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院违法裁决遭上诉 院长跑省高院上下“活动”
永州中院违法裁决遭上诉 院长跑省高院上下“活动”
闹得沸沸扬扬的湖南永州政 府生吞华湘公 司1个亿事 件,有了最新消息。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 司在永州“败走麦城”——诉市政 府案被永州市中级法 院一审判 决败诉后,华湘公 司不服而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据知情人透露,在湖南高院二审期间,永州中院罗重海院长却来到湖南高院上下“活动”,目的是想让省高院维持永州中院的一审判 决,彻底让华湘公 司告 状无门。
而网友提 供线索称,永州中院的枉法裁判案在“牵羊式”排队,永州似乎成了依法 治 国的法外之地。
行政行为侵权纠纷
永州中院违法支持适用仲裁
华湘公 司以7.1亿的价 格,竞得湖南永州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后,永州市政 府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地;公 司催促政 府交地,以便依约如期交纳后期土地出让金;而政 府却明知土地还处于“毛地”且不可能交地的情况下,反过来称公 司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以此为由适用仲裁条款撤销该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开发商1亿多元的保证金。
那么,适用<仲裁法>来撤销<地成交确认书>、没收保证金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2010]行他字第191号”<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说明华湘公 司与确认书的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之规定,<仲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纠纷;而永州政 府与华湘公 司在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情况下,却适用<仲裁法>来处理土地成交确认书,这显然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永州政 府适用<仲裁法>没收华湘公 司1亿 元的保证金是违法的。
其次,究竟谁在违约?
2015年1月16日,华湘公 司通 过公开招拍挂,以7.1亿多元的价 格,竞得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
1月21日,华湘公 司与永州市相关部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确认书第五条约定: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第六条约定: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署30日内缴付3亿 元土地款。
但确认书签订后,尽管经过华湘公 司的多次催促,但永州政 府却始终未交付土地。由于土地未交付,华湘公 司则也未在30日内缴付第二期3亿 元的土地款。然而在一个月后,永州政 府却适用仲裁程序解除了成交确认书、没收了1亿 元保证金。
著名律师雷志锋先生认为,保证金该不该没收,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土地已完成交付、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但在本事 件当中,永州市国土局始终未按<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规定,向华湘公 司交付土地。
为此,本事 件中实际且实质违约的,明显是政 府方。
而永州政 府违约在先、且在违法适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反过来没收民企的履约保证金,这还有王 法吗?
民企上诉至高院
中院院长明目张胆干预司法
2015年2月26日,永州政 府以华湘公 司到期未缴纳土地款为由向永州市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请求事项。
永州政 府申请仲裁的依据,是《土地成交确认书》第十条:“若在本成交确认书履行时产生争议,可向永州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为此,华湘公 司通 过咨询最高人 民法 院后得知,政 府部门因拍卖土地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适用仲裁条款的。
突然醒 悟的华湘公 司,立即向永州市中级法 院提起诉 讼,要求确认<土地成交确认书>中关于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但令人意外的是,永州中院居然对案 件不予受理。后华湘公 司经向湖南高院反映后,在高院的监 督下,永州中院才不得不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此案。
然而,永州中院在受理华湘公 司的起诉后,却在未向原告华湘公 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永州中院就于4月3日上午9:00开庭、并径直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015年4月3日中午,永州仲裁委在永州中院刚刚对华湘公 司作出的裁定书还没来得及送达、更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通知华湘公 司参加2015年4月7日上午9:00的开庭。
永州仲裁委4月7日对仲裁案开庭,次日的4月8日就匆匆作出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0218.836万元不予返还”。
紧接着,福建财富集 团、华湘公 司将永州市政 府等部门起诉至永州中院,请求法 院判 决确认永州政 府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返还1亿多元的保证金。
而永州中院则认为,福建财富和华湘公 司的诉 讼请求,已经为发生法 律效力的法 律文书所羁束;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和(永州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诉 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永州中院于2016年4月27日驳回了福建财富和华湘公 司的起诉。
福建财富、华湘公 司认为,永州中院支持非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适用<裁法>,是违法的;因此,两公 司将案 件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而在华湘公 司上诉后,永州中院罗重海院长却受永州市委领 导指使,亲自前往省高院“关心”案 件的审判,并上下活动,要求省高院维持永州中院的一审判 决。
永州仲裁委适用<仲裁法>处理<土地成交确认书>,已属于严重违法的错误裁判;而永州中院为了维护仲裁委的错误裁决,又启用了一个新的错误裁定去掩盖旧的错误;而罗重海院长到省高院“活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想让省高院也跟着错下去。
这是一路“黑”下去的节奏呀,真黑!
