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共和国教师信访盛宴——一份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一个共和国教师信访盛宴——一份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甘奂凌 2016/11/02
几经推诿,几经拖延,几经呼唤,几经有关部门的“责令和问责”,贵信复查字【2016】2号(下称2号文)2016年9月9日终于面世(见附件)。虽然落款定为2016年8月29日以企掩盖其拖延违法,但笔者今年9月1日第四次信 访于广西区信 访局并被口头告知次日就得(复查意见书)、请次日回去领 取云云这些信息应该被记录下来。不料次日贵港市信 访局周忠佳却又电 话称须再等几天才得意见书(有 意思的是,此生正是笔者20 年 前樟木高中的门生,今担任市信 访局协调科科长,在《致中 共贵港市委书 记李新元的公 开 信》中提过他)。应该说,在高呼依法 治 国从严治党的当下,如何出具一个能说得过去的意见书,对贵港市党 政来说是个意义重大的考验。之所以意义重大,不仅因为案 件久远,更因诸多判官已迷失方向,在继续倒 行 逆 施袒护集 团罪恶维护集 团非法利益,还是切实贯彻中 国共 产党一贯要求的公平和正义的意志并真正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选择上,判官们在推诿和“被问责”中经过了一番大大超越法定期限的鼓捣和考量,最终不能逾越自己的局限,继续以一副任性无畏之姿色选择了前者。
我们来看看2号文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首先,不得不提本案的程序性审理。本来2号文自定为复查意见书,就不要再涉及程序性审理了。因为2号文判官曾于去年的11月23日和12月7日分别行文承诺程序性和实体性受理本案,后再称延期。也就是说贵港市信 访局已自认本案是自己的受理范围并已作了实体性审理。但赖了茅房十个月之后却拉出“本案涉法涉诉,不属本机 关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这样自相矛盾的臭屎以推诿。须知 法 院已确认作为政 府工作部门的覃塘区教育科技局不具备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故其依此作出的决定是权力滥用。虽然案 件经过了指鹿为马的实体裁决(见覃劳人仲字【2012】第01号裁决书),但建立在这个裁决基础上的(2012)覃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 决书终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而被撤销并发回重审【见(2013)贵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也就是说,经过实体审理的裁决和判 决都已失去效力,最后生效的裁定是本案不属于法 院受理范围,2号文还称本案涉法涉诉岂不是故意推诿?而退一万步,若辞退所依法规适用,那满足辞退条件如“旷工天数”、“经教育无效”等如何证实?又如何证实套话“群众反映强烈”及强烈程度?我们在2号文那里见不到任何表述。又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第一百零 八条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 府组 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覃塘区人 民政 府对其工作部门的错误决定有改变或撤销的职责,这是笔者提起信 访的依据。而作为复查机 关,2号文判官只需紧扣这个依据履行查清这个辞退决定是否建立在侵害笔者权益基础之上,然后作出维持与否的意见就足够,而不是回避这个依据和构 陷者的罪恶妄称本案涉法涉诉不予受理并对笔者实施封口令。2号文在过家家?估计这个作业对学 生及其同 僚来说太难了,也可能背后推手的阻力和压力太大了,以致于接案7个多月后的2016年6 月28日下午他们突然来个一百八十度转弯,口头称本案不是贵港市信 访局的受理范围并要求收回之前下达给笔者的三份受理告知书!这种程序审理上的翻云覆雨出尔反尔以及其穷十个月之功的“调 查核实”、认定笔者“两度旷工”和“签收了通知”、“维持辞退决定”等等的实体性受理本身已是自打嘴巴。判官既又认为不是自己的受理范围,只需重新出具程序性告知书即可,何而来个复查意见书?
我们接着来看其实体审理后的意见。
一开文,2号文即以套话“经调 查核实”忽悠天下。接着便以拒绝证明1999年8月底原山北乡教委办教 师调动方案之真伪以及有无调动手续就妄称笔者1999年8月底被安排到煌里小学任教的认定自打嘴巴。再接着有笔者1999年8月底至2000年12月间既可以在煌里小学工作也可以在原单位原山北一中工作这样模棱两可的转折认定。历 史应该记住:一个新的人类文明一个萝卜两个坑从此被贵港市人 民政 府开创了。换句话说,这个转折认定证实2号文判官本身不能确定这个期间笔者的坑在哪,也就是说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没有可以证实笔者身份归属的确切证据,难道原山北乡教委办还不能坐实没有安排笔者工作?判官既已查到笔者自1999年8月份起的生活来源和单位居住权已接连被剥夺,又咋能认定笔者可继续工作在原山北一中?
