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开发商在湖南永州被“设局”吞了1个亿
福建一开发商在湖南永州被“设局”吞了1个亿
媒体人欧菲
核心提示:福建一公 司以7.1亿的价 格竞得湖南永州某地块后,永州市政 府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地;公 司催促政 府交地,以期依约交纳后期土地出让金;而政 府却明知土地还处于“毛地”且不可能交地的情况下,反过来称公 司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以此为由撤销了该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开发商1亿多元的保证金。后来,该地块再重新挂牌时,仅卖了5.1亿,直接导致近2亿 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1月16日,福建财富集 团以子公 司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湘公 司”)的名义,通 过公开招拍挂,以7.1亿多元的价 格,竞得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
对福建财富来说,这本来是一个绝佳的投资项目,这让福建财富充满希望;可永州市委市政 府的种种做法,却将福建财富和华湘公 司推进了万 劫 不 复的深渊,经历的是一次又一次的绝望。
拍下土地第81天 竞买人被“黑”了1个亿
2015年1月16日,华湘公 司竞得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后,于2015年1月21日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第五条约定: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第六条约定: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署30日内缴付3亿 元土地款。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永州政 府未按“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约定向华湘公 司交付土地。于是,华湘公 司于2015年2月15日发函,要求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地义务,华湘公 司承诺将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日内履行付 款义务。
可让人倍感意外的是,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并未对华湘公 司的函件进行回 复,且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于春节长假后上班第一天——2015年2月26日,以华湘公 司到期未缴纳土地款为由向永州市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请求事项。
永州政 府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华湘公 司措手不及。华湘公 司经向最高人 民法 院查询后,得到的答复是: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据此,华湘公 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永州市中级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法 院依法确认土地成交确认书的“仲裁条款”无效。
在接到华湘公 司的起诉后,永州中院未向原告华湘公 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到庭参加庭 审的情况下,永州中院就于4月3日上午9:00开庭、并径直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015年4月3日中午,永州仲裁委在永州中院刚刚对华湘公 司作出的裁定书还没来得及送达、更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通知华湘公 司参加2015年4月7日上午9:00的开庭。
永州仲裁委4月7日对仲裁案开庭,次日的4月8日就匆匆作出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0218.836万元不予返还”。
政 府无法交地 却反 诬竞买人未缴款违约
华湘公 司认为,依照《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约定,永州市政 府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015年1月21日就得向华湘公 司交地;只有市政 府履行依约交地的义务,才能换取《成交确认书》第六条“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署30日内缴付3亿 元土地款”的相应权 利。
但是,永州市方面却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一直无法交地,在政 府未履行交地义务的情况下,华湘公 司还于2015年2月15日发函给合同当事方,催促政 府尽快交地,以便华湘公 司在30日内缴纳约定的3亿 元土地出让金。
而接到催促函件的永州政 府,却未作回应,武断单方认定华湘公 司违约,径直仲裁解除成交确认书、没收1亿多元的保证金。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究竟是谁在违约?
华湘公 司认为,永州政 府存在三处明显的违约。
其一,政 府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履行交地义务,违约在先。
永州市国土局未按《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规定,向华湘公 司交付土地,已明显违约。
其二,该宗地为未完成拆 迁安置的“毛地”,政 府违反了国 家强 制性规定。
在2015年1月16日永州市政 府对该地块挂牌出让前,该地面上还有多座房屋未完成拆 迁安置。
其中,永州市中级法 院“(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 决书》表明,在2015年1月12日时,法 院还在对吕巧玲就该地块上房屋拆 迁问题审 理。
永州中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5号、第8号《行政判 决书》”表明,法 院此时才对蒋幸婴、唐小艳就该地块上房屋拆 迁问题作出终审判 决。
另外,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项目建设组冷水滩工作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的《腾房通知》,表明河东梅湾电影院宿舍区仍有30余户被 拆 迁户尚未搬走。
国土资源部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土地权 利清晰,没有法 律纠纷等条件,也就是规定“毛地”不允许转让。
而永州市国土局在拍卖公告上、成交确认书中却写到:“该宗地上房屋拆 迁等遗留问题由冷水滩区政 府在成交后180天内处理到位”。该出让土地至2014年12月15日发出挂牌公告时,还有30多户被 拆 迁户没有与永州市国土局签订《搬迁协议》。直至2015年4月7日,地面建筑物都还未拆 除,土地尚未平整。
因此,永州市政 府拿“毛地”挂牌出让,明显违反国 家强 制性规定,也属于是对华湘公 司的违约。
其三,永州市政 府明文规定“毛地”不能挂牌出让,自己却又将该“毛地”挂牌出让。
2013年12月26日,永州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经永州市人 民政 府同意,印发了《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其中,《细则》第三 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净地标准:地面无建筑物、附属物和青苗,无矛盾、无权属纠纷。工业用地四至要埋设界桩;其他用地,临街面按中心城区创国 家卫生城市要求修建围墙,其他面修建好简易围墙或围栏。
然而,永州市政 府在出让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时,却违反自己颁布的《细则》规定,将“毛地”拿出来挂牌出让。
为证明该地块确实为“毛地”,华湘公 司拿出了该地块多次拍卖时的面积对比。
在2014年9月24日第一次挂牌出让时,该地块的面积为65318.01平方米;而在2014年12月14日第二次挂牌出让时,该土地面积却变成了66877平方米。这其中多出来的1559.19 平方米,其地面上的房屋还未经法定机 关依法征收,且土地使用权也还未收为国有。
尚未被政 府收储的土地、未经征收的房屋,政 府就拿出来挂牌出让,这显然是违法的。在永州政 府如此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却反过来诬 告华湘公 司违约,进而没收1亿多元的保证金,还有谁比这个更蛮横霸道的?
