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涉嫌两次枉法裁判疑做非法侵占他人股份之帮凶
湘潭中院涉嫌两次枉法裁判疑做非法侵占他人股份之帮凶
核心提示: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法人易铁军涉嫌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侵占股东李中华的原始股份;一份没有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两次涉嫌以此为依据枉法裁判,并违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目前当事人李中华已经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网络揭露该案存在的重重黑幕……
我叫李中华,今年52岁,家住湖南省湘乡市南正街,身份证号码为430322196310120473。我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自己热爱并且成功的事业,但因轻信他人与之合伙创业,却不想掉入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中,事业与家庭双双遭受打击。昔日“伙伴”伪造证据侵占我的股权,不堪重负下我家破人亡,一审法院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却给出一纸错误判决。诉讼之路如此艰辛,我的合法权益仍在被侵害,现以血泪书写满纸悲愤,望世人引以为戒,也盼正义早日到来!
一、关于易铁军乘人之危逼迫我退股的事情经过
一切始于2001年,我看中韶山市政府招商引资出售在核心景区(原韶山人民医院老干疗养院)一块正在公开招商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韶国(2001)字第A01-G-31号),规划在此建立酒店发展旅游业,于是与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协议共同购买了土地,后面遇到湘潭赫赫有名“台资企业”(湘潭万润实业有限公司、湘潭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市人大代表易铁军,易铁军向我承诺诚意合作,绝不背叛,于是我与其余6人友好协商后解除协议和易铁军建立起合作关系。2003年1月16日,华龙公司正式成立,易铁军占有60%的股份,我占有4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我又相继投入百余万元,而易铁军却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20万的年薪聘用他的朋友周某某作为华龙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我的母亲和妻子相继生病入院,经济上的压力一直压着我喘不过气来,我要求公司支付部分我的工资薪酬和分红以作救命之用,易铁军开始以公司未盈利还需资金投入等理由拒绝。为解决困境,我在万般无奈之中承包酒店酒吧,易铁军、谭麦湘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超负荷、停空调等手段百般刁难,造成酒吧严重亏损,至此,对于不堪负重的我无异于雪上加霜。为了营救病危中的父亲与妻子,我急于取工资薪酬用于救命,而易铁军趁机炮制好《股权转让协议》,诱骗、逼迫我签字,称只有签字才可以拿到钱。迫于救命之需,2008年7月16日我只好与易铁军签订了一份没有转让价款只是确定转让意向的股权转让协议。然而,此后易铁军并没有支付所谓的“转让款”,只是安排公司支付给我部分欠款。尤为气愤的是,每次领钱时易铁军皆强迫我签署名为“转让款”的欠条,急于救命,我只能违心的按其要求签字。,我迫于无奈。2009年11月24日我的前妻刘军因病去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我那可怜的妻子都在不停的打电话、发短信求易铁军返还我应得的钱款用来动手术救命,(附件﹕绝望癌症病人刘军临死前给易铁军的求救治病信息)然而易铁军始终无动于衷。
二:关于易铁军非法篡改股东信息的经过
为早日达到独占公司的目的,在2009年9月,易铁军、谭麦湘夫妇乘机重新拟定了假的股东会决议和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我40%的股权转给易妻谭麦湘名下,并在文件上伪造我的签名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成功。2012年,我发现易铁军伪造我的签名侵占我股份的事实并向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司法鉴定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华龙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办理的公司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并恢复我的股东身份。
三:关于易铁军骗取巨额贷款的经过
易铁军在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利用虚假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擅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华龙公司资产做担保分别在香港大新银行(8500万)、湖南省湘潭岳塘信用社(1000万)、湖南省湘潭雨湖区护潭信用社(1000万)三家金融机构一共骗取了105000000元(1.05亿)高额贷款。据闻,易铁军已经携带二奶投资、移民新西兰,公司将面临高额还贷风险。在工商局已恢复我的股东身份后,易铁军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2013年间继续伪造文件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损害公司利益。
四、三年诉讼路上,湘潭中院竟违背湖南省高院判决
2012年3月30日,易铁军、谭麦湘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达到侵占股份的目的以华龙公司的名义起诉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并将自己和谭麦湘列为第三人,请求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判令我丧失股东资格并请求判令我返还多收取的股权转让金556674.7元。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5日受理此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我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韶山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韶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的管辖权异议。2012年5月17日,针对(2012)韶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我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认为我与华龙公司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纠纷且该案的诉讼标的超过韶山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6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潭中立民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韶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并且将此案移送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潭中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丧失在华龙公司的股东资格,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2013年4月19日,我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华龙公司与此案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以原告身份起诉于法无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龙公司的起诉。
易铁军以华龙公司名义起诉我不成,于2013年9月18日以自己的名义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确认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请求判令我依协议签署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资料同时还诉请法院判令我返还多付的股权转让款806674.7元。2013年11月7日,我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公开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且判决我在十日内协助易铁军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2014年10月12日我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三初第113号错误的民事判决书。至今,案件仍在启动二审程序中。
五、湘潭中院涉嫌枉法裁判的事实和理由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涉嫌***,无视法律与法理常识,作出错误的判决,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在易铁军以华龙公司的名义对我提起确认之诉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枉法裁判,涉嫌司法***。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易铁军、谭麦湘伪造章程、伪造会议记要、伪造“股份转让协议”的事实下,在华龙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情形下,为何仍作出判决?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为何仍认定关键事实?在应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情况下,为何仍做出民事判决书?如此简单的法律关系分析,为何最后要高院二审来纠正这种低级错误,浪费诉讼成本?
