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
中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
控 告书 (登网稿)
中 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政 府同
哈市、阿城区两级法 院联手残 害百 姓!
(一)
阿城区政 府用暴 力违法强 拆控 告人
承租的村砖厂 补偿款6年未给分文
2003年秋,阿城区政 府在对外招商中,将控 告人即本案原告招去承租经营该区民合村砖厂,租期为10年。合同履行到20О8年,被告修筑开发区道路,从砖厂院内穿过,需征用砖厂所占的土地。被告未依法与控 告人“订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制 作有关此拆 迁的相关法 律文书,也未履行有关“强 制”的任何法定程序,在国 办 发(2010)第15号“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 制拆 迁”的紧急指令下达37日后,出动公 安警 察,对控 告人所承租经营的民合村制砖厂,实施了暴 力强 拆。
强 拆中,原告所有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遭到毁坏;人,遭到殴 打、关 押……
强 拆后,控 告人对有关人的违法责任放弃了追究,仅依照行政诉 讼法第67条之规定,就损失补偿事宜,要求被告依法给予解决,因被告一直不承认拆的违法,6年过去,补偿款至今未给分文——“人 民”政 府?
(二)
哈市中院的眼里哪还有法?
原告承租经营的阿城区民合村制砖厂,被强 拆后,曾4次向市、区两级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均遭拒绝。
2014年11月21日,原告第5次向哈市中院提交了诉阿城区政 府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 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16个7日后行政庭电 话通知:准予立案,指定阿城院管辖。原告当即提出管辖异 议,相继4次分别在该院行政庭长信 访接待日提交了管辖异 议申请书,给的答复都是:“回去听电 话”。
在此期间,原告曾就管辖异 议2次报请中院有关领 导。
出乎意料的是:20个7日后的4月6日,阿城院电 话令:到院办 理立案手续。
原告见“异地”无望,断定:中院有关人与被告阿城区政 府背后定隐藏着一个极大的不可告人的秘密——利益链条!则特求助一省人 大代 表,就此请求用“直通车”呈信给省人 大和高院领 导……
迫于无奈,4月29日去阿城院交了费。
由此看出,哈市中院法 官的权就是比法大:几次申请立案连遭拒绝、应7日内立案,20个7日未果、应指定异地管辖且5次请求硬指定本地、长时间超审限,原告多次上 访屁用未顶!
控 告人认为,哈市中院如此无视和践 踏法 律,残 害当事人,原因唯有一条:在受案时已承诺被告阿城区王文力政 府——由阿城法 院管辖,并由其作枉法裁判!
可见,在哈市中院眼里根本就没有法!
(三)
阿城区法 院故意作枉法裁判!
2015年3月12日,哈市中院将控 告人诉阿城区政 府违法强 拆其承租经营的民合村砖厂一案,移交阿城法 院管辖。阿城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裁定,称:“原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起诉”。
控 告人认为,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
1、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
原告的诉求是:确认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经庭审调 查和举证质证,证实:(1)原告的合同在履行中;(2)原告所有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强 拆中遭到毁坏;(3)被告此行政行为未制 作法 律文书;(4)被告对作出此行政行为未提 供任何相关有效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5)被告对此行政行为系其所为供认不讳。
上述铁的事实证明:被告此强 拆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可是,阿城法 院在裁定书中,对原告唯一的诉求竟未作阐述,也未作裁定——丢漏了整个判项,显然,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规避被告的违法事实。
2、违背事实,蔑视法 律
在裁定书中,对原告具备诉 讼主体资格和不超过诉 讼时效的事实,阐述的十分清楚。可是,虽然对原告为啥不具备主体资格和依据什么说超过了诉 讼时效,只字未提,但却作出了“原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的裁定。
控 告人认为,阿城院实为是对法 律的蔑视。被告对控 告人用暴 力实施行政违法强 拆,属于犯罪行为;对其应给予的损失补赔偿故意拖延,长期不依法予以解决,原告根本不超过诉 讼时效。今被告和阿城区法 院共同用“超过诉 讼时效”一词对受 害 人!欲以此硬抵赖不予补偿,此主张等同于:政 府可用随意杀砍百 姓,百 姓不可以向政 府“讨要包镇痛片”!请问被告和阿城区法 院;那还能是人 民的政 府吗?
