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 审判长对案情不熟作出神逻辑判决
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 审判长对案情不熟作出神逻辑判决
来源:中青法制网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副处级法 官儿子打死人,仅被 判 刑三年零一个月案 件,再爆不可思议的新料;该案审判长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居然表现出对案情不熟的情况,甚至连法 官儿子击 打了受 害 人哪个部位都搞不清楚。
此前,网友调侃,法 院为法 官儿子陈某所判处的刑期是“量身定做”,此举被法 律界称之为“实报实销”。
图: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马新岚院长
合议庭歪 曲事实为法 官儿子开脱
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中级法 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十年,以同样的罪名判处福建高院副处级法 官之 子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双双提起了上诉。
二审的福建省高级法 院经过多次延期审理,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了终审判 决:维持了福州中院对傅某作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 决;而陈某的刑期,则由福州中院判处的六年改判为三年零一个月。
同样的案 件,为什么法 院二审时对傅某的刑期进行维持,而对陈某的刑期则减了近一半呢?原来,除了陈某父亲是福建高院副处级法 官的因素外,还存在法 院歪 曲案 件基本事 件,将主要责任嫁祸于傅某,以致减轻陈某刑责的问题。
因对福建高院的判 决极其不服,傅某的父亲向多个部门寄送了反映材料。2016年8月17日,福建高院组 织了林卫理副院长、林英华审判长,以及主审法 官等人接见了傅某的父亲,向傅某父亲作了“判后答疑”。
令人意外的是,作为该案审判长的林英华法 官,居然对案 件情况不熟悉,甚至连陈某击 打了受 害 人周某的哪个部位都搞不清楚。
判后答疑中,傅某父亲要求审判长林英华解释判 决书中陈某挥左拳击 打受 害 人周某的“枕项部”,究竟是哪个部位,审判长却一时回答不上来。此时主审法 官说陈某打的是“颈项部”,在傅某父亲的追问下,林卫理副院长、林英华审判长,主审法 官临时查看判 决书发现写的是“陈某挥左拳击 打受 害 人周某的枕项部”,然后在与主审法 官勾通后,才泛泛指向后脑勺靠近脖子的部位。
傅某父亲要求审判长说明傅某所击 打的左脸颊算不算头部,审判长认为左脸颊应算是头面部,而陈某击 打的枕项部则不属于头部。
傅某父亲认为,法庭将陈某实际击 打的受 害 人的后脑勺,与傅某击 打的左脸颊进行“搅浑”,混淆头部和面部的概念,以达到将傅某击 打的左脸颊变成“头面部”的目的。只要证明傅某击 打的是头面部,而陈某打的是“脖子”,就可以将主要责任推卸给傅某,从而减轻对陈某的处罚。
从中山大学所作的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法 医鉴定报告分析,周某死 亡的原因可能是“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可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但也不排除“脑底动脉瘤病变”的可能。然而,法 院却认定周某就是死于“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
为了佐证这一认定,法 院便将傅某击 打的左脸颊认定为头面部。也就是说,是傅某击 打了周某的头面部,才导致其“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而死亡的。
但法 院这一认定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法 医鉴定报告中所称的:“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之条件。但是,法 医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在一审法 院庭审中已经明确,“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仅仅是“名词解释”,为学术用语,不具有实践性。
同时,根据视 频证据表明,周某也并没有因傅某的击 打而造成“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更重要的是,在判后答疑中,主审法 官也排除了“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的可能。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傅某的击 打未造成周某“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那么其“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出 血”又是怎么来的呢?
法 院认为,周某“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就是因傅某击 打其头面部造成的,与陈某击 打的枕项部作用不大;傅某击 打的头面部是人 体的重要部位,而陈某击 打的枕项部并非 人 体重要部位。
傅某父亲认为,法 院的认定极其荒唐。根据法 院的认定,也就是说傅某击 打的是周某的左脸颊,而发生动脉出 血的位置则在脑底部(后脑勺正下方),这算是什么荒诞无稽的逻辑?打脸能使后脑勺正下方的动脉撕 裂吗?
换句话说,也就是陈某击 打周某的后脑勺,是不会造成周某后脑勺脑底部发生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的;而傅某打了周某的左脸,就会导致周某后脑勺脑底部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众所周知,连拳击比赛都禁止击 打的枕项部,却被福建高院认定为人 体的非重要部位。
法 院这个神乎其神的认定结论,对于法 官儿子陈某来说,应该是喜大泪奔;而对于傅某来说,就如同脑袋上被别人扣了个“屎盆子”,还无处申 冤。
法 院违反程序匆忙下判为哪般?
