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青化所警察杨明辉充当绑架罪犯保护伞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
武汉青山青化所警察杨明辉充当绑架罪犯保护伞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
武汉青山区青化路派出所警察杨明辉充当黑暗势力保护伞、在北京商人程宇(化名)被绑 架 一案中包庇罪犯
----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
被害人---北京商人程宇(化名)于2014年1月11日当天被武汉商人卢青、张拥军、郭爱雄三名犯罪嫌疑人(主犯)以商谈购买货物---医疗设备为由哄骗到武汉,在武汉站3号停车场被主犯张拥军及主犯三人雇佣的凶手小辉(吉林松源人,号称他自己手上有三条人命)绑 架上了一辆黑色无牌照的SUV型小轿车,将被害人带至武汉市青山区的一处荒郊野外------青化路宴宾楼餐厅(一处破旧的黑店)扣押被害人6小时,并揪结十几名地痞流氓和刑满释放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向被害人公司合伙人索要60万元人民币赎金,这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在索要赎金未遂情况下逼迫被害人将一台价值100万的医疗设备只以2014年2月初卢青、张拥军、郭爱雄支付给被害人公司的30万(尾款70万拒绝支付)无条件转让给他们,直到犯罪嫌疑人到德邦物流公司东西湖分理处办理完提货手续才解除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控制,将被害人遣送到汉口火车站,并扬言若本害人报警就绑 架 被害人的家人和子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达非法拘禁罪的立 案标准;并且犯罪嫌疑人为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70万而扣押、拘禁被害人,按照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 架 罪定罪处罚”,本案已构成绑 架 罪。
然而武汉市青山区青化路派出所警察杨明辉在2014年1月22日接到本案后,至2014年7月22日青化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长达半年时间里,办案拖延、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窜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串供、作伪证,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该查证的证据不查证并隐匿证据,故意将证据链条弄模糊以此为借口不予立案;并放行涉案货物;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以此包庇罪犯。
杨明辉为了包庇罪犯掩盖犯罪事实,拒绝被害人到青化所了解案情,甚至于对于被害人2014年5月2日下午来到青化所了解案情一事恼羞成怒,扬言要殴打被害人;并且对于被害人要求到案发现场指认目击证人的诉求断然拒绝,以此掩盖他串通目击证人及其家属作伪证的事实。
杨明辉扬言说他是2008年武汉市十大形象民警,青山公安分局李应祥副局长、青山区检察院、青山区法院,都认他办的案子,都听他的;甚至威胁被害人说爱哪告哪告去,就是告到公安部也是转回青山公安分局来查,调查权利还是在他的掌控之中。
杨明辉还通过下述手段干扰上级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调查:
1、杨明辉向各级办案机关散布谣言将被害人说成精神有问题、不要相信被害人的陈述,以混淆视听、干扰办案;
2、杨明辉向武汉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发信息、打电话,要求包庇他制造的冤假错案;并违反规定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私闯办案组约谈被害人的会议室、背着现金行贿专案组成员,导致专案组在2014年12月19日下午查出杨明辉19个违规办案问题并决定立案重新调查本案的决定不了了之-------。本害人向武汉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杨明辉干扰办案组成员办案的情况并要求调取2014年12月22日下午杨明辉背着现金到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办会议室干扰办案的视频录像和杨明辉与专案组成员的通话和短信息记录,但没有下文,不了了之-----
证据链条如下:
1、武汉站接被害人那辆从犯小辉开的黑色SUV车视频录像武汉站派出所已截图(未调取)
2、案发现场宴宾楼餐厅目击证人也是窝藏犯——餐厅女老板老公消失(未传唤)
3、伤情鉴定报告——受伤事实成立
4、主犯提供的被害人手写设备产权转让及违约合同,和视频录像——片段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5、德邦物流公司案发当日提货手续及张拥军与几名从犯办理提货的视频录像(未调取)
6、被害人案发当日通话记录——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在案发现场被打伤
7、主犯三人案发当日与从犯通话记录已调取(案卷里未附)
8、案发当日19时左右主犯和从犯送被害人到汉口站停车场的视频录像及主犯卢青那辆白色索纳塔和从犯小辉的那辆黑色SUV车从案发地开往汉口站沿途的视频录像(未调取)
被害人:17070239237
2016.05.29
附:伤情鉴定报告
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复查事项答复意见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新调查)
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复核事项答复意见书(维持武汉市公安局的信访复查决定)
