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康镇、闸口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关于对石康镇、闸口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关于对石康镇人民政府、闸口镇人民政府长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领导:
你好!现将合浦县石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康政府)和合浦县闸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闸口政府)长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违反法律、违反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治委.最 高 法.最 高 检.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银监会.国家证监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造成我公司债权多年无法收回,给我公司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向你反映如下。希望得到你的帮助和支持。
一、我公司债权形成经过。
我贺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辉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我公司与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债权纠纷一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的一、二审判决,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欠我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160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8249.34元(计至2014年11月13止,2014年11月14日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共2688249.34元。这笔债权金额是合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浦县政府)撤销合浦县十字路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字路政府)合并到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而遗留下来的。该债权形成的经过是:我公司于1993年3月向石康政府购买原石康镇十字路30亩土地建设市场,后由于合浦县政府新成立十字路政府,十字路政府于1997年9月要求我公司与十字路政府合作开发这30亩土地,后十字路政府又要求我公司退出开发,让十字路政府单独开发,由十字路政府于1998年12月底前付给我公司土地转让款70万元。过后十字路政府已将这30亩土地转让,歉取了巨额利润。但十字路政府不守信用,将这30亩土地所得转让款挪作它用。后在我公司多次追讨下,才于1997年9月30日向我公司立下《欠条》一份,约定十字路政府欠到我公司地皮转让款642499元,1998年1月3日十字路政府又与我公司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①十字路政府争取尽快归还我公司欠款;②我公司同意放弃1997年9月29日以前的欠款利息不计;③十字路政府同意按1.2%的月利率向我公司计付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1997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协议书》签订后,十字路政府一直不能归还欠款给我公司。十字路政府于2005年被合浦县政府撤销,其人员、财产、债权债务等分别转移到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由于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拒不承认这笔债务。我公司为了依法确认这笔债权,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3月28日向北海中院提起诉讼,案经北海中院以(2008)北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连带向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专递费1750342.3元,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石康政府不服该判决,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经广西高院作出(2009)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于2009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石康、闸口政府没有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我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北海中院依法提出执行申请。
二、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藐视法律,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长期拒不履行。其突出表现是:
1、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设在各自管辖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多年来巨额流动周转,而拒不将这些巨额资金拿来清偿债务,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有现金资产在账户内流转的事实,分别有石康财政所和闸口财政所的财会记账凭证予以证实。
2、石康政府在法院执行本案期间,有钱建办公大楼,而拒不拿钱来偿还给我公司。这一事实,有多个网络媒体报导予以证实。
3、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法院执行本案期间,有转让土地等财产收入行为,有经济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
4、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法院执行本案期间,被法院冻结了现金财产,却利用政府影响力迫使法院违法解冻存款,造成判决无法执行。
三、法院执行经过及结果。
北海中院于2009年6月受理我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于2013年经我公司申请冻结了石康政府管辖下的石康财政所的银行账户,后经法院调解,石康政府同意支付给我公司30万元,我公司同意法院解冻石康财政所的银行账户。2014年经我公司申请,北海中院冻结了闸口政府管辖下的闸口财政所的银行账户,实冻闸口镇财政所基本账户内的存款1168318.35元。闸口政府对此冻结不服,向北海中院提出异议,北海中院违法裁定解冻,我公司对解冻裁定不服,向广西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期间,闸口政府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地位,影响广西高院作出违法裁定,维持北海中院的违法解冻裁定。北海中院于2014年11月5日对闸口财政所被冻结的账户、款项予以解冻。
我公司认为,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因为,用石康、闸口财政所管理的财政支出账户内的存款清偿本案债务,是完全合法的。合法的原因有二:
①石康、闸口财政所的性质及法定职能决定了其支出账户名下的存款可用于清偿本级政府的债务。石康、闸口财政所分别是石康、闸口政府财政资产的归集、管理机构,故用其支出账户名下的存款清偿政府的债务,恰恰是财政所的职责所在。在客观事实上,从中央财政部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成立有清偿各级政府债务的管理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其目的就是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资金清偿各级政府所欠的债务。