3、枉法裁判,践 踏法 律
裁定书中,对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原告系被告强 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唯一最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的人、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 利,不超过诉 讼时效等相关事实,均阐述得再清楚不过。然而,在裁定时故意违背事实与法 律,称“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可是,对怎么不适格、要适什么格?和是在什么情况下、怎么超过的诉 讼时效的事实,以及法 律依据,应作阐述而未作,最终竟执 法 犯 法,故意作出了与事实和法 律完全相反的裁定——枉法裁判!
此“裁判”的出笼并不奇怪:阿城区原区长、现任区委书 记王文力,王对本区法 院主管行政庭的邵付院长,没看他是否称职,只看重了他爸是阿城首富、上市公 司董事长,对邵违规破格提拔,三年连升几级,今院长空缺,邵为保王文力政 府涉嫌刑事犯罪免受追诉和追究,固然不能判王文力政 府违法!
综上,控 告人认为,此案可为是:建 国以来,区级人 民政 府同市、区两级法 院联手欺民害民最为突出的一典型案例、中 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此案凸显了社 会的不公,并充分暴 露和证明了:在阿城区“权大于法”,实为无“法”,王文力的嘴就是法,阿城区政 府是王文力的政 府,阿城区法 院是王文力的法 院,阿城区是王文力的天下!
刑法第33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
控 告人认为,对哈市中院和阿城院在本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应依法予以追诉和追究。特此控 告。
控告人:韩涛 电话:18945341116
身份证号:232325193704160216
2016年8月18日
报送:国家(省市)人大、中央(省市)纪监委、国家(省市)法院纪监委
抄送:哈市、阿城区法院,有关新闻单位、网站
中 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政 府同
哈市、阿城区两级法 院联手残 害百 姓!
(一)
阿城区政 府用暴 力违法强 拆控 告人
承租的村砖厂 补偿款6年未给分文
2003年秋,阿城区政 府在对外招商中,将控 告人即本案原告招去承租经营该区民合村砖厂,租期为10年。合同履行到20О8年,被告修筑开发区道路,从砖厂院内穿过,需征用砖厂所占的土地。被告未依法与控 告人“订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制 作有关此拆 迁的相关法 律文书,也未履行有关“强 制”的任何法定程序,在国 办 发(2010)第15号“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 制拆 迁”的紧急指令下达37日后,出动公 安警 察,对控 告人所承租经营的民合村制砖厂,实施了暴 力强 拆。
强 拆中,原告所有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遭到毁坏;人,遭到殴 打、关 押……
强 拆后,控 告人对有关人的违法责任放弃了追究,仅依照行政诉 讼法第67条之规定,就损失补偿事宜,要求被告依法给予解决,因被告一直不承认拆的违法,6年过去,补偿款至今未给分文——“人 民”政 府?
(二)
哈市中院的眼里哪还有法?
原告承租经营的阿城区民合村制砖厂,被强 拆后,曾4次向市、区两级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均遭拒绝。
2014年11月21日,原告第5次向哈市中院提交了诉阿城区政 府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 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16个7日后行政庭电 话通知:准予立案,指定阿城院管辖。原告当即提出管辖异 议,相继4次分别在该院行政庭长信 访接待日提交了管辖异 议申请书,给的答复都是:“回去听电 话”。
在此期间,原告曾就管辖异 议2次报请中院有关领 导。
出乎意料的是:20个7日后的4月6日,阿城院电 话令:到院办 理立案手续。
原告见“异地”无望,断定:中院有关人与被告阿城区政 府背后定隐藏着一个极大的不可告人的秘密——利益链条!则特求助一省人 大代 表,就此请求用“直通车”呈信给省人 大和高院领 导……
迫于无奈,4月29日去阿城院交了费。
由此看出,哈市中院法 官的权就是比法大:几次申请立案连遭拒绝、应7日内立案,20个7日未果、应指定异地管辖且5次请求硬指定本地、长时间超审限,原告多次上 访屁用未顶!
