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做放心药企 严禁出现违法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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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一)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四)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 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 5日内书面报送法制机构、监察机构;逾期不改正的,由局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举报制度的建立,更进一步为行政执法部门增加了一道防护锁,使得在有效的打击药品违法犯罪以及违法广告的传播中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愿与各界一起共同与违法犯罪和违法广告作斗争。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一)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四)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 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 5日内书面报送法制机构、监察机构;逾期不改正的,由局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举报制度的建立,更进一步为行政执法部门增加了一道防护锁,使得在有效的打击药品违法犯罪以及违法广告的传播中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愿与各界一起共同与违法犯罪和违法广告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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