试想,如果罗院长的“阴 谋”得逞,那华湘公 司必将真正落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境地了!罗院长受人指使,如此明目张胆地干预司法,相关监 督部门能看得见吗?
枉法裁判多如牛毛
“牵羊式”错案在永州中院排队
网友称,永州中院对华湘公 司案的违法裁判还不是最严重的,该院的枉法裁判案说都说不完,似乎在“牵羊式”排队。
说到永州中院的枉法裁判,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唐慧案”。该案一波三折,轰动全国。
永州中院在“唐慧案”中,因其多次作出偏离法 治轨道的判 决而受到公 众舆 论的批 评:唐慧因其女儿被诱骗,她多方控 告和上 访。永州中院先是为了迎合唐慧意愿让她息访,判了多人死刑,舆 论批 评永州中院以牺牲公 正换取“维 稳”。
后来唐慧将让她蒙 冤的劳 教委告到永州中院,却被永州中院驳回,所幸湖南省高院纠正了永州中院的错误判 决,才让唐慧获得了赔偿、寻回了公 道。
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慧案”的舆 论之声渐渐冷却,怎料又曝出一起比“唐慧案”更为荒唐的司法案 件:该市道县法 院和永州中院两审判定,一个名为“黄相斌”的国 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返还一名叫杨 军玉的人到公 安局非法“捞人”的51万元费用,被以侵占罪判 刑2年,并被 判定返还51万元!
某著名时政评论员透露:在可公开查证的资料中,这是中 国首例通 过司法判 决形式,确认用巨额款项到公 安局为刑事案 件“捞人”的行为受到法 律保护。资深法 律人 士认为,“无论从政 治角度还是法 治角度而言,永州法 院此举不仅自打耳光,且其荒诞性和恶劣性远超唐慧案。”
杨 军玉筹资百万巨款到公 安机 关“捞人”,这种行为用脚趾头“思考”都知道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然而,永州中院院长罗重海却有自己的“高见”,他在回答某媒体人关于花百万巨资“捞人”是否违法的问题时说:“100万元找关系放人,也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行为,所以判定要保护这笔钱是有理由的。”
网友称,罗重海这个中级人 民法 院院院长,居然说出了连法盲也不会说出的话,稍有点法 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杨 军玉拿百万巨款“捞人”,钱没出手只能算是其不轨之图;钱出了手,则意味着公 安机 关的办案人员或领 导收了钱,这无疑是一种司法腐 败行为。
司法腐 败枉法裁判,在永州中院似乎属于十分正常的事,其中王 春华案,也算是该院的一个典型了。
严重损害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 司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王 春华,曾被永州零陵区法 院判 刑21 年(实际执行14年),之后永州中院竟然将其改判成2年。
据王 春华的朋友透露,王 春华为了获得永州中院的轻判,花费了近千万元用于“打点”法 官,成为一个典型的司法腐 败和枉法判 决案例。
另外,永州中院在唐新军等4人的上诉案中,主审法 官所做的(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2号判 决,这又是一起别说经不起专 业人 士的分析,甚至经不起“法外汉”分析的枉法判 决案,唐新军等4人成了该判 决中的冤大头!
从唐慧案到百万巨资“捞人”案;从王 春华的职务侵占案,到唐新军等4人的上诉案,都深刻地折射 出永州中院的审判水平和司法良 知!一个又一个的不公 判 决和枉法裁判,是期盼感受到司法公 正的诉 讼人之痛;是民生民 意民情之痛,也是中 国 法 治和永州法 治之痛!
曾轰动全国的三法 官遭杀案,仍然没有让永州法 院深刻吸取教训,永州中院冤假错案迭出。
著名反 腐维 权人 士罗修云认为,如果说人 民法 院是社 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永州中院则是永州社 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尽管有的冤假错案会被上级法 院纠正,但毕竟几率低得可怜!这样的法 院不整顿,老百 姓情何以堪?公平公 正何处觅?