市领 导“操控”裁判 终致2亿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2月26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向永州市仲裁委提交“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的仲裁申请后,华湘公 司不服,就永州市政 府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永州市中级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但就在华湘公 司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后,永州市委颜海林秘 书长立即赶赴永州中院协调,要求不予立案,并要求将双方的争议放到永州仲裁委去解决。
那么永州市仲裁委 员会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机 构呢?
据了解,永州市仲裁委的负责人即仲裁委主 任,是永州市政 府法 制办主 任刘功文。而在这起仲裁案 件当中,刘功文担任首席仲裁员;另一仲裁员胥耀辉,身份为市政 府法 制办科长,这是由国土局指定的。
三名仲裁员有两名是市政 府的官 员,另一名退休教授完全是陪衬,根本说不上话;也就是说,案 件放在仲裁委仲裁,永州政 府就是自己给自己下裁决,由自己认定自己的对与错,一切尽在掌握之中;这种自己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何来的公 正可言?
更可怕的是,如华湘公 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也只能向永州市中院申请撤销;而在中院,又有市领 导的直 接 干预,如果中院作出驳回华湘公 司的撤销申请,在法 律程序上就不能上诉、也不能抗 诉了。这就等于,从司法程序上将华湘公 司束缚在永州市的管辖区、及永州市委市政 府的权力范围之内,让华湘公 司告 状无门。
在永州市委颜海林秘 书长的“关心”下,永州中院首先是对华湘公 司的行政起诉不予受理,之后在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监 督下,才勉强立了案;当然,在永州的权力范围内的法 院裁决,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不出意料,永州中院认为永州市政 府与华湘公 司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适用仲裁;同时认定华湘公 司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因此驳回了华湘公 司的诉 讼请求。而针对政 府不交地涉嫌违约的问题,法 院避而不谈。
政 府在控 制仲裁委,能直接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及没收保证金,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而永州中院却将行使行政 权力的政 府,认定成与企业系“平等主体”,这实在太荒唐了。华湘公 司不服判 决,已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案 件仍在二审当中。
而永州政 府在没收华湘公 司1亿 元保证金后,又做了些什么呢?
在2015年4月8日永州仲裁委作出“解除《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0218.836万元不予返还”的裁决5天后,即2015年4月13日,该地块再次被挂牌出让。
由于有华湘公 司被永州政 府没收1亿 元保证金的“前车之鉴”,想报名参加竞买的企业一看心里都有数了;如果没有攀上永州市重要领 导,就别想拿下这块地;就算拿下,也很有可能重蹈华湘公 司的覆辙,谁愿意拿这么大一笔资金作赌注?况且面对的还是一个没有任何诚信规则可言?
因此,在永州市重要领 导的主导下,湖南某公 司以5.1亿多元的超低 价,拿下了该黄金地块。而这个5.1亿多元的成交价,基本上就是挂牌的起拍价,与华湘公 司7.1亿 元的摘牌价,相差了近2亿 元。
永州政 府放弃可收入囊中7.1亿不要,偏偏选择5.1亿的低 价,这让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了2个亿。永州政 府卖地舍高求低,谁敢想象这里面的水有多深?这何止是一个市委秘 书长能操控的?
