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荒唐!!不要还钱就要破产!
真荒唐!!不要还钱就要破产!
真荒唐!不要还钱就要破产
——资产上亿的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因37万元债务被甘肃陇南中院强行宣告破产
众所周知: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 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 律制 度。
破产的意义,是对于资不抵债或生存无望的企业尽快清算还债,避免损失扩大,尽量保护或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利 用破产制 度,以破 坏企业生存为目的恶意破产,却在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大力支持下,大行其道,严重危害当地民营企业的生存。
2005年年底,经徽县县政 府招商引资,为建设徽县洛河水电站而成 立徽县永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永洛公 司),该水电站项目经陇南市发 改 委和徽县发 改 委批准,电站总装机容量为8000千瓦,经测算水电站投入运行后,多年平均发电量为3473万千瓦时,这样规模的水电站在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是唯一一座,将对当地的发展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该企业在投资近亿 元的水电站即将建成投产之际,却因一笔37万元债务引发法 院宣告其破产,使该企业陷入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之中,眼看着一步步走向死亡。
37万元债务,是由永洛公 司股东之间因产生矛盾而引发。公 司设立之初因投资建设水电站,各股东均与公 司有资金往来,有投资也有借款。期间,因资金使用问题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股东之一刘某要求重新分配股权,并声称如果不增加她的股份就要让水电站建不成!2012年,刘某之 子李某首先提起诉 讼,要求永洛公 司返还其为公 司代垫的资金款项,经过陇南中院一审及甘肃高院二审终审,判 决永洛公 司向李某返还不当得利370177.92元。
判 决生效后,李某并未申请执行,而是于2013年12月2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永洛公 司破产。
2013年12月10日,永洛公 司及时向陇南中院提出《异 议书》,提出了不存在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更不存在资不抵债并提交了资产负债表,此时公 司资产为9040万元。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 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照破产法定程序,法 院应当对企业进行审 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是否存在无法存活或无力挽救的情况,是否可以重组或和解。但令人震 惊的是,陇南中院竟然于2014年1月23日,直接作出了(2014)陇民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永洛公 司破产清算!
在法 院一再催促下,永洛公 司的两大债权人陇南市农业发展银 行和承建方陇南市隆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无奈之下只好向法 院申报债权。但既便如此,企业资产仍远比负债大。并且,陇南市农业发展银 行和承建方陇南市隆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均认为永洛公 司的负债为良性负债,并强烈反 对永洛公 司被陇南法 院违法强 制破产。
期间,永洛公 司发现陇南中院在本次破产 案中的种种卑劣的不法行为:
1、本案未经任何执行程序,在还没有确认永洛公 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就直接进入到破产程序;
2、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宣告破产,当发现其严重违法后又匆匆作出补正裁定,将“宣告破产”改为“受理破产申请”;
3、就在陇南中院“宣告破产”至今,时隔800多天后仍给债务人无任何送达手续;
4、无任何公告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
5、干预破产管理人的法定程序,阻扰破产管理人意欲进行重组、和解;
6、未经评估程序,径直要求以资抵债。
经过永洛公 司不断地上 访、申 诉和抗争,陇南中院于2014年4月补立执行案 件,并于2014年9月26日,下裁定将“宣告破产”补正为“受理破产申请”。
为制止破产程序,永洛公 司2015年12月15日主动与陇南中院执行局联 系,要求清偿李某37万元债权,执行局表示欢迎并提 供了打款账户。2015年12月24日,永洛公 司将所有欠款370177.92元如数打入法 院指定账户。
依据法 律规定,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欠款打入法 院指定账户视为当事人履行了偿债义务,自此,双方债权债务消灭。而作为破产申请人李某,因其债权消灭,也丧失了破产申请人资格。而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系未确权债权,因此,没有了破产申请人,破产程序必然终结!
但是,事情的发展远没有想像中那么顺理成章,陇南中院收到执行款后,一反常态,拒不终结破产程序,并声称是申请人李某不同意收取执行款,也不同意终结破产程序。
一个中级法 院,是否终结破产程序不依据法 律和事实来判断,而是依据某当事人的态度来决定,完全丧失了客观公 正的立场,其中原委,不言而喻!
一个破产申请人,不愿收取执行款,却执意要将破产进行到底,其不法目的,不死昭然若揭了吗?!
一个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负债,但是这种企业的合理负债却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大做文章,徽县政 府也明知价值近亿 元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将会对本县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发展,但却苦于级别太低无力保护。而陇南中院却罔顾国 家和人 民的利益,滥用强大的公权力,让严肃的法 律成为了其徇私枉法的工具,难道司法改 革的曙光永远无法照耀到陇南大地吗?实在令人费解!
