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部人员人为能干予鞍山两级法院的审判权(转载)
法院外部人员人为能干予鞍山两级法院的审判权(转载)
法制国家岂容践踏法律。
“依法制国,建设法 制社会”是党的十八 大四 中全 会的主题主线。依法治 国是党 中 央国 务 院的一项重大决策。然而法外人员非 法干预,却让我们走向了长达多年的维 -权之路,承受着难以承受之重。这不是国 家政策的错,而是地方政 府个别官 员不作为的错。
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以下简称:我厂),我厂是在1994年在鞍山市千山区工商管 理局申请注 册独立的集 体企业,现有员工50余人,我们全体职 工实 名制举 报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一把手宋景春,主管审 监厅副院 长张荣文,审 监厅厅 长顾春霞,主审法 官周建新,包 庇和不作为的事实情况:
一、千山区人 民法 院二台子法 庭庭长张兴久,主 审法 官王彪,执 行法 官韩军,勾 结不法分子盗用法 院名义,制作了一份没有案 子与卷宗的1997千经初字第59号民事调 解书,原审法 院王彪、韩军在形成此案 件时,全部过程都是在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多名涉 案法 官弄 虚作 假完成的,涉 案法 官与不法分子相勾 结,制作一份假卷 宗,立 案案 件受 理被告铁东医用氧气厂根本就没有在工 商局申请注 册,查无此单位。张兴久、王彪、韩军借助司 法强 制力图谋了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巨额财产,导致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不能生产,致使我们全体50名职工在次下 岗,失业回家至今,生活无着落,经过我们全体职工代 表在2011年进京上 -访后,由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指令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指令千山区人民法 院再审,千山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 定书(2012)鞍千审民 监字第4号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千山法院在2012年5月由审 监庭庭长马连胜主审此案,在开 庭审 查过程中马连胜所查的证 据事实鞍山市千山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没有起 诉 状告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在没有证 据证明鞍山市千山区宁远屯农村信 社向原审法字法 庭提出变更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为本案被 告情况下,千山区人民法 院将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列为本案被 告,违 反程序(违 反不诉不理原则)。
二、原 审调 解书认定“鞍山市铁东区乙炔供应站更名为鞍山市医用氧气厂,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的债 权债 务由鞍山市医用氧气厂承担”,缺 乏证 据证明。事实上依据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及鞍山市医用氧气厂有关工 商档 案资 料记载,这二个企业是各自独立的法 人单位,并不存在更名问题,因此,原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原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于1996年8月12日已经工 商机关注 销企业经 营执 照,其债 权债 务由鞍山市铁东区长青街道办事处负责处 理。
千山区人民法 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违 反法定程序。
三、鞍山市千山区宁远屯农村信 用合作社起 诉是在1997年2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已注 销,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并不是此案适合的被 告,千山区人民法 院理应动 员鞍山市千山区宁远屯农村信 用社撤 诉或驳回起 诉。
四、千山区人 民法 院在未向鞍山市医用氧 气厂送达起 诉状等应诉法 律文 书情况下开 庭审 理也违 反法定程序。
以上足以证明,原审调解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应撤 销原审调 解书,驳回原告起 诉,还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全体职工以清 白。
由审 监庭庭 长马连胜经半年开 庭调 查,事实与证 据确实违 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正要撤 销1997千经初字第59号民 事调 解书,还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一个清白,就在这时,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把 手把千山区人民法院一 把手郑艳萍,主管审 监 庭副院 长张淑娥,审监庭庭 长马连胜找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一起商讨让千山区人 民法字维持原 审1997千经初字第59号民 事调解书,中院宋景春所说让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上 诉到我们中级人民法 院,我们给改 判,所以,千山区人 民法 院回到院里,相隔一周,做出了原审1997千经初字第59号调解书维持的民 事判 决书(2013)鞍审民再终字第8号。我们全体职工代 表找到审监庭马联胜,他说是中级人民法 院领 导让我们作出维 持的判 决,我们也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审监 庭做出两个判 决,在大卷中是维持的判 决,在小卷宗中撤销二台法庭所做的1997千津出至第59号民事调解书,马联胜还说是外 部人员干 涉中级人民法 院审 判权,他所说这个人的势力很大,在中级人 民法 院手眼通 天,在中级人民法 院像走平道一样,所以才能让我们千山法 院维持了原审判 决,他说这人能让中级人 民法 院让谁死谁就死,让谁活谁就活,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全体职工听完马联 胜的陈 述,我们只好无奈下在2012年12月28日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监 庭,主审法官周建欣接受了上 诉的材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自身查出的证 据也说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千山法 院所查出的证 据,中级人民法院都不采纳,领 导坚决做出了维持民 事判 决书(2003)鞍审民再终字第8号,驳回上 诉,维持原 判,一 审案 件受 理费8460元,鉴 定费3800元,二审案 件受 理费5725元,均由上 诉人承 担,本判 决为终 审判 决。
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全体职工到省告发反 应情况,省高 法指 使鞍山中级人民法 院到人 民检 察院抗 诉
我们不禁要问: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在依法治 国的今天,在全国反 -腐的高 压政 策之下,有多少个省 部 级高 官相继落 马!又有多少不平事得以洗 雪!然而鞍山这个辽宁却发生着令我们心寒、心酸的事 件!我们强 烈呼 吁上 级政 府部门彻 查此事,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要让非法占有让和谐鞍山蒙上阴 影!
