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湖北崇阳惊现全国最野蛮强拆悬案(图)
法治时代:湖北崇阳惊现全国最野蛮强拆悬案(图)
官 商 勾 结权钱凌 驾法 律之上 大胆狂徒一夜炸扒百 姓楼房
法 治时代:湖北崇阳惊现全国最野蛮强 拆悬 案
我叫黄和宝,是湖北崇阳县天城镇原新建路20号 居民住户。今向社 会各 界公开投诉反映,我县“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下简称‘盛泰房产公 司’)”在开发“金泰广 场”房产中,因有县委县政 府廖建鸣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 织调 查)等数名官 员参股及幕后操纵指使,竟有恃无恐雇人一夜之间用炸 药和挖机将我新建路地段已申请法 院保护的一栋带有2个门店的6层楼房炸塌扒平。高楼惨遭野蛮强 拆后,不仅至今无人提及赔偿和补偿事宜,甚至连执 法部门也对此“束手无策”,致使我们的人 权和财产遭受了最空前、悲怆的侵害。现欲哭无泪,诉求无门,特恳借各媒体 一角,呼 吁上级有关部门为我们作主,还我们一个说法,还法 治一个威严。
1999年,我通 过竞拍方式取得县城区天城镇新建路20号(原县锻压机床厂右侧)13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一栋临街2个门店六层楼砖混结构的房屋。同时,依法 办 理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一至二层作商业铺面出租,三至六层供全 家生活居住。我房屋的背后是原“崇阳县锻压机床厂”厂区,2011年该机床厂因破产而停工。
2012年,在崇阳县招商引资的名义下,本土人 士沈军(入股496万元)、刘水怒(入股372万元)、吴芳(崇阳商 务局 长石强之妻,财政局干 部,入股372万元)等5人瞄准并合股买下县机床厂的地皮,成 立盛泰房产公 司,大肆开发“金泰广 场”房地产,以谋求他们的巨额利益。如果盛泰房产公 司在红线范围内搞房产开发无可厚非,与我们毫不相干,可该公 司却依仗县委县政 府多名官 员参股的幕后特 权,竟擅自超越红线,推 倒县机床厂围墙,将我左右邻居的房屋强行收 购,以让其公 司房屋成为临街商铺。
从2013年5月份开始,盛泰房产公 司便在新建路砌围墙,将我们同在这一地段、本不在规划内的6户 人家房屋及门店全部圈了进去。由于砌围墙严重影响我们门店的生意,我当即就推 倒了一段遮挡的围墙。不料却招来该公 司雇请的社 会流氓的追打,后来我躲进装有 铁门的家中才幸免于难,而第二天该围墙又被他们照样砌了起来。此后他们便采取断水、断电、半夜撬门入室打 砸等各种下三烂手段不断骚扰、干扰门店的正常营 业,以达到将我们逼走强 拆的目的。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盛泰房产公 司采用相关手段将我家左邻右居的其他5户人家分别进行了瓦解和“搞”定。其中有2户被搞定的内 幕是:一户叫程新波的,因“金泰广 场”他占有十分之一(1200万 元)的股份,属主动退屋拆 迁;另一户叫毛振华的,因县住建局将他儿子提升为办公室主 任,他是见利忘义主动搬走的。至于该县住建局为何要为毛的儿子升职,内 情很简单:因盛泰房产公 司股东刘水怒是该住建局 长程润余的妹 夫,程有暗股在刘的名下,帮毛儿子升职其实就是在为妹 夫和自己谋利益。
盛泰房产公 司将我家周围5户人家全部搞定房屋拆 除后,就开始了对我家房屋的蚕食和孤立(见附图)。这期间,盛泰开发商从没与我一家人谋过面,也从没任何人上 门谈过拆 迁事宜,更没见到过任何拆 迁通知及该办 理的相关手续。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3月,盛泰开发商却进而指使用挖机在我家房屋左右墙脚边,各挖下一条6米深宽的壕沟,其目的要让我家房屋自然垮塌。
