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亲自批示的案子竟被乱判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亲自批示的案子竟被乱判
事由:2007年上半年,周述良--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富江商混公司股东),找到本人要求与本人合作经营从事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本人欣然答应,由于我俩资产严重不足,遂由周述良出面向其姑父刘帮均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注册,该笔款项用于公司注册后返还周述良姑父刘帮均。
2007年10月30日富顺县友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友创公司)(详见证据复印件第1-第11页)在友创公司公司章程中,周述良出120万元(股份占60%),古佳源出资金60万元(股份占30%),谭逢艳出资20万元(股份占10%),该三名股东出资为虚拟,周述良、古佳源、谭逢艳三位股东签名实为周述良一人签名。
2007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1日(两次),2007年12月18日(分别四次),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川A03266385、川A03266344、川A03266710,现金存款凭条,第二联客户核对联复印件存入友创公司帐户其计人民币218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加上本人开支购置搅拌设备、看守费等费用,本人共计投资650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
2007年12月4日(按友创公司与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时间),购置生产加工商品混凝土设备一套(HZS60型砼搅拌站),设备购置由周述良经办,以上所述及证据证明本人为友创公司股东及其生产设备购买实际出资人。
2007年11月14日,友创公司接到富顺县赴重庆、云南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邀请函。2007午11月22日下午远赴重庆参会,友创公司参会人员有周述良、古佳源、刘伟、杨平四人组成友创公司签约小组。当时邀请人员均为富顺县知名企业家、相关媒体、重庆市各级领导,由富顺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主要领导主持参加,如此高规格的招商引资会至今在富顺县尚属首例,影响广泛,可谓盛况空前!详见《四川·富顺重庆投资说明会》目录所载内容。2007年11月23日上午,四川自贡晨光科技园区管委会(甲方)与富顺县友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约,标志着富顺县友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参加四川富顺重庆投资说明会成功取得在富顺从事加工商品混凝土项目的经营权!富顺县电视台新闻栏目隆重地报道了这一过程(该影像资料中友创公司签约小组四位成员:周述良、古佳源、刘伟、杨平有清楚影像为证)!当地报刊均有登载)。
2007年年底(友创公司签约以后)罗刚约请了周述良、谭逢平(时任富顺县宣传部副部长、谭逢艳胞兄,友创公司目联络人)作为中间人。罗刚告之想要入股与友创公司合作经营商品混凝土的愿望,遭到我方周述良、谭逢平及其本人的一致强烈的反对,后罗刚通过其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勾结原自贡市原常务副市长陈吉明强行霸占经营权,达成了罗刚占80%,友创公司占20%共同经营商品混凝土公司的目的。“如果友创公司不答应此条件,陈副市长会让友创公司什么都得不到”。原富顺县宣传部副部长,友创公司项目联络人谭逢平无奈而气愤的告诉我们。此期间由本人雇请罗念才、邵家明、柳献华等人看守HZS60型高搅拌站设备长达17个月,并支付其工资等费用。
2009年3月初,富顺县黄金山老树皮茶房:周述良、古佳源、罗刚共同商定所占股份比例:友创公司以HZS60型搅拌站1套、古佳源支付看守工资设备费用等以及周述良出资总价折合金额合计110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组建自贡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友创公司占股份20%,罗刚占股份80%,此份笔录由周述良、古佳源、罗刚签字仅有一份,当时在谭逢平手中,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此重要依据尽未存持有(这也是本人股权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两次诉讼惨败的主要原因)!诉讼期间本人曾无数次请(央)求谭逢平勇敢的站出来为我做证,但谭逢平欲言又止,不知是何原因?(唯此证据缺失,但时任富顺县宣传部副部长谭逢平知情人!!!)