一位对我 国行政领域颇有研究的学者指出,在我 国的行政体 制里,秘 书长都是在党 委或政 府首 长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的。而市委秘 书长,则是在市委书 记的领 导下,负责处理市委机 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市委等部门,保 障市委和市委书 记的日常工作。
换句话说,市委秘 书长通常情况下是代 表市委书 记在协调工作,没有市委书 记的授意,秘 书长是不敢乱给有关部门“打招呼”的。
核心提示:福建一公 司以7.1亿的价 格竞得湖南永州某地块后,永州市政 府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地;公 司催促政 府交地,以期依约交纳后期土地出让金;而政 府却明知土地还处于“毛地”且不可能交地的情况下,反过来称公 司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以此为由撤销了该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开发商1亿多元的保证金。后来,该地块再重新挂牌时,仅卖了5.1亿,直接导致近2亿 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1月16日,福建财富集 团以子公 司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湘公 司”)的名义,通 过公开招拍挂,以7.1亿多元的价 格,竞得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
对福建财富来说,这本来是一个绝佳的投资项目,这让福建财富充满希望;可永州市委市政 府的种种做法,却将福建财富和华湘公 司推进了万 劫 不 复的深渊,经历的是一次又一次的绝望。
拍下土地第81天 竞买人被“黑”了1个亿
2015年1月16日,华湘公 司竞得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后,于2015年1月21日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第五条约定: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第六条约定: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署30日内缴付3亿 元土地款。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永州政 府未按“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约定向华湘公 司交付土地。于是,华湘公 司于2015年2月15日发函,要求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地义务,华湘公 司承诺将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日内履行付 款义务。
可让人倍感意外的是,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并未对华湘公 司的函件进行回 复,且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于春节长假后上班第一天——2015年2月26日,以华湘公 司到期未缴纳土地款为由向永州市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请求事项。
永州政 府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华湘公 司措手不及。华湘公 司经向最高人 民法 院查询后,得到的答复是: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据此,华湘公 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永州市中级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法 院依法确认土地成交确认书的“仲裁条款”无效。
在接到华湘公 司的起诉后,永州中院未向原告华湘公 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到庭参加庭 审的情况下,永州中院就于4月3日上午9:00开庭、并径直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015年4月3日中午,永州仲裁委在永州中院刚刚对华湘公 司作出的裁定书还没来得及送达、更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通知华湘公 司参加2015年4月7日上午9:00的开庭。
永州仲裁委4月7日对仲裁案开庭,次日的4月8日就匆匆作出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0218.836万元不予返还”。
政 府无法交地 却反 诬竞买人未缴款违约
华湘公 司认为,依照《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约定,永州市政 府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015年1月21日就得向华湘公 司交地;只有市政 府履行依约交地的义务,才能换取《成交确认书》第六条“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署30日内缴付3亿 元土地款”的相应权 利。
但是,永州市方面却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一直无法交地,在政 府未履行交地义务的情况下,华湘公 司还于2015年2月15日发函给合同当事方,催促政 府尽快交地,以便华湘公 司在30日内缴纳约定的3亿 元土地出让金。
而接到催促函件的永州政 府,却未作回应,武断单方认定华湘公 司违约,径直仲裁解除成交确认书、没收1亿多元的保证金。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究竟是谁在违约?
华湘公 司认为,永州政 府存在三处明显的违约。
其一,政 府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履行交地义务,违约在先。
永州市国土局未按《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的规定,向华湘公 司交付土地,已明显违约。
其二,该宗地为未完成拆 迁安置的“毛地”,政 府违反了国 家强 制性规定。
在2015年1月16日永州市政 府对该地块挂牌出让前,该地面上还有多座房屋未完成拆 迁安置。
其中,永州市中级法 院“(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 决书》表明,在2015年1月12日时,法 院还在对吕巧玲就该地块上房屋拆 迁问题审 理。
永州中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永中法行终字第5号、第8号《行政判 决书》”表明,法 院此时才对蒋幸婴、唐小艳就该地块上房屋拆 迁问题作出终审判 决。
另外,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项目建设组冷水滩工作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的《腾房通知》,表明河东梅湾电影院宿舍区仍有30余户被 拆 迁户尚未搬走。
国土资源部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土地权 利清晰,没有法 律纠纷等条件,也就是规定“毛地”不允许转让。
而永州市国土局在拍卖公告上、成交确认书中却写到:“该宗地上房屋拆 迁等遗留问题由冷水滩区政 府在成交后180天内处理到位”。该出让土地至2014年12月15日发出挂牌公告时,还有30多户被 拆 迁户没有与永州市国土局签订《搬迁协议》。直至2015年4月7日,地面建筑物都还未拆 除,土地尚未平整。
因此,永州市政 府拿“毛地”挂牌出让,明显违反国 家强 制性规定,也属于是对华湘公 司的违约。
其三,永州市政 府明文规定“毛地”不能挂牌出让,自己却又将该“毛地”挂牌出让。
2013年12月26日,永州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经永州市人 民政 府同意,印发了《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其中,《细则》第三 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净地标准:地面无建筑物、附属物和青苗,无矛盾、无权属纠纷。工业用地四至要埋设界桩;其他用地,临街面按中心城区创国 家卫生城市要求修建围墙,其他面修建好简易围墙或围栏。
然而,永州市政 府在出让冷水滩城市综合 体项目地块时,却违反自己颁布的《细则》规定,将“毛地”拿出来挂牌出让。
为证明该地块确实为“毛地”,华湘公 司拿出了该地块多次拍卖时的面积对比。
在2014年9月24日第一次挂牌出让时,该地块的面积为65318.01平方米;而在2014年12月14日第二次挂牌出让时,该土地面积却变成了66877平方米。这其中多出来的1559.19 平方米,其地面上的房屋还未经法定机 关依法征收,且土地使用权也还未收为国有。
尚未被政 府收储的土地、未经征收的房屋,政 府就拿出来挂牌出让,这显然是违法的。在永州政 府如此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却反过来诬 告华湘公 司违约,进而没收1亿多元的保证金,还有谁比这个更蛮横霸道的?
