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一年奖10万”再开庭 被告称幕后真凶未到案
“坐牢一年奖10万”再开庭 被告称幕后真凶未到案
2015年正月初三,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西安村的卢绍珍等人,以卢清华的房屋影响风水为由,率领数十村 民对该有合法手续的房屋进行疯狂打 砸。派 出 所民 警在场无法控 制,受 害 人打了60多个电 话请求警力增援,却没有人来。
最后,导致卢清华家500多万的财产被砸毁。接着,仅有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三个村 民被抓并被 判 刑一年,其他参与打 砸的村 民及幕后黑 手均逍 遥 法 外。
作为受 害 者的卢清华一家人,房屋被砸得面目全非后,却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权 利都被法 院剥夺了。更离谱的是,法 院虽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凶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其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却没有具体数据,案卷中也没有毁坏财物的价 格评估报告。
一边是受 害 者家属得不到半毛钱赔偿,而另一边却是大摆十几桌酒席进行庆贺。在三名被 判 刑的村 民被陆续释放的过程中,每释放一名,村里的卢氏宗祠就会大摆酒席庆贺一次,并给刑满释放人员至少“奖励”人 民币10万元。
2016年10月12日,永泰同安卢清华房屋被砸案又一犯罪嫌疑人卢玉武被送上人 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庭。卢玉武除了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外,还被指控犯妨害公 务罪。
在庭审中,卢玉武连个辩护律师都没有请,凭着自己含糊不清的表达,勉强开完了这个庭。
据卢玉武供述,在卢清华房屋被砸的前一天晚上,村里的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曾组 织大家开 会,研究部署次日打 砸卢清华房屋的相关事宜,并对大家进行了明确分工。
卢玉武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是受卢绍珍等人的指使,才参与打 砸,责任应该是组 织者的更大。面对500多万的附带民事赔偿,卢玉武则认为应当由卢氏宗祠组 织大家对卢清华家进行承担,他该出多少就出多少。
按法 律规定,作为组 织者的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等人,应当对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但他们三人却仅被 判 刑一年,不但不用承担民事赔偿,反而还获得卢氏宗祠提 供的10万元奖励。
如此胡 作 非 为的枉法裁判,他们又是如何做到的呢?
法 律游戏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巧妙“择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 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我 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而卢绍珍等人毁坏的财物 价值多少呢?就算不以受 害 人列出的清单按500多万计算,在永泰县公 安局给卢清华的鉴定通知书上,也载明毁坏的财物 价值达56万多元。
毁坏财物达56万余元,是《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5万元的11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凶手卢绍珍三人,为何仅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来,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有一条“追诉”标准,即“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既然有这样一条追诉标准,是不是就可以绕过“数额巨大”的惩罚呢?正常依法是不行的。
因为追诉标准仅仅是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不包括“严重情节或后果”。损毁56万余元财物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按“数额巨大”进行追责,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永泰县人 民法 院又是怎么做的呢?该院却偏偏绕过了“数额巨大”,仅适用了起点刑的“追诉”标准。如此“择法”避重就轻地判 决,是其“法 律游戏”之一。
法 学专 家指出,卢绍珍等人作为打 砸房屋的组 织者,其应当对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例如雇凶 杀 人,雇人者和受雇者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是一样的。而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组 织者和策划指使者,怎么可能仅承担行为责任、对造成的后果就不用负责呢?因此,永泰法 院对卢绍珍等人的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 决,纯属枉法裁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法 律游戏之二:法 院剥夺受 害 人附带民事诉 讼权 利。
本案“法 律游戏”之二,就是法 院剥夺了卢清华等十三名受 害 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法 律权 利。
附带民事诉 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即物质损失。在本案中, 因卢绍珍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导致卢清华一家十三口遭受了5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及《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 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规定,卢清华等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且法 院依法应当受理并支持其诉 讼请求。
但永泰法 院却以“(2015)樟刑初字第17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卢清华等十三人的起诉。
永泰法 院驳回卢清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理由是“不符合向人 民法 院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条件”。其法 律依据是: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 民法 院受理附带民事诉 讼的范围。
让所有人纳闷的是,卢清华等人的诉 讼,有哪一条不符合以上规定?卢清华不服永泰法 院的一审裁定,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福州中院又驳回了卢清华的上诉。
卢清华说,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呀!受 害 人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了。
法 院为什么一定要驳回受 害 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呢?法 学专 家道出了实情。
专 家认为,因为附带民事诉 讼活动,会直接影响到法 院对刑事案 件的审理和量刑。换言之,就是刑事案 件的被告人,在没有与附带民事诉 讼的受 害 人达成合解、或未取得受 害 人谅解的,法 院就必须要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更特殊的是,如果法 院让卢清华等人参与附带民事诉 讼,就必然提到损毁财物的数额和赔偿数额。一旦提到这些数额,被告人卢绍珍等人的量刑就必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这正是法 院和幕后操控黑 手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因此法 院就死活不让受 害 人参与附带民事诉 讼,以达到轻判凶手、和谐权 贵的目的。
法 律游戏之三:被告法庭上称幕后真 凶未到案。
卢玉武在法庭上称,还有很多持械打 砸的凶手、以及幕后真 凶都未到案,仅把他这个空手前往的人抓起来,体现不出法 律的公平正义。
那么卢玉武所指的幕后真 凶又是谁呢?
