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粒 网赚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向下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Empty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六 十月 22 2016, 08:04

尊敬的局 长:
您好!
我是李印锋,电 话:13620218885,是陶建华、曾攀峰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受 害 人。2013年12月9日,我带着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 司两年的《审计报告》、公 司章程、股权证 书、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公 司财务管理制 度等相关公 司资料,到深圳市龙岗区公 安分 局就陶建华、曾攀峰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贵局进行报案,并阐述了陶建华两年多来身为公 司股东,依仗有后 台撑腰、助威,不守公 司章程和法 律法规,自封董事长,独霸公 司经营大 权,且公 司财务部一直安排曾攀峰一人担任会计兼出纳,形成经营中财务状况不报表、不让看、无处问的局面,本人多次提议劝说,他都充耳不闻、目空一切,特意将公 司财务搅乱意达目的的相关事实,报案处当天受理。接下来陶建华在2013年12月19日得知本人报案的消息后,伙同曾攀峰携带公 司电脑硬盘、帐薄资料、公 司印 章以及公 司最后一个月零十八天营业款项(保守估计不低于120万元人 民币)仓皇而逃,不知去向,所有电 话全部设置关机,使一个生意红火正常营业的酒店当晚倒闭。致使本人筹集的投资款(常年在外飘泊打工积攒的血汗钱和向亲朋好友筹借举债组成)人 民币120万元股本化为乌有。本人在通 过各种途径无法联 系上他们的三天后,再次报案,报他们携款而逃,当地辖区派 出 所出警受理并做了登记。次日我也向龙岗公 安分 局主办警 官和报案受理处反映了这一重要情况。2014年2月8日,深圳市公 安局龙岗分 局出具了一份《立案告知书》,并电 话信息通知了我,该《立案告知书》中明确提到“深圳市龙岗区陶建华职务侵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决定对深圳市龙岗区陶建华职务侵占案立案侦 查”。2014年8月4日,我同我所聘请的律师到龙岗公 安分 局向办案警 官提交了一份补充《报案材料》。在该《报案材料》中,我方请求龙岗公 安分 局将曾攀峰列为陶建华职务侵占案一案的共犯,除此之外,我方认为根据案 件所反映的事实,应一并追究陶建华、曾攀峰涉嫌提 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 律责任。当天,主办此案 件警 官李乐嘉等人接待了我们,收取了上述《报案材料》,并对我方补充报案一事作了相应的笔录,而我方也在该笔录中详尽细致地罗列了陶建华、曾攀峰涉嫌提 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尊敬的局 长,自龙岗公 安分 局受理上述案 件后,陶建华凭借关系,一直周旋,始终不面对本人。为了使该案的侦 查工作能尽快地顺利推进,我最大限度地为贵公 安分 局主办民 警提 供相关协助、配合工作,并且向贵公 安分 局提交了大量有破案价值的证据,令人遗憾的是,贵公 安分 局办案人员非但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 制措施,也没有把曾攀峰列为共犯,反倒是目前贵分 局办案人员收集的部分证据已充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有职务侵占行为,办案人员却认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为其开脱?对此,作为本案受 害 者,我十分不服,多次向深圳市公 安局、广东省公 安厅进行信 访投诉。深圳市公 安局、广东省公 安厅相关工作人员接访后,对我的投诉事项进行核实,他们都认为上述案 件在侦 查阶段确实存在办案拖拉的现象,因此要求龙岗公 安分 局纪 委对上述案 件进行督办,督促龙岗公 安分 局经侦大队加大案 件侦办力度,并及时将案 件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然而案 件进展并未得到丝毫的改进,接下来竟然次次依在侦办中为理由,推搪本人前来询问案 件进展一事,在有些案 件侦办过程中,法 律是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时间限 制,我想那是人 民群众对于您们的信任,但决不是让您们队伍中某些办案人员反过来变成敷衍推搪我们这些老百 姓的,更不是让一些不依法 办案人员作为徇私舞弊的冠 冕 堂 皇之借口与推脱;期间本人无奈之下也曾多次以书信形式把案情给予深圳市公 安局督查处和龙岗公 安分 局督查科、以及龙岗分 局局 长把事情反眏,希望相关部门领 导就此案 件了解真 实案情后肯给予监 督办 理,然而,本人寄出的所有信件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苦等无果之下于2016年7月2日和9月28日在网上公开发表《深圳的公平正义在哪里》及《致深圳市公 安局龙岗分 局局 长的一封公 开 信》来向社 会讨个说法。