又“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于2001年1月9日发出通知,请你回原山北乡并由山北乡教委办再次安排任教,你 已于当日签收通知。2001年3月,原山北乡教委办安排你到山北乡中心小学任教英语”。准确说,是这个在庭上自辩对人 民负责的教育科技局 长达17个月拒绝回答笔者的岗位何以失而复得,于2001年1月9日以“请你于今日下午五时前到山北乡教委办报到……,预期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这样的字眼胁迫笔者签收了一份无效的通知。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该局让笔者签收通知后当即收回原件,后让笔者持该通知复印件去报到。我们变通设想一下,假如银 行给这个教科局放 贷100个亿,只让教科局签收“收到贷 款”字据,然后银 行收回字据,仅把签收字据复印件交给教科局。我们能凭教科局签收的这个字据复印件就认定其得到银 行100个亿贷 款吗?悲哀的是,所有的判官为了袒护集 团罪恶居然认定这个教科局的如此通知有效!须知,收回通知原件即意味着该局旋即否定和收回了自己的主张,蓄意继续剥夺和侵害笔者的权 利和合法权益。面对诱诈和构 陷,面对强者的无赖、和无常,笔者别无选择的乖乖的悻悻的一小时后即赶到原山北乡教委办报到。陈述判官故意绕开笔者的按期报到这个事实而不给评判意见很重要,除了按照“预期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的逻辑笔者没被处理能反证其按期报到外,还有下面将要陈述到的气氛紧张时刻也能证实笔者的按期报到。也就是说笔者的这个不逾期报到而不能立刻得到工作安排反证了笔者1999年9月至2001年2月的不是擅自离岗而是一而再的被剥夺了岗位。面对笔者的报到,这个教委办这回乖了。如果之前没认识到自己为掩盖吃空饷应对上级检 查而临时编造的1999年8月底调动方案没有证明力(估计要证伪构 陷者的一系列证据很难,因为复核机 关在收到笔者的听证申请书33天后,11月2日下午3时许居然口头称不知《广西区信 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是何物),则现在已认识到这个通知复印件没有效力而拒绝了安排笔者的工作并当众侮辱笔者:该办副主 任韦升矛当众指责笔者之前不服 从工作安排,称调动底稿还在但却拒绝出示于众,并公开侮辱笔者道:“你算什么东西?”见证这个紧张时刻的除了跟随笔者报到的证人,还有当时该办各位领 导和各校领 导,办公室门外还有一群村 民和原山北一中同事韦爱群老 师。但56天后的3月5日,违反主 子收回通知继续陷害笔者的主张,该办主 任黄恒锦却不给依据自作主张的安排笔者到山北乡中心小学任教,但仍继续侵害笔者之前的工 资(该办此举也反证了笔者之前的工作权 利一直被剥夺)。问依据,其却咆嚎道:我想休你就休你,想让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笔者特别请问中 共贵港市委市政 府:若真查了而妄称“发出了通知”,那是故意指鹿为马,因为法 院已证实“通知”至今还在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手中也即没有发到笔者手中。而若没真查,则今年8月初贵港市信 访局副局 长吴圣坚收到笔者的判 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后,应到法 院调 查,并由此查到这个通知至今还在覃塘区教育科技局,而绝不是“发出了”。而判官看不到笔者手中的“通知”原件又咋能证实笔者“签收了通知”?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若通知复印件有效力,那笔者按期报到,权益包括工 资和工作应立即恢复而不应继续丧失。而预期不安排工作即继续剥夺笔者工作权的侵害主体原山北乡教委办应受法 律追究。若通知复印件无效,则侵害主体是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按照规定,这个主体应被问责。可从2001年1月9日被 迫报到至3月5日(4月上旬才得到3月份工 资)得到工作安排这些笔者权益继续被侵害、加害者却继续逍 遥 法 外的56天时空里,我们在2号文那里居然看不到一句分清责任和问责的意见!相反我们却心寒地看到受 害 者要申 诉和控 告须得加害者恩准这个血 淋 淋的命题得到维持!笔者要追问的是,笔者岗位何以失而复得和得而复失?“当时实际情况”又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对此,包括笔者学 生周忠佳在内的中 共贵港市委市政 府欠一个切切实实的解释。
关于笔者的法定工 资、法定诉权及其他民事权益的被剥夺等等的调 查和认定,2号文却也只字不提,似乎公权任意侵害和剥夺私权是合理合法的。这里,国人期待复核判官回答的是:假如辞退次日被胁迫签收的那个款项是笔者的法定工 资,那么这个被恶意侵害的“教 师工 资”根据哪一条50多个月后才给发放?要不要问责?而按照覃塘区教育科技局的“不上班不能拿工 资”的辩解,而今却发放这个笔者不在岗的“工 资”,除了自打嘴巴,是不是反证了笔者在这期间是个被 迫离岗的受 害 者?再面对笔者的长期申 诉,各级判官为何能无视《信 访条例》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负责的答复?要不要也问责?
