭界的啊,作为法 官来说不分清红皂白断章取义是伐啦,我和吴老 师都是这个看法,当时看哪能会引起......对伐啦,这是法 官司都晓得的事情。
张 凯答:现在就是说,我们这里就是这副样子了,再争取也争取不过来了,这么长时间,也一直在向上争取,也是职务侵 占钞票的事情,我们也说的很清楚,但是他们呢,中院有中院的想法,现在就这样判下去,现在因为丁增还没抗 诉呀,现在有什么意见就汇总到中院去说了,你说的意见我都知道的。
陈琴兰问:这个判 决书我反复看了几遍,我就看不懂了,明明是事实证据确凿的,怎么现在颠 倒 黑 白、断章取义的在搞,你说是伐啦。这是不是可思议的。
张 凯答: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是我们这里也实在是无 能为力呀。
陈琴兰问;那当时这个判 决书是你写的还是谁写的。
张 凯答:判 决书嘛,他们都审核过的呀。
陈琴兰问:那是你写的咯,应该是你写的。
张 凯答:嗯 。
陈琴兰问:那你写的那就不对了,这明明不是事实的东西怎么这么写呢。
张 凯答:(笑了一下)这个过程我也跟你讲不清楚,有些事情不大方便跟你讲,我写的东西肯定不是这种东西。
陈琴兰问:那这个东西是你写的东西,这份东西是经过别人修改以后出来的东西,是不是这个概念。
张 凯答:因为这种问题呢,不管怎样,不管是对也好,错也好,这个里面审判总归有一些那个在的,我们内部人员是明白的。但我不大方便跟你说,我们好争取的能争取的,也争取不到,只好这样说。
陈琴兰问:因为我想了你们法 官都是按照法 律办事情的,对伐。
张 凯答:我们的意见不是判 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宝山法 院的意见肯定不是判 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再讲透呢,可能不是很便当,不是很方便,毕竟是上级法 院对吧,我们也是没办法,就是讲,没理由寻理由的理由。
陈琴兰问:我把一点点的东西都全部划出来,提出我的看法,见个面,说一下。因为我确实想不通。今天早上我找吴老 师。
张 凯答:我们这边安排开庭,也没时间。而且你跟我说,也是没什么用的,我也理解你的心情。
陈琴兰问:你要是这样说,那我也没什么办法了。
张 凯答:......我们摊到台面上帮你说,你把这种案子搞了这么大,我们也是不能决定的了的,现在根本不要说刚刚判掉了,就是判的前头跟我讲,也已经没有大的用场了!反正我们能争取的,上趟子我也跟吴老 师讲,你跟我是不谋而和的,我也是不知道的。所以讲,我们和大领 导也汇报了,沟通了,好讲的全讲过了,但是呢,上面就是不同意,他们有他们的看法。
陈琴兰问:你有你的看法,你是主审法 官,对不,作为主审法 官,如果和他们意见不同的话,对不,你应该实事求是的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了,要讲究事实证据呀,你明明是违背事实证据了,那法 律就起不了作用了。我真的不可思议,今天我跟吴老 师说到这事情,吴老 师也讲,想不通,经过公 检 法一致确定过的东西,到你们二中院怎么一下子说推 翻就推 翻呢,而且确实是证据确凿的,不是瞎说的,我们不是诬陷人家,啊,对吧张法 官,我自己也是搞公 安的,我们不可能做这种卑鄙的小人,是怎样就怎样,我们不帮张三,不帮李四,按照法 律的情况,实事求是,你讲对哇。
张 凯答:这个案子不同于其他案子,里边是肯定的,里面的情况,我们也不晓得,到底怎样,怎样个事情,我们也不晓得,这个案子里边已经,已经,里边,里边,可能有其他因素,啥的,我们也不好去判断,对不,反正情况怎样,我们能说的都说了,这点请相信,其他我也没啥好讲的,弄上去也没用,我们报告汇报过多少趟数了,我们厅 长老坚持咯,但是,最后结果他们还是,不牵扯我们利益,包括我们庭长全晓得的,一块去的,对吧,他们也能说的都说了,我们上层把不住的事情,都控 制不了的事情,不要说,我这个小小的法 官。这案子,已经,已经搀杂了太多其他的东西,但是具体怎样,我们也不好去判断,不好去断意了,但是我相信,肯定争议是非常大的,对吧,为啥坚持他们的意见,不听我们的意见,但作为基层法 院来说,也没办法。
陈琴兰问:这个情况,明明是个事实,证据确实的案子,而且原来判了18年,一下子就改判为6年,难道宝山法 院当时是乱判的吗?这个不可能,这就是我们想不通的事情。18年改为6年,12年的官司可以随便瞎弄的啊,你讲的哇?不可能瞎弄的啊。
张 凯答:是的啊,所以说你们有渠道你们尽管去,我们宝山法 院肯定是没什么办法了。只好这样讲了,你们公 司要去什么争取呀,什么的,反正我们也觉得,也觉得......。
陈琴兰问:那你看看,那我现在怎么办呢,因为我当时是那里的负责人。
张 凯答:你现在只能是慢慢跟 踪,再说呀,你跟检 察院反映呀,因为你现在在抗 诉呀,他们认为可能不对,他们也觉得那个了,你的意见和检 察院意见一致的,那么看检 察院的意见呀。
陈琴兰问:我们现在不懂的,法 律上的这套东西,检 察院现在抗 诉了,那这个东西要弄到检 察二分院了?现在是不是到检 察二分院去解决问题?那我们公 司有没有责任跟 踪到二中院去喽。
张 凯答:检 察院之间也会沟通的。
陈琴兰问:作为受害方,我们太冤了,那我们怎么反映呢?跟谁反映呢?
张 凯答:还是和二中院反映的,到时候再找一个,到时候我们还是要送到二中院去的。
陈琴兰问:哦,是这样一个情况。
张 凯答:我们的卷宗也要送过去的。
陈琴兰问:哦,是这样一个情况,主要是你没有时间,否则受害方我要谈谈我的看法,我想不通的,这个问题呀,整个情况我全部都清楚,当时证言证词都很清楚。很清楚的东西,怎么会变成不清楚的东西,你说是吧?
张 凯答:慢慢再说吧,你口头讲,没有用场的,现在已经结束了,这里,那我没有办法了......,你可以向检 察院反映,跟二中院反映,检 察院抗 诉,应该说态度老明朗的,再看吧。
陈琴兰问:好的,那,谢谢啊!


