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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全宝***投机倒把罪”错误判决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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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二 八月 23 2016, 09:10

敬请尊敬的全国司法工作者评论.
其理由:
一、我叫宁全宝,1955年5月24日出生于宝鸡市斗鸡台,于74年下乡到太白县李家沟村,78年招工到太白县物资局工作。
于80年春节成婚(妻系洛阳孟津非城镇户口)因物资局木材公 司为一系统,因80年初派我住王家楞木材组工作,因此我妻跟随我到王家楞乡靠一台缝纫机步入个体经营。随后又调我回住木材公 司物资局院内,我妻并在县城街道摆地摊卖布料、缝纫带徒、靠架子车早出晚归。在检 察院搜察扣 压我财产时,我妻师徒正在出摊。因此上述情况无人不知,有目共睹,足以说明我家一万四千五百余元的合法收入,并非为贪 污投机倒把受 贿所得!
二、我被县检 察院于89年10月9日收 审。捕前并非为公 司法人,随后被太白法 院按贪 污罪公 判我7年,经上诉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原判。太法并又按90年32号却又按投机倒把受 贿罪反复错判我4年,当法 院赵保国送我判 决书我说还要上诉赵:“宁全宝已经减您三年差不多就行了!”经再次上诉宝鸡中院最后还依然不尊重事实,不重视证据,经91年(宝市法刑)132号却于12月21日依据我被押超过两年仍按投机倒把受 贿罪,再次错判我两年六个月。
三、实际是:在物资体 制改 革提倡搞活经济政企分设的前题下:1988年高锦华承包经营太白县物资综合公 司,让我主管业 务任务落实到人。并且让我同沈建民张恒跑外的任务指标全年都为80万。规定我们跑外的任务不能在县境内进行,不能影响公 司门市部的销 售任务!
当时是市场经济的前题公 司高经会 议规定:上不封 顶,下不保 底,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工 资同利润挂钩的原则。被 迫人才调离流失,我曾经分别参加过陕、甘、川三省同全国物资协作大 会。对此情况经深入探讨研究为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只能走出去广交朋友。因此我同宝鸡有关物资部门、甘肃陇南物资贸易中心、洛阳 物资机电公 司建立起友好的业 务往来。因洛阳有我老岳家、有姑家、姨家想借力来为完成任务!由于相互配合工作开展都很顺利,使我们亏损的公 司很快扭亏为赢。就此让我出席宝鸡市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主管县长还为此给我一千元奖励!
事后我妻哥对我说他在广州能弄到进口车,因当时日产系列都很热,因此我同公 司高汇报经同意我和朱同时前往广州购车。到达广州台山朱同盛唐贸易公 司阮总得到联 系,随后朱对我说啥车都有让我通知公 司汇35万到指定账户,可款到阮方后阮同朱带我从台山经江门、恩平、又到开 平,我看到的却是一辆有八成新的丰田小霸王和用开的丰田面包8座!我感到上当受骗可款已汇 入!阮方承诺负责送车不让跟车,结果阮方挂假牌送车到公 司,高看是旧车当时就发了火!为不造成积压我又找关系卖给洛阳和商丘,在商丘秦对小霸王提出要回扣的事!经我同高汇报经同意成交,随后秦在临走时到我办公室撂给我二千元(含来提车的招待费)秦随时就跟车离去。为此造成损失一万五千元!随后高却又把 我告到检 察院对我住所进行搜 查,当时就扣 押我妻个体经营,自80年近10年期间在街道从事缝纫卖布料是有目共睹的合法收入一万四千五百余元的定活储蓄,当时就把我关 押到看 守 所展开外调,因此我就坦白了秦临走时撂给我的二千元。
