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县政府工程违法挂靠挪用中央财政资金须追究
海南澄迈县政府工程违法挂靠挪用中央财政资金须追究
特约记者
内容提要: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系中 央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应依法招投标,并对中 央财政资金进行严格监 管和使用。但目前资料显示,该项目在施工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资金使用方面存在拖 欠工程进度款和农 民 工工 资、政 府监 管不力和涉嫌挪用犯罪等问题,严重影响社 会稳定和政 府形象!任何与中 央的精神和法 律法规对 着 干的行为,都不能容忍,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实名举报控 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列如下:
实名控 告举报书
检 举控 告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队负责人):徐锡江,男,1959年7月9日出生,住北 京市通州区世纪星城84号楼402号。
电 话: 13911313059
代 理 人:北 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事由:
1、“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下称“本工程”)违法“挂靠”操作;
2、涉嫌挪用中 央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5200万元。
被控 告人:潘小 平,海南省第五届人 大代 表,瑞今投资控股公 司总裁、股东,盈涛水务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福地建设公 司的实际控 制人。电 话:18889973028
相关责任人:
杨思涛,海南省澄迈县县委书 记。
吉兆民,海南省澄迈县县长,县委副书 记。主持县政 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等工作。
郑芳平,县委常 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招标投标等。
涉案单位:
(一)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盈涛水务公 司”)
住所:海南省澄迈县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
法定代 表人:潘小 平
(二)广西建工集 团联合建设有限公 司(下称“广西建工公 司”,系出借建筑资质的企业)。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
法定代 表人:黄忠贤 电 话:0771-2816809
(三)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下称“福地建设公 司”)
住所:海南省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瑞城综合楼
法定代 表人:陈业涛,实际控 制人为潘小 平。
(四)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下称“瑞今投资控股公 司”)
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1604-1605
法定代 表人封林 控股股东潘小 平
(五)海南瑞景实业有限公 司(下称“海南瑞景公 司”)
住所: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瑞城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 表人:杨杰 ,实际控 制人为潘小 平。
事实及理由:据初步查明,本工程是为进一步改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收集率,改善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而申报并获海南省发改委批准(琼发改审批〔2013〕687号)的重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中 央预算内投资5400万元及澄迈县自筹等(琼发改审批〔2013〕1437号)。
2013年11月22日澄迈县发改委、澄迈县水务局和盈涛水务公 司以及相关投标单位,通 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广西建工公 司为中标施工单位;2013年12月17日,盈涛水务公 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建工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1)。但本工程虽名义上由广西建工公 司中标施工,而其仅被“挂靠”,福地建设公 司通 过借用广西建工公 司的资质,成为实际“中标”的施工单位,并与徐锡江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见证据2),再将本工程转包给了徐锡江组建的施工队施工。
《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徐锡江对本工程包工包料、包制 作、包安装、包机械(含进出场)、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脚手架、包管理费、包规费、包措施费、包利润等;同时双方对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约定:福地建设公 司收到盈涛水务公 司支付的进度款后,本段管线进度款的75%支付给徐锡江。福地建设公 司每月23日报送验工计价,待审核完成,政 府拨款后,福地建设公 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徐锡江支付工程款。……
2015年6 月20日徐锡江施工队按照福地建设公 司出具的“开工通知单”(见证据3),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开始施工。经过四个月的施工,徐锡江施工队已完成本工程部分管道基础、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沟槽支护、井室、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接口连接、管道铺设、沟槽回填压实等部分的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1)福地建设公 司领 取工程款后,不向徐锡江施工队支付工程进度款;2)盈涛水务公 司没有预先完成施工区域内用地审批手续并对当地农 民等相关权 利人进行补偿,施工区域农 民等相关权 利人阻拦施工;3)施工不具备所需的必备作业面等问题,导致徐锡江施工队艰难施工四个月后,于2015年9月27日被 迫无奈停工。
施工期间,徐锡江施工队于8月26日向盈涛水务公 司提报400万元工程进度款,县财政局实际给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2500万;9月18日施工队再向盈涛水务公 司提报1500万元,财政局给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2700万(分二笔拨付,分别为1900万元和800万元),两笔共计向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5200多万(刚好相当于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的数额),然后这笔钱又转给与本工程毫无关联的海南瑞景公 司账户并由其向徐锡江工程队支付工程款(见证据4)。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被如此挪用,令人震 惊!