福建高院进行二审判 决时,陈某已被 关 押了三年零二十多天。为此,法 院巧妙地掐准时间判其三年零一个月。也就是在法 院宣判后一个星期,陈某就能大摇大摆地出狱了。
为什么搞个如此蹊跷“三年零一个月”?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问题呢?
在判后答疑中,傅某父亲追问:法 院于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书,为什么在第二天就匆匆下判?为什么决定不开庭审理也不依法通知傅某的辩护律师?为什么对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等意见均不给回 复?
审判长林英华称,刑事诉 讼法规定,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是“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 件”;该规定所述的开庭与否,决定权在法 院,而非当事人或辩护人。傅某固然对事实、证据提出了异 议,但合议庭经认真审 查,认为二审期间没有出现新证据,故一致意见为不开庭审理。
法 院在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书后,主审法 官以“要向领 导汇报”为由,于7月27日上午给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打电 话,要求律师先提 供辩护词。其中一律师称,上诉状就能代 表他的辩护意见,因此当时没有按法 官意思提 供辩护词;由于法 官没有拿到第一位律师的辩护词,转而将电 话打给了傅某的二辩律师,并忽悠二辩律师称开完庭后还可补充辩护意见;于是,二辩律师便征求傅某父亲的意见。傅某父亲认为,既然法 官称在开庭后还能补充辩护意见,那就决定让二辩律师将辩护词先提交给法 院。
但没想到的是,拿走傅某二辩律师辩护词的福建高院,在第二天(7月28日)就匆匆进行宣判了。而判 决书上落款的日期,也正是主审法 官向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的7月27日。
法 院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对陈某的谅解书,紧接着的7月27日就以“向领 导汇报”为由找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拿到辩护词的当天就下了判 决书,继而于7月28日上午到看 守 所进行宣判……
这速度,这效率,让人看得目不暇接。此前案 件在福建高院二审已超过一年半,却就是迟迟不予判 决;而这次又是谁让他们不惜违反法定程序,急匆匆地进行宣判的呢?是法 院担心受 害 人家属反悔?还是该判 决结果经不起考验和推敲?
傅某父亲认为,其实福建高院一直在等,等受 害 人家属对陈某的谅解;半年等不到就等一年,一年还没有就等一年半。一年半后的2016年7月26日,福建高院终于拿到了谅解书,于是便马上着手写判 决书并准备在第二天对案 件进行宣判了;可当法 官将判 决书写到一半时,却突然发现缺少了傅某的辩护词,这时候才急匆匆地联 系傅某的律师索要辩护词。因此,出现了7月27日上午找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当天下午就作出判 决的情形,根本就来不急听取傅某的辩护人的意思。而福建高院的这一切,都是为了法 官同事的儿子陈某,法 院因此加班加点制 作判 决书匆匆作了判 决,让案 件既成事实。
福建高院林卫理副院长在判后答疑中称,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23条规定:“二审人 民法 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 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 讼代 理人的意见。”
但傅某父亲当场就向林副院长指出,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法 院并没有听取傅某辩护人的意见,而是主审法 官在用忽悠的手段骗取其中一位律师的辩护词后,就匆忙下了判 决。直至法 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时,傅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还在等待法 院的开庭审理通知。
关于法 院于7月27日下午决定不开庭审理后,未按程序通知傅某辩护律师的问题,主审法 官辩称,他们法庭没有这种做法,法 院也没有这个先例。
有法不依,不按程序按“惯例”,难道福建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法外之地?从林副院长搬出《刑事诉 讼法》第223条来看,福建高院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法 律精通得想钻法 律的空子。但可惜的是,福建高院在明知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却仍然不惜牺牲法 律的公平正义去“挽救”同事的儿子,让依法 治 国在福建高院碰了一鼻子的灰。
试想,一个剥夺人生自 由甚至生命的人 民法庭,居然连合议庭的审判长都不熟悉案情,那还有谁能够为该案承担责任?又是谁在背后主导合议庭对该案的判 决的?