卢绍珍于2016年4月16日在永泰县公 安局给所作的《讯问笔录》证明,该幕后真 凶疑为卢玉胜。
在笔录中,办案人员问:“是谁通知你回来解决卢振凑房子违建与卢姓宗亲纠纷一事?”
卢绍珍回答:“卢仲安因为卢振凑(卢清华之父)房子事情没有解决清楚,卢玉胜就叫我回来帮忙解决,然后我就回来了。”
问:“卢氏理事会的主要成员情况?”
答:“最早的理事会会长是卢玉胜,后卢玉胜比较忙没有空去处理理事会的事情,就提名卢仲安,大家也同意选 举卢仲安担任会长。”
从卢绍珍的笔录可以推断,第一,卢玉胜是卢氏理事会的前任会长;第二,是现任会长卢仲安没有将卢振凑房子事情解决清楚;第三,是卢玉胜再叫卢绍珍回来把事给解决了。
所谓的“解决”,也就成了聚 众 打 砸。因此,卢清华一家房屋被打 砸之事,与卢玉胜脱离不了关系。然而,案发至今,相关部门连一份笔录都没有找他做过,谁能对此给出个合理的解释?
那么卢玉胜又是何许人?
卢玉胜,福建胜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永泰县同安镇翥岭林场场长,为福建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 大代 表。其在永泰当地占地8000多亩的林场,集林业、生态旅游、山茶油生产等产业为一体农业“龙头企业”。
有了省人 大代 表的头衔,及“龙头企业”的底气,卢玉胜顺理成章地成了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 导的红人。因此,他与县领 导关系相当密切,这在当地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本来卢清华家遭打 砸之事,从表面上并看不出与卢玉胜有什么关系,但结果卢绍珍的这份笔录,还是将他“出 卖”了。
法 律本是十分严肃的惩治工具,而永泰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该案中却玩起了法 律游戏,这看似高明之举,实则漏洞百出,依法 治 国在永泰遭亵 渎。受 害 者房屋被砸得面目全非,过着流离失所的日子;案发至今已近两年过去了,受 害 者却连半分钱的民事赔偿都没有着落。难道这就是法 治?这就是公平正义?
因此,希望该案能引起相关领 导和监 督部门的重视,使枉法裁判行为得以纠正,并让真 凶不再逍 遥 法 外,给受 害 者一个公 道。
最后,导致卢清华家500多万的财产被砸毁。接着,仅有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三个村 民被抓并被 判 刑一年,其他参与打 砸的村 民及幕后黑 手均逍 遥 法 外。
作为受 害 者的卢清华一家人,房屋被砸得面目全非后,却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权 利都被法 院剥夺了。更离谱的是,法 院虽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凶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其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却没有具体数据,案卷中也没有毁坏财物的价 格评估报告。
一边是受 害 者家属得不到半毛钱赔偿,而另一边却是大摆十几桌酒席进行庆贺。在三名被 判 刑的村 民被陆续释放的过程中,每释放一名,村里的卢氏宗祠就会大摆酒席庆贺一次,并给刑满释放人员至少“奖励”人 民币10万元。
2016年10月12日,永泰同安卢清华房屋被砸案又一犯罪嫌疑人卢玉武被送上人 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庭。卢玉武除了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外,还被指控犯妨害公 务罪。
在庭审中,卢玉武连个辩护律师都没有请,凭着自己含糊不清的表达,勉强开完了这个庭。
据卢玉武供述,在卢清华房屋被砸的前一天晚上,村里的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曾组 织大家开 会,研究部署次日打 砸卢清华房屋的相关事宜,并对大家进行了明确分工。
卢玉武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是受卢绍珍等人的指使,才参与打 砸,责任应该是组 织者的更大。面对500多万的附带民事赔偿,卢玉武则认为应当由卢氏宗祠组 织大家对卢清华家进行承担,他该出多少就出多少。
按法 律规定,作为组 织者的卢绍珍、卢振玉和卢伯楷等人,应当对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但他们三人却仅被 判 刑一年,不但不用承担民事赔偿,反而还获得卢氏宗祠提 供的10万元奖励。
如此胡 作 非 为的枉法裁判,他们又是如何做到的呢?
