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黄根明涉嫌作伪证侵吞亿元企业《转载》
广东东莞黄根明涉嫌作伪证侵吞亿元企业《转载》
来源:新华网财经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顺发纸品厂、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佳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这三家企业都是由罗淦安和黄根明共同投资创办的。可是,“我这三家企业价值两个亿,都被黄根明和他的三个胞弟,勾结东莞市个别办案人员作伪证,以假证据、假证人、假公章、假账本、假地址,将我上亿资产的股份全部瓜分吃光。”当事人罗淦安对记者如是说。记者根据罗淦安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发现整个案情匪夷所思。
同乡合伙投资办企业,最终反目成冤家
罗淦安向记者介绍,他和同乡黄根明于1992年9月筹办纸品厂,同年9月20日在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管理区签订了一份合资办厂租赁厂房的合同,租赁期是5年,两人共投资约80万元。罗淦安当时还交了6万元给下岭贝管理处作为厂房租赁定金。
1993年,罗淦安和黄根明正式申办执照,当时考虑到“三来一补”企业有政策性的优惠。因为当时“三来一补”企业法人和股东必须是外籍人士担任。于是就借用黄根明的两个在香港定居的弟弟黄日明、黄亮明及其开办的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香港祥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名义,罗淦安和黄根明合伙投资成立东莞寮步下岭贝顺发纸品厂(以下简称顺发厂),该厂的法人和股东就借用黄日明、黄亮明的名义。由于罗淦安和黄根明既是老乡又是同学,感情深厚,于是没有和黄日明、黄亮明签订借用他们名义做法人和股东的协议。
1993年6月23日,领取了工商登记执照之后,罗淦安和黄根明合伙投资购买二手机器设备,生产流动资金依靠借贷。而黄日明、黄亮明、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该厂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
1997年,顺发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寮步下岭贝租赁土地22.03亩,租赁期为50年,自建厂房并扩大经营至今。
为了顺发厂能开展经营国内业务,1997年,罗淦安和黄根明再投资50万元,各占50%股份,投资成立了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与顺发厂联合成一个整体(两家企业一套人马),共同经营。
记者从一份加盖东莞市工商局公章的《企业登记资料》上看到:黄根明和罗淦安各出资25万元,各占50%的股份。
罗淦安说,顺发厂和宏基公司一直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接单生产、采购原材料,而宏基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也由顺发厂签收投入生产加工。宏基公司同时向顺发厂国内客户出具发票,其加工的款项由宏基公司或顺发厂收取。
2007年9月26日,罗淦安和黄根明利用合伙经营上述两家企业的盈利资金,收购了东莞市佳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以黄称芳(黄根明妹妹)、谢耀清(黄根明舅子)、罗群娣(罗淦安的妹妹)的名义,作为佳豪公司的挂名股东,代替黄根明、罗淦安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因此,佳豪公司的股权也是罗淦安和黄根明合伙财产的一部分(见图)。
记者从一份加盖东莞市工商局公章的《企业登记资料》上看到:黄称芳、谢耀清、罗群娣三人各出资180万元,各占33.3330%的股份。
收购佳豪公司的同时,连同54亩土地(工业用地)一并收购,总投资1600多万。
2009年9月,顺发厂原出纳发现黄根明经常以不明缘由,从顺发厂支出款项,罗淦安得知后找黄根明询问情况。两人从此开始反目。
“2010年10月4日,黄根明动用黑恶实力将我和我的亲属赶出顺发厂和宏基公司。”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时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的《南方都市报》(见图)。
伪造假地址、假账本,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近三年未开庭
2010年11月19日,被强行赶出合资开办的企业的罗淦安,一怒之下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黄根明,要求依法索回合资创办企业中属于罗淦安的股份资产。2011年1月24日东莞市中院受理了此案。直到2013年10月16日才开庭审理。
东莞市中院从受理此案到开庭,相隔2年零9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罗淦安说:“东莞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杨绪超和审判长萧稚娟,故意写一个虚假地址,使开庭传票永远无法送达给被告: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日明、黄亮明)。从而,使被告有充足的时间转移罗淦安和黄根明共同拥有的财产,转移到黄根明儿子黄沃良的名下,以及转移到黄沃良在海外注册的公司账户上。同时,也让黄根明有充足的时间做假证据、假公章、假证人来起诉我,侵吞属于我的那份合法资产。”
