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官巨贪与保护伞之“抹案”检察长
河北省小官巨贪与保护伞之“抹案”检察长
傅检察长你好:
这是我第12次在网络上发帖与你隔空喊话了。和你们保定市检察院打交道我切身的体会是,让你们依法办案真的是很难!我也没办法,我没有你们道行大,你们已经跳出了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不服***管了。
最近在网上看新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还说“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案谋私,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傅检察长,看了这段话,我怎么觉得王岐山书记在指着你的鼻子说你呢?你没感觉到?你若是没感觉到,咱们就拿我举报的案子说说你们是怎样为被举报人“抹案子”包庇***分子的。在我举报的案子中,你们“抹案子”采取了三种方法:无证据地空口说白话;有举报不查不答;篡改事实和证据。
1、无证据地空口说白话。关于工资、福利、奖金被***、侵占的问题,保定市检察院给我的答复大概内容寥寥数语:举报人举报其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被其领导***、侵占。经查,被举报人没有***、浸占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举报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可是保定市检察院没有将他们调查内容、账目和数据逐一说明。寥寥数语,只是自说自话,而不是靠证据说话。你们说煤球是黑的就是黑的,你们说煤球是白的就是白的。你们办案时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你们拿出事实(证据)来,证明你们的结论是正确的。关于办案经费被***问题的答复也是如此。
以下仅举两例,来说明保定市检察院在“抹案”。
例一、现金流水账让人匪夷所思,例如现金流水账记载:*年*月*日*科长报手机费100元;*年*月*日办公用品(笔记本、圆珠笔、订书器等)若干元等,记载明确详尽。但是,有时突然出现一笔大额现金支出:“支出现金50000元”。这笔现金支出既没有支取人,也没用任何用途明细,更没有剩余还存记载。还有,一个最高限额仅有50000元的备用金账户,在支出一大堆费用之后,还能支出50000元现金,最后还有数额不小的结余。你们不是查过我单位的现金流水账吗?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请拿出你们查账的依据来解释这一现象。
例二、2007年至今,上级单位拨返还的工会费去向不明,请保定市检 察 院拿出证据说明来源和去向。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仅以上两例足以推翻保定市检察院关于“被举报人没有***、浸占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举报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的结论。
2、有举报不查不答。我举报的“我单位领导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职工工资、福利、奖金被***、浸占”,在结论报告中却只字未提,就是说这项举报没有查。据办案人员说,这个结论是领导批准的。请问这位领导:你批准一个调查结论不全的结论报告,到底想包庇谁呢?你们还没有查,凭什么就下结论称“举报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呢?
还有,马武奎等人私自放走400多件假烟的渎职行为,保定市检察院也没有答复。
3、篡改事实和证据。“篡改事实和证据”,这对于专业“抹案”检察官来说,要求其一定要有深厚的“抹案”功底和相当水平的造假能力,造出的结果一定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如果没有这本事,就不要欺骗***分子,人家***点钱也不容易。这也是职业道德的问题。下面看看你们是怎样为***分子们篡改事实和证据的。
关于2008年取暖费和采暖用煤的问题。虽然数额不大,但调查结论篇幅很长。整个调查结论不对案值上百万元的“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办案经费被***侵占”进行彻查和说明,反倒是对案值区区18200元的取暖费调查答复起来没完没了,在总共不足10页的结论答复书中(所谓答复书既不让我看也不让我签字),18200元的取暖费问题占了绝大数篇幅。为什么呢?因为保定市纪委对此案已经有了结论,而且是证据确凿的铁案。保定市检察院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推翻保定市纪委对此案的结论,为犯罪分子“平反”。
保定市纪委对18200元的取暖费的结论是:马武奎指使董庆丰通过煤贩子贾**搞到假发票,然后把这笔款支出,以王亚东名义存入银行,在2009年春节前又将这笔款取出,向领导送礼。马、董、王三人因此受到党纪处分(有这三人亲笔签名的违纪处理书为证)。保定市纪委到此结束此案。市纪委的结论说明马、董、王三人先***后行贿,并经过这三人签名确认有罪。按一般常理来讲,保定市纪委已将案件事实查清楚,且当事人也已经签字承认其违法事实,保定市检察院就可以将市纪委的结论当做证据直接采用。可是保定市检察院大概是想显示自己比市纪委办案水平更高,于是就节外生枝,他们本想把马、董、王三人的罪名洗刷清白,没成想你们却用烂瓜为被举报人擦屁股,使他们本就沾满粪便的屁股更污秽不堪。正所谓“烂瓜擦屁股,越擦越腻乎”!
