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司法致“一债二还”案调查
干扰司法致“一债二还”案调查
李军(化名)怎么也没想到,三年前借的一笔 款还本付 息后数 额不但飙升至2倍,竟然还被要求“还两次”。
2004年,达州商人李军向雷甲生(化名)借了一笔 款,借 期三年,因借 款交 付时因雷甲生不在场,便将借条转交由雷甲生的弟弟雷乙生(化名)保管。借 款到期后,雷乙生手持借条向李军讨要借 款。李被逼无奈,在收回原借条后,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并将 债 权人将雷甲生改为雷乙生。自此,李军便陷入了一场无休无止的讨 债缠讼之中。雷乙生、雷甲生和李军3人及其所属公 司几方历经6年,区、市、省三级法 院多次审 判,至今仍然悬而未决。因不堪忍受折磨,心力交瘁的李军也被迫远走海南。
缘起借 款
达州市中 级人民法 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437号”判决书显示,2004年9月21日,达州市大地房 地 产开发有 限公 司(下称“大地公 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和四川三和恒生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和公 司”)法 定代 表人雷甲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三和公司借 款300 万元给大地公 司,借 期三年,年 息25%,同时三和公司承建大地公司开发的“大地·天和盛世”工程项目。
其后,三和公司实际向李军交付借 款21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三和公司工作人员唐军强从中 国 建设 银行达州市朝阳路储蓄所的储 蓄卡上直接取 款,现金没有过手,通过一边下 账,一边上 账的方式直接存到李军的卡 号上。另有110 万 元为雷甲生的弟弟雷乙生从该储.蓄所的卡 上取出,也是通过上述方式存入李军的卡 号上。后述的110.万元,其中60 万 元为雷乙生所有,剩下的50 万 元是2004年9月29日雷甲生从中国建 设银 行渠县支 行取 款并存入到其弟雷乙生的账.户上的。
在银 行办理借 款交付手续时,由于债 权人雷甲生没有到场,李军的借 条便交给现场的雷乙生保管。为了说明此事,三和公司工作人员唐军强还在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注明“借条贰佰壹拾万元在雷三哥处”(“雷三哥”即雷乙生)。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式确定。
重写借条
按照正常的理解,向谁借了钱就应该向谁还,而由于雷乙生和雷甲生是亲兄弟,双方也存在一定的经济纠葛,当哥哥借出的钱,弟弟背地里去讨要,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
2007年9月,也就在上述借条即将到期前,雷乙生拿着哥哥雷甲生的借条,找到李军要求“换借条”,自然遭到李的拒绝。据大地公司总经理王铁军介绍,那些日子雷乙生伙同多人每天都在公司里大闹,还扬言要抱着李军一起跳楼,公司被闹得鸡犬不宁,工作一度陷入了停顿。李军被缠得无奈,被迫重新给雷乙生写一份借条。新借条将原借条中的210万元变更为410万元,其中多出来的200万元是几年来的利息。借款时间也更改为2007年9月30日,还款时间又顺延一年至2008年9月30日。李军没有料想到,重新写的这份借条就此给自己埋下“一债二还”的祸根。
而在此期间,大地公司分别于2008年的6月2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1日、8月21日共7次向三和公司汇款370万元,三和公司也分别向大地公司出具了多份收据,内容为“收到原借款”。同时,根据2014年9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三和公司承建大地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应向大地公司缴纳150万元质保金,大地公司便将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中折抵。综合上述归还款项和折抵款项,大地公司实际已经归还了对三和公司的借款。
然而,2008年9月30日,雷乙生又找上了门,要求归还410万元“借款”
对薄公堂
对于这笔子虚乌有的“借款”,李军自然不会“一债二还”。雷乙生很快便将李军、大地公司告上法庭。此后,雷甲生、三和公司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以该笔借款应该归其所有为由,也卷了进来。三方自此开始长达6年的诉讼。
2010年12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通川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2010年5月20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达中民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0年12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0)通川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地公司偿还雷乙生410万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达中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除了对年息等作了部分变更外,对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给予了维持。雷乙生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2年5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民申字第73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予以提审。