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乡县政府好大胆 征地批文失效数年后依然违法征地
湖南安乡县政府好大胆 征地批文失效数年后依然违法征地
我们是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二祖村民,2012年6月,安乡县政府在没有发布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对我们二祖几十个农户承包经营的107亩耕地(稻田,位于安乡石由库以南,长岭路南北两边)及公共面积约150亩进行征收。政府一面通过长岭洲社区居委会通知我们按每亩29702元的标准领取征地补偿费,一面将被征收的土地用围墙圈起来。长岭洲社区八组的土地征收情况与二组情况类似。
由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没有看到任何征地公告,既不知道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没有依法得到任何征地安置。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18日,本组部分村民分别到省、市人民政府上访,省、市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分别责成安乡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此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多次要求县政府及县国土局出示批准文件和征地公告,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一、政府征地批文失效依然违法征地
长岭洲社区二组40几户村民,于2012年7月13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大家一致通过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安乡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委托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宋征律师为本二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安乡县政府向法院提交了2007年10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根据2004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到2009年10月23日,如果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该批准文件就已经失效。
2012年9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安乡县政府出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其左下方是用钢笔写上的“同意省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审批单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请安乡县人民政府,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拆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到期仍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的,审批单自动失效”,并加盖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章”。
在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诉提交诉讼证据后,原告的代理律师于2012年8月8日到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调取了审批单的备案材料,所调取的(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审批单上并没有这段批文。在同样的1076号审批单上出现了两个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章。
2012年9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出示的钢笔批文上没有签署批示日期,2012年11月1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出示的钢笔批文上签署的日期是2012年7月15日。被告县政府在诉讼中出示的征地公告的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因此,被告在实施征地行为时,虽然批准文件已经失效一年多时间,但并没有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地批文上用钢笔写上的批文,而是为了诉讼需要才于2012年7月15日补上的钢笔批文。根据该批文精神,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已突破了行政法规规定的两年期限,使批准文件的效力延长到五年以上,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长岭洲社区八组被征收的80多亩地,安乡县政府也同样没有进行任何公告,其批准文件与二组相近,老百姓因不知道补偿标准,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户拒绝领取补偿款,要求政府依法公开征地,但至今没有看到任何征地公告和批准文件。
二、村民开庭回家竟被拘留
本案先后于2012年9月20日、11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本组村民推举了宋玉安、宋建国两人为诉讼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诉讼活动。然而,两诉讼代表人开庭回家的当天晚上,即被安乡县公安局深柳镇派出所从家中带走,起初说是为征地的事协商一下,尔后,县公安局以宋玉安在2012年5月至7月通过电脑在网上下载打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一文向村民传递学习为由,认为宋玉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并向村民传递,给予宋玉安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普法普法提了这么多年,每个公民都有学法普法的权利。面对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村民更有权知道征地补偿标准,而宋玉安并未法律人士,对网上下载打印的征地补偿条例难辨真假,也没有要求当地政府按照此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如果这样的举动都被认为“不正当途径”,那么在我国,还有什么可以被认为正当化?!!
公务员处处以作为“人民的公仆”自称,可安乡县人民政府却反其道而为之,如此下去,恐怕“人民的公仆”最后会变成“人民的公敌”。那到时候我党威信何在,法律威严又何在!!
由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没有看到任何征地公告,既不知道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没有依法得到任何征地安置。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18日,本组部分村民分别到省、市人民政府上访,省、市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分别责成安乡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此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多次要求县政府及县国土局出示批准文件和征地公告,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一、政府征地批文失效依然违法征地
长岭洲社区二组40几户村民,于2012年7月13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大家一致通过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安乡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委托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宋征律师为本二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安乡县政府向法院提交了2007年10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根据2004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到2009年10月23日,如果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该批准文件就已经失效。
2012年9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安乡县政府出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其左下方是用钢笔写上的“同意省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审批单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请安乡县人民政府,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拆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到期仍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的,审批单自动失效”,并加盖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章”。
在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诉提交诉讼证据后,原告的代理律师于2012年8月8日到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调取了审批单的备案材料,所调取的(2007)政国土字第1076号审批单上并没有这段批文。在同样的1076号审批单上出现了两个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章。
2012年9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出示的钢笔批文上没有签署批示日期,2012年11月1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出示的钢笔批文上签署的日期是2012年7月15日。被告县政府在诉讼中出示的征地公告的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因此,被告在实施征地行为时,虽然批准文件已经失效一年多时间,但并没有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地批文上用钢笔写上的批文,而是为了诉讼需要才于2012年7月15日补上的钢笔批文。根据该批文精神,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已突破了行政法规规定的两年期限,使批准文件的效力延长到五年以上,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长岭洲社区八组被征收的80多亩地,安乡县政府也同样没有进行任何公告,其批准文件与二组相近,老百姓因不知道补偿标准,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户拒绝领取补偿款,要求政府依法公开征地,但至今没有看到任何征地公告和批准文件。
二、村民开庭回家竟被拘留
本案先后于2012年9月20日、11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本组村民推举了宋玉安、宋建国两人为诉讼代表人参加了庭审诉讼活动。然而,两诉讼代表人开庭回家的当天晚上,即被安乡县公安局深柳镇派出所从家中带走,起初说是为征地的事协商一下,尔后,县公安局以宋玉安在2012年5月至7月通过电脑在网上下载打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一文向村民传递学习为由,认为宋玉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并向村民传递,给予宋玉安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普法普法提了这么多年,每个公民都有学法普法的权利。面对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村民更有权知道征地补偿标准,而宋玉安并未法律人士,对网上下载打印的征地补偿条例难辨真假,也没有要求当地政府按照此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如果这样的举动都被认为“不正当途径”,那么在我国,还有什么可以被认为正当化?!!
公务员处处以作为“人民的公仆”自称,可安乡县人民政府却反其道而为之,如此下去,恐怕“人民的公仆”最后会变成“人民的公敌”。那到时候我党威信何在,法律威严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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