根据签报及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量,徐锡江工程队已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合计23,157,680.15元,扣除已支付的221万多元,福地建设公 司尚欠徐锡江2094余万元(含垫付的资金和材料供货商建筑材料款)未付。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
潘小 平作为海南省第五届人 大代 表光环的企业家,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但他作为瑞今投资控股公 司总裁、股东,盈涛水务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福地建设公 司和海南瑞景公 司的实际控 制人,涉嫌全面操控违法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挪用的全过程,依法应予查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 国共 产党相关纪律条例,如下官 员亦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杨思涛,作为澄迈县县委书 记,对本工程牵涉的严重违法、腐 败问题,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同时,在徐锡江施工队向其报告本工程存在的上述严重问题后,仍不积极组 织处理、解决,长期消极对待,完全丧失了一个党 委书 记应有的政 治觉 悟和敏 感度,应对本工程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承担全面的责任。
吉兆民,作为县长,县委副书 记,主持县政 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等工作,对违法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被挪用,未尽监 管之责,导致出现严重违法和腐 败问题,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郑芳平,身为县委常 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招标投标,对本工程当中 出现的违法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被挪用,负有直接的责任,应予追究法 律责任;
总之,本工程从“挂靠”招投标,违法施工转包,监理故意“失察”,到挪用中 央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整个过程中,上述相关当事人均涉嫌触犯党 纪以及我 国刑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 律法规等严重问题,必须分别予以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实名检 举控 告人:徐锡江
2016年10月17日
证据说明
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三页)说明: 证据1中的“承包人”即本工程中标单位广西建工集 团联合建设有限公 司,才应当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仅出具三页主要合同条款。
证据2《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共九页,选发其中两页)说明:本应由广西建工集 团施工的本工程,通 过本分包合同,不仅挂靠单位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不以借用广西建工集 团的资质施工,却再次分包给了徐锡江工程队施工。
证据3开工通知单(共一页)说明:广西建工集 团公 司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自己不组 织施工,而要求挂靠单位福地建设公 司通知徐锡江施工。
证据4海南瑞景实业公 司的付 款凭证(仅选三页)说明:工程款本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即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给广西建工集 团公 司,但中 央财政专项拨付的建设资金却被挪用至与本项目毫无关联的海南瑞景实业有限公 司的账户,并由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内容提要: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系中 央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应依法招投标,并对中 央财政资金进行严格监 管和使用。但目前资料显示,该项目在施工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资金使用方面存在拖 欠工程进度款和农 民 工工 资、政 府监 管不力和涉嫌挪用犯罪等问题,严重影响社 会稳定和政 府形象!任何与中 央的精神和法 律法规对 着 干的行为,都不能容忍,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实名举报控 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列如下:
实名控 告举报书
检 举控 告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队负责人):徐锡江,男,1959年7月9日出生,住北 京市通州区世纪星城84号楼402号。
电 话: 13911313059
代 理 人:北 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事由:
1、“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下称“本工程”)违法“挂靠”操作;
2、涉嫌挪用中 央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5200万元。
被控 告人:潘小 平,海南省第五届人 大代 表,瑞今投资控股公 司总裁、股东,盈涛水务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福地建设公 司的实际控 制人。电 话:18889973028
相关责任人:
杨思涛,海南省澄迈县县委书 记。
吉兆民,海南省澄迈县县长,县委副书 记。主持县政 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等工作。
郑芳平,县委常 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招标投标等。
涉案单位:
(一)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盈涛水务公 司”)
住所:海南省澄迈县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
法定代 表人:潘小 平
(二)广西建工集 团联合建设有限公 司(下称“广西建工公 司”,系出借建筑资质的企业)。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
法定代 表人:黄忠贤 电 话:0771-2816809
(三)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下称“福地建设公 司”)
住所:海南省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瑞城综合楼
法定代 表人:陈业涛,实际控 制人为潘小 平。
(四)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下称“瑞今投资控股公 司”)
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1604-1605
法定代 表人封林 控股股东潘小 平
(五)海南瑞景实业有限公 司(下称“海南瑞景公 司”)
住所: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瑞城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 表人:杨杰 ,实际控 制人为潘小 平。
