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辽宁盘锦《和缘融贷》与《指导意见》恰相吻合
2015年7月2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 中 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提出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政策引导下不断创新发展,早日实现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主导的市场规范化运作。
《指导意见》
第一条,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第一点,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第二点,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第三点,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幼稚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第七点,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第八点,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第三条,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第十四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五点,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第十七点,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九点,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从以上一系列《指导意见》中不难看出,2015年1月24日成立的辽宁盘锦《和缘融贷》的运作模式恰恰与《指导意见》中给出的政策性发展方向相吻合,而《和缘融贷》平台的成立时间却早了《指导意见》的发布时间将近六个月左右。《和缘融贷》法人代表CEO常海先生时刻把握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思维方式,不得不令人信服。
《和缘融贷》隶属于盘锦和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是于2015年1月24日建立的以网络投融资信息发布为主的服务平台。盘锦和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经辽宁省人民政 府金融部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于2011年3月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和缘融贷》法定代表人CEO常海先生以敏捷的市场嗅觉与创新性思维,在看到互联网金融市场势如破竹的发展趋势之后,结合自身盘锦和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找不到除银行之外的融资渠道的困境,迅速把握互联网金融市场先机,颇富创造性的建立了《和缘融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自己的融资担保机构开拓了一条全新的融资渠道。
《和缘融贷》平台成立之初,就牢牢把握在国内个人征信系统缺乏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与担保公司合作为投资客资金提供全额担保的本质问题,以正在与银行合作中的自有金融机构盘锦和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运行主体,为平台提供仅限于盘锦本地的借款客户,并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全额担保,而这种运作模式恰恰符合了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条,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第二点,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与此同时,《和缘融贷》平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绑定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常海先生名下,又相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平台的安全,投资客的资金安全,不至于产生出现问题,投资客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真正实现了平台与相关金融机构,优势互补,良性循环的经营模式。
《和缘融贷》为保证投资客的资金安全,上线之初便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丰付,宝付合作。这一点符合了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第七点,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和缘融贷》时刻谨记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需明确自身信息中介定位,为真正实现平台信息中介功能,成立至今严格遵循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业务的真实对接,通过24小时现场直播,实时为投资客提供平台的运营状态和与借款人的影像资料。这一点也符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第八点,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与此同时,为实现第三方托管,《和缘融贷》CEO常海先生表示,将会进一步与银行洽谈合作,真正实现投资人与借款人账户之间的实时对接,让投资客的投资不再存在后顾之忧。
《和缘融贷》CEO常海先生自平台上线以来,本着安全、真实、透明、公开的经营理念,充分向投资客纰漏自己本人以及平台信息。这一点符合了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第十五点,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和缘融贷》一贯坚持保护投资人,借款客户的信息安全,对在、二者的信息安全,隐私部分全部或者部分予以遮盖。为确保信息安全,平台与阿里云服务器系统实现了连接,每5分钟系统自动保存一次信息,做到及时更新,保障安全。这一点也符合了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第十七点,网络与信息安全;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和缘融贷》CEO常海先生作为一个真正想要做实事的企业家形象,经常出现在以和缘平台为名义注册的三个群内,与投资客们相互交流,其本身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程度之深,以及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备受投资客们认可。为加强行业自律性,常海先生将平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绑定,意在表明真正想要做实事,能让投资客找到责任人的态度,不像其他平台一样规避责任。这一点符合了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第十九点,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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