法 律游戏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巧妙“择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 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我 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而卢绍珍等人毁坏的财物 价值多少呢?就算不以受 害 人列出的清单按500多万计算,在永泰县公 安局给卢清华的鉴定通知书上,也载明毁坏的财物 价值达56万多元。
毁坏财物达56万余元,是《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5万元的11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凶手卢绍珍三人,为何仅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来,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有一条“追诉”标准,即“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既然有这样一条追诉标准,是不是就可以绕过“数额巨大”的惩罚呢?正常依法是不行的。
因为追诉标准仅仅是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不包括“严重情节或后果”。损毁56万余元财物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按“数额巨大”进行追责,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永泰县人 民法 院又是怎么做的呢?该院却偏偏绕过了“数额巨大”,仅适用了起点刑的“追诉”标准。如此“择法”避重就轻地判 决,是其“法 律游戏”之一。
法 学专 家指出,卢绍珍等人作为打 砸房屋的组 织者,其应当对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例如雇凶 杀 人,雇人者和受雇者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是一样的。而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组 织者和策划指使者,怎么可能仅承担行为责任、对造成的后果就不用负责呢?因此,永泰法 院对卢绍珍等人的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 决,纯属枉法裁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法 律游戏之二:法 院剥夺受 害 人附带民事诉 讼权 利。
本案“法 律游戏”之二,就是法 院剥夺了卢清华等十三名受 害 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法 律权 利。
附带民事诉 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即物质损失。在本案中, 因卢绍珍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导致卢清华一家十三口遭受了5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及《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 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规定,卢清华等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且法 院依法应当受理并支持其诉 讼请求。
但永泰法 院却以“(2015)樟刑初字第17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卢清华等十三人的起诉。
永泰法 院驳回卢清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理由是“不符合向人 民法 院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条件”。其法 律依据是: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 民法 院受理附带民事诉 讼的范围。
让所有人纳闷的是,卢清华等人的诉 讼,有哪一条不符合以上规定?卢清华不服永泰法 院的一审裁定,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福州中院又驳回了卢清华的上诉。
卢清华说,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呀!受 害 人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了。
法 院为什么一定要驳回受 害 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的起诉呢?法 学专 家道出了实情。
专 家认为,因为附带民事诉 讼活动,会直接影响到法 院对刑事案 件的审理和量刑。换言之,就是刑事案 件的被告人,在没有与附带民事诉 讼的受 害 人达成合解、或未取得受 害 人谅解的,法 院就必须要对被告人进行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更特殊的是,如果法 院让卢清华等人参与附带民事诉 讼,就必然提到损毁财物的数额和赔偿数额。一旦提到这些数额,被告人卢绍珍等人的量刑就必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这正是法 院和幕后操控黑 手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因此法 院就死活不让受 害 人参与附带民事诉 讼,以达到轻判凶手、和谐权 贵的目的。
法 律游戏之三:被告法庭上称幕后真 凶未到案。
卢玉武在法庭上称,还有很多持械打 砸的凶手、以及幕后真 凶都未到案,仅把他这个空手前往的人抓起来,体现不出法 律的公平正义。
那么卢玉武所指的幕后真 凶又是谁呢?
卢绍珍于2016年4月16日在永泰县公 安局给所作的《讯问笔录》证明,该幕后真 凶疑为卢玉胜。
在笔录中,办案人员问:“是谁通知你回来解决卢振凑房子违建与卢姓宗亲纠纷一事?”
卢绍珍回答:“卢仲安因为卢振凑(卢清华之父)房子事情没有解决清楚,卢玉胜就叫我回来帮忙解决,然后我就回来了。”
问:“卢氏理事会的主要成员情况?”
答:“最早的理事会会长是卢玉胜,后卢玉胜比较忙没有空去处理理事会的事情,就提名卢仲安,大家也同意选 举卢仲安担任会长。”
从卢绍珍的笔录可以推断,第一,卢玉胜是卢氏理事会的前任会长;第二,是现任会长卢仲安没有将卢振凑房子事情解决清楚;第三,是卢玉胜再叫卢绍珍回来把事给解决了。
所谓的“解决”,也就成了聚 众 打 砸。因此,卢清华一家房屋被打 砸之事,与卢玉胜脱离不了关系。然而,案发至今,相关部门连一份笔录都没有找他做过,谁能对此给出个合理的解释?
那么卢玉胜又是何许人?
卢玉胜,福建胜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永泰县同安镇翥岭林场场长,为福建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 大代 表。其在永泰当地占地8000多亩的林场,集林业、生态旅游、山茶油生产等产业为一体农业“龙头企业”。
有了省人 大代 表的头衔,及“龙头企业”的底气,卢玉胜顺理成章地成了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 导的红人。因此,他与县领 导关系相当密切,这在当地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本来卢清华家遭打 砸之事,从表面上并看不出与卢玉胜有什么关系,但结果卢绍珍的这份笔录,还是将他“出 卖”了。
法 律本是十分严肃的惩治工具,而永泰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该案中却玩起了法 律游戏,这看似高明之举,实则漏洞百出,依法 治 国在永泰遭亵 渎。受 害 者房屋被砸得面目全非,过着流离失所的日子;案发至今已近两年过去了,受 害 者却连半分钱的民事赔偿都没有着落。难道这就是法 治?这就是公平正义?
因此,希望该案能引起相关领 导和监 督部门的重视,使枉法裁判行为得以纠正,并让真 凶不再逍 遥 法 外,给受 害 者一个公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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