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福建法官违法违纪 寻找司法公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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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金梅(实名举 报),举 报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原负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多次在网络实名举 报福建法 官违 法违 纪,但举 报贴被疯狂删除)
被控 告人:何天平(共· 产· 党员),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 官培训处处长。
被控 告人:陈雯(共 ·产 ·党员),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四庭法 官。
被控 告人:钱苏闽(共 ·产· 党员),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法 官。
控 告人是受害者,现将一二审经办及相关法 官知法犯 法,以案谋 私,枉 法裁 判涉 嫌渎 职犯 罪以及长期不断上 访走访未果的有关事实投诉如下:
控 告人与金能秦因位于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201号房产确权纠纷一案,金能秦于2010年作为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起 诉,该院在本案根本不具备立 案条件的情况,更故意违反级别管辖违法受理了本案。而且本案一审经办法 官钱苏闽在收受原告贿 赂之下,违背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 案原则,在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款的缴款人,购房合同书的买方、发 ·票中的登记姓名都为我本人,并且这些材料原件也都由本人持有和提供证 据的情况下,竟枉 法裁 判、将产 权判为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金能秦的。
因此,本人不服台江区法 院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诉,但是本案二审民四庭经办审 理法 官陈雯,利 用职便袒护包庇一审原告和一审经办法 官,在关键证 据上徇 私舞 弊,例如控 告人先后四次向陈雯法 官提交申请向银 行收集证 据,为了掩盖本 案基本事实,她虽有去收 集,但对控 告人所要求调取的那一份材 料故意张冠李戴用其他的材料来代替。根据本人提 供的相关资料,而这份证 据后来分别被台江检 察院和福建省高 院轻易调取。不仅如此,她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在被上诉人金能秦没有提 供任何真实有效的证 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为其所有的情况下,而故意照搬照抄一审法院枉 法判 决,从而制造了一起典型罕见的冤 假错 案,严重损 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法 官法》,触犯了《刑 法》规定,构成了渎 职罪。
不仅如此,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 定:“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本案再审的原因是:1、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定的;2、原判决裁定决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这份裁定书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 可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监 庭却在已经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故意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重审。”这不仅违 法抗令,而且极大浪费司 法资源,也浪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劳民伤财,严重践踏了法律,损 害了司法公正。
值得提出的是,经本人了解证 实,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会如此枉 法审判,是因为原告金能秦不择手段地贿 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长何天平通过他操 控运作指令下的结果,演绎了本起司 法腐 败案。
因此,控 告人为了依法维 权讨回公道,便于2011年9月、10月先后二次走 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2年6月8日以EMS 以实名举 报信的形式分别向台江区检 察院反 贪 局,福州市纪 委和福州市人 大常 委会举 报。2012年6月28日、7月12日, 2014年1月9日走访福州市台江区纪 委。2012年7月6日走 访福建省人 大常 委会。2013年5月15日、10月15日信访日走 访福州市台江区区长,将本案全部材料交给接访台江区纪 委书记邓万铣。2013年5月10日、6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 2014年1月10日都走访福州市人民检 察院检 察长接待日。2013年5月28日,8月19日11月8日,12月25日, 2014年1月13日走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纪 检监 察室主任刘伟光。2013年6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走访市领 导信 访日分别向福建省法 院审判会委 员王晓声(2013年6月15日)和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 长许先从递交了本案全部材料。特别是2012年11月份,2013年6月,10月份上京走 访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查院和中 纪 委,并得到中 纪 委领 导重视关注,批转给福州市纪 委督 办调 查此案,本人并于2013年5月29和10月14日走访福州市纪 委刘宝琪副主 任,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由此可见,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 权谋 私、以 案谋 私、官 官 相 护、瞒 上欺 下、瞒天过海、欺骗欺 压百姓的最真实写 照。所以,人神共愤!