试问罗重海院长,永州中院被您弄得如此乌烟瘴气,您后悔过吗?痛心过吗?
据知情人透露,在湖南高院二审期间,永州中院罗重海院长却来到湖南高院上下“活动”,目的是想让省高院维持永州中院的一审判 决,彻底让华湘公 司告 状无门。
而网友提 供线索称,永州中院的枉法裁判案在“牵羊式”排队,永州似乎成了依法 治 国的法外之地。
行政行为侵权纠纷
永州中院违法支持适用仲裁
华湘公 司以7.1亿的价 格,竞得湖南永州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后,永州市政 府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地;公 司催促政 府交地,以便依约如期交纳后期土地出让金;而政 府却明知土地还处于“毛地”且不可能交地的情况下,反过来称公 司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以此为由适用仲裁条款撤销该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开发商1亿多元的保证金。
那么,适用<仲裁法>来撤销<地成交确认书>、没收保证金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2010]行他字第191号”<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说明华湘公 司与确认书的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之规定,<仲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纠纷;而永州政 府与华湘公 司在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情况下,却适用<仲裁法>来处理土地成交确认书,这显然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永州政 府适用<仲裁法>没收华湘公 司1亿 元的保证金是违法的。
其次,究竟谁在违约?
2015年1月16日,华湘公 司通 过公开招拍挂,以7.1亿多元的价 格,竞得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
1月21日,华湘公 司与永州市相关部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确认书第五条约定: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第六条约定: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署30日内缴付3亿 元土地款。
但确认书签订后,尽管经过华湘公 司的多次催促,但永州政 府却始终未交付土地。由于土地未交付,华湘公 司则也未在30日内缴付第二期3亿 元的土地款。然而在一个月后,永州政 府却适用仲裁程序解除了成交确认书、没收了1亿 元保证金。
著名律师雷志锋先生认为,保证金该不该没收,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土地已完成交付、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但在本事 件当中,永州市国土局始终未按<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规定,向华湘公 司交付土地。
为此,本事 件中实际且实质违约的,明显是政 府方。
而永州政 府违约在先、且在违法适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反过来没收民企的履约保证金,这还有王 法吗?
民企上诉至高院
中院院长明目张胆干预司法
2015年2月26日,永州政 府以华湘公 司到期未缴纳土地款为由向永州市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请求事项。
永州政 府申请仲裁的依据,是《土地成交确认书》第十条:“若在本成交确认书履行时产生争议,可向永州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为此,华湘公 司通 过咨询最高人 民法 院后得知,政 府部门因拍卖土地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适用仲裁条款的。
突然醒 悟的华湘公 司,立即向永州市中级法 院提起诉 讼,要求确认<土地成交确认书>中关于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但令人意外的是,永州中院居然对案 件不予受理。后华湘公 司经向湖南高院反映后,在高院的监 督下,永州中院才不得不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此案。
然而,永州中院在受理华湘公 司的起诉后,却在未向原告华湘公 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永州中院就于4月3日上午9:00开庭、并径直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015年4月3日中午,永州仲裁委在永州中院刚刚对华湘公 司作出的裁定书还没来得及送达、更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通知华湘公 司参加2015年4月7日上午9:00的开庭。
永州仲裁委4月7日对仲裁案开庭,次日的4月8日就匆匆作出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0218.836万元不予返还”。
紧接着,福建财富集 团、华湘公 司将永州市政 府等部门起诉至永州中院,请求法 院判 决确认永州政 府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返还1亿多元的保证金。
而永州中院则认为,福建财富和华湘公 司的诉 讼请求,已经为发生法 律效力的法 律文书所羁束;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和(永州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诉 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永州中院于2016年4月27日驳回了福建财富和华湘公 司的起诉。
福建财富、华湘公 司认为,永州中院支持非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适用<裁法>,是违法的;因此,两公 司将案 件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而在华湘公 司上诉后,永州中院罗重海院长却受永州市委领 导指使,亲自前往省高院“关心”案 件的审判,并上下活动,要求省高院维持永州中院的一审判 决。
永州仲裁委适用<仲裁法>处理<土地成交确认书>,已属于严重违法的错误裁判;而永州中院为了维护仲裁委的错误裁决,又启用了一个新的错误裁定去掩盖旧的错误;而罗重海院长到省高院“活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想让省高院也跟着错下去。
这是一路“黑”下去的节奏呀,真黑!