2009年3月9日,友创公司办公室古佳源、周述良、谭逢平签订退股协议,该协议中谭逢袍签名实为谭逢平所签。
2009年5月20日富江商混公司经组建成立(2009年2月18日由罗刚<出资160万元,占股份80%>、周述良<出资40万元,占股份20%>,以罗刚、周述良为股东的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正式投产后,本人任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生产设备部部长、安全保卫科科长。本人了解此事后,知道做为股东的重要标志是将股东载入工商局注册,方为合法股东。于是本人将《退股协议》送至罗刚(当时罗刚正在老树皮茶房赌钱)叫他签字担保我实际为富江商混公司股东,将我的名字增补到工商注册,但是罗刚数次推脱未果。
2010年4月24日,本人将罗刚等人起诉至富顺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6日本人一审败诉。
此案由于一审、二审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本人败诉。经过本人2014年近一年的上访:中央主要领导人;省市领导;省市纪委领导;四川省驻富顺县巡视组领导;中央驻四川省巡视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再审程序
一、再审一审判决基本案情
再审一审判决事实部分已经审理清楚,纠正了原市错误,但拒不纠正判决结果。
原审中对本案的核心证据《退股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可,在本案再审中,经充分质证,认真辩论,案情真相大白。再审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法确认2009年3月9日友创公司三股东周述良、古佳源、谭逢艳三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明确规定了三股东同时加入新组建的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并确定了三个各自的股份、股本金额,有富江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据为准。富江公司另一股东罗刚同时在本协议上签字是认可而不是原审认定的证明。故可以推论再审一审法院认定该《退股协议书》有效。同时还认定古佳源实际出资并参与了富江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最后再审一审法院却以周述良名下20%的富江公司股分因他案已被拍卖,认定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依民诉法司法解释252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古佳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标的物发生了变化,但既没灭失也不构成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本案中,周述良名下的富江公司20%股权是在古佳源起诉本案审理期间被违规拍卖的,买受人恰恰是本案的被告罗刚,现富江公司的股本结构为100%为罗刚所有,而罗刚也是《退股协议书》的签字人,一审判决已经确认罗刚是股份转让的义务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罗刚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违约不为古佳源办理股份转让并明知股权结构的情况下买下了周述良的全部股份,既是违约人又是唯一获益人,并且有严重过错,依法应由罗刚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承担完全后果。说白了,罗刚现在100%的股份中已包含有古佳源7%的股份。这个情况涉案三方都举证质证全部予以认可,毫无疑问。但再审一审法院却没有勇气依法判决,昧着法律的良心,以一条莫须有的理由抹杀一审艰苦细致的审理成果,极其不负责任。
三、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前,一审合议庭甚至没有认真地确认古佳源的诉讼请求。
古佳源法律形式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确认《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决富江公司向古佳源签发其持有公司7%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了股东名册;3、判决富江公司对古佳源持有的公司7%的股权向主管机关登记。这完全是确认之诉,根本没有给付诉求。请问确认一下怎么就不能实现了呢?有关人员一定是凭感觉认为古佳源是想要回自己的股份,本案只能是给付之诉,判和执行都会给法院带来很多麻烦,所以想当然地以股权变动为由认为已不能实现古佳源的诉讼目的。所以,不顾自己已然在判决中确认了《退股协议书》有效,仍然牛头不对马嘴地判决驳回古佳源的全部诉讼请求,乃是中国司法史中一笑话。
四、本案实际上归纳为一句话:我已经审错了,判错了,执行错了,但请你来承担后果。
五、按富顺县人民法院再审一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按此叙述推论有两种情形。(1)标的物灭失。(2)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本案标的物没有灭失第一种情形不符合。按第二种情形:罗刚在明知股权结构的情况下买下了周述良的全部股份。罗刚从2009年投产至今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违约不为本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罗刚既是违约人又是唯一获益人,并且有严重过错。依法应由罗刚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一说。该判决断章取义,适用法律错乱。
六、按2007年11月4日由本人出资购置混泥土生产设备,2007年11月4日,而签订退股协议是2009年3月9日。友创公司受邀并通过富顺县晨光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形式取得在富顺投资组建商混生产企业。(富江公司的前身),由此可以证明。本人是富江商混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1、本人取得在先,拍卖在后。
2、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4日非法拍卖本人7%的富江公司股权。罗刚在明知周述良名下的20%股权结构的情况下非法取得本人7%的股权。
七、2015年11月21日,本人分别向马泽波院长,邓晓春审判长以邮件的形式要求调取证据,审请证人出庭。但受到自贡中院而监庭庭长舒慧推诿拒绝。而兴中平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明确称:“本次评估以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情况合法、真实、完整为假设前提。”为此,本人11月21日向兴中平评估公司致函要求其撤销本次非法评估报告,于11月24日向自贡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部检举四川兴中平评估公司违法行为。
1、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六个决不允许”之“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而本人从2010年4月24日将罗刚等人起诉至富顺县人民法院败诉,2010年11月10日将罗刚等人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到2014年上访至省市主要领导,省市纪委主要领导,三级人民法院、三级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委巡视组、中央巡视组、中纪委、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2014年9月15日得到敬爱的王岐山书记签收上访邮件遂引起重视将本案再审至今六年之久,本人投资富江公司分文没有得到,其中辛酸又岂止是周强院长所说的“推诿”“来回奔波”那么简单?