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民提字第45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0)通川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再次发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按照省高院的意见,原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认定,判决结果错误,故撤销原一审、二审所有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9月13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川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判决大地公司偿还雷乙生借款410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2007年9月30日起按约定的年利息25%计算至付清之日起。大地公司、李军和第三人三和公司、雷甲生再次提起上诉。2014年12月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14)达中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再次维持原判。大地公司、李军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严重后果
就在大地公司、李军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之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加紧了强制执行的步伐。根据达州市通川区法院的执行通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原来执行的510余万元的基础上,还要在大地公司、李军处执行480万元。按照这种执行方式,原来210万元的借贷,就变成了1000余万元。更为恶劣的是,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为了加快执行,利用地方媒体为执行造势,给大地公司、李军造成严重影响,所有熟悉的朋友都以为李军成了“老赖”。而在此之前,热心慈善事业的李军还曾被评选为“达州市慈善之星”,担任过达州市、通川区两级政协的政协常委。
根据人民法院监督程序,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时,一般都有指导意见,为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的指导意见不能成为达州市两级法院判决的指导依据呢。据知情人透露,达州市中级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有人曾提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精神执行,但是,有领导提出市上有领导对该案“很关注”,判决结果最终背道而驰。
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李军于2007年9月30日向雷乙生出具的410万元借条是否合法;二是借款数额是否真实;三是该笔借款应该向谁偿还。
雷乙生称,410万元借款是大地公司、李军向其提出借款请求。雷乙生见其开发的楼盘位置较好,大地公司经营业绩尚佳,便同意借款,并于2007年9月30日向其支付了现金。
然而,大地公司、李军和第三人雷甲生、三和公司均称上述借款不属实。两方认为该笔410万元借款实际是从2004年210万元的借款发展演变而来,其中包含了几年来的利息,并非是和2004年的借款毫无关联的新借款。而且雷甲生也认定雷乙生并无相应的资金实力出借该笔款项。李军称,他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被逼同意给雷乙生“换条子”,雷乙生的行为无异于恶意占有,李军的女婿王铁军等人也对此予以了证实。此外,雷乙生和雷甲生的舅舅赵光荣也出具了一份信函予以佐证雷甲生和李军的陈述属实。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军向雷乙生出具的借条是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证明效力更高,李军、大地公司和第三人雷甲生、三和公司出具的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效力不高,故对李军及第三人的陈述不予采信。同时,两级法院认为,李军出具410万元借条缘于被胁迫和借款数额不真实证据不足,也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
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黄燕群律师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虽然李军的撤销权超过两年的法定时效,但这并不等于其认可遭受胁迫而被迫“换条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雷乙生辩称410万元现金借款系真实存在,除仅有的借条外还需其他证据包括银行汇款或转账记录,若其强辩为现金交付,也应举证当时现金的来源或者其当时的收入能力。仅有借条一份孤证且为现金交付,不足以证实借款真实存在。根据举证责任规则,雷乙生应对其当时具备借款的经济能力、借款现金的来源连同借条综合证明,其现金交付李军借款,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若雷乙生无法举证其借款资金来源,而依据李军与雷甲生前期签订的协议书和后期双方往来的借款还款流水、所签订字据,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而言,足以合理推断出借条410万元的由来。
悬而未决
仅仅借了一笔钱,却因为到期“换条子”而平白无故多出了一笔“新借款”,李军怎么也想不明白。大地公司方面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受到诸多案外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某些地方领导的不当干预,本来一件并不复杂的案子,却因为这些因素而变得复杂起来。由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强制执行,愤忧交加的李军不堪其扰的,被迫离开达州,远走海南。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质疑回应称,此案是公正判决,且经过了审委会讨论,如果被告不服,可以要求再审。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此却一直没有回音。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决杜绝领导干预司法问题,要让法官对领导干预司法问题留痕,依法追究干预司法的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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