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委书记胡志强 请把此讨薪函转给劳动监察大队(转载)
榆林市委书记胡志强 请把此讨薪函转给劳动监察大队(转载)
榆林府谷县劳动局:
我们昨天晚上连夜给远在北 京上班(做律师)的朋友电 话求助。根据我们网帖里陈述的所有事实。 北 京律师结合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则中煤三建(府谷汇能煤矿项目部)在以下方面须给予湖北施工队赔偿或补偿:
1、劳动合同未签须支付双倍工 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2、未缴纳社 会保险的补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未为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3、加班工 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 迫或者变相强 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 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 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请中煤三建(府谷汇能煤矿项目部)在收到函之日起2日内,就上述事实和可能涉及的赔偿或补偿问题,有诚意地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与当事人宋队长联 系,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提高双方效率的角度出发,力争能够协商处理上述争议。如不能协议解决,则宋队长将会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进行维 权。特此函告。
同时请榆林市委书 记胡志强继续密切关注,湖北民 工群 体讨薪事 件进展,监 督当地劳动监 管部门,严格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湖北项目部几个投资人投资的几百万是在湖北当地借的高利贷,如果此事处理不当,投资人无法及时还贷,后果不堪设想。 谢谢胡书 记的关心 !!!
湖北农 民 工代 表:朱美炎(电 话13228442678)
20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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