2、四川兴中平评估公司“以假设为前提”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此次评估。
3、罗刚具有故意隐瞒富江公司资产,主要是隐瞒公司利润和虚增公司负债的行为。
2015年4月20日由自贡市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7月7日由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9月2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12日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被告罗刚法律顾问,原富顺县人民法院院长倪世定,在富顺县号称帮罗老板(被告罗刚)打官司包赢!至今在为罗刚上、下活动,伺机左右庭审结果,据知情人透露,现自贡市中院副院长余文(原富顺县人民法院院长)为倪世定在任的亲信,罗刚侵占本人股权案余副院长“出力不少”。据有良知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官“法官只负责案件工作,决定权在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成员手透露”!
由于再审二审期间审监庭庭舒慧存在“玩忽职守”“推诿”等违纪行为,副院长余文有“循私枉法”左右庭审结果等违法嫌疑。因此,恳请纪委、检察机关领导通知依法查处以上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责任!
罗刚侵占本人股权一案历时长达六年之久,至今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伤害,本人保留依法追究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赔偿责任。
举报人:古佳源
2015年12月
2007年10月30日富顺县友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友创公司)(详见证据复印件第1-第11页)在友创公司公司章程中,周述良出120万元(股份占60%),古佳源出资金60万元(股份占30%),谭逢艳出资20万元(股份占10%),该三名股东出资为虚拟,周述良、古佳源、谭逢艳三位股东签名实为周述良一人签名。
2007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1日(两次),2007年12月18日(分别四次),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川A03266385、川A03266344、川A03266710,现金存款凭条,第二联客户核对联复印件存入友创公司帐户其计人民币218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加上本人开支购置搅拌设备、看守费等费用,本人共计投资650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
2007年12月4日(按友创公司与郑州市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时间),购置生产加工商品混凝土设备一套(HZS60型砼搅拌站),设备购置由周述良经办,以上所述及证据证明本人为友创公司股东及其生产设备购买实际出资人。
2007年11月14日,友创公司接到富顺县赴重庆、云南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邀请函。2007午11月22日下午远赴重庆参会,友创公司参会人员有周述良、古佳源、刘伟、杨平四人组成友创公司签约小组。当时邀请人员均为富顺县知名企业家、相关媒体、重庆市各级领导,由富顺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主要领导主持参加,如此高规格的招商引资会至今在富顺县尚属首例,影响广泛,可谓盛况空前!详见《四川·富顺重庆投资说明会》目录所载内容。2007年11月23日上午,四川自贡晨光科技园区管委会(甲方)与富顺县友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约,标志着富顺县友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参加四川富顺重庆投资说明会成功取得在富顺从事加工商品混凝土项目的经营权!富顺县电视台新闻栏目隆重地报道了这一过程(该影像资料中友创公司签约小组四位成员:周述良、古佳源、刘伟、杨平有清楚影像为证)!当地报刊均有登载)。
2007年年底(友创公司签约以后)罗刚约请了周述良、谭逢平(时任富顺县宣传部副部长、谭逢艳胞兄,友创公司目联络人)作为中间人。罗刚告之想要入股与友创公司合作经营商品混凝土的愿望,遭到我方周述良、谭逢平及其本人的一致强烈的反对,后罗刚通过其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勾结原自贡市原常务副市长陈吉明强行霸占经营权,达成了罗刚占80%,友创公司占20%共同经营商品混凝土公司的目的。“如果友创公司不答应此条件,陈副市长会让友创公司什么都得不到”。原富顺县宣传部副部长,友创公司项目联络人谭逢平无奈而气愤的告诉我们。此期间由本人雇请罗念才、邵家明、柳献华等人看守HZS60型高搅拌站设备长达17个月,并支付其工资等费用。