因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为了避免打扰家人,故隐去真名。但被害人可向相关调查机构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
来电请致17070239237
杨明辉是通过下述手段掩盖本起绑 架 案犯罪事实、包庇罪犯的:
1、窜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串供、作伪证----编造谎言说案发当日案发现场青化路燕宾楼餐厅正常营业(实际没营业)、没有看到从犯(主犯花钱雇佣的凶手)存在、没有看到被害人被扣押和殴打;
2、对于能证明从犯(主犯花钱雇佣的凶手和窝藏犯)存在的视频录像都不予调取从而掩盖绑 架 案犯罪事实、包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劫持和哄骗被害人在武汉火车站3号停车场上车的视频录像未调取、犯罪嫌疑人到德邦物流公司武汉东西湖分理处非法提取货物的视频录像未调取、犯罪嫌疑人扣押被害人从武汉火车站到案发地的行车视频录像未调取及案发地到汉口火车站的行车视频录像未调取,以此制造假象;
3、并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犯罪分子(从犯和窝藏犯和作伪证的窝藏犯家属)逃逸以至于案情无法查证;
上述三种违规办案行为导致本起恶性刑事绑 架 案 案情变得扑簌迷离,被杨明辉无故拖延半年后以证据链模糊为借口不予立案;
即便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和被害人100万的医疗设备被抢劫两条证据已构成立案标准,杨明辉还是伙同青化所曲解法律,不予立案,以此包庇犯罪分子,导致参与本起刑事绑 架 案的十几名凶犯---武汉和佳木斯两地的刑满释放人员和地痞流氓至今逍遥法外、危害社会;同时令被害人的悲惨遭遇和经济损失雪上加霜。
杨明辉和其同组的警察邓强于2014年3月7日下午在青化路派出所对被害人进行录笔录时,亲口告知被害人青化路社区2014年1月和2月共发生了5起绑 架 案和非法拘禁案,其中一例被害人被犯罪分子用绳子绑起来殴打,罪犯已抓获到看守所,但这几起案件均不了了之了-------
青化所警察杨明辉违反法制规定办案具体表现在:
1、办案拖延 :杨明辉对于武汉站派出所2014年1月22日移交过来的本起案件拖延6个月不予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作伪证,从犯及窝藏犯(目击证人)和做伪证的窝藏犯(目击证人)家属及餐厅女服务员逃逸。
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违反《现场勘查检验程序规定》:
未按规定申请分局刑侦部门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检验;
未进行现场录音、录像;
未让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及目击证人照片;
未就作案地点、时间、动机、目的,进行分析;
未进一步扩大侦查方向和范围。
杨明辉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检验违规,未让被害人辨认窝藏犯(目击证人)的照片,对于被害人多次指正并要求传唤窝藏犯(目击证人)并辨认目击证人照片的诉求不予理踩,故意将窝藏犯家属及餐厅女服务员当作目击 证人,编造案发当日餐厅正常营业没有从犯存在且被害人没有被打伤的谎言,并将这条违反法定程序编造的虚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规定,借此包庇真凶。
3、杨明辉窜通罪犯及罪犯家属串供、作伪证说“案发当日餐厅正常营业被害人没有被打伤没有从犯存在”的目的是用以掩盖犯罪事实、包庇真凶,
4、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14年4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主犯之一)张拥军已在青化所供认犯罪事实,但杨明辉未采取强制措施和进一步调查,也未上报青山分局进行立案。
5、对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不查证(证明从犯存在的行车视频录像和物流公司提货视频录像不查证)
6、隐匿证据(杨明辉对于其申请调取的案发当日主犯与从犯的通话记录证明从犯存在的关键证据隐匿不报,以此包庇从犯的存在)
7、对涉案货物未进行扣押,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8、放行涉案货物,2014年5月中旬在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已经出来显示受伤事实成立杨明辉也承诺马上立案的情况下,2014年5月27日左右杨明辉违反办案规定到犯罪嫌疑人卢青家里 问讯后不到3天的时间杨明辉就放行了涉案货物,对于2014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主犯)卢青、张拥军、郭爱雄三人到武汉德邦物流公司东西湖分理处强行提取货物的行为,被害人再三向杨明辉申请其到场干预,但杨明辉未到场干预,导致这台货物至今下落不明。
9、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泄漏办案信息。
杨明辉违反《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所有执法活动必须在安装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杨明辉问讯犯罪嫌疑人(主犯)三人时未在青化所办案区讯问室依法及时开展讯问, 而是自2014年5月份开始到主犯住所讯问,这种不规范执法为杨明辉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土壤。
杨明辉还通过他自己的线人私下频繁与罪犯接触,杨明辉在2014年7月初与被害人通电话时亲口所讲。
杨明辉在青化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被害人向青山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私下单独会见窝藏犯及其家属,泄漏办案信息阻碍办案。2014年12月29日下午杨明辉在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办亲口所讲。
