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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居民樊启林:跪求苍天 老百姓维权咋恁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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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居民樊启林:跪求苍天 老百姓维权咋恁难?(转载) Empty 安徽亳州市居民樊启林:跪求苍天 老百姓维权咋恁难?(转载)

帖子  如果 周二 二月 23 2016, 15:09

  记者多次接到安徽省亳州市退休干 部樊启林投诉:其多年 前出资购 买了1.2亩土地,然而这块土地后来被写成1.5亩,樊启林一直按照1.5亩缴纳费用,之后却发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只给其办 理了0.2亩的土地使用权证 书。为此,樊启林开始了长达15年的艰难维 权道路。近日,本网记者赶赴安徽亳州,历经数日的调 查走访,还原出该起案 件的真 相。
  
  纸包不住火
  
  樊启林,今年65岁,曾任原县级亳州市政 府农资专营办公室副主 任,1992年被市政 府任命为经协农资公 司经理、法定代 表人。因家中八口人无房居住,樊启林于1993年3月5日出资6.85万元,购 买城区交通路北危房16间、占地1.2亩翻建自住。在当时中 央要求政 府办企业的背景下,原亳州市政 府要求其以经协公 司名义建综合办公楼。
  
  1993年3月20日,原亳州市经协办替代樊启林以农资公 司名义报原亳州市计划委 员会批准立项,原亳州市建委在同年3月26日批准建设工程选址,两日后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绘图注明:“该项工程选址,用地位于交通路北,八分粮站以西,白衣律院东墙东侧,用地1.2亩。”同年4月2日,市政 府常 委会研究同意,并给原亳州市土地局下发”1.2亩“征 地通知单。7月19日,国土局按照全包方式,签订征 地补偿、征 地“1.5亩”、11.2万元包干协议书,时任国土局局 长张绳义签字。随后,樊启林先后缴纳征 地费、代 办费、搬迁费等共计11.9万元。12月13日,市建委下发编号为932346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4年6 月13日,亳州市审计局下发1994审基字6号开工审基证明。
  
  据樊启林反映,1995年10月18日,辖区魏武土管所副所长王 淑 华送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许可证第南0017号,标明土地使用性质为樊启林个人,用地面积146.52㎡。樊启林说:”当时他对用地数字后面的字母,根本搞不懂。魏武土管所副所长王 淑 华告诉樊启林说,这显示的是1.465亩用地,标明土地使用性质为樊启林个人,还可以出 售。"
  
  纸终究包不住火。2000年8月16日,二期工程开工建设,因为地界问题与邻居发生纠纷。樊启林在接受辖区谯陵派 出 所处理时被告知其土地为146.52平方米,并非1.465亩时,樊启林才发现自己一直被蒙骗在鼓里。
  
  据悉,1993年,亳州市交通路每亩地时价为1.8万元,出让金3.5元/平方米。国土局超高价收取樊启林1.5亩征 地费后,仅交付其0.76亩用地,被截留了0.74亩。随后几年里,樊启林多次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更正1.5土地使用权证 书,但是都没得到批准。
  
  行迹败露两份同一个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樊启林由此踏上了寻求真 相、奔波取证的路子。2011年,樊启林从亳州市国土局《樊启林用地图》中发现该局拒绝办 理土地登记的症结所在:系原亳州市物资局局 长王龙明利 用职权,串通国土局局 长张绳义,不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政 府的决定,玩 弄文 字游戏,违规增加0.3亩地,协议中1.5亩“含交通路在内”,致使界址模糊不清。为截留樊启林0.74亩门面用地,事 前预 谋设下陷阱,收款后仅交付0.76亩,截留0.74亩门面用地及白衣律院墙东任安祥、罗显才等六户占地4.5亩宅基 地,搭古井集 团开发刘园新村建设的顺风车,再次截留4.5亩农田,补偿给罗显才等六户。王龙明没有交给国 家一分钱的土地款,无建设用地规划和政 府审批,伙同刁怀民假冒“对台办”,以合建433.43平米的所谓“台资服 务大楼”为幌子,王龙明获得楼房318.51平米,刁怀民获得114.92平米。
  