职工签名
“依法制国,建设法 制社会”是党的十八 大四 中全 会的主题主线。依法治 国是党 中 央国 务 院的一项重大决策。然而法外人员非 法干预,却让我们走向了长达多年的维 -权之路,承受着难以承受之重。这不是国 家政策的错,而是地方政 府个别官 员不作为的错。
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以下简称:我厂),我厂是在1994年在鞍山市千山区工商管 理局申请注 册独立的集 体企业,现有员工50余人,我们全体职 工实 名制举 报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一把手宋景春,主管审 监厅副院 长张荣文,审 监厅厅 长顾春霞,主审法 官周建新,包 庇和不作为的事实情况:
一、千山区人 民法 院二台子法 庭庭长张兴久,主 审法 官王彪,执 行法 官韩军,勾 结不法分子盗用法 院名义,制作了一份没有案 子与卷宗的1997千经初字第59号民事调 解书,原审法 院王彪、韩军在形成此案 件时,全部过程都是在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多名涉 案法 官弄 虚作 假完成的,涉 案法 官与不法分子相勾 结,制作一份假卷 宗,立 案案 件受 理被告铁东医用氧气厂根本就没有在工 商局申请注 册,查无此单位。张兴久、王彪、韩军借助司 法强 制力图谋了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巨额财产,导致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不能生产,致使我们全体50名职工在次下 岗,失业回家至今,生活无着落,经过我们全体职工代 表在2011年进京上 -访后,由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指令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指令千山区人民法 院再审,千山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 定书(2012)鞍千审民 监字第4号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千山法院在2012年5月由审 监庭庭长马连胜主审此案,在开 庭审 查过程中马连胜所查的证 据事实鞍山市千山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 社,没有起 诉 状告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在没有证 据证明鞍山市千山区宁远屯农村信 社向原审法字法 庭提出变更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为本案被 告情况下,千山区人民法 院将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列为本案被 告,违 反程序(违 反不诉不理原则)。
二、原 审调 解书认定“鞍山市铁东区乙炔供应站更名为鞍山市医用氧气厂,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的债 权债 务由鞍山市医用氧气厂承担”,缺 乏证 据证明。事实上依据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及鞍山市医用氧气厂有关工 商档 案资 料记载,这二个企业是各自独立的法 人单位,并不存在更名问题,因此,原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原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于1996年8月12日已经工 商机关注 销企业经 营执 照,其债 权债 务由鞍山市铁东区长青街道办事处负责处 理。
千山区人民法 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违 反法定程序。
三、鞍山市千山区宁远屯农村信 用合作社起 诉是在1997年2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乙 炔供 应站已注 销,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并不是此案适合的被 告,千山区人民法 院理应动 员鞍山市千山区宁远屯农村信 用社撤 诉或驳回起 诉。
四、千山区人 民法 院在未向鞍山市医用氧 气厂送达起 诉状等应诉法 律文 书情况下开 庭审 理也违 反法定程序。
以上足以证明,原审调解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应撤 销原审调 解书,驳回原告起 诉,还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全体职工以清 白。
由审 监庭庭 长马连胜经半年开 庭调 查,事实与证 据确实违 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正要撤 销1997千经初字第59号民 事调 解书,还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一个清白,就在这时,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把 手把千山区人民法院一 把手郑艳萍,主管审 监 庭副院 长张淑娥,审监庭庭 长马连胜找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一起商讨让千山区人 民法字维持原 审1997千经初字第59号民 事调解书,中院宋景春所说让鞍山市医用氧气厂上 诉到我们中级人民法 院,我们给改 判,所以,千山区人 民法 院回到院里,相隔一周,做出了原审1997千经初字第59号调解书维持的民 事判 决书(2013)鞍审民再终字第8号。我们全体职工代 表找到审监庭马联胜,他说是中级人民法 院领 导让我们作出维 持的判 决,我们也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审监 庭做出两个判 决,在大卷中是维持的判 决,在小卷宗中撤销二台法庭所做的1997千津出至第59号民事调解书,马联胜还说是外 部人员干 涉中级人民法 院审 判权,他所说这个人的势力很大,在中级人 民法 院手眼通 天,在中级人民法 院像走平道一样,所以才能让我们千山法 院维持了原审判 决,他说这人能让中级人 民法 院让谁死谁就死,让谁活谁就活,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全体职工听完马联 胜的陈 述,我们只好无奈下在2012年12月28日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监 庭,主审法官周建欣接受了上 诉的材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自身查出的证 据也说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千山法 院所查出的证 据,中级人民法院都不采纳,领 导坚决做出了维持民 事判 决书(2003)鞍审民再终字第8号,驳回上 诉,维持原 判,一 审案 件受 理费8460元,鉴 定费3800元,二审案 件受 理费5725元,均由上 诉人承 担,本判 决为终 审判 决。
鞍山市医用氧气厂全体职工到省告发反 应情况,省高 法指 使鞍山中级人民法 院到人 民检 察院抗 诉
我们不禁要问: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在依法治 国的今天,在全国反 -腐的高 压政 策之下,有多少个省 部 级高 官相继落 马!又有多少不平事得以洗 雪!然而鞍山这个辽宁却发生着令我们心寒、心酸的事 件!我们强 烈呼 吁上 级政 府部门彻 查此事,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要让非法占有让和谐鞍山蒙上阴 影!
职工签名
如果- 帖子数 : 2345
注册日期 : 14-06-06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