10、杨明辉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犯罪嫌疑人(从犯、窝藏犯、作伪证的窝藏犯家属及餐厅女服务员)逃逸,阻碍案情侦破。
11、 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非法拘禁罪法理不清,错将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和轻微伤作为非法拘禁立案的必要条件,借口说本案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只有6小时且伤情鉴定报告结果只是受伤事实成立没有达轻微伤,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从而包庇罪犯不予立案。
而实际上《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概念混淆:
《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司法解释: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 架 罪定罪处罚。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非法拘禁被害人6小时并揪结来自佳木斯和武汉两地的刑满释放人员十几人异地结伙作案共同犯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并以之前主犯向被害人支付的30万元货款且尾款70万元拒绝支付给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将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设备无条件转让给他们,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过大,参与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为索取非法债务70万而扣押、拘禁被害人,按照《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司法解释,已构成绑 架 罪。
青化所警察杨明辉和青化所却轻描淡写地以杨明辉违反法制规定办案的调查结论、错误地适用法律条款,掩盖十几人参与的恶性绑 架 案犯罪事实,包庇罪犯;本案至今不了了之,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涉案医疗设备下落不明。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刑事诉讼法
4、刑法
5、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2014年最新信访条例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8、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9、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1、《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被害人 电话:17070239237
2016年5月29日
附: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复议决定书
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青化路派出所不予立案决定书
因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为了避免打扰家人,故隐去真名。但被害人可向相关调查机构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
来电请致17070239237
被害人于2014年5月2日开始在武汉市上仿近一年,历经青化路派出所违规办案和不予立案;青山区公安分局的法制复议---未经调查核实就维持不予立案;青山公安分局信访调查的敷衍---维持不予立案;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复查---查出问题责成青山公安分局立案调查,青山公安分局推诿、拖延;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复查调查程序空转;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复核调查程序空转。
被害人向各级公安机关申请办案信息公开,均以各种理由被拒绝。
被害人向青山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检察院未经严格审查即作出维持青化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且检务办案 信息不向被害人公开。
被害人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的立案监督行政复议过去半年了至今无任何回复--------
被害人于2016年2月初向中 纪 委反映杨明辉的违规违纪问题,中 纪 委已受理并逐级转到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武汉市公安局纪委 工作人员2016年5月初电话回复被害人,以“武汉市公安局纪委向杨明辉本人了解情况,杨明辉自己说他没有违规办案”为由,敷衍中 纪 委转办的对“杨明辉违规违纪问题的案件”调查、并进行包庇,草率收场。
被害人经历了绑 架 案的痛苦和羞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又历经湖北省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层层包庇,并遭受潜在的威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求助,讨回公道,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被害人:17070239237
