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十四年诉讼追讨路漫漫,800余万工程款何时了
(转载)十四年诉讼追讨路漫漫,800余万工程款何时了
是利益在作怪,还是另有隐情?
疑惑?
这是一则罕见的历时十四年之久工程款纠纷的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重一审、重二审以及再申诉,现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目前该案件已经我国司法全套程序的审理与判决,不知何时能有一个最终的结果,如此辛酸的诉讼之路,使得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折磨。
当事人中天公司在1997年承包了上海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桥大厦的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杉联公司一直没按合同支付进度款,中天公司无奈下在工程快竣工时(2000年8月16日)将杉联公司告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杉联公司将中天公司强制清场,故中天公司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杉联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了上海市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该诉争工程的审价机构,光华事务所对诉争工程的图纸及技术核定单进行了核对,并且经过现场堪踏,组织了双方谈话后,确定工程界面,最终对诉争工程作出了《审价报告》。2002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审价报告》判令双方的工程合同解除,杉联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135982.61元及其相应利息。此后,杉联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本着能够尽快解决此次纠纷的原则,自愿减让100万,2005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以此作出了要求杉联公司支付7135982.61元工程款的判决。
可离奇而又耐人寻味的是,2年后,也就是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居然决定就此案发回重审。当时发回重审的理由仅仅是对《审价报告》的计费标准应按一类计费还是二类计费(两者差额仅40余万元),但在重审过程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重一审法院,并未围绕重审理由进行审理,而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方否定原终审判决所依据的《审价报告》,并且不考虑实际工程图纸已遗失及工程界面无法区分等实际情况,更是无视当时杉联公司在原审审价过程中对已完工程量已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不顾中天公司的坚决反对,一意孤行,委托了另一家名为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重新进行审价。大华事务所居然在无实际施工图纸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份与原审《审价报告》结论金额相反的审价结论。重一审法院则依据该不符事实的《审价报告》作出判决,中天公司不但无法取得700余万元的工程款,反而要返还杉联公司50余万元的所谓多收的工程款,另外还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此后,中天公司百般无奈只得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价,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收了审价费用押金后又不执行审价,2012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二审仅仅将中天公司的违约金部分调整为100万元进行了判决,其他未作变化。
依据如此不合常理的《审计报告》而作出的判决,显然无法令人心服口服。中天公司无法忍受如此显不符事实的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审查后,确发现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等法定重审的情形,并再一次发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而这第二次的重审法院依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我们不禁想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经历过该案件的重二审,能否完全公平公正负责的进行该案件的审理,能否将中天公司漫漫十四年讨薪之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更是给中天公司以及人民百姓一个公正公平并透明的审判和交代?
再次呼吁我们广大的并存在正义感的民众与媒体,监督我国审判机构,使其能真正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疑惑?
这是一则罕见的历时十四年之久工程款纠纷的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重一审、重二审以及再申诉,现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目前该案件已经我国司法全套程序的审理与判决,不知何时能有一个最终的结果,如此辛酸的诉讼之路,使得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折磨。
当事人中天公司在1997年承包了上海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新桥大厦的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杉联公司一直没按合同支付进度款,中天公司无奈下在工程快竣工时(2000年8月16日)将杉联公司告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杉联公司将中天公司强制清场,故中天公司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杉联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了上海市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该诉争工程的审价机构,光华事务所对诉争工程的图纸及技术核定单进行了核对,并且经过现场堪踏,组织了双方谈话后,确定工程界面,最终对诉争工程作出了《审价报告》。2002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审价报告》判令双方的工程合同解除,杉联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135982.61元及其相应利息。此后,杉联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本着能够尽快解决此次纠纷的原则,自愿减让100万,2005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以此作出了要求杉联公司支付7135982.61元工程款的判决。
可离奇而又耐人寻味的是,2年后,也就是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居然决定就此案发回重审。当时发回重审的理由仅仅是对《审价报告》的计费标准应按一类计费还是二类计费(两者差额仅40余万元),但在重审过程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重一审法院,并未围绕重审理由进行审理,而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方否定原终审判决所依据的《审价报告》,并且不考虑实际工程图纸已遗失及工程界面无法区分等实际情况,更是无视当时杉联公司在原审审价过程中对已完工程量已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不顾中天公司的坚决反对,一意孤行,委托了另一家名为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重新进行审价。大华事务所居然在无实际施工图纸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份与原审《审价报告》结论金额相反的审价结论。重一审法院则依据该不符事实的《审价报告》作出判决,中天公司不但无法取得700余万元的工程款,反而要返还杉联公司50余万元的所谓多收的工程款,另外还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此后,中天公司百般无奈只得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价,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收了审价费用押金后又不执行审价,2012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二审仅仅将中天公司的违约金部分调整为100万元进行了判决,其他未作变化。
依据如此不合常理的《审计报告》而作出的判决,显然无法令人心服口服。中天公司无法忍受如此显不符事实的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审查后,确发现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等法定重审的情形,并再一次发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而这第二次的重审法院依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我们不禁想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经历过该案件的重二审,能否完全公平公正负责的进行该案件的审理,能否将中天公司漫漫十四年讨薪之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更是给中天公司以及人民百姓一个公正公平并透明的审判和交代?
再次呼吁我们广大的并存在正义感的民众与媒体,监督我国审判机构,使其能真正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幸福的娃- 帖子数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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