  据反映:2002年2月,王龙明贷 款需要房产证抵押,其找到了在亳州市住建委工作的弟 弟王某,采用非法手段窃取盖有亳州市环境建设委 员会“印鉴”的空白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份,套用建设单位崔凤英,建设位置:亳州市四眼井;建设规模:430平方米;编号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科长李景丽执笔篡改填写为:王龙明,建设位置:交通路,建设面积321平米,时间与崔凤英同为1994年11月15日,以此办 理了房产证。从此就出现了两份同一个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王龙明将此地倒卖给高从民、孟现英夫妇,并办 理过户手续。但刁怀民未参与提 供上述虚假证明文件,至今115平方米房屋未能办 理房产证,致使樊启林1.5亩土地及崔凤英430平方米权属无法登记,导致王龙明利 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土地4.5亩、樊启林土地0.74亩的事情败露。
  
  亳州市政 府的意见在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形同废纸
  
  2003年5月,樊启林要求更正土地经营使用权证,遭到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多次拒绝。樊启林向亳州市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20О8年4月23日,亳州市人 民政 府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亳府复(20О8)2号《行政复议意见书》,称“根据樊启林和你局提 供的材料,本机 关认为樊启林已具备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条件,如樊启林持1999年10月12日原亳州市招商局(亳州市招商局清算小组)《关于经协农资供销公 司资产清算的说明》文件再次向你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你局应当依法受理。”而当樊启林持相关证 件申请登记时,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数次否决亳州市政 府《行政复议意见书》效力。亳州市政 府的意见,在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形同废纸,无异于打了市政 府一记响亮的耳光。
  
  2012年至2013年间,樊启林先后两次实名向亳州市监察局呈交了举报信,监察局信复字【2012】1号称:经国土局初查原土地局没有给“对台办开发公 司”进行过用地审批,也没有查到该单位的注册档 案。根据监察局回 复,樊启林提 供了亳州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5月21日出具的亳国土监【20О8】8号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将高从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14间全部予以没收。对高从民处以5292元罚款,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市国土资源局。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 民政 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亳州市人 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然而,被处罚人高从民既没有起诉,也没复议,只是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上交了5292元罚款。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仅没有对高从民的非法建房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反而向监察部门诬陷樊启林无 中 生 有,捏造事实。
  
  面对白眼冷遇,乃至打击报复,樊启林没有气馁畏缩,坚信正义的他始终没有停下维 权申 诉的脚步,往返于亳州市住建委、规划局投诉,要求查处王龙明套用崔凤英941943规划许可证的违法事实。亳建函(2013)1⑨8号文件回 复称,编号9419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 案被许可人为崔凤英,并非王龙明。亳规函(2014)24号回 复称,编号9419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崔凤英,没有“交通路北”王龙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附件等相关证据与档 案。为查清事实真 相,樊启林再次要求国土局明确交通路北白衣律院东侧王龙明的用地手续。2015年3月10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樊启林,经过查阅相关档 案,在交通路北侧,白衣律院东侧无“台资服 务大楼”合法用地手续;王龙明、刁怀民、高从民、孟现英也无合法用地手续。
  
  2015年2月,樊启林根据以上事实,向亳州市谯城区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依法撤销王龙明套用崔凤英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亳州市谯城区人 民法 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波不予立案。为此,樊启林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2015年2月11日,规划局答复称,王龙明名下编号为9419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调 查核实,已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关于撤销王龙明名下编号941943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决定”,并依法送达给了王龙明。
  
  王龙明对亳州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6日作出的撤销其编号为9419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不服,申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安徽省住建厅于2015年4月30日下发复决字2015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的决定。王龙明不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向亳州市谯城区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撤销安徽省住建厅行政复议。谯城区人 民法 院受理后,拒绝樊启林出庭作证的请求,随后以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安徽省住建厅复决字【2015】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此判 决不服,遂提出上诉。2015年12月,亳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下发(2015)亳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判 决书:责令上诉人亳州市城乡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维 权之路一波三折
  
  樊启林的维 权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其中艰辛难以言表。从1993年开始购 买这块“倒霉”的土地起,已经过去20多年,而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也已达15年之久。在此期间,他上千次奔波于国 家、省、市政 府和职能部门之间,表达自己的诉求,还曾到新闻媒体多次进行反映,但都无济于事,有时刚刚看到一丝曙光,又遭到国土局、规划局和法 院的无情打击,希望屡次化为泡影。
  