罗淦安向记者提供了两份他分别在东莞市工商局和香港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明材料(见图)。
“这两份证明材料都写明了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日明、黄亮明)的公司注册地址是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21-33号,宏达工业中心7楼705室。可是,萧稚娟和杨绪超两个法官,居然将被告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日明、黄亮明)的地址写成: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一座26楼2602室。”罗淦安出示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记者看到判决书的第一页写着被告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住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一座26楼2602室。最末一页写着:“审判长:萧稚娟,审判员:杨绪超”。
罗淦安说:“这两个法官就是用这个假地址给被告寄开庭传票,两年零九个月一直收不到传票,而拖着不开庭。致使,我们多次收到传票,都准时到法庭开庭,而因为被告不到庭而取消开庭。直到2013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人民法院公告》,才知道东莞市中院定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
2013年10月1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12月19日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淦安的诉讼请求。”
开庭前一天(即2013年10月15日),罗淦安就向东莞市中院明确提出黄根明伪造假账本,并提交了一份顺发厂从1993年到2010年的原始账本,并申请对双方证据(账本)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可是该法院对罗淦安的合法请求,不作任何回复。于是,罗淦安于2013年10月17日,以黄根明涉嫌做伪证(假账本)向寮步公安分局良平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
良平派出所受理此案一个多月后,罗淦安来到该派出所询问情况,办案民警给了罗淦安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罗淦安便问这是为什么?
办案民警说,他们已经到东莞市中院要求调出涉嫌造假的账本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法院说没有发现黄根明造假的犯罪线索,并出具了一份没有犯罪线索的证明给良平派出所。办案民警说着将那份法院出具的证明,出示给罗淦安看。
记者看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着:“我局经审查认为尚未发现犯罪线索。”
于是,罗淦安拿着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东莞市公安局对黄根明等人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不刑事立案。该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4年6月5日,出具了一份《关于罗淦安申诉案答复通知书》。
记者看到通知书上写道:“现有证据反映在罗淦安诉黄根明合伙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账册存在出入。”
既然检察院都发现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交的账本内容存在出入,东莞警方就应该进行司法鉴定并安排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罗淦安回答:“良平派出所办案人说,他们在去法院调查过程中,法院出具了没有发现犯罪线索的证明,我们就无法查下去了。”
罗淦安说:“黄根明的假账本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比如,黄根明提交的账本上记录:‘黄根明的小轿车在2008年3月15日,一天加油28次,金额28694元;我(罗淦安)的小轿车在2008年5月3日,一天加油84次,金额58186元;2006年1月1日,现金收钟沛森(原顺发厂厂长)资本904800元、收到钟沛森暂借款400万元……’一个打工仔一天拿我百万现金借给黄根明,这可能吗?这假账本一看就是不合常理,漏洞百出。可是法官居然出具了没有发现黄根明犯罪线索的证明。真是荒唐透顶!”
罗淦安不服东莞市法院判决,于是在2014年1月3日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是,东莞市中院主审法官杨绪超拖了半年不将案卷移交到广东省高院。在罗淦安多次催促之下,杨绪超才于2014年6月将案卷移交到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6月24日向罗淦安下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8月21日,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公布结果。
凭着假公章、假证据、假证人,莫须有的民间借贷也成立?
