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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德术一案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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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xuanxuan521 周二 二月 17 2015, 14:50

尊敬的领导:
我叫蒋晓华系杨德术之妻,现就杨德术涉嫌受贿一案的侦查起诉、审理等相关情况反映给您,望领导对情况反映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公正的处理,还杨德术一个公道。
基本情况如下:
2011年5月9日,广元市苍溪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将杨德术押.解到该检察院审讯室,同月12日下午宣布监视居住, 19日进行刑事拘留,6月1日批准逮捕,7月25日申请延期羁押一个月,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期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2011年12月15日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杨德术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四川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德术受贿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发回重审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和两次延期审理此案;该案历时2年多至今没有一个正确的处理结果,现就该案侦查机关存在的错误做法和错误认识反映给领导,望领导为民作主,对侦查机关的错误作法和错误认识立即作出纠正并处理。
1、侦查机关有先入为主的认识,虽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杨德术在上诉期内二审还未作出裁判之前,广元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王洪录、潘雪峰、罗欢(杨德术案公诉人)于2012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了《从银行行长到阶下囚》的文章进行不实报道。作为一个司法干部,明知故犯,这难道不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断吗?不幸中的万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2、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法取证。
①收集证据不全面,只收集杨德术的有罪证据、不收集杨德术的无罪证据,致使证据待证事实真实性无法确定,如杨德术在2004年1月19日未参加广安市委举行的团拜会,回家过路费收据、票据等,其证明杨德术无犯罪事实的证据不作客观公正的收集,反而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不实证据。
②对证人采取非法羁押、威胁、刑讯逼供等手段。2011年5月20日中午1点过,广元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与手续的情况下,将证人蒋伟从广安强行押.解到苍溪县检察院审讯室后一直羁押到5月21日下午5、6点钟,并采取刑讯、威胁、引诱等方式逼迫蒋伟“必须与杨德术所写内容一致进行交代。”
③程序卷中,对2011年5月12日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公然改为5月10日,有明显更改。
④收集证据违法,对原一、二审证据就不作过多描述,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侦察起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并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在行贿人指认现场时,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先踩点,后乘坐行贿人之弟徐天辉的私家车进行办案;他们的做法是国家没有办案经费还是行贿人家开设的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呢?
3、侦查机关与徐天凯串通一气,陷害杨德术之嫌。
①行贿和受贿系同罪对合,徐天凯作为行贿人为什么检察机关没有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呢?徐天凯在检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四次笔录每次笔录所述行贿事实不一,这难道还不能证明徐天凯有意在设假和捏造事实吗?我们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难道就没有对徐天凯的几次说法不一致进行比对分析吗?同时对每次不同说法都进行一次跟踪侦查,均未得到正确结果,均未得到杨德术受贿的犯罪事实。
②结合办案工作人员乘坐徐天凯之弟的私家车办理徐天凯行贿及杨德术受贿案,他们的行为不排除杨德术一案有办案人员与徐天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之嫌。
4、杨德术确实未收受徐天凯的现金100万元,该案已经司法机关历时2年多的调查处理,同时对徐天凯行贿100万元的事实无法确定,杨德术受贿犯罪确实不存在,他在银行工作几十年,担任行长近十年办过贷款近百亿,从未收过他人财物;唯独徐天凯行贿100万元才给其办理贷款吗?相信公道自在人间,望领导对情况反映人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早日还杨德术一个公道!
特此向领导反映此情况,望能在领导关心、过问和监督之下,纠正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的错误,避免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情况反映人:蒋晓华
2013年6月17日

xuanxuan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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