控 告人认为,哈市中院如此无视和践 踏法 律,残 害当事人,原因唯有一条:在受案时已承诺被告阿城区王文力政 府——由阿城法 院管辖,并由其作枉法裁判!
可见,在哈市中院眼里根本就没有法!
(三)
阿城区法 院故意作枉法裁判!
2015年3月12日,哈市中院将控 告人诉阿城区政 府违法强 拆其承租经营的民合村砖厂一案,移交阿城法 院管辖。阿城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裁定,称:“原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起诉”。
控 告人认为,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
1、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
原告的诉求是:确认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经庭审调 查和举证质证,证实:(1)原告的合同在履行中;(2)原告所有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强 拆中遭到毁坏;(3)被告此行政行为未制 作法 律文书;(4)被告对作出此行政行为未提 供任何相关有效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5)被告对此行政行为系其所为供认不讳。
上述铁的事实证明:被告此强 拆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可是,阿城法 院在裁定书中,对原告唯一的诉求竟未作阐述,也未作裁定——丢漏了整个判项,显然,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规避被告的违法事实。
2、违背事实,蔑视法 律
在裁定书中,对原告具备诉 讼主体资格和不超过诉 讼时效的事实,阐述的十分清楚。可是,虽然对原告为啥不具备主体资格和依据什么说超过了诉 讼时效,只字未提,但却作出了“原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的裁定。
控 告人认为,阿城院实为是对法 律的蔑视。被告对控 告人用暴 力实施行政违法强 拆,属于犯罪行为;对其应给予的损失补赔偿故意拖延,长期不依法予以解决,原告根本不超过诉 讼时效。今被告和阿城区法 院共同用“超过诉 讼时效”一词对受 害 人!欲以此硬抵赖不予补偿,此主张等同于:政 府可用随意杀砍百 姓,百 姓不可以向政 府“讨要包镇痛片”!请问被告和阿城区法 院;那还能是人 民的政 府吗?
3、枉法裁判,践 踏法 律
裁定书中,对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原告系被告强 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唯一最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的人、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 利,不超过诉 讼时效等相关事实,均阐述得再清楚不过。然而,在裁定时故意违背事实与法 律,称“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可是,对怎么不适格、要适什么格?和是在什么情况下、怎么超过的诉 讼时效的事实,以及法 律依据,应作阐述而未作,最终竟执 法 犯 法,故意作出了与事实和法 律完全相反的裁定——枉法裁判!
此“裁判”的出笼并不奇怪:阿城区原区长、现任区委书 记王文力,王对本区法 院主管行政庭的邵付院长,没看他是否称职,只看重了他爸是阿城首富、上市公 司董事长,对邵违规破格提拔,三年连升几级,今院长空缺,邵为保王文力政 府涉嫌刑事犯罪免受追诉和追究,固然不能判王文力政 府违法!
综上,控 告人认为,此案可为是:建 国以来,区级人 民政 府同市、区两级法 院联手欺民害民最为突出的一典型案例、中 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此案凸显了社 会的不公,并充分暴 露和证明了:在阿城区“权大于法”,实为无“法”,王文力的嘴就是法,阿城区政 府是王文力的政 府,阿城区法 院是王文力的法 院,阿城区是王文力的天下!
刑法第33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
控 告人认为,对哈市中院和阿城院在本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应依法予以追诉和追究。特此控 告。
控告人:韩涛 电话:18945341116
身份证号:232325193704160216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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