2009年3月初,富顺县黄金山老树皮茶房:周述良、古佳源、罗刚共同商定所占股份比例:友创公司以HZS60型搅拌站1套、古佳源支付看守工资设备费用等以及周述良出资总价折合金额合计110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组建自贡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友创公司占股份20%,罗刚占股份80%,此份笔录由周述良、古佳源、罗刚签字仅有一份,当时在谭逢平手中,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此重要依据尽未存持有(这也是本人股权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两次诉讼惨败的主要原因)!诉讼期间本人曾无数次请(央)求谭逢平勇敢的站出来为我做证,但谭逢平欲言又止,不知是何原因?(唯此证据缺失,但时任富顺县宣传部副部长谭逢平知情人!!!)
2009年3月9日,友创公司办公室古佳源、周述良、谭逢平签订退股协议,该协议中谭逢袍签名实为谭逢平所签。
2009年5月20日富江商混公司经组建成立(2009年2月18日由罗刚<出资160万元,占股份80%>、周述良<出资40万元,占股份20%>,以罗刚、周述良为股东的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正式投产后,本人任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生产设备部部长、安全保卫科科长。本人了解此事后,知道做为股东的重要标志是将股东载入工商局注册,方为合法股东。于是本人将《退股协议》送至罗刚(当时罗刚正在老树皮茶房赌钱)叫他签字担保我实际为富江商混公司股东,将我的名字增补到工商注册,但是罗刚数次推脱未果。
2010年4月24日,本人将罗刚等人起诉至富顺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6日本人一审败诉。
此案由于一审、二审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本人败诉。经过本人2014年近一年的上访:中央主要领导人;省市领导;省市纪委领导;四川省驻富顺县巡视组领导;中央驻四川省巡视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再审程序
一、再审一审判决基本案情
再审一审判决事实部分已经审理清楚,纠正了原市错误,但拒不纠正判决结果。
原审中对本案的核心证据《退股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可,在本案再审中,经充分质证,认真辩论,案情真相大白。再审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法确认2009年3月9日友创公司三股东周述良、古佳源、谭逢艳三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明确规定了三股东同时加入新组建的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并确定了三个各自的股份、股本金额,有富江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据为准。富江公司另一股东罗刚同时在本协议上签字是认可而不是原审认定的证明。故可以推论再审一审法院认定该《退股协议书》有效。同时还认定古佳源实际出资并参与了富江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最后再审一审法院却以周述良名下20%的富江公司股分因他案已被拍卖,认定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依民诉法司法解释252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古佳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标的物发生了变化,但既没灭失也不构成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本案中,周述良名下的富江公司20%股权是在古佳源起诉本案审理期间被违规拍卖的,买受人恰恰是本案的被告罗刚,现富江公司的股本结构为100%为罗刚所有,而罗刚也是《退股协议书》的签字人,一审判决已经确认罗刚是股份转让的义务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罗刚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违约不为古佳源办理股份转让并明知股权结构的情况下买下了周述良的全部股份,既是违约人又是唯一获益人,并且有严重过错,依法应由罗刚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承担完全后果。说白了,罗刚现在100%的股份中已包含有古佳源7%的股份。这个情况涉案三方都举证质证全部予以认可,毫无疑问。但再审一审法院却没有勇气依法判决,昧着法律的良心,以一条莫须有的理由抹杀一审艰苦细致的审理成果,极其不负责任。
三、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前,一审合议庭甚至没有认真地确认古佳源的诉讼请求。
古佳源法律形式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确认《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决富江公司向古佳源签发其持有公司7%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了股东名册;3、判决富江公司对古佳源持有的公司7%的股权向主管机关登记。这完全是确认之诉,根本没有给付诉求。请问确认一下怎么就不能实现了呢?有关人员一定是凭感觉认为古佳源是想要回自己的股份,本案只能是给付之诉,判和执行都会给法院带来很多麻烦,所以想当然地以股权变动为由认为已不能实现古佳源的诉讼目的。所以,不顾自己已然在判决中确认了《退股协议书》有效,仍然牛头不对马嘴地判决驳回古佳源的全部诉讼请求,乃是中国司法史中一笑话。