  2009年5月11日,《安徽市场报》以《土地批复1.5亩为啥办不了证?》为题;2009年8月12日,安徽省委机 关报《安徽日报》以《一宗土地三个数硬把产权办模糊》为题,先后对樊启林的遭遇进行了报道。安徽日报社也先后数次将樊启林的反映材料转给亳州市委、市政 府主要领 导,该市领 导先后作出批示,并列为亳州市委查办督办事项,安徽省人 大常 委会将一位省人 大代 表的来信,也批转给亳州市人 大常 委会,要求依法监 督谯城区人 民法 院加大执行力度和依法监 督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执行亳府复(20О8)2号《行政复议意见书》,但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是以上的种种努力,在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均宣告失败。
  
  两份相同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由亳州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李景丽亲笔填写。2014年6 月11日,李景丽出具书面“说明”,表示“由于时间太久,对此规划许可证的办 理过程没有印象”。而在樊启林提 供的亳州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发放索引中显示,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人并非王龙明。樊启林在坚持不懈的维 权过程中,除了漫天的文 字 材 料往来以外,还曾多次遭到威胁恐 吓、拳 脚相加的”礼遇“。据亳州市公 安局谯城分 局2014年9月26日谯公(谯陵)行罚决字【2014】第1340号载明:2014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在亳州市规划局二楼办公室内,刘勋向樊启林解释上 访问题过程中发生争执,后刘勋用拳头将樊启林的嘴部打伤。后经亳州市公 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亳公伤鉴字【2014】441号鉴定文书,樊启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据亳州市人 民医院抽血检验报告显示,刘勋每毫升血液中含1.03毫克酒精。显然,身为亳州市城乡规划局法 制监察科负责人的刘勋,工作日中午饮酒,打伤上 门办事的群众,违 犯了中 央八项规定和安徽省委三十条规定。亳州市城乡规划局最后仅给予刘勋“效能告诫”,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并进行通报批 评”的处理。对于樊启林在维 权路上,其和家人遭遇的”威胁恐 吓“,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2015年10月12日上午8点左右,亳州市正值上班高峰期,位于城区交通路白衣律院附近“太平洋洗浴中心”楼前,从人行道、绿化带一直延伸到交通路中心线,被十几块门板和一条横 幅拦住,一时造成交通拥堵,执勤交 警前往指挥。红底黄字的长横 幅上,写着:“严查谯城区法 院刘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渎职行为”,门板上张 贴着亳州市政 府和有关部门的红 头 文 件,引发市民纷纷驻足观看。65岁的樊启林在现场忙着挂横 幅、贴材料,他就是这个“堵路”的行动的组 织者和实施者。他说:“我不是堵路,这片拦住的地块,是我花钱买的土地。我这里有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图纸,标明到交通路中间位置的这块地方,就是归我所有。”
  
  由家中堆积如山的信 访申 诉材料,梳理归拢得扎实确凿的“卷宗”可知十几年来,樊启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遭遇的种种困难。原本是一件“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的”的事 件,却被那些“不为民做主”的官 员们弄得扑朔迷离。
  
  既然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承认白衣律院东侧无“台资服 务大楼”合法用地手续,王龙明、刁怀民、高从民、孟现英也无合法用地手续,为什么他们却能够多次推 翻亳州市政 府行政复议决定,并在面对安徽省人 大常 委会以及媒体的监 督时依然我行我素,对亳州市主要领 导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复决定和樊启林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欲 盖 弥 彰,对造成今天这个囧境不去深挖细查、自我反省,却将自身造成的麻烦强加在当事人头上?谯城区人 民法 院先是对当事人樊启林的行政起诉不予理睬,而后却对涉嫌犯罪的王龙明关爱有加,呵护备至,对王龙明起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官司表现得积极到位,并如愿以偿地满足了王龙明的需要。而亳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判 决中也积极主动地维护了“下属”的利益,司法公 正从何谈起?在这一连串咄咄怪事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见不得人的”秘密“?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不惜余力地掩盖袒护着“什么”?是害怕拔 出"萝卜"带出“泥”,还是担心头上的”乌纱帽“?
  
  诸如王龙明、刘勋、张绳义、李景丽、刘波等人,以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亳州市谯城区人 民法 院、亳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先后粉墨登场,演绎了一场当代版的“官 场现形记”闹剧。但是樊启林深信在国 家“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 腐形势下,自己的诉求一定会有“清 官”过问,极少数混迹于官 场的“害群之马”一定会受到党 纪国 法的惩处。让我们和樊启林一起拭目以待这一天的到来。对于该起案 件的进展情况,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武新)

来源:南方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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