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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难上加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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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如果 周一 三月 09 2015, 13:06

民告官难上加难

--台州市三门县一起民告官案难産案

[香 港通 讯 社2015年3月9日电](记者朱绍峰报道)

╔三门县国土局原局 长林海华、三门县水利局原局 长梅崇见、三门县横渡镇政 府原党 委书 记柯铭涛等七人滥用职权,组 织大批人力非法捣毁属于控 告人横渡镇采砂场价值一百多万元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五百万余元),对于柯铭涛、林海华等七个科级、副科级官 员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要求追求刑责”。这份刑 事控 告 状让三门县检 察院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行爲有故意和重大明显过失”爲由决定不予立案。

然而事实是否真如三门县检 察院所认定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故意和重大明显过失”的事实?

刑事控 告 状案由起因要追溯到2006年11月,时三门县国土局、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政 府联 名下发的“出让横渡镇白溪河道普通沙石采矿权公告”,2007年何小林中标后与出让方签订了《采砂权有偿出让合同》,并获取县国土局《采砂许可证》,载明出让期限自07年12月至09年12月,业主并领 取了营业许可证。此外,业主何小林先生购置了三百多万采砂设备,可到2009年10月23日,在横渡镇原党 委书 记柯铭涛策划下,七被告人在其所在单位三门县国土局、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政 府,联合向业主何小林先生发出《限期停业告知书》称:“何小林取得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停止开采和加工......”。由于该通知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理所当然遭到了控 告人的拒绝。同年12月15日,七被告人组 织(部分人亲自参与并指挥)本单位大批人员,租用挖掘机到采砂场,采用暴 力手段强行用挖掘机捣毁了何先生安装于砂场内的全 套制砂设备,造成何先生直接损失一百多万元(上述被告通 过关系只做了61万元的评估价)。而此案延宕至今五年多时间未能解决,从而导致业主间接损失五百多万元以上。事 件发生后,业主何先生用异地管辖方式向天台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天台法 院判 决七位被告所在单位行政行爲违法。被告方三门县国土局等三单位向台州市中级法 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随之业主何小林将上述三单位向天台县法 院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天台县法 院做出被告三门县国土局等三单位赔偿原告何小林财産损失61万多元、鉴定费64000元判 决。七位被告人所在单位不服判 决,向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做出维持原审判 决的终审判 决。此案造成了国 家经济损失近70万元。

上述七位被告,在任职期间利 用职权行政乱作爲,给业主及国 家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追究上述七人《滥用职权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在业主何小林起诉过程中,台州市检 察院施招明处 长曾说:“爲政 府做事情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可能!”。试问处 长施招明,滥用职权罪是刑法针对国 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制订的法 律,如果说政 府工作人员不受此刑法的约束,这条刑法又是针对谁而制定的呢?!


日前,控 告人到台州市检 察院递交抗 诉申请书,记者随之同往,只听施招明处 长声调提高了八度,色厉内荏地叫嚷道:“浙江省高级法 院对你们很不满意,你们不要告了,还要告什麽!!!”。这种话语令记者十分愕然:向各级检 察机 关提出抗 诉申请,走法 律途径,是国 家赋予每个公 民的合法权 利,不可能因爲公 民向省高级法 院上诉就会使“省高院很恼火!”。试问:“省高院很恼火”还需要通 过你这位检 察院的处 长道出?

习 主 席再三强调:“要使每个人感受到法 律的公 正、公平!”。然而,通 过这起延宕五年有加的案情简单、线条复杂、年月穿梭,可以一窥在台州市三门县这样的地方,确实阻碍重重,距离中 央对法 制公平、公 正的要求远唉!


中 央不停地打大老虎,在地方,满天飞舞的小苍蝇也要积极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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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横渡镇原党委书记柯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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