2015年5月1日,我家为了寻求法 律保护,特向崇阳县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5月4日,该院对我家的诉求正式立案;5月6日,我家向法 院申请先予执行;5月11日,法 院将民事裁定书正式拟定准备下达,却因该工程是崇阳县政 府招商引资项目,法 院便只好先向主管该项目的崇阳县委副书 记、县政 府常务副县长廖建鸣请示汇报,廖建鸣因在该工程中有30﹪暗股,便当即指定:不能下达裁定书,不能开庭审理,只能进行协商。
然而,该案一拖2个多月却一直无人与我们协商。不仅如此,开发商继续指使用挖机将我家房屋后门又挖下一条6米深宽的壕沟。无奈之下,我家只得再次找法 院,而此时法 院却要我家先交1万元“先予执行担保款”。同年7月13日我家交款后,法 院这才下达了第一次停止侵害的裁定书。可让人感到滑稽的是,明明是7月13日下达的裁定书,其落款时间却仍是5月11日(从这点证明,这就是廖建鸣以 权 代 法,干预司法的结果)。第一次裁定书在官 商面前没起到任何作用,被视同一张废纸。10月21日,我家鉴于房子三面墙脚被挖空已摇摇欲坠,再次去找法 院下达了要求恢复原状的裁定书。这次开发商为应付法 院,只将后门挖空的墙角用泥巴堵一下了事。此后,法 院就将此案一直搁置着。
12月25日凌晨2时许,当我家得知房屋全部垮塌赶过去时,昔日一栋6层高楼已荡然无存。据周边目击人反映,他们半夜听到这里有沉闷的放炮声,然后是挖机的轰鸣声,估计这栋楼房是被炸扒的。楼房被炸扒前,6层楼房内的东西包括金银首饰一件都没拿出,现场被掩埋的家具、电器、被絮、衣物等,竟被开发商指使由人看 守放火焚烧了2天2夜,他们这种卑劣行径堪比当年日本强盗。
当天上午9点左右,我家迅速向法 院反映了此情况。该院院长王再夫说该案性质变了,已由民事转成了刑事,应由公 安机 关立案侦破。随后,法 院将该案移送了公 安。27日, 崇阳县公 安局刑 侦 大 队正式立案。可立案后,他们没有迅速保护现场对该案 件展开侦破,却反任其继续焚烧现场物件。我家对此不满,便到刑 侦 大 队催办此案,而该 大队长竟说:“你们的房子自己都守不住,叫我们怎么办?我们公 安总不能专为你一家服 务吧?!”当我家反复去找公 安局 长后,刑 侦 大 队长竟要我家拿房产证(案 件移材料中有复印件)原件给他,说什么要到物 价局去评估。我家认为,房子没有了,连原地基上的土都被拖平了,还能评估出什么?还有更让我们不放心的是,盛 泰房产公 司开发的地皮不仅是一个叫龙志平的人出卖的,而且他也是“金泰广 场”股东之一,同时他弟 弟还是崇阳公 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 长。因此,该局刑 侦 大 队对 此案立而不侦、拖而不办,其实就是这些背景的原因。一边是官 商 勾 结权钱大于法 律,一边是警商一家徇私舞弊,这叫我们一个普通老百 姓有苦何处说,有冤何处申?!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第十三 条规定:“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也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我家被强 拆的房屋是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为何法 律竟保护不了我家应有的权益?而不能让我家享受“先补偿、后搬迁”的公 民 权 利?该条例还规定:“采取暴 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难道我家从从2013年5月份开始,就遭受砌围墙、断水、断电、打 砸等骚扰,一直至去年12月25日凌晨2时楼房被炸扒,这不是盛泰房产公 司开发商在严重违法犯罪么?为何现实中执 法部门在权钱面前,却总是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甚至徇 情枉 法呢?