关于处理的有效和告知。覃塘区教育科技局2003年12月9日前共对笔者实施了3次处理,但至今笔者一直没得到前两个处理决定书。也许该局意识到不给处理决定书的无效,故再来个处理并给予处理决定书。既然前两个处理一直无效,则当事者双方存在着法定义务关系并产生相应作为,对此贵港市人 民政 府为何装聋作哑?
至此,2号文通篇不是自打嘴巴就是遁词,不是胡言就是乱语,不见听证质证之论证,只见一副想当然的臆想。其或酒精超标或指鹿为马之丑态狂太百出千出。若“谁复查、谁负责”是真的,若“复查机 关对信 访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以确保复查意见经得起法 律、政 策和历 史的检验”是真的,若《信 访条例》规定的信 访信息录入及受理过程信息共享是真的,若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以及前几天十八届六中全 会上刚刚立下全面从严治党欢迎监 督的军令状是真的,那阳光下2号文判官如此作为,该如何问责?18年间贵港市人 民政 府曾有n次自省自新的机会,笔者也曾多次请求其上级根据党 纪国 法对其问责,但似乎处分条例问责条例都形同虚设啊。
贵港市人 民政 府已经拒绝《信 访条例》关于“认清事实”的要求去履行认清应查的事实而信口雌黄,而且,一再拒绝国 家信 访规则和广西信 访规则规定告知信 访人复核请求机 关及期限(见《2016年贵港市人 民政 府信 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员会关于甘奂凌同志信 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并再次下达封口令。接下来的广西区人 民政 府能也已经收到复核和听证请求材料30多天,对照不经听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 理要求,今天下午3时许广西区信 访局竟然不知《广西区信 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是何物,尸位素餐如此,再从其拒绝对其下级机 关问责看,你不难设想复核意见书是啥样的了。
附:1、贵信复查字【2016】2号 2、2016年贵港市人 民政 府信 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员会关于甘奂凌同志信 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3、国 家听证申请书
几经推诿,几经拖延,几经呼唤,几经有关部门的“责令和问责”,贵信复查字【2016】2号(下称2号文)2016年9月9日终于面世(见附件)。虽然落款定为2016年8月29日以企掩盖其拖延违法,但笔者今年9月1日第四次信 访于广西区信 访局并被口头告知次日就得(复查意见书)、请次日回去领 取云云这些信息应该被记录下来。不料次日贵港市信 访局周忠佳却又电 话称须再等几天才得意见书(有 意思的是,此生正是笔者20 年 前樟木高中的门生,今担任市信 访局协调科科长,在《致中 共贵港市委书 记李新元的公 开 信》中提过他)。应该说,在高呼依法 治 国从严治党的当下,如何出具一个能说得过去的意见书,对贵港市党 政来说是个意义重大的考验。之所以意义重大,不仅因为案 件久远,更因诸多判官已迷失方向,在继续倒 行 逆 施袒护集 团罪恶维护集 团非法利益,还是切实贯彻中 国共 产党一贯要求的公平和正义的意志并真正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选择上,判官们在推诿和“被问责”中经过了一番大大超越法定期限的鼓捣和考量,最终不能逾越自己的局限,继续以一副任性无畏之姿色选择了前者。
我们来看看2号文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首先,不得不提本案的程序性审理。本来2号文自定为复查意见书,就不要再涉及程序性审理了。因为2号文判官曾于去年的11月23日和12月7日分别行文承诺程序性和实体性受理本案,后再称延期。也就是说贵港市信 访局已自认本案是自己的受理范围并已作了实体性审理。但赖了茅房十个月之后却拉出“本案涉法涉诉,不属本机 关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这样自相矛盾的臭屎以推诿。须知 法 院已确认作为政 府工作部门的覃塘区教育科技局不具备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故其依此作出的决定是权力滥用。虽然案 件经过了指鹿为马的实体裁决(见覃劳人仲字【2012】第01号裁决书),但建立在这个裁决基础上的(2012)覃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 决书终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而被撤销并发回重审【见(2013)贵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也就是说,经过实体审理的裁决和判 决都已失去效力,最后生效的裁定是本案不属于法 院受理范围,2号文还称本案涉法涉诉岂不是故意推诿?而退一万步,若辞退所依法规适用,那满足辞退条件如“旷工天数”、“经教育无效”等如何证实?又如何证实套话“群众反映强烈”及强烈程度?我们在2号文那里见不到任何表述。又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第一百零 八条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 府组 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覃塘区人 民政 府对其工作部门的错误决定有改变或撤销的职责,这是笔者提起信 访的依据。而作为复查机 关,2号文判官只需紧扣这个依据履行查清这个辞退决定是否建立在侵害笔者权益基础之上,然后作出维持与否的意见就足够,而不是回避这个依据和构 陷者的罪恶妄称本案涉法涉诉不予受理并对笔者实施封口令。2号文在过家家?估计这个作业对学 生及其同 僚来说太难了,也可能背后推手的阻力和压力太大了,以致于接案7个多月后的2016年6 月28日下午他们突然来个一百八十度转弯,口头称本案不是贵港市信 访局的受理范围并要求收回之前下达给笔者的三份受理告知书!这种程序审理上的翻云覆雨出尔反尔以及其穷十个月之功的“调 查核实”、认定笔者“两度旷工”和“签收了通知”、“维持辞退决定”等等的实体性受理本身已是自打嘴巴。判官既又认为不是自己的受理范围,只需重新出具程序性告知书即可,何而来个复查意见书?