②石康、闸口财政所作为石康、闸口政府预算管理的具体管理、执行者,用其管理的资金清偿本级政府的债务,正是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赋予的法定义务。故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基于公法的明确规定,划拨本级政府财政账户中的资金来清偿本级政府的债务,是完全合法的,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六)其他支出(注:包括清偿债务的支出)”、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功能就是调整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财政职能机关)等相互之间,在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以及预算管理与监督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的预算分配关系。这种预算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机关为了有计划的集中和分配由国家在一定时期集中掌握的一部分财政资金,按照国家的施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建设安排,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因此,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时,应当将清偿本案债务列入预算支出,分别交由石康、闸口财政执行支付。现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因此是违法的。
2、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违反了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治委.最 高 法.最高察.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四、我公司多次请求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麦承标督办此案,请求合浦县政府、合浦县县长熊赤锋拨出财政专款给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为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支付本案债务,以化解本案债务,但均石沉大海。合浦县政府的做法有如下三方面不妥当之处:
1、合浦县政府违反.政.府自身承诺。因为,合浦县政府在撤并十字路政府时,对十字路政府遗留下来的历史债务,答应在县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但合浦县政府讲到而没有做到。
2、合浦县政府不履行政府法定责任。合浦县政府有责任拨款清偿本案债务,但合浦县政府拒不履行这一法定责任。合浦县政府负有这一法定责任来自于:①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0号《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②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③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6号《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④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7]73号《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这些文件均要求合浦县政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清理支付乡镇政府的债务。
3、合浦县政府不拨款清偿本案债务,是在行动上不响应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最 高 法.最 高 检.国.务.院法.制.办等18个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大是非问题。从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亲自在广西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到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亲自任广西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伍国辉亲自任北海市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自治区高级法院将北海市列为全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的动作中,足见这次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本案已经列入本次执行联动机制着重要执行完毕的案件。因为本案是“两涉”案件,一涉及政府,二涉及香港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当事人。而“两涉”案件,则是法院本次执行联动机制着重要化解的案件。但合浦县政府在本案中却没有任何行动。
贺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棠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领导:
你好!现将合浦县石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康政府)和合浦县闸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闸口政府)长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违反法律、违反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治委.最 高 法.最 高 检.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银监会.国家证监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造成我公司债权多年无法收回,给我公司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向你反映如下。希望得到你的帮助和支持。
一、我公司债权形成经过。
我贺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辉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我公司与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债权纠纷一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的一、二审判决,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欠我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160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8249.34元(计至2014年11月13止,2014年11月14日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共2688249.34元。这笔债权金额是合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浦县政府)撤销合浦县十字路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字路政府)合并到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而遗留下来的。该债权形成的经过是:我公司于1993年3月向石康政府购买原石康镇十字路30亩土地建设市场,后由于合浦县政府新成立十字路政府,十字路政府于1997年9月要求我公司与十字路政府合作开发这30亩土地,后十字路政府又要求我公司退出开发,让十字路政府单独开发,由十字路政府于1998年12月底前付给我公司土地转让款70万元。过后十字路政府已将这30亩土地转让,歉取了巨额利润。但十字路政府不守信用,将这30亩土地所得转让款挪作它用。后在我公司多次追讨下,才于1997年9月30日向我公司立下《欠条》一份,约定十字路政府欠到我公司地皮转让款642499元,1998年1月3日十字路政府又与我公司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①十字路政府争取尽快归还我公司欠款;②我公司同意放弃1997年9月29日以前的欠款利息不计;③十字路政府同意按1.2%的月利率向我公司计付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1997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协议书》签订后,十字路政府一直不能归还欠款给我公司。十字路政府于2005年被合浦县政府撤销,其人员、财产、债权债务等分别转移到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由于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拒不承认这笔债务。我公司为了依法确认这笔债权,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3月28日向北海中院提起诉讼,案经北海中院以(2008)北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连带向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专递费1750342.3元,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石康政府不服该判决,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经广西高院作出(2009)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于2009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石康、闸口政府没有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我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北海中院依法提出执行申请。
