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交委篡改判决书内容 亿元商场遭拆七年拒补偿
建交委篡改判决书内容 亿元商场遭拆七年拒补偿
本网讯(郭保平)近日,记者调 查证实:上海徐汇区时任区 委书 记茅明贵同志和徐汇区政 府“建 交委”为应付上级领 导对其下属违 法补 偿的督 查,竟将徐汇法 院作出的“裁决失效”内容篡 改为“裁决有效”内容向上级领导回复,主导其下属“中誉公司”继续强令 “四达公司”接受已被法 院确认裁决无效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拒不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拒不执行一、二审法 院结论,拒不落实上级领 导重要批示。造成“四达公司”至今除收到“先行支付”1200万元拆 迁款外,“中誉公司”拒对被其拆除的474.11㎡极好地段商场和2600余万元租金等近亿元拆迁项目评估补 偿。“四达公司”七年上 诉上书上 访艰难维 -权,均得到一、二审法 院和上级领 导支持,但终因徐汇区政 府个别主要领导和区政 府“建 交委”主导其下属拒绝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至今无果。
在法制健全的上海,区 委书 记和区政 府“建 交委”竟无视法律,篡 改法 院判 决书内容,又放任其下属“中誉公司”篡改法定评估依据,坑 害百姓。民众对此反映强烈,记者将对此事 件进行跟踪报道。现将调 查情况公布如下:
主要拆 迁造 假方
茅明贵同志:时任上海市徐汇区区 委书 记
拆 迁负责方:上海徐汇区政 府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 员会(简称:建 交委)
拆迁实施方:区政 府“建 交委”和“国 资委”下属上海中誉市 政开发有 限公 司(简称:中誉公司)
估价方: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 限公 司(简称:估价方 )
被拆 迁商场情况
上海四达电力安装工程有 限公 司(简称:四达公司)被拆商场坐落于徐汇区上中西路1号和29号,合计法定建筑面积为474.11㎡,为纯底层,框结构。由于该商场紧贴沃尔玛大卖场大门边第一、二间,人气极旺,区位极好,商业价值极高,故当时出租租金比周边商场要高出2倍以上。现类似被拆商场相同区位仅有4公里之距的田林路同为沃尔玛大卖场门边的商场,市场价15万元/㎡也很难买到。
借行政裁 决权 力,非法强令接受22400元/㎡造 假补 偿
2004年8月“四达公司”接到通知:因建中环线,其所属商场将被拆 迁。从拆 迁开始,在 “建交 委”的主导下,其下属“中誉公司”主要违 法违规行为:
1、“中誉公司”从拆 迁开始即暗 箱操作,单方委 托“估价方”,对“四达公司”474.11㎡被拆商场等项目评估。
2、“中誉公司”联手由其单方委 托的“估价方”,将“四达公司”被拆商场法定评估依据 7.26元/㎡/天篡 改为3.3元/㎡/天,并以此造 假结果出具19600元/㎡的“虚 假评 估报告”。
3、1号被拆商场法定建筑面积为194.79㎡,现被强扣14.13㎡。
4、2007年9月21日,区政 府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 理局”(简称:房管局),以本条款第1、2项违 法行为出具的“虚 假评估报告”中 19600元/㎡及他项2800元/㎡补 贴为据,作出07第35号“行政裁 决”,联手非 法强令“四达公司”接受22400元/㎡造 假补 偿。
依仗公权,拒不履行《协议书》第五条款
2007年10月10日,在由区人 大代 表等参加的听 证会上,“四达公司”将“中誉公司”联手造 假事实披露,会场轰动,人 大代 表在会上反复强调,拆 迁必须执行国家政策。逼于法律威严和公众压力,“中誉公司”不久向“四达公司”承诺,全部拆 迁项目均重新按政策评估补 偿,并以签 订临时拆迁《协议书》,作为不再执行第35号行政“裁 决书”的保证。
2007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1号、29号被拆商场临时拆迁《协议书》。按约定“四达公司”将拆迁项目交“中誉公司”拆除后,其即出尔反尔,拒不履行《协议书》第五条款(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现行动迁《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二个月内继续协商”)。拒对被其拆除的474.11㎡商场和巨额商场租金等全部拆 迁项目评估补 偿。反而将《协议书》约定的“先行支付”1200万元拆 迁款,变为原造 假结果又是已自动失效 “裁 决书”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数,再次非法强令“四达公司”接受,并告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
欺 上满 下,联手篡 改法 院判 决书内容
由于“中誉公司”强 令“四达公司”接受无效“裁 决书”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拒不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对此:
1、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 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就拆迁安置补 偿达成了协议”,“裁决事实上失去了效力”。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原拆 迁裁 决不再执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市 政所’(即中誉公司)继续协 商”。
3、 市人 大领 导又于2009年9月4日指名对时任徐汇区区 委书 记茅明贵同志作出:“明贵书 记,希望按《协议书》协商解决……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的重要批示。
但“明贵书 记”为应付上级领导对其下属非法强 令“四达公司”接受已被法 院确认“无效裁 决”中的22400元/㎡违法补 偿的督 查,不仅不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竟与徐汇区政 府“建 交委”,将徐汇法院作出的“就拆 迁安置补 偿达成了协议,裁 决书在事实上失去了效力,故原告请求撤 销裁 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四达公司诉 讼请求”内容,篡 改为“四达公司不服徐汇区房管局作出的裁决,要求撤销该裁 决”,“被法院驳回,市一中院维持原判”内容后,由“建 交委”盖 章、明贵书 记“审签同意”后向上级领 导回复。
事实是,徐汇法院“驳回四达公司诉 讼请求”判 决内容,对“四达公司”要求“中誉公司”履行《协议书》毫无影响。但被“建 交委”篡 改后的徐汇法 院判 决内容,性质被彻底改变,“四达公司”依法要求“中誉公 司”履行《协议书》变为无理取闹,而22400元/㎡违法补 偿却变为合法补 偿。至今“中誉公司”仍在非法强 令“四达公司”接受无效裁 决书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
“建 交委”在向上级领 导和新 华社相关部门回复报告中故意隐 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原拆 迁裁决不再执 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市 政所’(即中誉公司)继续协商”重大情节。
七年合法维 权至今无果,何时还民公 道?
至此,“中誉公司”长达七年始终强令“四达公司”接受法 院确认“裁 决失效”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至今,拒不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拒对被其拆 除的474.11㎡极好地段商场和474.11㎡商场10年2600余万元租金及利 息……等近亿元拆 迁项目评估补 偿,事实清楚,均有据可查可证。
“四达公司”七年上诉上 书上 访艰难维 权,均得到一、二审法 院和上级领 导支持,但终因徐汇区政 府个别主要领 导和区政 府“建 交委”主导其下属拒绝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至今无果。
上级领 导应当查明事实,为民做主,尽快督促徐汇区政 府“建 交委”和其下属“中誉公司”切实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
来源: 中国网
在法制健全的上海,区 委书 记和区政 府“建 交委”竟无视法律,篡 改法 院判 决书内容,又放任其下属“中誉公司”篡改法定评估依据,坑 害百姓。民众对此反映强烈,记者将对此事 件进行跟踪报道。现将调 查情况公布如下:
主要拆 迁造 假方
茅明贵同志:时任上海市徐汇区区 委书 记
拆 迁负责方:上海徐汇区政 府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 员会(简称:建 交委)
拆迁实施方:区政 府“建 交委”和“国 资委”下属上海中誉市 政开发有 限公 司(简称:中誉公司)
估价方: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 限公 司(简称:估价方 )
被拆 迁商场情况
上海四达电力安装工程有 限公 司(简称:四达公司)被拆商场坐落于徐汇区上中西路1号和29号,合计法定建筑面积为474.11㎡,为纯底层,框结构。由于该商场紧贴沃尔玛大卖场大门边第一、二间,人气极旺,区位极好,商业价值极高,故当时出租租金比周边商场要高出2倍以上。现类似被拆商场相同区位仅有4公里之距的田林路同为沃尔玛大卖场门边的商场,市场价15万元/㎡也很难买到。
借行政裁 决权 力,非法强令接受22400元/㎡造 假补 偿
2004年8月“四达公司”接到通知:因建中环线,其所属商场将被拆 迁。从拆 迁开始,在 “建交 委”的主导下,其下属“中誉公司”主要违 法违规行为:
1、“中誉公司”从拆 迁开始即暗 箱操作,单方委 托“估价方”,对“四达公司”474.11㎡被拆商场等项目评估。
2、“中誉公司”联手由其单方委 托的“估价方”,将“四达公司”被拆商场法定评估依据 7.26元/㎡/天篡 改为3.3元/㎡/天,并以此造 假结果出具19600元/㎡的“虚 假评 估报告”。
3、1号被拆商场法定建筑面积为194.79㎡,现被强扣14.13㎡。
4、2007年9月21日,区政 府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 理局”(简称:房管局),以本条款第1、2项违 法行为出具的“虚 假评估报告”中 19600元/㎡及他项2800元/㎡补 贴为据,作出07第35号“行政裁 决”,联手非 法强令“四达公司”接受22400元/㎡造 假补 偿。
