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的一封公开信
致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的一封公开信
就山西商人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事件
致山西省委袁纯清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袁书记:
您好!我是山西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诈骗案受害人王红玉的弟弟王海刚,现在把这个案件的情况向您反映,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过问督促一下,以使这个事件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李永军是山西武乡县人,2004年,他开始承包忻州神池县的斗沟煤矿,在承包之初,拉了郭建波、秦新成二人进行投资,后来这两个人成为李永军诈骗的受害人与举报者。在郭建波、秦新成之后,李永军又拉北京的中科院博士王彬生投资,王彬生后来也成为李永军的举报者。2006年下半年,斗沟煤矿改制,李永军没有钱,就又拉了王红玉投资。按照李永军与王红玉签订的合同,王红玉在进行3000万元投资并再对李永军做一定经济补偿后,斗沟煤矿的全部权益便归王红玉所有,但是,在王红玉做了相应投资后,李永军经过各种运作,撇开王红玉把煤矿转手卖掉,9000万元现金揣进了自己腰包。此后,王红玉报案,后来郭建波、秦新成、王彬生三人也相继报案。
2008年6月,李永军在北京被抓获,2008年10月被逮捕。后来李永军一案被忻州市检察院起诉,忻州中院开庭审理。2009年11月,李永军被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与其同案的另外两名被告赵鹏飞、谭建国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是,蹊跷的是,2012年此案突遭忻州市检察院撤诉,李永军被无罪释放。让当事人同样感到蹊跷的是,如果李永军真的无罪,他“冤坐”3年多牢狱,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但他并没有拿到国家赔偿,在李永军被释放时,与他同案的赵鹏飞、谭建国早已刑满释放,如果李永军无罪,赵鹏飞、谭建国二人作为同案同样无罪,但也没有听说这两个人拿到了国家赔偿。
尊敬的袁书记,据我们当事人和律师了解,在李永军从无期变无罪的过程中,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司法黑幕。举个例子:据我们了解,在市检察院突然撤销起诉前,省高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李永军使用了600万元左右;忻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的700万元,中院法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这明显是帮助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我们怀疑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利害关系。
尊敬的袁书记,从2012年8月开始,我就进行实名举报,特别是举报擅自解封李永军赃款的忻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但举报如石沉大海,一直不见有什么回应。经济损失之外,我们这些受害人至少要弄明白一件事:到底是一审判决李永军无期徒刑错了,还是后来撤消起诉错了?如果撤消起诉是正确的,就说明一审判错了,如果一审判错了,李永军等人的冤狱就不能白坐吧?就该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吧?如果一审没有判错,那就是后来突然撤消起诉错了,为什么会撤消起诉?里面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案终于引起了北京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关注,今年6月,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了这个案件(报道全文见附件),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腾讯网等这些新闻门户网站也纷纷进行了报道,新浪微博上的讨论更是热烈,一时间,关于李永军案件舆论纷纷,成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新闻事件。
尊敬的袁书记,自您到山西工作以来,您重视法治建设,一再强调提高执法司法的公信力,三晋大地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一派欣欣向荣。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法治建设,曾明确提出“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山西商人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案已经是海内外都在关注的公共事件,是否公正解决,是关系到山西省司法形象的大事。所以,还拜请袁书记能在百忙之中予以过问,若如此,则我们这些当事人幸甚,三晋大地幸甚!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王海刚
2013年7月3日
致山西省委袁纯清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袁书记:
您好!我是山西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诈骗案受害人王红玉的弟弟王海刚,现在把这个案件的情况向您反映,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过问督促一下,以使这个事件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李永军是山西武乡县人,2004年,他开始承包忻州神池县的斗沟煤矿,在承包之初,拉了郭建波、秦新成二人进行投资,后来这两个人成为李永军诈骗的受害人与举报者。在郭建波、秦新成之后,李永军又拉北京的中科院博士王彬生投资,王彬生后来也成为李永军的举报者。2006年下半年,斗沟煤矿改制,李永军没有钱,就又拉了王红玉投资。按照李永军与王红玉签订的合同,王红玉在进行3000万元投资并再对李永军做一定经济补偿后,斗沟煤矿的全部权益便归王红玉所有,但是,在王红玉做了相应投资后,李永军经过各种运作,撇开王红玉把煤矿转手卖掉,9000万元现金揣进了自己腰包。此后,王红玉报案,后来郭建波、秦新成、王彬生三人也相继报案。
2008年6月,李永军在北京被抓获,2008年10月被逮捕。后来李永军一案被忻州市检察院起诉,忻州中院开庭审理。2009年11月,李永军被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与其同案的另外两名被告赵鹏飞、谭建国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是,蹊跷的是,2012年此案突遭忻州市检察院撤诉,李永军被无罪释放。让当事人同样感到蹊跷的是,如果李永军真的无罪,他“冤坐”3年多牢狱,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但他并没有拿到国家赔偿,在李永军被释放时,与他同案的赵鹏飞、谭建国早已刑满释放,如果李永军无罪,赵鹏飞、谭建国二人作为同案同样无罪,但也没有听说这两个人拿到了国家赔偿。
尊敬的袁书记,据我们当事人和律师了解,在李永军从无期变无罪的过程中,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司法黑幕。举个例子:据我们了解,在市检察院突然撤销起诉前,省高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李永军使用了600万元左右;忻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的700万元,中院法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这明显是帮助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我们怀疑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利害关系。
尊敬的袁书记,从2012年8月开始,我就进行实名举报,特别是举报擅自解封李永军赃款的忻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但举报如石沉大海,一直不见有什么回应。经济损失之外,我们这些受害人至少要弄明白一件事:到底是一审判决李永军无期徒刑错了,还是后来撤消起诉错了?如果撤消起诉是正确的,就说明一审判错了,如果一审判错了,李永军等人的冤狱就不能白坐吧?就该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吧?如果一审没有判错,那就是后来突然撤消起诉错了,为什么会撤消起诉?里面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案终于引起了北京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关注,今年6月,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了这个案件(报道全文见附件),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腾讯网等这些新闻门户网站也纷纷进行了报道,新浪微博上的讨论更是热烈,一时间,关于李永军案件舆论纷纷,成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新闻事件。
尊敬的袁书记,自您到山西工作以来,您重视法治建设,一再强调提高执法司法的公信力,三晋大地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一派欣欣向荣。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法治建设,曾明确提出“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山西商人李永军“无期蹊跷变无罪”案已经是海内外都在关注的公共事件,是否公正解决,是关系到山西省司法形象的大事。所以,还拜请袁书记能在百忙之中予以过问,若如此,则我们这些当事人幸甚,三晋大地幸甚!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王海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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