尊敬的局 长大人,我知道您肩负着深圳特区2000万 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这座全国瞩目的城市维 稳发展重任不容易,我也知道本人的事比起每天有待您处理的大事来说是不值一提,但我也是您保护的2000万分之一的子民,我也应该在您的任期内平等的拥有您给这座城市带来的和平与稳定,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主 权。今天我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犯,龙岗公 安分 局办案人员对案 件久拖不决,我想向您当面投诉,却苦于无门,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借助现代网络传媒手段,在此向您发出此公 开 信,万望您能回应。
尊敬的局 长大人,自深圳市龙岗公 安分 局受理上述案 件已快三年了,截至目前办案民 警的做法及给出的说法,我作为本案受 害 人,十分不满,现列举出几点给局 长您来评断评断;一、自下达立案书以来,办案人员为何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 制措施?如此做法,客观上只是方便犯罪嫌疑人毁灭、伪 造、串供,不利于刑事侦 查工作的开展,让犯罪嫌疑人逍 遥 法 外,公 安机 关打击犯罪、保护人 民的职能如何体现?法 律的公平正义何 在?二、为何目前贵分 局民 警收集的部分证据已充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有职务侵占行为,但办案民 警却认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为其开脱?甚至简单地认为案发原因仅是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 司财务混乱所致,其言下之意是陶建华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陶建华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陶建华是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 司的实际控 制人与管理人,曾攀峰则是陶建华任命的公 司会计兼出纳。本来,一个公 司中,会计与出纳一人兼任就不合法(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法》第37条之规定),陶建华之所以这么做,无非就是为了更方便的操纵公 司,以达到其中 饱私 囊之目的。而曾攀峰其人身为一资深公 司财务人员,竟毫无立场,丧失原则,为 虎 作 伥,混淆账目,完全听命于陶建华一人,疯狂的为陶建华非法敛财。平时支出款项,白条一张,个人签字自写自报,审计中发现类似白条有一百多万之多,作为一公 司聘请的财务人员,是谁给他这般权 利在白纸上一写就把公 司众多款项挥的不明不白、不清不楚?如此一来,曾攀峰也就成了陶建华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共犯,贵公 安分 局当然应一并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 司、企业向股东和社 会公 众提 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对应于上述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是提 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相对应于上述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条规定的罪名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照上述两条规定,结合陶建华、曾攀峰两人的行为,我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触犯了职务侵占罪,还触犯了提 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针对陶建华、曾攀峰两人,我除了举报他们构成职务侵占罪外,在此还举报他们构成了提 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自陶建华与我于2011年11月25日从原投资方受让深圳市御龙皇家都会娱乐有限公 司时起至同曾攀峰携款而逃时止,来自各方的信息(包括贵公 安分 局侦 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皆表明陶建华、曾攀峰两人在公 司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为:一、公 司未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 度;二、公 司出纳和会计一人兼任;三、公 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公 司会计核算只对收、支经济业 务按收付实现制编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只登记现金日记账(未按现金业 务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未登记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未按月、季、年编制会计报表。