法,是善良与公 正之术!期待在亿万的关注下,全国人 民多么期盼让法 律的阳光驱走所有的乌云,为民营企业留出一片蓝天……
我们不经要问:陇南中院的赵江越为什么这么牛?
赵江越,何许人也?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三庭庭长。
赵江越,把李某与公 司之间的财务报账问题,硬做成了“不当得利”的案 件。为什么?
赵江越,面对公 司提出:贷 款到账之初,李某分别借走50.53万元、47万元、10.2万元共三笔,合计107.72万元,至今没有给公 司财务报账的事实,不采纳公 司提出的相关证据,确以“无相应证据证明为由”不予采信。判 决公 司欠李某37万元钱而告终。这是为什么?
(赵江越审理此案时,任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二庭副庭长)
判 决生效后,李某并未申请执行,而是于2013年12月2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永洛公 司破产。赵江越不顾公 司,于2013年12月10日,提交给他的《异 议书》和证据,该资料说明公 司不存在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更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并提 供了资产负债表,此时公 司资产为9040万元。赵江越不按照法 律规定、不履行法 律程序火速宣告永洛公 司破产,裁定内容为“宣告被申请人徽县永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破产清算、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这又是为什么?
(赵江越宣告永洛公 司破产时,任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三庭庭长)
赵江越,把公 司内部的财务报账问题,硬做成了“不当得利”的案 件。这,为了什么?
赵江越,利 用这“37万”的所谓“债务”,硬要把永洛公 司宣告破产。这,是为了什么?
赵江越,对破产 案未经执行程序,没有经过合法流程的审理过程,就火急火燎地宣告近亿 元的公 司破产。这,又是为了什么?
赵江越作为庭长、主审法 官,自己亲自审理的案 件,明知互负债务,且远大于37万,却火速宣布永洛公 司破产。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赵江越,利 用“37”万案 件的生效,就把一个正常运行的民营企业宣告破产,让一个好好进展的“政 府招商引资项目”被 迫停工、造成巨额社 会经济损失。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尤其是在司法改 革的大好形势下,赵江越还这样胆大妄为,我行我素,到底让我们怎样理解?
为什么轰轰烈烈的司法改 革对这些地方却一点都触动不了?为什么???
到底有没有法 律???
到底有没有公 正???
天,到底有多高???
喊 冤,要喊多大声音,上天才能听见?!!!
徽县永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张建熙
email:hxylsd@163.com
二O一六年六 月十六日
注:
破产裁定书查询地址: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fc92547-465c-4196-a776-8b337ba0830b&KeyWord=张建熙
——资产上亿的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因37万元债务被甘肃陇南中院强行宣告破产
众所周知: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 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 律制 度。
破产的意义,是对于资不抵债或生存无望的企业尽快清算还债,避免损失扩大,尽量保护或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利 用破产制 度,以破 坏企业生存为目的恶意破产,却在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大力支持下,大行其道,严重危害当地民营企业的生存。
2005年年底,经徽县县政 府招商引资,为建设徽县洛河水电站而成 立徽县永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永洛公 司),该水电站项目经陇南市发 改 委和徽县发 改 委批准,电站总装机容量为8000千瓦,经测算水电站投入运行后,多年平均发电量为3473万千瓦时,这样规模的水电站在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是唯一一座,将对当地的发展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该企业在投资近亿 元的水电站即将建成投产之际,却因一笔37万元债务引发法 院宣告其破产,使该企业陷入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之中,眼看着一步步走向死亡。
37万元债务,是由永洛公 司股东之间因产生矛盾而引发。公 司设立之初因投资建设水电站,各股东均与公 司有资金往来,有投资也有借款。期间,因资金使用问题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股东之一刘某要求重新分配股权,并声称如果不增加她的股份就要让水电站建不成!2012年,刘某之 子李某首先提起诉 讼,要求永洛公 司返还其为公 司代垫的资金款项,经过陇南中院一审及甘肃高院二审终审,判 决永洛公 司向李某返还不当得利370177.92元。
判 决生效后,李某并未申请执行,而是于2013年12月2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永洛公 司破产。
2013年12月10日,永洛公 司及时向陇南中院提出《异 议书》,提出了不存在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更不存在资不抵债并提交了资产负债表,此时公 司资产为9040万元。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 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照破产法定程序,法 院应当对企业进行审 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是否存在无法存活或无力挽救的情况,是否可以重组或和解。但令人震 惊的是,陇南中院竟然于2014年1月23日,直接作出了(2014)陇民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永洛公 司破产清算!