试想,如果罗院长的“阴 谋”得逞,那华湘公 司必将真正落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境地了!罗院长受人指使,如此明目张胆地干预司法,相关监 督部门能看得见吗?
枉法裁判多如牛毛
“牵羊式”错案在永州中院排队
网友称,永州中院对华湘公 司案的违法裁判还不是最严重的,该院的枉法裁判案说都说不完,似乎在“牵羊式”排队。
说到永州中院的枉法裁判,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唐慧案”。该案一波三折,轰动全国。
永州中院在“唐慧案”中,因其多次作出偏离法 治轨道的判 决而受到公 众舆 论的批 评:唐慧因其女儿被诱骗,她多方控 告和上 访。永州中院先是为了迎合唐慧意愿让她息访,判了多人死刑,舆 论批 评永州中院以牺牲公 正换取“维 稳”。
后来唐慧将让她蒙 冤的劳 教委告到永州中院,却被永州中院驳回,所幸湖南省高院纠正了永州中院的错误判 决,才让唐慧获得了赔偿、寻回了公 道。
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慧案”的舆 论之声渐渐冷却,怎料又曝出一起比“唐慧案”更为荒唐的司法案 件:该市道县法 院和永州中院两审判定,一个名为“黄相斌”的国 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返还一名叫杨 军玉的人到公 安局非法“捞人”的51万元费用,被以侵占罪判 刑2年,并被 判定返还51万元!
某著名时政评论员透露:在可公开查证的资料中,这是中 国首例通 过司法判 决形式,确认用巨额款项到公 安局为刑事案 件“捞人”的行为受到法 律保护。资深法 律人 士认为,“无论从政 治角度还是法 治角度而言,永州法 院此举不仅自打耳光,且其荒诞性和恶劣性远超唐慧案。”
杨 军玉筹资百万巨款到公 安机 关“捞人”,这种行为用脚趾头“思考”都知道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然而,永州中院院长罗重海却有自己的“高见”,他在回答某媒体人关于花百万巨资“捞人”是否违法的问题时说:“100万元找关系放人,也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行为,所以判定要保护这笔钱是有理由的。”
网友称,罗重海这个中级人 民法 院院院长,居然说出了连法盲也不会说出的话,稍有点法 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杨 军玉拿百万巨款“捞人”,钱没出手只能算是其不轨之图;钱出了手,则意味着公 安机 关的办案人员或领 导收了钱,这无疑是一种司法腐 败行为。
司法腐 败枉法裁判,在永州中院似乎属于十分正常的事,其中王 春华案,也算是该院的一个典型了。
严重损害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 司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王 春华,曾被永州零陵区法 院判 刑21 年(实际执行14年),之后永州中院竟然将其改判成2年。
据王 春华的朋友透露,王 春华为了获得永州中院的轻判,花费了近千万元用于“打点”法 官,成为一个典型的司法腐 败和枉法判 决案例。
另外,永州中院在唐新军等4人的上诉案中,主审法 官所做的(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2号判 决,这又是一起别说经不起专 业人 士的分析,甚至经不起“法外汉”分析的枉法判 决案,唐新军等4人成了该判 决中的冤大头!
从唐慧案到百万巨资“捞人”案;从王 春华的职务侵占案,到唐新军等4人的上诉案,都深刻地折射 出永州中院的审判水平和司法良 知!一个又一个的不公 判 决和枉法裁判,是期盼感受到司法公 正的诉 讼人之痛;是民生民 意民情之痛,也是中 国 法 治和永州法 治之痛!
曾轰动全国的三法 官遭杀案,仍然没有让永州法 院深刻吸取教训,永州中院冤假错案迭出。
著名反 腐维 权人 士罗修云认为,如果说人 民法 院是社 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永州中院则是永州社 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尽管有的冤假错案会被上级法 院纠正,但毕竟几率低得可怜!这样的法 院不整顿,老百 姓情何以堪?公平公 正何处觅?
试问罗重海院长,永州中院被您弄得如此乌烟瘴气,您后悔过吗?痛心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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