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信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诈骗新闻的的律师函
北京华信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诈骗新闻的的律师函
近日网上出现针对北京华信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通过恶意篡改我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达到混淆视听,损害我司的商业信誉之目的。我司郑重发表如下申明:
在搜素引擎上名为“北京华信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骗子”一文严重失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三条之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我司认为:网络用户违反了上述(一)、(二)的规定,“网上发布的信息与来源不符”及“不当标题”致人误解。别有用心的网民利用网络发文篡改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自不适消息从发布及转载以来,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情节严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我司希望网络用户在看到本声明函后尽快删除侵害贴,不要扩大侵害后果。否则,我司将立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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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素引擎上名为“北京华信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骗子”一文严重失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三条之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我司认为:网络用户违反了上述(一)、(二)的规定,“网上发布的信息与来源不符”及“不当标题”致人误解。别有用心的网民利用网络发文篡改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自不适消息从发布及转载以来,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情节严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我司希望网络用户在看到本声明函后尽快删除侵害贴,不要扩大侵害后果。否则,我司将立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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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志常在二- 帖子数 : 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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