2016.05.29
----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
被害人---北京商人程宇(化名)于2014年1月11日当天被武汉商人卢青、张拥军、郭爱雄三名犯罪嫌疑人(主犯)以商谈购买货物---医疗设备为由哄骗到武汉,在武汉站3号停车场被主犯张拥军及主犯三人雇佣的凶手小辉(吉林松源人,号称他自己手上有三条人命)绑 架上了一辆黑色无牌照的SUV型小轿车,将被害人带至武汉市青山区的一处荒郊野外------青化路宴宾楼餐厅(一处破旧的黑店)扣押被害人6小时,并揪结十几名地痞流氓和刑满释放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向被害人公司合伙人索要60万元人民币赎金,这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在索要赎金未遂情况下逼迫被害人将一台价值100万的医疗设备只以2014年2月初卢青、张拥军、郭爱雄支付给被害人公司的30万(尾款70万拒绝支付)无条件转让给他们,直到犯罪嫌疑人到德邦物流公司东西湖分理处办理完提货手续才解除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控制,将被害人遣送到汉口火车站,并扬言若本害人报警就绑 架 被害人的家人和子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达非法拘禁罪的立 案标准;并且犯罪嫌疑人为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70万而扣押、拘禁被害人,按照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 架 罪定罪处罚”,本案已构成绑 架 罪。
然而武汉市青山区青化路派出所警察杨明辉在2014年1月22日接到本案后,至2014年7月22日青化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长达半年时间里,办案拖延、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窜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串供、作伪证,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该查证的证据不查证并隐匿证据,故意将证据链条弄模糊以此为借口不予立案;并放行涉案货物;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以此包庇罪犯。
杨明辉为了包庇罪犯掩盖犯罪事实,拒绝被害人到青化所了解案情,甚至于对于被害人2014年5月2日下午来到青化所了解案情一事恼羞成怒,扬言要殴打被害人;并且对于被害人要求到案发现场指认目击证人的诉求断然拒绝,以此掩盖他串通目击证人及其家属作伪证的事实。
杨明辉扬言说他是2008年武汉市十大形象民警,青山公安分局李应祥副局长、青山区检察院、青山区法院,都认他办的案子,都听他的;甚至威胁被害人说爱哪告哪告去,就是告到公安部也是转回青山公安分局来查,调查权利还是在他的掌控之中。
杨明辉还通过下述手段干扰上级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调查:
1、杨明辉向各级办案机关散布谣言将被害人说成精神有问题、不要相信被害人的陈述,以混淆视听、干扰办案;
2、杨明辉向武汉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发信息、打电话,要求包庇他制造的冤假错案;并违反规定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私闯办案组约谈被害人的会议室、背着现金行贿专案组成员,导致专案组在2014年12月19日下午查出杨明辉19个违规办案问题并决定立案重新调查本案的决定不了了之-------。本害人向武汉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杨明辉干扰办案组成员办案的情况并要求调取2014年12月22日下午杨明辉背着现金到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办会议室干扰办案的视频录像和杨明辉与专案组成员的通话和短信息记录,但没有下文,不了了之-----
证据链条如下:
1、武汉站接被害人那辆从犯小辉开的黑色SUV车视频录像武汉站派出所已截图(未调取)
2、案发现场宴宾楼餐厅目击证人也是窝藏犯——餐厅女老板老公消失(未传唤)
3、伤情鉴定报告——受伤事实成立
4、主犯提供的被害人手写设备产权转让及违约合同,和视频录像——片段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5、德邦物流公司案发当日提货手续及张拥军与几名从犯办理提货的视频录像(未调取)
6、被害人案发当日通话记录——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在案发现场被打伤
7、主犯三人案发当日与从犯通话记录已调取(案卷里未附)
8、案发当日19时左右主犯和从犯送被害人到汉口站停车场的视频录像及主犯卢青那辆白色索纳塔和从犯小辉的那辆黑色SUV车从案发地开往汉口站沿途的视频录像(未调取)
被害人:17070239237
2016.05.29
附:伤情鉴定报告
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复查事项答复意见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新调查)
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复核事项答复意见书(维持武汉市公安局的信访复查决定)
因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为了避免打扰家人,故隐去真名。但被害人可向相关调查机构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
来电请致17070239237