崇阳人都知道,我的房屋是城中心临街商业旺铺,价值2000多万元,就这样平白无故地被盛泰房产公 司雇凶一夜炸毁,将地基强行霸占搞房产开发,不仅至今没任何人与我家提起房屋的赔偿、补偿事宜,而且更让人可恨的是,我家房屋炸毁后,盛泰房产公 司随之就更换了一个没有一分钱股份的外人作为公 司法人代 表,目的是将其作为帮凶替身,以备万一执 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就花钱雇这个替身法人去坐牢,而让真 凶继续逍 遥 法 外。为此,我期望我家这次的遭遇和诉求能引起各级领 导和媒体 的关注,迫切要求上级有关部门对崇阳这起官 商 勾 结,欺 压百 姓,故意毁坏公 民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作出严肃查处,迅速督促公 安机 关侦破崇阳这起强 拆悬 案,将犯罪分 子绳之以法,以维护国 法的威严,保 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法 治时代:湖北崇阳惊现全国最野蛮强 拆悬 案
我叫黄和宝,是湖北崇阳县天城镇原新建路20号 居民住户。今向社 会各 界公开投诉反映,我县“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下简称‘盛泰房产公 司’)”在开发“金泰广 场”房产中,因有县委县政 府廖建鸣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 织调 查)等数名官 员参股及幕后操纵指使,竟有恃无恐雇人一夜之间用炸 药和挖机将我新建路地段已申请法 院保护的一栋带有2个门店的6层楼房炸塌扒平。高楼惨遭野蛮强 拆后,不仅至今无人提及赔偿和补偿事宜,甚至连执 法部门也对此“束手无策”,致使我们的人 权和财产遭受了最空前、悲怆的侵害。现欲哭无泪,诉求无门,特恳借各媒体 一角,呼 吁上级有关部门为我们作主,还我们一个说法,还法 治一个威严。
1999年,我通 过竞拍方式取得县城区天城镇新建路20号(原县锻压机床厂右侧)13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一栋临街2个门店六层楼砖混结构的房屋。同时,依法 办 理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一至二层作商业铺面出租,三至六层供全 家生活居住。我房屋的背后是原“崇阳县锻压机床厂”厂区,2011年该机床厂因破产而停工。
2012年,在崇阳县招商引资的名义下,本土人 士沈军(入股496万元)、刘水怒(入股372万元)、吴芳(崇阳商 务局 长石强之妻,财政局干 部,入股372万元)等5人瞄准并合股买下县机床厂的地皮,成 立盛泰房产公 司,大肆开发“金泰广 场”房地产,以谋求他们的巨额利益。如果盛泰房产公 司在红线范围内搞房产开发无可厚非,与我们毫不相干,可该公 司却依仗县委县政 府多名官 员参股的幕后特 权,竟擅自超越红线,推 倒县机床厂围墙,将我左右邻居的房屋强行收 购,以让其公 司房屋成为临街商铺。
从2013年5月份开始,盛泰房产公 司便在新建路砌围墙,将我们同在这一地段、本不在规划内的6户 人家房屋及门店全部圈了进去。由于砌围墙严重影响我们门店的生意,我当即就推 倒了一段遮挡的围墙。不料却招来该公 司雇请的社 会流氓的追打,后来我躲进装有 铁门的家中才幸免于难,而第二天该围墙又被他们照样砌了起来。此后他们便采取断水、断电、半夜撬门入室打 砸等各种下三烂手段不断骚扰、干扰门店的正常营 业,以达到将我们逼走强 拆的目的。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盛泰房产公 司采用相关手段将我家左邻右居的其他5户人家分别进行了瓦解和“搞”定。其中有2户被搞定的内 幕是:一户叫程新波的,因“金泰广 场”他占有十分之一(1200万 元)的股份,属主动退屋拆 迁;另一户叫毛振华的,因县住建局将他儿子提升为办公室主 任,他是见利忘义主动搬走的。至于该县住建局为何要为毛的儿子升职,内 情很简单:因盛泰房产公 司股东刘水怒是该住建局 长程润余的妹 夫,程有暗股在刘的名下,帮毛儿子升职其实就是在为妹 夫和自己谋利益。
盛泰房产公 司将我家周围5户人家全部搞定房屋拆 除后,就开始了对我家房屋的蚕食和孤立(见附图)。这期间,盛泰开发商从没与我一家人谋过面,也从没任何人上 门谈过拆 迁事宜,更没见到过任何拆 迁通知及该办 理的相关手续。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3月,盛泰开发商却进而指使用挖机在我家房屋左右墙脚边,各挖下一条6米深宽的壕沟,其目的要让我家房屋自然垮塌。