依仗公权,拒不履行《协议书》第五条款
2007年10月10日,在由区人 大代 表等参加的听 证会上,“四达公司”将“中誉公司”联手造 假事实披露,会场轰动,人 大代 表在会上反复强调,拆 迁必须执行国家政策。逼于法律威严和公众压力,“中誉公司”不久向“四达公司”承诺,全部拆 迁项目均重新按政策评估补 偿,并以签 订临时拆迁《协议书》,作为不再执行第35号行政“裁 决书”的保证。
2007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1号、29号被拆商场临时拆迁《协议书》。按约定“四达公司”将拆迁项目交“中誉公司”拆除后,其即出尔反尔,拒不履行《协议书》第五条款(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现行动迁《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二个月内继续协商”)。拒对被其拆除的474.11㎡商场和巨额商场租金等全部拆 迁项目评估补 偿。反而将《协议书》约定的“先行支付”1200万元拆 迁款,变为原造 假结果又是已自动失效 “裁 决书”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数,再次非法强令“四达公司”接受,并告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
欺 上满 下,联手篡 改法 院判 决书内容
由于“中誉公司”强 令“四达公司”接受无效“裁 决书”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拒不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对此:
1、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 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就拆迁安置补 偿达成了协议”,“裁决事实上失去了效力”。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原拆 迁裁 决不再执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市 政所’(即中誉公司)继续协 商”。
3、 市人 大领 导又于2009年9月4日指名对时任徐汇区区 委书 记茅明贵同志作出:“明贵书 记,希望按《协议书》协商解决……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的重要批示。
但“明贵书 记”为应付上级领导对其下属非法强 令“四达公司”接受已被法 院确认“无效裁 决”中的22400元/㎡违法补 偿的督 查,不仅不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竟与徐汇区政 府“建 交委”,将徐汇法院作出的“就拆 迁安置补 偿达成了协议,裁 决书在事实上失去了效力,故原告请求撤 销裁 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四达公司诉 讼请求”内容,篡 改为“四达公司不服徐汇区房管局作出的裁决,要求撤销该裁 决”,“被法院驳回,市一中院维持原判”内容后,由“建 交委”盖 章、明贵书 记“审签同意”后向上级领 导回复。
事实是,徐汇法院“驳回四达公司诉 讼请求”判 决内容,对“四达公司”要求“中誉公司”履行《协议书》毫无影响。但被“建 交委”篡 改后的徐汇法 院判 决内容,性质被彻底改变,“四达公司”依法要求“中誉公 司”履行《协议书》变为无理取闹,而22400元/㎡违法补 偿却变为合法补 偿。至今“中誉公司”仍在非法强 令“四达公司”接受无效裁 决书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
“建 交委”在向上级领 导和新 华社相关部门回复报告中故意隐 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原拆 迁裁决不再执 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市 政所’(即中誉公司)继续协商”重大情节。
七年合法维 权至今无果,何时还民公 道?
至此,“中誉公司”长达七年始终强令“四达公司”接受法 院确认“裁 决失效”内容中22400元/㎡违 法补 偿至今,拒不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拒对被其拆 除的474.11㎡极好地段商场和474.11㎡商场10年2600余万元租金及利 息……等近亿元拆 迁项目评估补 偿,事实清楚,均有据可查可证。
“四达公司”七年上诉上 书上 访艰难维 权,均得到一、二审法 院和上级领 导支持,但终因徐汇区政 府个别主要领 导和区政 府“建 交委”主导其下属拒绝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至今无果。
上级领 导应当查明事实,为民做主,尽快督促徐汇区政 府“建 交委”和其下属“中誉公司”切实履行拆 迁《协议书》第五条款。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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