公 司财务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上述重大缺陷,完全是陶建华、曾攀峰两人有 意为之,其目的是为了造成公 司财务管理的极度混乱,以利于他们浑水摸鱼,中 饱私 囊。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从我先前提交给贵公 安分 局的相关证据中反映出陶建华利 用这种手段确实捞了不少好处。他们的上述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公 司股东的知情权、监 督权及参与相关公 司管理的权 利,最终导致了作为股东的我蒙受了重大经济利益损失,至使我多年长期在外辛苦打工赞下的血汗钱血本无归。例如:1、陶建华以其他公 司之名私 设账户pos机,直接刷取公 司营业中营业款项;2、陶建华私自将涉案账户资金转入到个人农行账户44万元,并有个人长期在外消费记录;3、陶建华、曾攀峰长期以请客送礼、买卖人才之借口依白条自写自报方式支出公 司大量资金。然而,办案人员竟然一一作出如此荒唐通告解释:1、公 司账户银 行税率太高,其他公 司之名账户税率低,其目的是不仅可以给公 司创收还可以省去长期在银 行排队办 理时之繁杂手续,在此试问一句:如果中 国三分之一的公 司按其说法去做,那么中 国的金融系统将是何等现象?那么他们这种行为是否又触犯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呢;2、此农行卡没有在陶建华身上,在曾攀峰那里,陶建华并不知道,实在是荒唐,这种解释办案人员也能采纳通 过认为合理?如果按此类推的话,公 安机 关在侦办雇凶 杀 人案 件时,是不是只要找到凶器在凶手处就算完 事了?或者再进一步说,自始至终凶器都没在雇主那里,是不是雇主 谋杀罪名就不成 立?事实上至今为止办案民 警居然认同犯罪嫌疑人陶建华和曾攀峰的荒唐解释,而不深究其法 律责任,其法 律水准何 在?其专 业水平何存?抑或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原因有 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难道我们专 业的办案人员 不知道银 行卡只是经济案犯所使用的工具而已?至于卡在哪里只是存放的问题?总该不会认为是卡领着人去犯罪的吧?3、他从案涉公 司中拿走的部分钱款被用作向相关政 府部门领 导或工作人员送礼所需。(对此,办案民 警认为这符合人之常情,陶建华的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不应认定陶建华所挪用的这部分款项属职务侵占。我认为,办案民 警所持的这种观点无异是纵容犯罪,因为任何一个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皆可以所挪用钱款已向他人送礼这一理由而脱罪,如此一来,《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也就形如虚设。此外,即使查证陶建华所说属实,陶建华果真是将部分公 司款项用于向相关政 府部门领 导或工作人员送礼,那么,陶建华的这种行为应属行 贿,有可能构成行 贿罪。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公 安机 关在侦 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犯罪行为的,亦应主动介入,展开侦 查,如果是检 察院管辖的案 件,则应将该案移交检 察院处理。)目前只发现有20万送礼白条,不像我举报的那么多,至于那么多资金都送给谁了?送给那些领 导或个人了这么长时间了怎么查?找谁查?与此同时也查证公 司有笔白条送礼资金20万元,非但不予追究,只是言而代之而过,之后,便告知:是公 司财务管理简单、混乱,账目不清,这是公 司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水平问题,不属于职务侵占。试问一句:这怎能是公 司管理混乱呢?即便是公 司管理混乱,那也是管理者精心编制安排造成的。如果照此说法,公 安机 关在刑事案 件时,是不是也可以向受 害 者及家属解释说:这是社 会不安定、普法没到位、法 律不健全呢?其实这一切都应是来源于犯罪份 子自身,是他们自身存在的某些因素造成的!不论怎样,《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规定:任何有违 犯国 家法 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 律的严 惩。总之,办案人员不但不依法 办案,还轻描淡写地为陶建华、曾攀峰两人找种种借口进行开脱,实在不像侦 查机 关工作人员所为,却完全像是陶建华、曾攀峰两人聘请的律师在为之辩护。尊敬的局 长,我能在此向您提几个问题吗:1、您们警 察办案的宗旨是什么?2、我们公 司受不受法 律保护?3、法 律面前是不是人人平等?既然您英明的部下已经侦 查出这种事实情况,为何让违法者继续逍 遥 法 外?让受 害 者继续承受?