应当提出,当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审监 庭重审后,原告金能秦所贿 赂的那些法 院系统的人员仍然在为他进行徇 私舞 弊:金能秦依仗法 院系统内的关系网势力,故意多次不接收该台江区院送达的开 庭通知书,故意躲 避法 官上 ·门送达,以致本案不能按期开庭审 理,经办的法 官五次上门送达、寻求居 委会协助送达均无果,这样一拖就是一年多。可是神奇的是到了公告确定开庭之前几天,原告金能秦就出现在台江区人 民法 院主审法官面前要求参加庭审的同时,又要求延长举 证期。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经本人多次与台江区人民法 院审监庭庭长林立民庭长沟通并提供相关证 据(详见附页相关的案 例和司法解释)证 明该讼争房产纠纷案该适用的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林立民庭长竟然公然对抗习 ·近 ·平书 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顶风作 案,违被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错误分配举证职责故意适用错误的法律审理此案。毫无疑问,金能秦在法 院系统有人在为他提供帮助,还是有人为他在跟踪、干涉这个案 件,对此我认为此次再审已经又被金能秦的关系人在操 纵了,致使此案一拖再拖至今已两年仍未有结果,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结果有可能是公正的吗?
对于上述司 法腐 败问题,我从2011年以来已经不断走访各级纪 委和法 院反映上诉问题,但都无果。显然是推 倭,敷 衍了事。以致司 法腐 败都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治。这显然违背了习 ·近· 平总书 记在全国政 治会议上强调提出:“要建立铁的纪律,铁的政 法队伍”重要指示精神,也严重违反了中 央八项规定。所以,社会影响极坏。
现在,控 告人为了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庄严,根据《信 访条例》等规定上 访投 诉,请求上级领 导遵照习 ·近 ·平总书 记指示:“将权 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一切违反党 纪国 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的精神,督 办尽快严厉查处本案一、二审和相关法 官的严重的违 法违 纪行为,为民讨回公道,体现司 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胜感激。作为一名受 害者,本人一定响应习· 近· 平总书 记的号召,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配合党中 央扫除政 法领域的腐 败现象,坚决清 除害 群之 马。
(本人多次在网络实名举 报福建法 官违 法违 纪,但举 报贴被疯狂删除)
被控 告人:何天平(共· 产· 党员),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 官培训处处长。
被控 告人:陈雯(共 ·产 ·党员),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四庭法 官。
被控 告人:钱苏闽(共 ·产· 党员),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法 官。
控 告人是受害者,现将一二审经办及相关法 官知法犯 法,以案谋 私,枉 法裁 判涉 嫌渎 职犯 罪以及长期不断上 访走访未果的有关事实投诉如下:
控 告人与金能秦因位于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201号房产确权纠纷一案,金能秦于2010年作为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起 诉,该院在本案根本不具备立 案条件的情况,更故意违反级别管辖违法受理了本案。而且本案一审经办法 官钱苏闽在收受原告贿 赂之下,违背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 案原则,在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款的缴款人,购房合同书的买方、发 ·票中的登记姓名都为我本人,并且这些材料原件也都由本人持有和提供证 据的情况下,竟枉 法裁 判、将产 权判为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金能秦的。
因此,本人不服台江区法 院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诉,但是本案二审民四庭经办审 理法 官陈雯,利 用职便袒护包庇一审原告和一审经办法 官,在关键证 据上徇 私舞 弊,例如控 告人先后四次向陈雯法 官提交申请向银 行收集证 据,为了掩盖本 案基本事实,她虽有去收 集,但对控 告人所要求调取的那一份材 料故意张冠李戴用其他的材料来代替。根据本人提 供的相关资料,而这份证 据后来分别被台江检 察院和福建省高 院轻易调取。不仅如此,她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在被上诉人金能秦没有提 供任何真实有效的证 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为其所有的情况下,而故意照搬照抄一审法院枉 法判 决,从而制造了一起典型罕见的冤 假错 案,严重损 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法 官法》,触犯了《刑 法》规定,构成了渎 职罪。