(以上个别上 海方言,作过变通,还有一些不是非常清晰的以录 音为准)


附件2
上 海高 院副院长丁寿兴妨碍司法公 正和受 贿等违 法行为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182604-1.shtml

  尊敬的各位领 导:
  十 八 大”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否则,亡 党亡 国”。我终于相信并理解这不是虚言,而是实情。本人是上 海市振昌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老板崔四荣,曾向上 海市纪 委举 报上 海高院副院长丁寿兴妨碍司法公 正和贪 腐受 贿行为。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市纪 委虽然找我谈过话,并通知时任上 海市高级人 民法 院纪检组领 导的倪政文(嫖娼门主角之一)分别找当时给我介绍认识丁寿兴的都云鹏和张律师谈话。
  倪政文并在与张律师的谈话中,威胁他要他配合调 查,否则就不让他在司法界继续混下去.经此威胁,张律师只得屈服,让一个上 海高院嫖 娼门的主角来负责对丁寿兴妨碍司法公 正的的事 件调 查能有正确的结果吗?果然,丁寿兴继续逍 遥 法 外。事 件被抹杀之后,丁寿兴反而由副 局 级提升为正 局 级干 部。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2011年本人做为公 司财产遭诈 骗一案的当事人,经都云鹏(原浦东新区法 院退休领 导)。和一位张姓律师的介绍下,认识了时任上 海高院副院长丁寿兴。并于当年10月30日中午上 海浦东名豪餐厅见面吃饭。当晚一顿便饭就消费了一万三千二百零二元。酒足饭饱后之后,我向丁寿兴表达了我的心意:和天下高档香烟8条,价值人 民币一万六,极品茅台2瓶,价值人 民币三千余元,极品冬虫夏草一盒,价值人 民币二万余元。
  在得到了丁寿兴口头承诺会关注此案的进展之后,我又送上的“土特产”(长江刀鱼4斤,价值人 民币二万八千元,极品茶饼一盒,价值一万元,极品茅台二瓶,价值三千余元,高档香烟和天下八条,价值人 民币一万六千元。丁寿兴都一一笑纳。
  “十 八 大”习总 书 记在新闻会上“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感言一直在我耳边回响。地方纪 委可是党的重锤呀。可是,上 海高院却破 坏了司法公信力,侵 犯了人 民的利益。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综上所述,请领 导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的基本诉求,我期待中纪 委领 导能维护党 纪国 法,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强烈要求尽快剔除干 部 队伍中的害 群之马,消除恶劣影响,重新树立党和政 府在群众中的正派形象!同时我也相信党中 央是下了决心要让国 家正常运转,要取信于民。为此,感谢中纪 委、监 察部领 导的明察,给我们平民百 姓申 冤的平台。
  以上举 报全部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负一切法 律责任。


  举 报人:崔四荣
  身 份证号:320919196 412314753
  手 机 :150009 87019

如果

帖子数 : 2345
注册日期 : 14-06-06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