罗淦安说,由于东莞市中院法官用假地址以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为由拖了两年多不开庭。在这期间,黄根明于2011年3月23日,故意将这宗已经在东莞市中院受理了但迟迟未开庭的案子内容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企业内部分红记账的凭证一部分),用来作为诬告罗淦安向黄根明“民间借贷”的证据,而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提起诉讼。
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9年10月31日财务结算表》
记者看到该表上,黄生(黄根明)和罗生(罗淦安)分别从宏基公司、顺发厂的财务账上支取7750378元和4199397元。罗淦安说:“这明明是我们两个人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可是黄根明以这个分红来作为我向他‘借款’来起诉我。黄根明还叫了原顺发厂、宏基公司两名员工谢裕安、钟爱琼作伪证(这两人至今仍在黄根明的厂里工作)。但是这两个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法院居然采纳了这两份伪证。”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这两份“证明”中其中一份证人在自己的“证明”下半部分写下了这样的文字:“以上证明是黄根明打印好给我签名打指印的。”落款处签了名并盖了指印。
罗淦安说:“等我找到这个做假证的证人谢裕安时,已经是2014年9月23日。可是东莞市中院早在2013年12月2日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判我败诉。我拿着这份证明黄根明做假证的证据,于2014年10月15日提交给东莞市中院,要求重新审理我这桩冤案。可是,东莞市中院到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没有给我任何回复。”
罗淦安说:“黄根明为了达到吃掉我的那份合法资产,他不仅做假账本、假证明,还使用伪造的顺发厂的公章来起诉我,诬告我跟他有‘民间借贷’纠纷。”罗淦安说着拿出了一份《民事诉状》。
记者看到这是黄根明以他个人和顺发厂的名义起诉罗淦安,归还借款1692500元。落款有黄根明的签名和顺发厂的公章。记者看到这个印章中间没有五角星。罗淦安说:“我们顺发厂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中间是有五角形的,你看看我们顺发厂营业执照上备案的公章。”罗淦安说着出示了顺发厂的营业执照。记者看到这份加盖东莞市工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上的顺发厂的印章中间有一个五角星。
罗淦安于2014年3月4日以黄根明涉嫌伪造印章案,向寮步公安分局良平派出所报警,良平派出所当日就受理了此案,并给了罗淦安一份《受案回执》。
罗淦安多次向良平派出所询问案子进展情况,可是,办案人都以“黄根明不配合”、“去顺发厂找不到那个公章”等理由回复罗淦安。罗淦安说:“按道理公安机关公正办案,是由不得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的。”
罗淦安于是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该检察院对良平派出所立案监督。该检察院到寮步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并于2014年4月29日给了罗淦安一份《答复函》。
该函中明确写道:1、黄根明使用的东莞寮步下岭贝顺发纸品厂的印章与在寮步公安分局档案室(寮)公印字041073号印章许可证上印章不一样。许可证上的印章中刊是实心五角星,而黄根明使用的印章中刊无五角星;2、公安机关联系黄根明、传唤顺发纸品厂现任法人代表谢耀清协助调查,两人均不配合出现,暂未能向其二人了解案件。公安机关进入顺发纸品厂检查,没有发现厂印章,厂长称因印章由谢耀清保管而未能提供。目前证据情况仅证明黄根明涉嫌使用伪造的印章,暂未能证明其伪造印章,公安机关暂时以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处理。
罗淦安说:“我是2014年3月4日向良平派出所报案的,良平派出所民警说到顺发厂没找到公章;可是,黄根明于2014年4月1日,又用这个假公章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9日,黄根明继续用这个假公章在东莞银行办理印鉴卡业务;2014年6月18日,黄根明再次用这个假公章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我妹妹代替我持有佳豪公司娜块土地33.333%股权,企图用他另外一个弟弟黄确明吃掉我这个股份。
罗淦安说:“黄根明为了达到独吞佳豪公司那块价值数千万元的土地的目的,居然冒充我妹妹罗群娣签名和手指印,伪造了一份声明,声明说我妹妹是代替顺发厂持有那块土地的33.333%股权,而不是代替我(罗淦安)持有股权。同时,用这份伪造的声明以黄根明的胞弟黄确明的名义,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我妹妹。”
罗群娣说黄根明的这份声明不是她自己亲笔签名,指印也不是她自己的。于是申请司法鉴定。可是,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了一份函,该函表示无法对罗群娣的指纹进行鉴定。
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东莞法院一直坚持原判
罗淦安说:“由于东莞市法院对我这个案子的审理判决不公平,我于2012年7月8日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东莞市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并向广东省检察院请示汇报此案情,广东省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了《民事抗诉书》
记者看到该抗诉书的第5页写道:“罗淦安与顺发纸品厂款项收支应为企业股东处分企业内部的财务款项,应与罗淦安另案起诉的合伙纠纷合并审理,终审判决错误认定罗淦安与顺发纸品厂之间的借支款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导致程序违法,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影响案件实体的正确判决。”
尽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上一针见血地指出东莞市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但是,东莞市法院未做出任何改判,依然维持原判。
罗淦安说:“我就不明白,东莞个别办案人员,连广东省检察院的抗诉都可以不理睬。这世界还有法律吗?!还有公道吗?!个别法官办案人员明目张胆地包庇袒护做假账、做伪证、伪造公章的犯罪嫌疑人黄根明,侵吞我过亿资产的合法财产。现在我被逼得走投无路,房子被查封,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世界还有法律、公正可言吗?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希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来查办这个冤案,维护法律尊严,还我一个公道!”(王振法)
同乡合伙投资办企业,最终反目成冤家