在法 院一再催促下,永洛公 司的两大债权人陇南市农业发展银 行和承建方陇南市隆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无奈之下只好向法 院申报债权。但既便如此,企业资产仍远比负债大。并且,陇南市农业发展银 行和承建方陇南市隆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均认为永洛公 司的负债为良性负债,并强烈反 对永洛公 司被陇南法 院违法强 制破产。
期间,永洛公 司发现陇南中院在本次破产 案中的种种卑劣的不法行为:
1、本案未经任何执行程序,在还没有确认永洛公 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就直接进入到破产程序;
2、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宣告破产,当发现其严重违法后又匆匆作出补正裁定,将“宣告破产”改为“受理破产申请”;
3、就在陇南中院“宣告破产”至今,时隔800多天后仍给债务人无任何送达手续;
4、无任何公告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
5、干预破产管理人的法定程序,阻扰破产管理人意欲进行重组、和解;
6、未经评估程序,径直要求以资抵债。
经过永洛公 司不断地上 访、申 诉和抗争,陇南中院于2014年4月补立执行案 件,并于2014年9月26日,下裁定将“宣告破产”补正为“受理破产申请”。
为制止破产程序,永洛公 司2015年12月15日主动与陇南中院执行局联 系,要求清偿李某37万元债权,执行局表示欢迎并提 供了打款账户。2015年12月24日,永洛公 司将所有欠款370177.92元如数打入法 院指定账户。
依据法 律规定,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欠款打入法 院指定账户视为当事人履行了偿债义务,自此,双方债权债务消灭。而作为破产申请人李某,因其债权消灭,也丧失了破产申请人资格。而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系未确权债权,因此,没有了破产申请人,破产程序必然终结!
但是,事情的发展远没有想像中那么顺理成章,陇南中院收到执行款后,一反常态,拒不终结破产程序,并声称是申请人李某不同意收取执行款,也不同意终结破产程序。
一个中级法 院,是否终结破产程序不依据法 律和事实来判断,而是依据某当事人的态度来决定,完全丧失了客观公 正的立场,其中原委,不言而喻!
一个破产申请人,不愿收取执行款,却执意要将破产进行到底,其不法目的,不死昭然若揭了吗?!
一个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负债,但是这种企业的合理负债却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大做文章,徽县政 府也明知价值近亿 元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将会对本县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发展,但却苦于级别太低无力保护。而陇南中院却罔顾国 家和人 民的利益,滥用强大的公权力,让严肃的法 律成为了其徇私枉法的工具,难道司法改 革的曙光永远无法照耀到陇南大地吗?实在令人费解!
法,是善良与公 正之术!期待在亿万的关注下,全国人 民多么期盼让法 律的阳光驱走所有的乌云,为民营企业留出一片蓝天……
我们不经要问:陇南中院的赵江越为什么这么牛?
赵江越,何许人也?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三庭庭长。
赵江越,把李某与公 司之间的财务报账问题,硬做成了“不当得利”的案 件。为什么?
赵江越,面对公 司提出:贷 款到账之初,李某分别借走50.53万元、47万元、10.2万元共三笔,合计107.72万元,至今没有给公 司财务报账的事实,不采纳公 司提出的相关证据,确以“无相应证据证明为由”不予采信。判 决公 司欠李某37万元钱而告终。这是为什么?
(赵江越审理此案时,任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二庭副庭长)
判 决生效后,李某并未申请执行,而是于2013年12月2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永洛公 司破产。赵江越不顾公 司,于2013年12月10日,提交给他的《异 议书》和证据,该资料说明公 司不存在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更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并提 供了资产负债表,此时公 司资产为9040万元。赵江越不按照法 律规定、不履行法 律程序火速宣告永洛公 司破产,裁定内容为“宣告被申请人徽县永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破产清算、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这又是为什么?
(赵江越宣告永洛公 司破产时,任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三庭庭长)
赵江越,把公 司内部的财务报账问题,硬做成了“不当得利”的案 件。这,为了什么?
赵江越,利 用这“37万”的所谓“债务”,硬要把永洛公 司宣告破产。这,是为了什么?
赵江越,对破产 案未经执行程序,没有经过合法流程的审理过程,就火急火燎地宣告近亿 元的公 司破产。这,又是为了什么?
赵江越作为庭长、主审法 官,自己亲自审理的案 件,明知互负债务,且远大于37万,却火速宣布永洛公 司破产。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赵江越,利 用“37”万案 件的生效,就把一个正常运行的民营企业宣告破产,让一个好好进展的“政 府招商引资项目”被 迫停工、造成巨额社 会经济损失。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尤其是在司法改 革的大好形势下,赵江越还这样胆大妄为,我行我素,到底让我们怎样理解?
为什么轰轰烈烈的司法改 革对这些地方却一点都触动不了?为什么???
到底有没有法 律???
到底有没有公 正???
天,到底有多高???
喊 冤,要喊多大声音,上天才能听见?!!!
徽县永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张建熙
email:hxylsd@163.com
二O一六年六 月十六日
注:
破产裁定书查询地址: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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