关于假发票。马三人使用假发票报帐18200元是铁证如山。市纪委查明了假发票的来源是煤贩子贾**提供并出具证言,以及税务机关的证明。保定市检 察 院为使假发票合法化,编造出一个故事情节:马、董等人不知何故突然良心发现,他们自己将给领导送礼的18200元自掏腰包,交予煤贩子贾**为单位购买煤取暖,这样一来,用于***的假发票变成了马、董二人报他们自己私帐的发票,这样发票真假就无所谓了,只要马、董二人自己认账就行。保定市检察院认为这样的行为就不是***公款了。
关于向领导行贿。保定市检察院的结论是,18200元是单位的钱,数额还不到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故不予立案。保定市 检察 院的办案人员大概忘记了,这笔钱用他们自己的说法是马、董二人掏自己的腰包出的。既然个人掏腰包,由单位行 贿变成了他们个人行 贿。行 贿主体变了,行 贿性质也变了,单位行贿数额不够,个人行贿数额却刚刚好。不知办案人员是想包庇马、董二人,还是想害他们二人。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关于假发票和***的关系。按照刑法相关的,利用假发票报账,就是***行为。我单位不具法人资格,其一切费用开支均由上级单位拨付,如果有其他帐外收入应当如实上缴上级单位。马、董、王等人利用假发票支取取暖费,目的就是***。如果像保定市检 察 院说的那样这18200元买煤取暖,那又何必故意使用假发票呢?购买商品取得合法发票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给领导买了礼品,索取合法购物发票是正当行为;如果没有购物发票,只有刘*、胡**作证,那这18200元还是被***了,刘*、胡**二人就是作伪证,应当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购煤款。我单位取暖用煤大概用煤量就是每年在120吨左右,而我单位在2008年冬季购煤在180吨,再加上马武奎等人将18200元的取暖费用于采购燃煤,总数达到200吨,大大超出实际用煤量。保定市检 察 院答复我称,综合锅炉使用年限、煤的热量、天气冷暖等等因素综合计算,2008年冬季采暖用煤款没有被虚报***。我不是数学家,不知道如何将“锅炉使用年限”和“煤的热量”、“天气冷暖”结合在一起计算出一台锅炉在一个采暖季节的耗煤量,保定市检 察 院的“数学大师”们也没有给我列出计算公式。取暖费有没有被***,全凭他们红口白牙那么一说。我单位自建成以来,总采暖面积始终没变过,每个冬季耗煤量大概是固定的。本人自1999年至2001年负责单位采暖用煤的采购,每个冬季耗煤量大概就是120吨左右。保定市检察院可以查1999年至2001年我单位购煤发票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傅检察长,王岐山书记说的“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是不是指的你们?不过王岐山书记高看你们了,你们 “抹案”水平太差,功底不行,办法很拙劣,根本经不起推敲和事实的检验,你们不觉得愧对王岐山书记对你们的评价?你们应当努力提高“抹案子”业务水平,齐心协力多想办法,争取在“抹案子”的时候不再出漏洞,更不要再用烂瓜给***分子擦屁股了,当然,也包括你们自己的屁股!
这是我第12次在网络上发帖与你隔空喊话了。和你们保定市检察院打交道我切身的体会是,让你们依法办案真的是很难!我也没办法,我没有你们道行大,你们已经跳出了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不服***管了。
最近在网上看新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还说“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案谋私,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傅检察长,看了这段话,我怎么觉得王岐山书记在指着你的鼻子说你呢?你没感觉到?你若是没感觉到,咱们就拿我举报的案子说说你们是怎样为被举报人“抹案子”包庇***分子的。在我举报的案子中,你们“抹案子”采取了三种方法:无证据地空口说白话;有举报不查不答;篡改事实和证据。
1、无证据地空口说白话。关于工资、福利、奖金被***、侵占的问题,保定市检察院给我的答复大概内容寥寥数语:举报人举报其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被其领导***、侵占。经查,被举报人没有***、浸占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举报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可是保定市检察院没有将他们调查内容、账目和数据逐一说明。寥寥数语,只是自说自话,而不是靠证据说话。你们说煤球是黑的就是黑的,你们说煤球是白的就是白的。你们办案时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你们拿出事实(证据)来,证明你们的结论是正确的。关于办案经费被***问题的答复也是如此。
以下仅举两例,来说明保定市检察院在“抹案”。
例一、现金流水账让人匪夷所思,例如现金流水账记载:*年*月*日*科长报手机费100元;*年*月*日办公用品(笔记本、圆珠笔、订书器等)若干元等,记载明确详尽。但是,有时突然出现一笔大额现金支出:“支出现金50000元”。这笔现金支出既没有支取人,也没用任何用途明细,更没有剩余还存记载。还有,一个最高限额仅有50000元的备用金账户,在支出一大堆费用之后,还能支出50000元现金,最后还有数额不小的结余。你们不是查过我单位的现金流水账吗?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请拿出你们查账的依据来解释这一现象。
例二、2007年至今,上级单位拨返还的工会费去向不明,请保定市检 察 院拿出证据说明来源和去向。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仅以上两例足以推翻保定市检察院关于“被举报人没有***、浸占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举报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的结论。
2、有举报不查不答。我举报的“我单位领导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职工工资、福利、奖金被***、浸占”,在结论报告中却只字未提,就是说这项举报没有查。据办案人员说,这个结论是领导批准的。请问这位领导:你批准一个调查结论不全的结论报告,到底想包庇谁呢?你们还没有查,凭什么就下结论称“举报人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呢?