杨明辉是通过下述手段掩盖本起绑 架 案犯罪事实、包庇罪犯的:
1、窜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串供、作伪证----编造谎言说案发当日案发现场青化路燕宾楼餐厅正常营业(实际没营业)、没有看到从犯(主犯花钱雇佣的凶手)存在、没有看到被害人被扣押和殴打;
2、对于能证明从犯(主犯花钱雇佣的凶手和窝藏犯)存在的视频录像都不予调取从而掩盖绑 架 案犯罪事实、包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劫持和哄骗被害人在武汉火车站3号停车场上车的视频录像未调取、犯罪嫌疑人到德邦物流公司武汉东西湖分理处非法提取货物的视频录像未调取、犯罪嫌疑人扣押被害人从武汉火车站到案发地的行车视频录像未调取及案发地到汉口火车站的行车视频录像未调取,以此制造假象;
3、并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犯罪分子(从犯和窝藏犯和作伪证的窝藏犯家属)逃逸以至于案情无法查证;
上述三种违规办案行为导致本起恶性刑事绑 架 案 案情变得扑簌迷离,被杨明辉无故拖延半年后以证据链模糊为借口不予立案;
即便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和被害人100万的医疗设备被抢劫两条证据已构成立案标准,杨明辉还是伙同青化所曲解法律,不予立案,以此包庇犯罪分子,导致参与本起刑事绑 架 案的十几名凶犯---武汉和佳木斯两地的刑满释放人员和地痞流氓至今逍遥法外、危害社会;同时令被害人的悲惨遭遇和经济损失雪上加霜。
杨明辉和其同组的警察邓强于2014年3月7日下午在青化路派出所对被害人进行录笔录时,亲口告知被害人青化路社区2014年1月和2月共发生了5起绑 架 案和非法拘禁案,其中一例被害人被犯罪分子用绳子绑起来殴打,罪犯已抓获到看守所,但这几起案件均不了了之了-------
青化所警察杨明辉违反法制规定办案具体表现在:
1、办案拖延 :杨明辉对于武汉站派出所2014年1月22日移交过来的本起案件拖延6个月不予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作伪证,从犯及窝藏犯(目击证人)和做伪证的窝藏犯(目击证人)家属及餐厅女服务员逃逸。
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违反《现场勘查检验程序规定》:
未按规定申请分局刑侦部门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检验;
未进行现场录音、录像;
未让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及目击证人照片;
未就作案地点、时间、动机、目的,进行分析;
未进一步扩大侦查方向和范围。
杨明辉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检验违规,未让被害人辨认窝藏犯(目击证人)的照片,对于被害人多次指正并要求传唤窝藏犯(目击证人)并辨认目击证人照片的诉求不予理踩,故意将窝藏犯家属及餐厅女服务员当作目击 证人,编造案发当日餐厅正常营业没有从犯存在且被害人没有被打伤的谎言,并将这条违反法定程序编造的虚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规定,借此包庇真凶。
3、杨明辉窜通罪犯及罪犯家属串供、作伪证说“案发当日餐厅正常营业被害人没有被打伤没有从犯存在”的目的是用以掩盖犯罪事实、包庇真凶,
4、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14年4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主犯之一)张拥军已在青化所供认犯罪事实,但杨明辉未采取强制措施和进一步调查,也未上报青山分局进行立案。
5、对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不查证(证明从犯存在的行车视频录像和物流公司提货视频录像不查证)
6、隐匿证据(杨明辉对于其申请调取的案发当日主犯与从犯的通话记录证明从犯存在的关键证据隐匿不报,以此包庇从犯的存在)
7、对涉案货物未进行扣押,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8、放行涉案货物,2014年5月中旬在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已经出来显示受伤事实成立杨明辉也承诺马上立案的情况下,2014年5月27日左右杨明辉违反办案规定到犯罪嫌疑人卢青家里 问讯后不到3天的时间杨明辉就放行了涉案货物,对于2014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主犯)卢青、张拥军、郭爱雄三人到武汉德邦物流公司东西湖分理处强行提取货物的行为,被害人再三向杨明辉申请其到场干预,但杨明辉未到场干预,导致这台货物至今下落不明。
9、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泄漏办案信息。
杨明辉违反《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所有执法活动必须在安装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杨明辉问讯犯罪嫌疑人(主犯)三人时未在青化所办案区讯问室依法及时开展讯问, 而是自2014年5月份开始到主犯住所讯问,这种不规范执法为杨明辉制造冤假错案提供了土壤。
杨明辉还通过他自己的线人私下频繁与罪犯接触,杨明辉在2014年7月初与被害人通电话时亲口所讲。
杨明辉在青化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被害人向青山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私下单独会见窝藏犯及其家属,泄漏办案信息阻碍办案。2014年12月29日下午杨明辉在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办亲口所讲。
10、杨明辉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犯罪嫌疑人(从犯、窝藏犯、作伪证的窝藏犯家属及餐厅女服务员)逃逸,阻碍案情侦破。