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在接受人 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 正是法 治的生命线,司法公 正对社 会公 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必须确保人 民法 院依法公 正独 立行使审判权落实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让人 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院长还说:“切实强化人 权司法保 障机制,就要强化诉 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 诉权的制 度保 障,完善律师执业权 利保 障机制,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对限 制人身自 由司法措施和侦 查手段的司法监 督,彰显现代司法文明。”
但遗憾的是,作为平民子弟的傅某、与作为法 官儿子的陈某,在同一起案 件当中所遭受的待遇是完全不公平的。笔者想问问马院长,您的重要讲话精神何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人 民群众是多么需要您这样一位不虚伪、不忽悠的好院长呀!(作者:杜金龙)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副处级法 官儿子打死人,仅被 判 刑三年零一个月案 件,再爆不可思议的新料;该案审判长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居然表现出对案情不熟的情况,甚至连法 官儿子击 打了受 害 人哪个部位都搞不清楚。
此前,网友调侃,法 院为法 官儿子陈某所判处的刑期是“量身定做”,此举被法 律界称之为“实报实销”。
图: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马新岚院长
合议庭歪 曲事实为法 官儿子开脱
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中级法 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十年,以同样的罪名判处福建高院副处级法 官之 子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双双提起了上诉。
二审的福建省高级法 院经过多次延期审理,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了终审判 决:维持了福州中院对傅某作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 决;而陈某的刑期,则由福州中院判处的六年改判为三年零一个月。
同样的案 件,为什么法 院二审时对傅某的刑期进行维持,而对陈某的刑期则减了近一半呢?原来,除了陈某父亲是福建高院副处级法 官的因素外,还存在法 院歪 曲案 件基本事 件,将主要责任嫁祸于傅某,以致减轻陈某刑责的问题。
因对福建高院的判 决极其不服,傅某的父亲向多个部门寄送了反映材料。2016年8月17日,福建高院组 织了林卫理副院长、林英华审判长,以及主审法 官等人接见了傅某的父亲,向傅某父亲作了“判后答疑”。
令人意外的是,作为该案审判长的林英华法 官,居然对案 件情况不熟悉,甚至连陈某击 打了受 害 人周某的哪个部位都搞不清楚。
判后答疑中,傅某父亲要求审判长林英华解释判 决书中陈某挥左拳击 打受 害 人周某的“枕项部”,究竟是哪个部位,审判长却一时回答不上来。此时主审法 官说陈某打的是“颈项部”,在傅某父亲的追问下,林卫理副院长、林英华审判长,主审法 官临时查看判 决书发现写的是“陈某挥左拳击 打受 害 人周某的枕项部”,然后在与主审法 官勾通后,才泛泛指向后脑勺靠近脖子的部位。
傅某父亲要求审判长说明傅某所击 打的左脸颊算不算头部,审判长认为左脸颊应算是头面部,而陈某击 打的枕项部则不属于头部。
傅某父亲认为,法庭将陈某实际击 打的受 害 人的后脑勺,与傅某击 打的左脸颊进行“搅浑”,混淆头部和面部的概念,以达到将傅某击 打的左脸颊变成“头面部”的目的。只要证明傅某击 打的是头面部,而陈某打的是“脖子”,就可以将主要责任推卸给傅某,从而减轻对陈某的处罚。
从中山大学所作的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法 医鉴定报告分析,周某死 亡的原因可能是“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可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但也不排除“脑底动脉瘤病变”的可能。然而,法 院却认定周某就是死于“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
为了佐证这一认定,法 院便将傅某击 打的左脸颊认定为头面部。也就是说,是傅某击 打了周某的头面部,才导致其“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而死亡的。
但法 院这一认定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法 医鉴定报告中所称的:“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之条件。但是,法 医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在一审法 院庭审中已经明确,“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仅仅是“名词解释”,为学术用语,不具有实践性。
同时,根据视 频证据表明,周某也并没有因傅某的击 打而造成“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更重要的是,在判后答疑中,主审法 官也排除了“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的可能。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傅某的击 打未造成周某“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那么其“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出 血”又是怎么来的呢?
法 院认为,周某“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就是因傅某击 打其头面部造成的,与陈某击 打的枕项部作用不大;傅某击 打的头面部是人 体的重要部位,而陈某击 打的枕项部并非 人 体重要部位。
傅某父亲认为,法 院的认定极其荒唐。根据法 院的认定,也就是说傅某击 打的是周某的左脸颊,而发生动脉出 血的位置则在脑底部(后脑勺正下方),这算是什么荒诞无稽的逻辑?打脸能使后脑勺正下方的动脉撕 裂吗?
换句话说,也就是陈某击 打周某的后脑勺,是不会造成周某后脑勺脑底部发生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的;而傅某打了周某的左脸,就会导致周某后脑勺脑底部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众所周知,连拳击比赛都禁止击 打的枕项部,却被福建高院认定为人 体的非重要部位。
法 院这个神乎其神的认定结论,对于法 官儿子陈某来说,应该是喜大泪奔;而对于傅某来说,就如同脑袋上被别人扣了个“屎盆子”,还无处申 冤。
法 院违反程序匆忙下判为哪般?