罗淦安向记者介绍,他和同乡黄根明于1992年9月筹办纸品厂,同年9月20日在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管理区签订了一份合资办厂租赁厂房的合同,租赁期是5年,两人共投资约80万元。罗淦安当时还交了6万元给下岭贝管理处作为厂房租赁定金。
1993年,罗淦安和黄根明正式申办执照,当时考虑到“三来一补”企业有政策性的优惠。因为当时“三来一补”企业法人和股东必须是外籍人士担任。于是就借用黄根明的两个在香港定居的弟弟黄日明、黄亮明及其开办的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香港祥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名义,罗淦安和黄根明合伙投资成立东莞寮步下岭贝顺发纸品厂(以下简称顺发厂),该厂的法人和股东就借用黄日明、黄亮明的名义。由于罗淦安和黄根明既是老乡又是同学,感情深厚,于是没有和黄日明、黄亮明签订借用他们名义做法人和股东的协议。
1993年6月23日,领取了工商登记执照之后,罗淦安和黄根明合伙投资购买二手机器设备,生产流动资金依靠借贷。而黄日明、黄亮明、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该厂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
1997年,顺发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寮步下岭贝租赁土地22.03亩,租赁期为50年,自建厂房并扩大经营至今。
为了顺发厂能开展经营国内业务,1997年,罗淦安和黄根明再投资50万元,各占50%股份,投资成立了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与顺发厂联合成一个整体(两家企业一套人马),共同经营。
记者从一份加盖东莞市工商局公章的《企业登记资料》上看到:黄根明和罗淦安各出资25万元,各占50%的股份。
罗淦安说,顺发厂和宏基公司一直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接单生产、采购原材料,而宏基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也由顺发厂签收投入生产加工。宏基公司同时向顺发厂国内客户出具发票,其加工的款项由宏基公司或顺发厂收取。
2007年9月26日,罗淦安和黄根明利用合伙经营上述两家企业的盈利资金,收购了东莞市佳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以黄称芳(黄根明妹妹)、谢耀清(黄根明舅子)、罗群娣(罗淦安的妹妹)的名义,作为佳豪公司的挂名股东,代替黄根明、罗淦安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因此,佳豪公司的股权也是罗淦安和黄根明合伙财产的一部分(见图)。
记者从一份加盖东莞市工商局公章的《企业登记资料》上看到:黄称芳、谢耀清、罗群娣三人各出资180万元,各占33.3330%的股份。
收购佳豪公司的同时,连同54亩土地(工业用地)一并收购,总投资1600多万。
2009年9月,顺发厂原出纳发现黄根明经常以不明缘由,从顺发厂支出款项,罗淦安得知后找黄根明询问情况。两人从此开始反目。
“2010年10月4日,黄根明动用黑恶实力将我和我的亲属赶出顺发厂和宏基公司。”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时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的《南方都市报》(见图)。
伪造假地址、假账本,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近三年未开庭
2010年11月19日,被强行赶出合资开办的企业的罗淦安,一怒之下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黄根明,要求依法索回合资创办企业中属于罗淦安的股份资产。2011年1月24日东莞市中院受理了此案。直到2013年10月16日才开庭审理。
东莞市中院从受理此案到开庭,相隔2年零9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罗淦安说:“东莞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杨绪超和审判长萧稚娟,故意写一个虚假地址,使开庭传票永远无法送达给被告: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日明、黄亮明)。从而,使被告有充足的时间转移罗淦安和黄根明共同拥有的财产,转移到黄根明儿子黄沃良的名下,以及转移到黄沃良在海外注册的公司账户上。同时,也让黄根明有充足的时间做假证据、假公章、假证人来起诉我,侵吞属于我的那份合法资产。”
罗淦安向记者提供了两份他分别在东莞市工商局和香港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明材料(见图)。
“这两份证明材料都写明了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日明、黄亮明)的公司注册地址是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21-33号,宏达工业中心7楼705室。可是,萧稚娟和杨绪超两个法官,居然将被告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日明、黄亮明)的地址写成: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一座26楼2602室。”罗淦安出示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记者看到判决书的第一页写着被告香港顺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住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第一座26楼2602室。最末一页写着:“审判长:萧稚娟,审判员:杨绪超”。
罗淦安说:“这两个法官就是用这个假地址给被告寄开庭传票,两年零九个月一直收不到传票,而拖着不开庭。致使,我们多次收到传票,都准时到法庭开庭,而因为被告不到庭而取消开庭。直到2013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人民法院公告》,才知道东莞市中院定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
2013年10月1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12月19日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淦安的诉讼请求。”
开庭前一天(即2013年10月15日),罗淦安就向东莞市中院明确提出黄根明伪造假账本,并提交了一份顺发厂从1993年到2010年的原始账本,并申请对双方证据(账本)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可是该法院对罗淦安的合法请求,不作任何回复。于是,罗淦安于2013年10月17日,以黄根明涉嫌做伪证(假账本)向寮步公安分局良平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
良平派出所受理此案一个多月后,罗淦安来到该派出所询问情况,办案民警给了罗淦安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罗淦安便问这是为什么?