在易铁军以个人名义对我提起确认之诉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再次枉法裁判,涉嫌司法***。理由如下:
(一)(2013)潭中民三初第113号判决书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采信违法证据,判决结果极为不公。
1.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关于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与李中华经济往来款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定的往来款认定为《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毫无依据,系“强奸民意”意图以公权力介入民事活动。
2.《评估报告》未依照《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委托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出示征求意见稿,我也并未签字认可,此为不合法。且《评估报告》针对的是2003年3月至2012年9月止会计期间会计账簿及凭证,存在错、漏、重的情况,此为不真实。《评估报告》第九条声明第三点“本评估审计结论有效期自评估期日其一年之内有效,超过一年须另行评估审计”,此为已失效。以此失效且不真实不合法的《评估报告》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湘潭中院贻笑大方,已丧失公正司法的资格!
3.众所周知,任何合同与交易都应该就合同与交易价款达成一致方为成交。同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耐人寻味的是,湘潭中院明知《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名为"协议",实为乘人之危的“意向”没有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事后数年内当事人一直未达成一致,且纠纷不断。可湘潭中院竟以司法公权力做强行委托,以当事人一直反对的不客观的审计鉴定结论做为股权转让价款数额,违背最基本的“契约自由”常识,“强奸民意”!
(二)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未成立的协议,根本不存在已履行一说。
1.《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一个表达双方有进一步订立合同设想的意向性文书,属于合同意向书并非正式的合同,且此协议为易铁军乘人之危,逼与无奈下所签,我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2.在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认定,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是《股东转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无视焦点问题,对协议的成立与否不做审查,直接用违法失效的《评估报告》认定协议已履行,其混淆概念之举,无理至极。
3.尤为可笑的是,湘潭中院竞然将华龙公司与李中华的经济纠纷往来款当成股东易铁军与股东李中华的股权转让款,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法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将两者不同主体之间关系混为一谈,贻笑法律。
以上我所叙述的情况,皆有证可查,毫无虚假,我愿意对我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生命不息诉不止,仍信公道在世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以来,中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李中华血泪呼吁该案有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别让依法治国在湘潭成为空谈。尽管法院还未以一纸判决还我一个公道,但即使是在最黑暗的夜晚,我仍坚信正义的阳光终将到来。
我叫李中华,今年52岁,家住湖南省湘乡市南正街,身份证号码为430322196310120473。我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自己热爱并且成功的事业,但因轻信他人与之合伙创业,却不想掉入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中,事业与家庭双双遭受打击。昔日“伙伴”伪造证据侵占我的股权,不堪重负下我家破人亡,一审法院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却给出一纸错误判决。诉讼之路如此艰辛,我的合法权益仍在被侵害,现以血泪书写满纸悲愤,望世人引以为戒,也盼正义早日到来!
一、关于易铁军乘人之危逼迫我退股的事情经过
一切始于2001年,我看中韶山市政府招商引资出售在核心景区(原韶山人民医院老干疗养院)一块正在公开招商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韶国(2001)字第A01-G-31号),规划在此建立酒店发展旅游业,于是与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协议共同购买了土地,后面遇到湘潭赫赫有名“台资企业”(湘潭万润实业有限公司、湘潭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市人大代表易铁军,易铁军向我承诺诚意合作,绝不背叛,于是我与其余6人友好协商后解除协议和易铁军建立起合作关系。2003年1月16日,华龙公司正式成立,易铁军占有60%的股份,我占有4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我又相继投入百余万元,而易铁军却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20万的年薪聘用他的朋友周某某作为华龙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我的母亲和妻子相继生病入院,经济上的压力一直压着我喘不过气来,我要求公司支付部分我的工资薪酬和分红以作救命之用,易铁军开始以公司未盈利还需资金投入等理由拒绝。为解决困境,我在万般无奈之中承包酒店酒吧,易铁军、谭麦湘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超负荷、停空调等手段百般刁难,造成酒吧严重亏损,至此,对于不堪负重的我无异于雪上加霜。为了营救病危中的父亲与妻子,我急于取工资薪酬用于救命,而易铁军趁机炮制好《股权转让协议》,诱骗、逼迫我签字,称只有签字才可以拿到钱。迫于救命之需,2008年7月16日我只好与易铁军签订了一份没有转让价款只是确定转让意向的股权转让协议。然而,此后易铁军并没有支付所谓的“转让款”,只是安排公司支付给我部分欠款。尤为气愤的是,每次领钱时易铁军皆强迫我签署名为“转让款”的欠条,急于救命,我只能违心的按其要求签字。,我迫于无奈。2009年11月24日我的前妻刘军因病去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我那可怜的妻子都在不停的打电话、发短信求易铁军返还我应得的钱款用来动手术救命,(附件﹕绝望癌症病人刘军临死前给易铁军的求救治病信息)然而易铁军始终无动于衷。
二:关于易铁军非法篡改股东信息的经过
为早日达到独占公司的目的,在2009年9月,易铁军、谭麦湘夫妇乘机重新拟定了假的股东会决议和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我40%的股权转给易妻谭麦湘名下,并在文件上伪造我的签名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成功。2012年,我发现易铁军伪造我的签名侵占我股份的事实并向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司法鉴定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华龙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办理的公司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并恢复我的股东身份。
三:关于易铁军骗取巨额贷款的经过
易铁军在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利用虚假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擅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华龙公司资产做担保分别在香港大新银行(8500万)、湖南省湘潭岳塘信用社(1000万)、湖南省湘潭雨湖区护潭信用社(1000万)三家金融机构一共骗取了105000000元(1.05亿)高额贷款。据闻,易铁军已经携带二奶投资、移民新西兰,公司将面临高额还贷风险。在工商局已恢复我的股东身份后,易铁军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2013年间继续伪造文件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损害公司利益。
四、三年诉讼路上,湘潭中院竟违背湖南省高院判决