事实及理由:据初步查明,本工程是为进一步改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收集率,改善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而申报并获海南省发改委批准(琼发改审批〔2013〕687号)的重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中 央预算内投资5400万元及澄迈县自筹等(琼发改审批〔2013〕1437号)。
2013年11月22日澄迈县发改委、澄迈县水务局和盈涛水务公 司以及相关投标单位,通 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广西建工公 司为中标施工单位;2013年12月17日,盈涛水务公 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建工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1)。但本工程虽名义上由广西建工公 司中标施工,而其仅被“挂靠”,福地建设公 司通 过借用广西建工公 司的资质,成为实际“中标”的施工单位,并与徐锡江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见证据2),再将本工程转包给了徐锡江组建的施工队施工。
《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徐锡江对本工程包工包料、包制 作、包安装、包机械(含进出场)、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脚手架、包管理费、包规费、包措施费、包利润等;同时双方对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约定:福地建设公 司收到盈涛水务公 司支付的进度款后,本段管线进度款的75%支付给徐锡江。福地建设公 司每月23日报送验工计价,待审核完成,政 府拨款后,福地建设公 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徐锡江支付工程款。……
2015年6 月20日徐锡江施工队按照福地建设公 司出具的“开工通知单”(见证据3),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开始施工。经过四个月的施工,徐锡江施工队已完成本工程部分管道基础、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沟槽支护、井室、钢筋混凝土管、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接口连接、管道铺设、沟槽回填压实等部分的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1)福地建设公 司领 取工程款后,不向徐锡江施工队支付工程进度款;2)盈涛水务公 司没有预先完成施工区域内用地审批手续并对当地农 民等相关权 利人进行补偿,施工区域农 民等相关权 利人阻拦施工;3)施工不具备所需的必备作业面等问题,导致徐锡江施工队艰难施工四个月后,于2015年9月27日被 迫无奈停工。
施工期间,徐锡江施工队于8月26日向盈涛水务公 司提报400万元工程进度款,县财政局实际给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2500万;9月18日施工队再向盈涛水务公 司提报1500万元,财政局给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2700万(分二笔拨付,分别为1900万元和800万元),两笔共计向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5200多万(刚好相当于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的数额),然后这笔钱又转给与本工程毫无关联的海南瑞景公 司账户并由其向徐锡江工程队支付工程款(见证据4)。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被如此挪用,令人震 惊!
根据签报及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量,徐锡江工程队已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合计23,157,680.15元,扣除已支付的221万多元,福地建设公 司尚欠徐锡江2094余万元(含垫付的资金和材料供货商建筑材料款)未付。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
潘小 平作为海南省第五届人 大代 表光环的企业家,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但他作为瑞今投资控股公 司总裁、股东,盈涛水务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福地建设公 司和海南瑞景公 司的实际控 制人,涉嫌全面操控违法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挪用的全过程,依法应予查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 国共 产党相关纪律条例,如下官 员亦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杨思涛,作为澄迈县县委书 记,对本工程牵涉的严重违法、腐 败问题,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同时,在徐锡江施工队向其报告本工程存在的上述严重问题后,仍不积极组 织处理、解决,长期消极对待,完全丧失了一个党 委书 记应有的政 治觉 悟和敏 感度,应对本工程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承担全面的责任。
吉兆民,作为县长,县委副书 记,主持县政 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等工作,对违法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被挪用,未尽监 管之责,导致出现严重违法和腐 败问题,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郑芳平,身为县委常 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招标投标,对本工程当中 出现的违法招投标和中 央财政建设资金被挪用,负有直接的责任,应予追究法 律责任;
总之,本工程从“挂靠”招投标,违法施工转包,监理故意“失察”,到挪用中 央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整个过程中,上述相关当事人均涉嫌触犯党 纪以及我 国刑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 律法规等严重问题,必须分别予以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实名检 举控 告人:徐锡江
2016年10月17日
证据说明
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三页)说明: 证据1中的“承包人”即本工程中标单位广西建工集 团联合建设有限公 司,才应当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仅出具三页主要合同条款。
证据2《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共九页,选发其中两页)说明:本应由广西建工集 团施工的本工程,通 过本分包合同,不仅挂靠单位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不以借用广西建工集 团的资质施工,却再次分包给了徐锡江工程队施工。
证据3开工通知单(共一页)说明:广西建工集 团公 司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自己不组 织施工,而要求挂靠单位福地建设公 司通知徐锡江施工。
证据4海南瑞景实业公 司的付 款凭证(仅选三页)说明:工程款本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即盈涛水务公 司拨付给广西建工集 团公 司,但中 央财政专项拨付的建设资金却被挪用至与本项目毫无关联的海南瑞景实业有限公 司的账户,并由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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