2015年5月1日,我家为了寻求法 律保护,特向崇阳县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5月4日,该院对我家的诉求正式立案;5月6日,我家向法 院申请先予执行;5月11日,法 院将民事裁定书正式拟定准备下达,却因该工程是崇阳县政 府招商引资项目,法 院便只好先向主管该项目的崇阳县委副书 记、县政 府常务副县长廖建鸣请示汇报,廖建鸣因在该工程中有30﹪暗股,便当即指定:不能下达裁定书,不能开庭审理,只能进行协商。
然而,该案一拖2个多月却一直无人与我们协商。不仅如此,开发商继续指使用挖机将我家房屋后门又挖下一条6米深宽的壕沟。无奈之下,我家只得再次找法 院,而此时法 院却要我家先交1万元“先予执行担保款”。同年7月13日我家交款后,法 院这才下达了第一次停止侵害的裁定书。可让人感到滑稽的是,明明是7月13日下达的裁定书,其落款时间却仍是5月11日(从这点证明,这就是廖建鸣以 权 代 法,干预司法的结果)。第一次裁定书在官 商面前没起到任何作用,被视同一张废纸。10月21日,我家鉴于房子三面墙脚被挖空已摇摇欲坠,再次去找法 院下达了要求恢复原状的裁定书。这次开发商为应付法 院,只将后门挖空的墙角用泥巴堵一下了事。此后,法 院就将此案一直搁置着。
12月25日凌晨2时许,当我家得知房屋全部垮塌赶过去时,昔日一栋6层高楼已荡然无存。据周边目击人反映,他们半夜听到这里有沉闷的放炮声,然后是挖机的轰鸣声,估计这栋楼房是被炸扒的。楼房被炸扒前,6层楼房内的东西包括金银首饰一件都没拿出,现场被掩埋的家具、电器、被絮、衣物等,竟被开发商指使由人看 守放火焚烧了2天2夜,他们这种卑劣行径堪比当年日本强盗。
当天上午9点左右,我家迅速向法 院反映了此情况。该院院长王再夫说该案性质变了,已由民事转成了刑事,应由公 安机 关立案侦破。随后,法 院将该案移送了公 安。27日, 崇阳县公 安局刑 侦 大 队正式立案。可立案后,他们没有迅速保护现场对该案 件展开侦破,却反任其继续焚烧现场物件。我家对此不满,便到刑 侦 大 队催办此案,而该 大队长竟说:“你们的房子自己都守不住,叫我们怎么办?我们公 安总不能专为你一家服 务吧?!”当我家反复去找公 安局 长后,刑 侦 大 队长竟要我家拿房产证(案 件移材料中有复印件)原件给他,说什么要到物 价局去评估。我家认为,房子没有了,连原地基上的土都被拖平了,还能评估出什么?还有更让我们不放心的是,盛 泰房产公 司开发的地皮不仅是一个叫龙志平的人出卖的,而且他也是“金泰广 场”股东之一,同时他弟 弟还是崇阳公 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 长。因此,该局刑 侦 大 队对 此案立而不侦、拖而不办,其实就是这些背景的原因。一边是官 商 勾 结权钱大于法 律,一边是警商一家徇私舞弊,这叫我们一个普通老百 姓有苦何处说,有冤何处申?!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第十三 条规定:“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也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我家被强 拆的房屋是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为何法 律竟保护不了我家应有的权益?而不能让我家享受“先补偿、后搬迁”的公 民 权 利?该条例还规定:“采取暴 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难道我家从从2013年5月份开始,就遭受砌围墙、断水、断电、打 砸等骚扰,一直至去年12月25日凌晨2时楼房被炸扒,这不是盛泰房产公 司开发商在严重违法犯罪么?为何现实中执 法部门在权钱面前,却总是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甚至徇 情枉 法呢?
崇阳人都知道,我的房屋是城中心临街商业旺铺,价值2000多万元,就这样平白无故地被盛泰房产公 司雇凶一夜炸毁,将地基强行霸占搞房产开发,不仅至今没任何人与我家提起房屋的赔偿、补偿事宜,而且更让人可恨的是,我家房屋炸毁后,盛泰房产公 司随之就更换了一个没有一分钱股份的外人作为公 司法人代 表,目的是将其作为帮凶替身,以备万一执 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就花钱雇这个替身法人去坐牢,而让真 凶继续逍 遥 法 外。为此,我期望我家这次的遭遇和诉求能引起各级领 导和媒体 的关注,迫切要求上级有关部门对崇阳这起官 商 勾 结,欺 压百 姓,故意毁坏公 民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作出严肃查处,迅速督促公 安机 关侦破崇阳这起强 拆悬 案,将犯罪分 子绳之以法,以维护国 法的威严,保 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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