11、 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非法拘禁罪法理不清,错将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和轻微伤作为非法拘禁立案的必要条件,借口说本案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只有6小时且伤情鉴定报告结果只是受伤事实成立没有达轻微伤,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从而包庇罪犯不予立案。
而实际上《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概念混淆:
《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司法解释: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 架 罪定罪处罚。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非法拘禁被害人6小时并揪结来自佳木斯和武汉两地的刑满释放人员十几人异地结伙作案共同犯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并以之前主犯向被害人支付的30万元货款且尾款70万元拒绝支付给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将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设备无条件转让给他们,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过大,参与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为索取非法债务70万而扣押、拘禁被害人,按照《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和绑 架 罪的司法解释,已构成绑 架 罪。
青化所警察杨明辉和青化所却轻描淡写地以杨明辉违反法制规定办案的调查结论、错误地适用法律条款,掩盖十几人参与的恶性绑 架 案犯罪事实,包庇罪犯;本案至今不了了之,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涉案医疗设备下落不明。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刑事诉讼法
4、刑法
5、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2014年最新信访条例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8、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9、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1、《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被害人 电话:17070239237
2016年5月29日
附: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复议决定书
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青化路派出所不予立案决定书
因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为了避免打扰家人,故隐去真名。但被害人可向相关调查机构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
来电请致17070239237
被害人于2014年5月2日开始在武汉市上仿近一年,历经青化路派出所违规办案和不予立案;青山区公安分局的法制复议---未经调查核实就维持不予立案;青山公安分局信访调查的敷衍---维持不予立案;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复查---查出问题责成青山公安分局立案调查,青山公安分局推诿、拖延;武汉市公安局信访复查调查程序空转;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复核调查程序空转。
被害人向各级公安机关申请办案信息公开,均以各种理由被拒绝。
被害人向青山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检察院未经严格审查即作出维持青化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且检务办案 信息不向被害人公开。
被害人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的立案监督行政复议过去半年了至今无任何回复--------
被害人于2016年2月初向中 纪 委反映杨明辉的违规违纪问题,中 纪 委已受理并逐级转到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武汉市公安局纪委 工作人员2016年5月初电话回复被害人,以“武汉市公安局纪委向杨明辉本人了解情况,杨明辉自己说他没有违规办案”为由,敷衍中 纪 委转办的对“杨明辉违规违纪问题的案件”调查、并进行包庇,草率收场。
被害人经历了绑 架 案的痛苦和羞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又历经湖北省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层层包庇,并遭受潜在的威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求助,讨回公道,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被害人:17070239237
2016.05.29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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