我们接着来看其实体审理后的意见。
一开文,2号文即以套话“经调 查核实”忽悠天下。接着便以拒绝证明1999年8月底原山北乡教委办教 师调动方案之真伪以及有无调动手续就妄称笔者1999年8月底被安排到煌里小学任教的认定自打嘴巴。再接着有笔者1999年8月底至2000年12月间既可以在煌里小学工作也可以在原单位原山北一中工作这样模棱两可的转折认定。历 史应该记住:一个新的人类文明一个萝卜两个坑从此被贵港市人 民政 府开创了。换句话说,这个转折认定证实2号文判官本身不能确定这个期间笔者的坑在哪,也就是说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没有可以证实笔者身份归属的确切证据,难道原山北乡教委办还不能坐实没有安排笔者工作?判官既已查到笔者自1999年8月份起的生活来源和单位居住权已接连被剥夺,又咋能认定笔者可继续工作在原山北一中?
又“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于2001年1月9日发出通知,请你回原山北乡并由山北乡教委办再次安排任教,你 已于当日签收通知。2001年3月,原山北乡教委办安排你到山北乡中心小学任教英语”。准确说,是这个在庭上自辩对人 民负责的教育科技局 长达17个月拒绝回答笔者的岗位何以失而复得,于2001年1月9日以“请你于今日下午五时前到山北乡教委办报到……,预期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这样的字眼胁迫笔者签收了一份无效的通知。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该局让笔者签收通知后当即收回原件,后让笔者持该通知复印件去报到。我们变通设想一下,假如银 行给这个教科局放 贷100个亿,只让教科局签收“收到贷 款”字据,然后银 行收回字据,仅把签收字据复印件交给教科局。我们能凭教科局签收的这个字据复印件就认定其得到银 行100个亿贷 款吗?悲哀的是,所有的判官为了袒护集 团罪恶居然认定这个教科局的如此通知有效!须知,收回通知原件即意味着该局旋即否定和收回了自己的主张,蓄意继续剥夺和侵害笔者的权 利和合法权益。面对诱诈和构 陷,面对强者的无赖、和无常,笔者别无选择的乖乖的悻悻的一小时后即赶到原山北乡教委办报到。陈述判官故意绕开笔者的按期报到这个事实而不给评判意见很重要,除了按照“预期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的逻辑笔者没被处理能反证其按期报到外,还有下面将要陈述到的气氛紧张时刻也能证实笔者的按期报到。也就是说笔者的这个不逾期报到而不能立刻得到工作安排反证了笔者1999年9月至2001年2月的不是擅自离岗而是一而再的被剥夺了岗位。面对笔者的报到,这个教委办这回乖了。如果之前没认识到自己为掩盖吃空饷应对上级检 查而临时编造的1999年8月底调动方案没有证明力(估计要证伪构 陷者的一系列证据很难,因为复核机 关在收到笔者的听证申请书33天后,11月2日下午3时许居然口头称不知《广西区信 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是何物),则现在已认识到这个通知复印件没有效力而拒绝了安排笔者的工作并当众侮辱笔者:该办副主 任韦升矛当众指责笔者之前不服 从工作安排,称调动底稿还在但却拒绝出示于众,并公开侮辱笔者道:“你算什么东西?”见证这个紧张时刻的除了跟随笔者报到的证人,还有当时该办各位领 导和各校领 导,办公室门外还有一群村 民和原山北一中同事韦爱群老 师。但56天后的3月5日,违反主 子收回通知继续陷害笔者的主张,该办主 任黄恒锦却不给依据自作主张的安排笔者到山北乡中心小学任教,但仍继续侵害笔者之前的工 资(该办此举也反证了笔者之前的工作权 利一直被剥夺)。问依据,其却咆嚎道:我想休你就休你,想让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笔者特别请问中 共贵港市委市政 府:若真查了而妄称“发出了通知”,那是故意指鹿为马,因为法 院已证实“通知”至今还在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手中也即没有发到笔者手中。而若没真查,则今年8月初贵港市信 访局副局 长吴圣坚收到笔者的判 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后,应到法 院调 查,并由此查到这个通知至今还在覃塘区教育科技局,而绝不是“发出了”。而判官看不到笔者手中的“通知”原件又咋能证实笔者“签收了通知”?