办案民警说,他们已经到东莞市中院要求调出涉嫌造假的账本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法院说没有发现黄根明造假的犯罪线索,并出具了一份没有犯罪线索的证明给良平派出所。办案民警说着将那份法院出具的证明,出示给罗淦安看。
记者看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着:“我局经审查认为尚未发现犯罪线索。”
于是,罗淦安拿着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东莞市公安局对黄根明等人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不刑事立案。该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4年6月5日,出具了一份《关于罗淦安申诉案答复通知书》。
记者看到通知书上写道:“现有证据反映在罗淦安诉黄根明合伙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账册存在出入。”
既然检察院都发现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交的账本内容存在出入,东莞警方就应该进行司法鉴定并安排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罗淦安回答:“良平派出所办案人说,他们在去法院调查过程中,法院出具了没有发现犯罪线索的证明,我们就无法查下去了。”
罗淦安说:“黄根明的假账本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比如,黄根明提交的账本上记录:‘黄根明的小轿车在2008年3月15日,一天加油28次,金额28694元;我(罗淦安)的小轿车在2008年5月3日,一天加油84次,金额58186元;2006年1月1日,现金收钟沛森(原顺发厂厂长)资本904800元、收到钟沛森暂借款400万元……’一个打工仔一天拿我百万现金借给黄根明,这可能吗?这假账本一看就是不合常理,漏洞百出。可是法官居然出具了没有发现黄根明犯罪线索的证明。真是荒唐透顶!”
罗淦安不服东莞市法院判决,于是在2014年1月3日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是,东莞市中院主审法官杨绪超拖了半年不将案卷移交到广东省高院。在罗淦安多次催促之下,杨绪超才于2014年6月将案卷移交到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6月24日向罗淦安下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8月21日,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公布结果。
凭着假公章、假证据、假证人,莫须有的民间借贷也成立?
罗淦安说,由于东莞市中院法官用假地址以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为由拖了两年多不开庭。在这期间,黄根明于2011年3月23日,故意将这宗已经在东莞市中院受理了但迟迟未开庭的案子内容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企业内部分红记账的凭证一部分),用来作为诬告罗淦安向黄根明“民间借贷”的证据,而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提起诉讼。
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9年10月31日财务结算表》
记者看到该表上,黄生(黄根明)和罗生(罗淦安)分别从宏基公司、顺发厂的财务账上支取7750378元和4199397元。罗淦安说:“这明明是我们两个人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可是黄根明以这个分红来作为我向他‘借款’来起诉我。黄根明还叫了原顺发厂、宏基公司两名员工谢裕安、钟爱琼作伪证(这两人至今仍在黄根明的厂里工作)。但是这两个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法院居然采纳了这两份伪证。”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这两份“证明”中其中一份证人在自己的“证明”下半部分写下了这样的文字:“以上证明是黄根明打印好给我签名打指印的。”落款处签了名并盖了指印。
罗淦安说:“等我找到这个做假证的证人谢裕安时,已经是2014年9月23日。可是东莞市中院早在2013年12月2日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判我败诉。我拿着这份证明黄根明做假证的证据,于2014年10月15日提交给东莞市中院,要求重新审理我这桩冤案。可是,东莞市中院到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没有给我任何回复。”
罗淦安说:“黄根明为了达到吃掉我的那份合法资产,他不仅做假账本、假证明,还使用伪造的顺发厂的公章来起诉我,诬告我跟他有‘民间借贷’纠纷。”罗淦安说着拿出了一份《民事诉状》。