还有,马武奎等人私自放走400多件假烟的渎职行为,保定市检察院也没有答复。
3、篡改事实和证据。“篡改事实和证据”,这对于专业“抹案”检察官来说,要求其一定要有深厚的“抹案”功底和相当水平的造假能力,造出的结果一定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如果没有这本事,就不要欺骗***分子,人家***点钱也不容易。这也是职业道德的问题。下面看看你们是怎样为***分子们篡改事实和证据的。
关于2008年取暖费和采暖用煤的问题。虽然数额不大,但调查结论篇幅很长。整个调查结论不对案值上百万元的“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办案经费被***侵占”进行彻查和说明,反倒是对案值区区18200元的取暖费调查答复起来没完没了,在总共不足10页的结论答复书中(所谓答复书既不让我看也不让我签字),18200元的取暖费问题占了绝大数篇幅。为什么呢?因为保定市纪委对此案已经有了结论,而且是证据确凿的铁案。保定市检察院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推翻保定市纪委对此案的结论,为犯罪分子“平反”。
保定市纪委对18200元的取暖费的结论是:马武奎指使董庆丰通过煤贩子贾**搞到假发票,然后把这笔款支出,以王亚东名义存入银行,在2009年春节前又将这笔款取出,向领导送礼。马、董、王三人因此受到党纪处分(有这三人亲笔签名的违纪处理书为证)。保定市纪委到此结束此案。市纪委的结论说明马、董、王三人先***后行贿,并经过这三人签名确认有罪。按一般常理来讲,保定市纪委已将案件事实查清楚,且当事人也已经签字承认其违法事实,保定市检察院就可以将市纪委的结论当做证据直接采用。可是保定市检察院大概是想显示自己比市纪委办案水平更高,于是就节外生枝,他们本想把马、董、王三人的罪名洗刷清白,没成想你们却用烂瓜为被举报人擦屁股,使他们本就沾满粪便的屁股更污秽不堪。正所谓“烂瓜擦屁股,越擦越腻乎”!
关于假发票。马三人使用假发票报帐18200元是铁证如山。市纪委查明了假发票的来源是煤贩子贾**提供并出具证言,以及税务机关的证明。保定市检 察 院为使假发票合法化,编造出一个故事情节:马、董等人不知何故突然良心发现,他们自己将给领导送礼的18200元自掏腰包,交予煤贩子贾**为单位购买煤取暖,这样一来,用于***的假发票变成了马、董二人报他们自己私帐的发票,这样发票真假就无所谓了,只要马、董二人自己认账就行。保定市检察院认为这样的行为就不是***公款了。
关于向领导行贿。保定市检察院的结论是,18200元是单位的钱,数额还不到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故不予立案。保定市 检察 院的办案人员大概忘记了,这笔钱用他们自己的说法是马、董二人掏自己的腰包出的。既然个人掏腰包,由单位行 贿变成了他们个人行 贿。行 贿主体变了,行 贿性质也变了,单位行贿数额不够,个人行贿数额却刚刚好。不知办案人员是想包庇马、董二人,还是想害他们二人。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关于假发票和***的关系。按照刑法相关的,利用假发票报账,就是***行为。我单位不具法人资格,其一切费用开支均由上级单位拨付,如果有其他帐外收入应当如实上缴上级单位。马、董、王等人利用假发票支取取暖费,目的就是***。如果像保定市检 察 院说的那样这18200元买煤取暖,那又何必故意使用假发票呢?购买商品取得合法发票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给领导买了礼品,索取合法购物发票是正当行为;如果没有购物发票,只有刘*、胡**作证,那这18200元还是被***了,刘*、胡**二人就是作伪证,应当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购煤款。我单位取暖用煤大概用煤量就是每年在120吨左右,而我单位在2008年冬季购煤在180吨,再加上马武奎等人将18200元的取暖费用于采购燃煤,总数达到200吨,大大超出实际用煤量。保定市检 察 院答复我称,综合锅炉使用年限、煤的热量、天气冷暖等等因素综合计算,2008年冬季采暖用煤款没有被虚报***。我不是数学家,不知道如何将“锅炉使用年限”和“煤的热量”、“天气冷暖”结合在一起计算出一台锅炉在一个采暖季节的耗煤量,保定市检 察 院的“数学大师”们也没有给我列出计算公式。取暖费有没有被***,全凭他们红口白牙那么一说。我单位自建成以来,总采暖面积始终没变过,每个冬季耗煤量大概是固定的。本人自1999年至2001年负责单位采暖用煤的采购,每个冬季耗煤量大概就是120吨左右。保定市检察院可以查1999年至2001年我单位购煤发票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傅检察长,王岐山书记说的“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是不是指的你们?不过王岐山书记高看你们了,你们 “抹案”水平太差,功底不行,办法很拙劣,根本经不起推敲和事实的检验,你们不觉得愧对王岐山书记对你们的评价?你们应当努力提高“抹案子”业务水平,齐心协力多想办法,争取在“抹案子”的时候不再出漏洞,更不要再用烂瓜给***分子擦屁股了,当然,也包括你们自己的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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