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若通知复印件有效力,那笔者按期报到,权益包括工 资和工作应立即恢复而不应继续丧失。而预期不安排工作即继续剥夺笔者工作权的侵害主体原山北乡教委办应受法 律追究。若通知复印件无效,则侵害主体是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按照规定,这个主体应被问责。可从2001年1月9日被 迫报到至3月5日(4月上旬才得到3月份工 资)得到工作安排这些笔者权益继续被侵害、加害者却继续逍 遥 法 外的56天时空里,我们在2号文那里居然看不到一句分清责任和问责的意见!相反我们却心寒地看到受 害 者要申 诉和控 告须得加害者恩准这个血 淋 淋的命题得到维持!笔者要追问的是,笔者岗位何以失而复得和得而复失?“当时实际情况”又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对此,包括笔者学 生周忠佳在内的中 共贵港市委市政 府欠一个切切实实的解释。
关于笔者的法定工 资、法定诉权及其他民事权益的被剥夺等等的调 查和认定,2号文却也只字不提,似乎公权任意侵害和剥夺私权是合理合法的。这里,国人期待复核判官回答的是:假如辞退次日被胁迫签收的那个款项是笔者的法定工 资,那么这个被恶意侵害的“教 师工 资”根据哪一条50多个月后才给发放?要不要问责?而按照覃塘区教育科技局的“不上班不能拿工 资”的辩解,而今却发放这个笔者不在岗的“工 资”,除了自打嘴巴,是不是反证了笔者在这期间是个被 迫离岗的受 害 者?再面对笔者的长期申 诉,各级判官为何能无视《信 访条例》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负责的答复?要不要也问责?
关于处理的有效和告知。覃塘区教育科技局2003年12月9日前共对笔者实施了3次处理,但至今笔者一直没得到前两个处理决定书。也许该局意识到不给处理决定书的无效,故再来个处理并给予处理决定书。既然前两个处理一直无效,则当事者双方存在着法定义务关系并产生相应作为,对此贵港市人 民政 府为何装聋作哑?
至此,2号文通篇不是自打嘴巴就是遁词,不是胡言就是乱语,不见听证质证之论证,只见一副想当然的臆想。其或酒精超标或指鹿为马之丑态狂太百出千出。若“谁复查、谁负责”是真的,若“复查机 关对信 访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以确保复查意见经得起法 律、政 策和历 史的检验”是真的,若《信 访条例》规定的信 访信息录入及受理过程信息共享是真的,若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以及前几天十八届六中全 会上刚刚立下全面从严治党欢迎监 督的军令状是真的,那阳光下2号文判官如此作为,该如何问责?18年间贵港市人 民政 府曾有n次自省自新的机会,笔者也曾多次请求其上级根据党 纪国 法对其问责,但似乎处分条例问责条例都形同虚设啊。
贵港市人 民政 府已经拒绝《信 访条例》关于“认清事实”的要求去履行认清应查的事实而信口雌黄,而且,一再拒绝国 家信 访规则和广西信 访规则规定告知信 访人复核请求机 关及期限(见《2016年贵港市人 民政 府信 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员会关于甘奂凌同志信 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并再次下达封口令。接下来的广西区人 民政 府能也已经收到复核和听证请求材料30多天,对照不经听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 理要求,今天下午3时许广西区信 访局竟然不知《广西区信 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是何物,尸位素餐如此,再从其拒绝对其下级机 关问责看,你不难设想复核意见书是啥样的了。
附:1、贵信复查字【2016】2号 2、2016年贵港市人 民政 府信 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员会关于甘奂凌同志信 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3、国 家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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