四、本案实际上归纳为一句话:我已经审错了,判错了,执行错了,但请你来承担后果。
五、按富顺县人民法院再审一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按此叙述推论有两种情形。(1)标的物灭失。(2)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本案标的物没有灭失第一种情形不符合。按第二种情形:罗刚在明知股权结构的情况下买下了周述良的全部股份。罗刚从2009年投产至今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违约不为本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罗刚既是违约人又是唯一获益人,并且有严重过错。依法应由罗刚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一说。该判决断章取义,适用法律错乱。
六、按2007年11月4日由本人出资购置混泥土生产设备,2007年11月4日,而签订退股协议是2009年3月9日。友创公司受邀并通过富顺县晨光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形式取得在富顺投资组建商混生产企业。(富江公司的前身),由此可以证明。本人是富江商混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1、本人取得在先,拍卖在后。
2、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4日非法拍卖本人7%的富江公司股权。罗刚在明知周述良名下的20%股权结构的情况下非法取得本人7%的股权。
七、2015年11月21日,本人分别向马泽波院长,邓晓春审判长以邮件的形式要求调取证据,审请证人出庭。但受到自贡中院而监庭庭长舒慧推诿拒绝。而兴中平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明确称:“本次评估以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情况合法、真实、完整为假设前提。”为此,本人11月21日向兴中平评估公司致函要求其撤销本次非法评估报告,于11月24日向自贡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部检举四川兴中平评估公司违法行为。
1、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六个决不允许”之“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而本人从2010年4月24日将罗刚等人起诉至富顺县人民法院败诉,2010年11月10日将罗刚等人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到2014年上访至省市主要领导,省市纪委主要领导,三级人民法院、三级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委巡视组、中央巡视组、中纪委、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2014年9月15日得到敬爱的王岐山书记签收上访邮件遂引起重视将本案再审至今六年之久,本人投资富江公司分文没有得到,其中辛酸又岂止是周强院长所说的“推诿”“来回奔波”那么简单?
2、四川兴中平评估公司“以假设为前提”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此次评估。
3、罗刚具有故意隐瞒富江公司资产,主要是隐瞒公司利润和虚增公司负债的行为。
2015年4月20日由自贡市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7月7日由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9月2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12日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被告罗刚法律顾问,原富顺县人民法院院长倪世定,在富顺县号称帮罗老板(被告罗刚)打官司包赢!至今在为罗刚上、下活动,伺机左右庭审结果,据知情人透露,现自贡市中院副院长余文(原富顺县人民法院院长)为倪世定在任的亲信,罗刚侵占本人股权案余副院长“出力不少”。据有良知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官“法官只负责案件工作,决定权在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成员手透露”!
由于再审二审期间审监庭庭舒慧存在“玩忽职守”“推诿”等违纪行为,副院长余文有“循私枉法”左右庭审结果等违法嫌疑。因此,恳请纪委、检察机关领导通知依法查处以上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责任!
罗刚侵占本人股权一案历时长达六年之久,至今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伤害,本人保留依法追究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赔偿责任。
举报人:古佳源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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