综上所述,铁的事实与大量证据皆表明陶建华、曾攀峰两人触犯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提 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再比如: 2013年12月18日晚,陶建华和曾攀峰在得知我报案后,携带公 司营业款(保守估计不低于120万元)、公 司电脑硬盘等公 司一些重要资料,在没有通知其合伙人的情况下,电 话关机,突然消失,音讯全无。至使一个正常营业的公 司直接倒闭关门,我三天后来给办案人员反映了这一事实,并提议以携款而逃之名征得受理,然而最终没有受理。(在本人焦急的尽一切办法联 系了三天都没联 系上的情况下,我不把他们这种现象称作携款而逃还能叫什么?)作为他的合伙人,并且是在发现他们有重大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报了案后的情况下,他们这些举动我还能称之为什么?二十多天后,李乐嘉警 官告知我他们没跑,能联 系到他们,他们并带来白条收条、伪 造签单、私人借款等乱七八糟字样的东西一大堆硬说120多万款项在这里等等说法。(办案处后来委托深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给他们这些纸条进行特别的装订和整理,之后称作《专项审计报告》)。曾攀峰和陶建华狂傲自大,目无国 法,再次欺 骗办案人员,伪 造大量白条和签单等等,来作为公 司收入、应收账款核算。例如:1、拿些一眼就看出是一个人笔迹写的白纸借条来充当公 司财务借支作为公 司款项;2、编造一些不知来源与公 司无关的人物名字填写签单和白纸借条作为公 司收入款项来充账,荒唐到有的连日期和签 名都没有;3、捏造一些无法联 系顾客人名,以逃欠公 司数万元签单来作为公 司收入之手段进行核算。(举例:顾客董彬逃单之事已经按照公 司规定从订房人那里扣除,却硬写成还欠公 司59899元签单,有陶建华亲口录 音为证)他们这种自相矛盾,前后抵触纯属个人小聪明而已,其目的明显只有一个,无外乎就是想给他们侵占的一些款项找个合适理由。很难想像我们的经侦专 业办案人员在他们眼中是何等水平?他们露洞百出的杰作连一个外行都能够识破的东西,又怎么推上桌面作为审计依据呢?难道国 家法 律之规定和公 司章程在他们眼中如同废纸一张吗?面对国 家法 律和办案人员,他们还敢故伎重演,如同平日在公 司那样肆无忌惮,上演掩耳盗铃之笑柄,如果祖国 法 律和办案中的证据依据就是他们随意书写乱画就能通 过的话,要法 律和公 司章程有何意义?一个不按规章制 度和不按原始凭证作为审计依据的审计报告又有何意议?因为在《公 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决事规则》及《御龙皇家都会财务管理制 度》中都有明确规定,还有我在2014年3月25日递交给办案人员《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也清楚的说明公 司签单的处理方法,分别有公 司当时营业中的总经理及部门经理的手写证明(公 司所有签单及借款都是在担保人当月工 资中扣除),并非是陶曾二人伪 造几张白条就能改写推辞逃脱掉的,在此我想就不用搬出祖国相关法 律法规之明确规定来重复解释了吧?如果他们这些荒唐之举就能在龙岗区公 安分 局经侦大队蒙混过关的话,我告他还有何意议?国 家的法 律到底用于何处?不依法断案公平正义何 在?                          
我最最尊敬的局 长大人,对于以上公开反映内容,绝非空口无凭,本人有办案人员办案的影音光 盘为证,里面更详细的罗列了办案过程,如有所需,我随时递交于您。局 长,我从小都向往人 民 警 察这个职业及您们头顶那颗庄严的帽徽。人 民 警 察为人 民,全国人 民才爱他!您们是正义的化身,天地间铁骨铮铮的汉子!您们放下与家人的团聚,无论严寒酷暑、刮风下雨,有时甚至冒着生命危险默默地守卫着这座城市,把平安带给了千万家。虽然此案 件由于您的部下在侦 查思路和侦 查方向上这几年带给了我诸多的困惑和无奈。。。。。。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您带领下的鹏城整体警队形象,日后还将是如初般的支持您们的工作。同时,我也坚信如果局 长您能看到我写给您的信件的话,定会在您百忙中抽 出宝贵时间,亲自督办此案,提高办案效率,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以法 律的公平、正义,还老百 姓一个公 道。当然,如果我所反映的事项继续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我会将这一问题层层向上反映、投诉、控 告(包括向深圳市人 大、深圳市委政 法委、广东省公 安厅、中 央 巡 视组等反映、投诉、控 告),以求问题的最终解决。
尊敬的局 长,实在不该占用您诸多的宝贵时间,给您添麻烦了,在此本人也真诚的祝愿局 长您:身 体健康、工作顺利,深圳特区在您的治理下更加和谐稳定。
此致
深圳市公 安局局 长
写信人:李印锋

2016 年 10 月 20 日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42ed2cc7c05e156e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7311411995187de8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Fbb92774f6a3d38c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5772fcf658c6cf1a

致深圳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E4e943d5cb53b9ef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1741
注册日期 : 14-03-03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