二、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藐视法律,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长期拒不履行。其突出表现是:
1、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设在各自管辖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多年来巨额流动周转,而拒不将这些巨额资金拿来清偿债务,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有现金资产在账户内流转的事实,分别有石康财政所和闸口财政所的财会记账凭证予以证实。
2、石康政府在法院执行本案期间,有钱建办公大楼,而拒不拿钱来偿还给我公司。这一事实,有多个网络媒体报导予以证实。
3、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法院执行本案期间,有转让土地等财产收入行为,有经济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
4、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法院执行本案期间,被法院冻结了现金财产,却利用政府影响力迫使法院违法解冻存款,造成判决无法执行。
三、法院执行经过及结果。
北海中院于2009年6月受理我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于2013年经我公司申请冻结了石康政府管辖下的石康财政所的银行账户,后经法院调解,石康政府同意支付给我公司30万元,我公司同意法院解冻石康财政所的银行账户。2014年经我公司申请,北海中院冻结了闸口政府管辖下的闸口财政所的银行账户,实冻闸口镇财政所基本账户内的存款1168318.35元。闸口政府对此冻结不服,向北海中院提出异议,北海中院违法裁定解冻,我公司对解冻裁定不服,向广西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期间,闸口政府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地位,影响广西高院作出违法裁定,维持北海中院的违法解冻裁定。北海中院于2014年11月5日对闸口财政所被冻结的账户、款项予以解冻。
我公司认为,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因为,用石康、闸口财政所管理的财政支出账户内的存款清偿本案债务,是完全合法的。合法的原因有二:
①石康、闸口财政所的性质及法定职能决定了其支出账户名下的存款可用于清偿本级政府的债务。石康、闸口财政所分别是石康、闸口政府财政资产的归集、管理机构,故用其支出账户名下的存款清偿政府的债务,恰恰是财政所的职责所在。在客观事实上,从中央财政部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成立有清偿各级政府债务的管理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其目的就是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资金清偿各级政府所欠的债务。
②石康、闸口财政所作为石康、闸口政府预算管理的具体管理、执行者,用其管理的资金清偿本级政府的债务,正是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赋予的法定义务。故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基于公法的明确规定,划拨本级政府财政账户中的资金来清偿本级政府的债务,是完全合法的,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六)其他支出(注:包括清偿债务的支出)”、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功能就是调整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财政职能机关)等相互之间,在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以及预算管理与监督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的预算分配关系。这种预算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机关为了有计划的集中和分配由国家在一定时期集中掌握的一部分财政资金,按照国家的施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建设安排,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因此,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时,应当将清偿本案债务列入预算支出,分别交由石康、闸口财政执行支付。现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因此是违法的。
2、北海中院和广西高院作出的解除冻结闸口财政所账户款项的裁定,违反了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治委.最 高 法.最高察.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四、我公司多次请求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麦承标督办此案,请求合浦县政府、合浦县县长熊赤锋拨出财政专款给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为石康政府和闸口政府支付本案债务,以化解本案债务,但均石沉大海。合浦县政府的做法有如下三方面不妥当之处:
1、合浦县政府违反.政.府自身承诺。因为,合浦县政府在撤并十字路政府时,对十字路政府遗留下来的历史债务,答应在县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但合浦县政府讲到而没有做到。
2、合浦县政府不履行政府法定责任。合浦县政府有责任拨款清偿本案债务,但合浦县政府拒不履行这一法定责任。合浦县政府负有这一法定责任来自于:①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0号《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②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③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6号《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④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7]73号《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这些文件均要求合浦县政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清理支付乡镇政府的债务。
3、合浦县政府不拨款清偿本案债务,是在行动上不响应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最 高 法.最 高 检.国.务.院法.制.办等18个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大是非问题。从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亲自在广西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到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亲自任广西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伍国辉亲自任北海市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自治区高级法院将北海市列为全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的动作中,足见这次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本案已经列入本次执行联动机制着重要执行完毕的案件。因为本案是“两涉”案件,一涉及政府,二涉及香港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当事人。而“两涉”案件,则是法院本次执行联动机制着重要化解的案件。但合浦县政府在本案中却没有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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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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