真是无巧不成书,还是原在洛经我妻哥朱明武介绍同他洛铁天香贸易部高根群签订那10辆东风大货,我方按合同付给该部两万元订金的事,因事后又归口物资经营管理,为此高方就无经营资格给我方汇退款两次不成,就此我到洛阳处理此事。在此期间我同 居住老城区南关的我姑表弟刘同欣(孟津黄河链环钩厂)联 系,刘说他可以通 过洛阳外贸某某他哥能在北 京总参弄到有关材料。因此我就骑车把高部退给的两万元现金交付给刘。并又按刘的指意再给北 京总参补办五万五千元汇票,公 司派何东计送到洛阳交给我。依据当时国 家政 策公 司规定、提倡搞活经济、搞活流通,允许调剂余缺,因上车俩司机有刘带汇票随车去京提货,我在刘的住所等待。事后我在洛就地售后给公 司赢利四千余元,持刘给我方开据七万九千余元连本带利返回公 司报账,因此就形成了三角形的结算方式。市场经济我方在短短一周从中吃个“过水面”的经营方式怎能算我倒 卖 国 家计划管理物资同投机倒把犯罪混搅一团?这种开拓创新经营模式在我们物资部门也是屡见不鲜。
后因检 查机 关和工 商 局来洛找刘核查此事,刘却竟敢又说我没给他那两万元现金!刘在法庭上反而却说票是我让他开的!因此太白县法 院不重证据而是轻信口供对我反复错判从7年~4年,最后宝鸡中院还仍然不尊重事实,不重视证据,却仍按投机倒把受 贿罪再次错判我二年六个月,因此我被开除工职,让我欲哭无泪!
本案本属有人对我的满腹狐疑,捕风捉影,节外生枝,恰恰巧遇刘为保他的人际内 幕,顺水推舟栽脏陷害于我,以上开展这两笔任务,财务如没有法人的允许和签字,任何一笔款项都不可能随意支出!我被 捕前并非为判 决书所指控我为公 司负责人,我从未接受到任何任命和聘书,我不知 法 院判定我贪 污投机倒把受 贿罪的依据是什么?
为我当年不满10岁的儿子能够健康的成长,为了生存被 逼无奈于92年含 冤受 辱乞讨来到洛阳!我到洛阳随后还给省纪检委同太法赵根录去过材料,赵当年既是庭长也是我的审判长,给赵有句话:“不知在你的刀下错杀过多少无辜者!”因冤假错案给家庭和身心造成的伤害让我心寒!我这“劳 改释放犯”,只从失去工作的同时,也失去了在家庭应有的地位!
由于种种原因,02年9月我到太白北大街的一个傍晚同检 察院刘国方还聊到我的案情到结果,我问刘:你说我冤不冤?刘说:“冤,冤!”想起我为工作经历的艰难痛苦,得到的却是耻辱和冤 屈,落到的却是妻 离 子 散。因此造成我思虑过重精神失常一体多病,被儿子送到洛阳郊区一养老院依靠亲戚朋友接济生存。
综上所述,我请求政 府能明 镜高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改 革的历 史反复证明,事实是真 理的依据,实干是成就事业的必由之路,秉公办事,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讨回公 道,能使本案得到严肃和公 正,确保和维护社 会稳定和法 律的尊严,能够让我感受到法 律中 国的脉搏,渡过一个有尊严的年代!
上叙材料根据国 家近年来的有关政 策我已于2014年初就已经向太白政 法、宝鸡中院、人 大提起申 诉却推诿、石沉大海……!去年七月太白法 院又给我来电说:关于我的案是宝鸡中院判的,不让我再给太白去材料了,我才知每月给市人 大、政 法委、中院去的材料却都又逐级批转到了太白法 院!无奈下我当时就又向陕西省高院去材料,直到今年3月我电 话咨询却没立案!在法 治 国 家让我怎样理解司法的公 正!怎能体现法 律社 会的尊严!刘同欣究竟为保哪些人而陷害于我?因本案当年是震动太白山城的大案!因此现特向高院申请能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我以公 道!还冤者以清 白!还法 律以公 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我生命的结局!

申 诉 人:宁全宝(保)

电话:13937926668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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