不仅如此,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 定:“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本案再审的原因是:1、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定的;2、原判决裁定决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这份裁定书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 可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监 庭却在已经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故意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重审。”这不仅违 法抗令,而且极大浪费司 法资源,也浪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劳民伤财,严重践踏了法律,损 害了司法公正。
值得提出的是,经本人了解证 实,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会如此枉 法审判,是因为原告金能秦不择手段地贿 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长何天平通过他操 控运作指令下的结果,演绎了本起司 法腐 败案。
因此,控 告人为了依法维 权讨回公道,便于2011年9月、10月先后二次走 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2年6月8日以EMS 以实名举 报信的形式分别向台江区检 察院反 贪 局,福州市纪 委和福州市人 大常 委会举 报。2012年6月28日、7月12日, 2014年1月9日走访福州市台江区纪 委。2012年7月6日走 访福建省人 大常 委会。2013年5月15日、10月15日信访日走 访福州市台江区区长,将本案全部材料交给接访台江区纪 委书记邓万铣。2013年5月10日、6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 2014年1月10日都走访福州市人民检 察院检 察长接待日。2013年5月28日,8月19日11月8日,12月25日, 2014年1月13日走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纪 检监 察室主任刘伟光。2013年6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走访市领 导信 访日分别向福建省法 院审判会委 员王晓声(2013年6月15日)和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 长许先从递交了本案全部材料。特别是2012年11月份,2013年6月,10月份上京走 访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查院和中 纪 委,并得到中 纪 委领 导重视关注,批转给福州市纪 委督 办调 查此案,本人并于2013年5月29和10月14日走访福州市纪 委刘宝琪副主 任,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由此可见,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 权谋 私、以 案谋 私、官 官 相 护、瞒 上欺 下、瞒天过海、欺骗欺 压百姓的最真实写 照。所以,人神共愤!
应当提出,当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 院审监 庭重审后,原告金能秦所贿 赂的那些法 院系统的人员仍然在为他进行徇 私舞 弊:金能秦依仗法 院系统内的关系网势力,故意多次不接收该台江区院送达的开 庭通知书,故意躲 避法 官上 ·门送达,以致本案不能按期开庭审 理,经办的法 官五次上门送达、寻求居 委会协助送达均无果,这样一拖就是一年多。可是神奇的是到了公告确定开庭之前几天,原告金能秦就出现在台江区人 民法 院主审法官面前要求参加庭审的同时,又要求延长举 证期。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经本人多次与台江区人民法 院审监庭庭长林立民庭长沟通并提供相关证 据(详见附页相关的案 例和司法解释)证 明该讼争房产纠纷案该适用的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林立民庭长竟然公然对抗习 ·近 ·平书 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顶风作 案,违被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错误分配举证职责故意适用错误的法律审理此案。毫无疑问,金能秦在法 院系统有人在为他提供帮助,还是有人为他在跟踪、干涉这个案 件,对此我认为此次再审已经又被金能秦的关系人在操 纵了,致使此案一拖再拖至今已两年仍未有结果,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结果有可能是公正的吗?
对于上述司 法腐 败问题,我从2011年以来已经不断走访各级纪 委和法 院反映上诉问题,但都无果。显然是推 倭,敷 衍了事。以致司 法腐 败都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治。这显然违背了习 ·近· 平总书 记在全国政 治会议上强调提出:“要建立铁的纪律,铁的政 法队伍”重要指示精神,也严重违反了中 央八项规定。所以,社会影响极坏。
现在,控 告人为了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庄严,根据《信 访条例》等规定上 访投 诉,请求上级领 导遵照习 ·近 ·平总书 记指示:“将权 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一切违反党 纪国 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的精神,督 办尽快严厉查处本案一、二审和相关法 官的严重的违 法违 纪行为,为民讨回公道,体现司 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胜感激。作为一名受 害者,本人一定响应习· 近· 平总书 记的号召,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配合党中 央扫除政 法领域的腐 败现象,坚决清 除害 群之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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