市领 导“操控”裁判 终致2亿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2月26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向永州市仲裁委提交“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的仲裁申请后,华湘公 司不服,就永州市政 府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永州市中级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但就在华湘公 司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后,永州市委颜海林秘 书长立即赶赴永州中院协调,要求不予立案,并要求将双方的争议放到永州仲裁委去解决。
那么永州市仲裁委 员会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机 构呢?
据了解,永州市仲裁委的负责人即仲裁委主 任,是永州市政 府法 制办主 任刘功文。而在这起仲裁案 件当中,刘功文担任首席仲裁员;另一仲裁员胥耀辉,身份为市政 府法 制办科长,这是由国土局指定的。
三名仲裁员有两名是市政 府的官 员,另一名退休教授完全是陪衬,根本说不上话;也就是说,案 件放在仲裁委仲裁,永州政 府就是自己给自己下裁决,由自己认定自己的对与错,一切尽在掌握之中;这种自己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何来的公 正可言?
更可怕的是,如华湘公 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也只能向永州市中院申请撤销;而在中院,又有市领 导的直 接 干预,如果中院作出驳回华湘公 司的撤销申请,在法 律程序上就不能上诉、也不能抗 诉了。这就等于,从司法程序上将华湘公 司束缚在永州市的管辖区、及永州市委市政 府的权力范围之内,让华湘公 司告 状无门。
在永州市委颜海林秘 书长的“关心”下,永州中院首先是对华湘公 司的行政起诉不予受理,之后在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监 督下,才勉强立了案;当然,在永州的权力范围内的法 院裁决,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不出意料,永州中院认为永州市政 府与华湘公 司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适用仲裁;同时认定华湘公 司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因此驳回了华湘公 司的诉 讼请求。而针对政 府不交地涉嫌违约的问题,法 院避而不谈。
政 府在控 制仲裁委,能直接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及没收保证金,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而永州中院却将行使行政 权力的政 府,认定成与企业系“平等主体”,这实在太荒唐了。华湘公 司不服判 决,已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案 件仍在二审当中。
而永州政 府在没收华湘公 司1亿 元保证金后,又做了些什么呢?
在2015年4月8日永州仲裁委作出“解除《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0218.836万元不予返还”的裁决5天后,即2015年4月13日,该地块再次被挂牌出让。
由于有华湘公 司被永州政 府没收1亿 元保证金的“前车之鉴”,想报名参加竞买的企业一看心里都有数了;如果没有攀上永州市重要领 导,就别想拿下这块地;就算拿下,也很有可能重蹈华湘公 司的覆辙,谁愿意拿这么大一笔资金作赌注?况且面对的还是一个没有任何诚信规则可言?
因此,在永州市重要领 导的主导下,湖南某公 司以5.1亿多元的超低 价,拿下了该黄金地块。而这个5.1亿多元的成交价,基本上就是挂牌的起拍价,与华湘公 司7.1亿 元的摘牌价,相差了近2亿 元。
永州政 府放弃可收入囊中7.1亿不要,偏偏选择5.1亿的低 价,这让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了2个亿。永州政 府卖地舍高求低,谁敢想象这里面的水有多深?这何止是一个市委秘 书长能操控的?
一位对我 国行政领域颇有研究的学者指出,在我 国的行政体 制里,秘 书长都是在党 委或政 府首 长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的。而市委秘 书长,则是在市委书 记的领 导下,负责处理市委机 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市委等部门,保 障市委和市委书 记的日常工作。
换句话说,市委秘 书长通常情况下是代 表市委书 记在协调工作,没有市委书 记的授意,秘 书长是不敢乱给有关部门“打招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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