记者看到这是黄根明以他个人和顺发厂的名义起诉罗淦安,归还借款1692500元。落款有黄根明的签名和顺发厂的公章。记者看到这个印章中间没有五角星。罗淦安说:“我们顺发厂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中间是有五角形的,你看看我们顺发厂营业执照上备案的公章。”罗淦安说着出示了顺发厂的营业执照。记者看到这份加盖东莞市工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上的顺发厂的印章中间有一个五角星。
罗淦安于2014年3月4日以黄根明涉嫌伪造印章案,向寮步公安分局良平派出所报警,良平派出所当日就受理了此案,并给了罗淦安一份《受案回执》。
罗淦安多次向良平派出所询问案子进展情况,可是,办案人都以“黄根明不配合”、“去顺发厂找不到那个公章”等理由回复罗淦安。罗淦安说:“按道理公安机关公正办案,是由不得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的。”
罗淦安于是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该检察院对良平派出所立案监督。该检察院到寮步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并于2014年4月29日给了罗淦安一份《答复函》。
该函中明确写道:1、黄根明使用的东莞寮步下岭贝顺发纸品厂的印章与在寮步公安分局档案室(寮)公印字041073号印章许可证上印章不一样。许可证上的印章中刊是实心五角星,而黄根明使用的印章中刊无五角星;2、公安机关联系黄根明、传唤顺发纸品厂现任法人代表谢耀清协助调查,两人均不配合出现,暂未能向其二人了解案件。公安机关进入顺发纸品厂检查,没有发现厂印章,厂长称因印章由谢耀清保管而未能提供。目前证据情况仅证明黄根明涉嫌使用伪造的印章,暂未能证明其伪造印章,公安机关暂时以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处理。
罗淦安说:“我是2014年3月4日向良平派出所报案的,良平派出所民警说到顺发厂没找到公章;可是,黄根明于2014年4月1日,又用这个假公章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9日,黄根明继续用这个假公章在东莞银行办理印鉴卡业务;2014年6月18日,黄根明再次用这个假公章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我妹妹代替我持有佳豪公司娜块土地33.333%股权,企图用他另外一个弟弟黄确明吃掉我这个股份。
罗淦安说:“黄根明为了达到独吞佳豪公司那块价值数千万元的土地的目的,居然冒充我妹妹罗群娣签名和手指印,伪造了一份声明,声明说我妹妹是代替顺发厂持有那块土地的33.333%股权,而不是代替我(罗淦安)持有股权。同时,用这份伪造的声明以黄根明的胞弟黄确明的名义,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我妹妹。”
罗群娣说黄根明的这份声明不是她自己亲笔签名,指印也不是她自己的。于是申请司法鉴定。可是,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了一份函,该函表示无法对罗群娣的指纹进行鉴定。
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东莞法院一直坚持原判
罗淦安说:“由于东莞市法院对我这个案子的审理判决不公平,我于2012年7月8日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东莞市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并向广东省检察院请示汇报此案情,广东省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了《民事抗诉书》
记者看到该抗诉书的第5页写道:“罗淦安与顺发纸品厂款项收支应为企业股东处分企业内部的财务款项,应与罗淦安另案起诉的合伙纠纷合并审理,终审判决错误认定罗淦安与顺发纸品厂之间的借支款为普通的民间借贷,导致程序违法,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影响案件实体的正确判决。”
尽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上一针见血地指出东莞市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但是,东莞市法院未做出任何改判,依然维持原判。
罗淦安说:“我就不明白,东莞个别办案人员,连广东省检察院的抗诉都可以不理睬。这世界还有法律吗?!还有公道吗?!个别法官办案人员明目张胆地包庇袒护做假账、做伪证、伪造公章的犯罪嫌疑人黄根明,侵吞我过亿资产的合法财产。现在我被逼得走投无路,房子被查封,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世界还有法律、公正可言吗?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希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来查办这个冤案,维护法律尊严,还我一个公道!”(王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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