2012年3月30日,易铁军、谭麦湘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达到侵占股份的目的以华龙公司的名义起诉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并将自己和谭麦湘列为第三人,请求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判令我丧失股东资格并请求判令我返还多收取的股权转让金556674.7元。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5日受理此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我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韶山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韶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的管辖权异议。2012年5月17日,针对(2012)韶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我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认为我与华龙公司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纠纷且该案的诉讼标的超过韶山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6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潭中立民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韶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并且将此案移送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潭中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丧失在华龙公司的股东资格,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2013年4月19日,我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华龙公司与此案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以原告身份起诉于法无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龙公司的起诉。
易铁军以华龙公司名义起诉我不成,于2013年9月18日以自己的名义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确认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请求判令我依协议签署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资料同时还诉请法院判令我返还多付的股权转让款806674.7元。2013年11月7日,我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公开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且判决我在十日内协助易铁军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2014年10月12日我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三初第113号错误的民事判决书。至今,案件仍在启动二审程序中。
五、湘潭中院涉嫌枉法裁判的事实和理由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涉嫌***,无视法律与法理常识,作出错误的判决,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在易铁军以华龙公司的名义对我提起确认之诉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枉法裁判,涉嫌司法***。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易铁军、谭麦湘伪造章程、伪造会议记要、伪造“股份转让协议”的事实下,在华龙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情形下,为何仍作出判决?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为何仍认定关键事实?在应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情况下,为何仍做出民事判决书?如此简单的法律关系分析,为何最后要高院二审来纠正这种低级错误,浪费诉讼成本?
在易铁军以个人名义对我提起确认之诉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再次枉法裁判,涉嫌司法***。理由如下:
(一)(2013)潭中民三初第113号判决书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采信违法证据,判决结果极为不公。
1.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关于韶山华龙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与李中华经济往来款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定的往来款认定为《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毫无依据,系“强奸民意”意图以公权力介入民事活动。
2.《评估报告》未依照《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委托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出示征求意见稿,我也并未签字认可,此为不合法。且《评估报告》针对的是2003年3月至2012年9月止会计期间会计账簿及凭证,存在错、漏、重的情况,此为不真实。《评估报告》第九条声明第三点“本评估审计结论有效期自评估期日其一年之内有效,超过一年须另行评估审计”,此为已失效。以此失效且不真实不合法的《评估报告》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湘潭中院贻笑大方,已丧失公正司法的资格!
3.众所周知,任何合同与交易都应该就合同与交易价款达成一致方为成交。同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耐人寻味的是,湘潭中院明知《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名为"协议",实为乘人之危的“意向”没有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事后数年内当事人一直未达成一致,且纠纷不断。可湘潭中院竟以司法公权力做强行委托,以当事人一直反对的不客观的审计鉴定结论做为股权转让价款数额,违背最基本的“契约自由”常识,“强奸民意”!
(二)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未成立的协议,根本不存在已履行一说。
1.《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一个表达双方有进一步订立合同设想的意向性文书,属于合同意向书并非正式的合同,且此协议为易铁军乘人之危,逼与无奈下所签,我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2.在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认定,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是《股东转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无视焦点问题,对协议的成立与否不做审查,直接用违法失效的《评估报告》认定协议已履行,其混淆概念之举,无理至极。
3.尤为可笑的是,湘潭中院竞然将华龙公司与李中华的经济纠纷往来款当成股东易铁军与股东李中华的股权转让款,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法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将两者不同主体之间关系混为一谈,贻笑法律。
以上我所叙述的情况,皆有证可查,毫无虚假,我愿意对我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生命不息诉不止,仍信公道在世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以来,中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李中华血泪呼吁该案有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别让依法治国在湘潭成为空谈。尽管法院还未以一纸判决还我一个公道,但即使是在最黑暗的夜晚,我仍坚信正义的阳光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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