福建高院进行二审判 决时,陈某已被 关 押了三年零二十多天。为此,法 院巧妙地掐准时间判其三年零一个月。也就是在法 院宣判后一个星期,陈某就能大摇大摆地出狱了。
为什么搞个如此蹊跷“三年零一个月”?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问题呢?
在判后答疑中,傅某父亲追问:法 院于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书,为什么在第二天就匆匆下判?为什么决定不开庭审理也不依法通知傅某的辩护律师?为什么对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等意见均不给回 复?
审判长林英华称,刑事诉 讼法规定,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是“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 件”;该规定所述的开庭与否,决定权在法 院,而非当事人或辩护人。傅某固然对事实、证据提出了异 议,但合议庭经认真审 查,认为二审期间没有出现新证据,故一致意见为不开庭审理。
法 院在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的谅解书后,主审法 官以“要向领 导汇报”为由,于7月27日上午给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打电 话,要求律师先提 供辩护词。其中一律师称,上诉状就能代 表他的辩护意见,因此当时没有按法 官意思提 供辩护词;由于法 官没有拿到第一位律师的辩护词,转而将电 话打给了傅某的二辩律师,并忽悠二辩律师称开完庭后还可补充辩护意见;于是,二辩律师便征求傅某父亲的意见。傅某父亲认为,既然法 官称在开庭后还能补充辩护意见,那就决定让二辩律师将辩护词先提交给法 院。
但没想到的是,拿走傅某二辩律师辩护词的福建高院,在第二天(7月28日)就匆匆进行宣判了。而判 决书上落款的日期,也正是主审法 官向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的7月27日。
法 院7月26日拿到受 害 人家属对陈某的谅解书,紧接着的7月27日就以“向领 导汇报”为由找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拿到辩护词的当天就下了判 决书,继而于7月28日上午到看 守 所进行宣判……
这速度,这效率,让人看得目不暇接。此前案 件在福建高院二审已超过一年半,却就是迟迟不予判 决;而这次又是谁让他们不惜违反法定程序,急匆匆地进行宣判的呢?是法 院担心受 害 人家属反悔?还是该判 决结果经不起考验和推敲?
傅某父亲认为,其实福建高院一直在等,等受 害 人家属对陈某的谅解;半年等不到就等一年,一年还没有就等一年半。一年半后的2016年7月26日,福建高院终于拿到了谅解书,于是便马上着手写判 决书并准备在第二天对案 件进行宣判了;可当法 官将判 决书写到一半时,却突然发现缺少了傅某的辩护词,这时候才急匆匆地联 系傅某的律师索要辩护词。因此,出现了7月27日上午找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当天下午就作出判 决的情形,根本就来不急听取傅某的辩护人的意思。而福建高院的这一切,都是为了法 官同事的儿子陈某,法 院因此加班加点制 作判 决书匆匆作了判 决,让案 件既成事实。
福建高院林卫理副院长在判后答疑中称,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23条规定:“二审人 民法 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 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 讼代 理人的意见。”
但傅某父亲当场就向林副院长指出,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法 院并没有听取傅某辩护人的意见,而是主审法 官在用忽悠的手段骗取其中一位律师的辩护词后,就匆忙下了判 决。直至法 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时,傅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还在等待法 院的开庭审理通知。
关于法 院于7月27日下午决定不开庭审理后,未按程序通知傅某辩护律师的问题,主审法 官辩称,他们法庭没有这种做法,法 院也没有这个先例。
有法不依,不按程序按“惯例”,难道福建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法外之地?从林副院长搬出《刑事诉 讼法》第223条来看,福建高院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法 律精通得想钻法 律的空子。但可惜的是,福建高院在明知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却仍然不惜牺牲法 律的公平正义去“挽救”同事的儿子,让依法 治 国在福建高院碰了一鼻子的灰。
试想,一个剥夺人生自 由甚至生命的人 民法庭,居然连合议庭的审判长都不熟悉案情,那还有谁能够为该案承担责任?又是谁在背后主导合议庭对该案的判 决的?
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在接受人 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 正是法 治的生命线,司法公 正对社 会公 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必须确保人 民法 院依法公 正独 立行使审判权落实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让人 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院长还说:“切实强化人 权司法保 障机制,就要强化诉 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 诉权的制 度保 障,完善律师执业权 利保 障机制,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对限 制人身自 由司法措施和侦 查手段的司法监 督,彰显现代司法文明。”
但遗憾的是,作为平民子弟的傅某、与作为法 官儿子的陈某,在同一起案 件当中所遭受的待遇是完全不公平的。笔者想问问马院长,您的重要讲话精神何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人 民群众是多么需要您这样一位不虚伪、不忽悠的好院长呀!(作者:杜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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