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生吞民企一个亿 专家:政府违法
永州生吞民企一个亿 专家:政府违法
湖南永州政 府生吞福建财富集 团一个亿事 件,不仅备受网友们关注,而且还引起了相关法 学专 家的重视。应松年、马怀德等中 国顶级法 学专 家对此进行了论证。
专 家论证认为,永州市人 民政 府土地出让批准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永州市人 民政 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永州政 府出让“毛地”实属违法;行政诉 讼标的不受仲裁裁决书所羁束,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因此永州仲裁委无权受理此案,人 民法 院依法应予撤销。
专 家论证意见详情如下:
一、 论证事项:
福建省财富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诉永州市人 民政 府、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案
二、参会专 家:
应松年 中 国政 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马怀德 中 国政 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会长。
姜明安。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大学宪 法与行政 法研究中心主 任,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湛中乐 法 学博士 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赵大光 中 国人 民大学兼 职教授,原最高人 民法 院审判委 员会委 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余凌云 清华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 法 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 任。
杨小军 国 家行政学院法 学部副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行政 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中 国 法 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三、专 家论证依据:
(一)论证证据材料(委托人提 供)(见附件)
1.《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3.《永仲决字(2015)第4号裁决书》
4.《(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裁定书》
5.《(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8号裁定书》
6.《(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8号判 决书》
7.《(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8-1号裁定书》
8.永州中院一审庭审笔录
9.土地拍卖之后现状照片
(二)论证规范依据
1.《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 讼法》;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3.最高院(2010)行他字第191号司法答复;
4.《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仲裁法》。
四、专 家综合法 律意见:
1.永州市人 民政 府土地出让批准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永州市人 民政 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通 过招标、拍卖方式提 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 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后,报市县人 民政 府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 民政 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就意味着,所有国有建设用地的招拍挂活动,都必须履行由市县人 民政 府批准的程序,市县人 民政 府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而国土主管部门是招拍挂的实施主体。以上两种行为意义不同,性质各异,作出的主体也不同,不宜混淆。本案原告以永州市人 民政 府批准国有土地出让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 讼,就应当以永州市政 府作为本案被告。原审法 院认定本案被告应为市国土局,市政 府不是适格被告的法 律依据不足,与各地法 院处理此类案 件的做法迥异。
2.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诚实守信,行政机 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 实。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和《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第三 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净地标准:地面无建筑物、附属物和青苗,无矛盾、无权属纠纷。但是,根据《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永州市中院庭审笔录内容、当事人提 供的土地拍卖之后土地现状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所出让土地并非《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要求的“净地”,而是“毛地”,“毛地”出让违反法 律相关规定和永州市政 府《实施细则》的要求,永州市人 民政 府批准该宗“毛地”出让不仅违法,而且也不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政 府诚实守信的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鉴于批准出让行为违法,致使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就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与竞买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丧失合法基础,法 院应予撤销。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 条第九项规定的“诉 讼标的为生效裁判羁束”中的诉 讼“标的”系指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生效裁判”系指人 民法 院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的生效行政判 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诉 讼标的不受仲裁裁决书所羁束,依据《仲裁法》,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永州仲裁委无权受理行政争议,《永仲决字(2015)第4号裁决书》因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自始无效,人 民法 院依法应予撤销。
2016年11月2日
2016年8月30日上午,习 主 席主持召开中 央全面深化改 革领 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 议,会 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会 议指出:产权制 度是社 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 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 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要在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 律制 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 律程序,完善政 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 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 度等方面,加大改 革力度,不断取得工作实效。
党的十 八 大以来,党中 央、国 务 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 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 度,推进产权保护 法 治化。
《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 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 律制 度,强化法 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建设法 治政 府、责任政 府、诚信政 府,增强公 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 会监 督。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坚持权 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 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 律保护、共同履行社 会责任。
然而,永州政 府在生吞财富集 团一个亿事 件中,却与中 央精神背道而驰,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党 政领 导干预司法问题。为此,希望该事 件能引起相关领 导和部门的重视,维护 法 律的严肃性和社 会的公平正义。
专 家论证认为,永州市人 民政 府土地出让批准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永州市人 民政 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永州政 府出让“毛地”实属违法;行政诉 讼标的不受仲裁裁决书所羁束,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因此永州仲裁委无权受理此案,人 民法 院依法应予撤销。
专 家论证意见详情如下:
一、 论证事项:
福建省财富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诉永州市人 民政 府、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案
二、参会专 家:
应松年 中 国政 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马怀德 中 国政 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会长。
姜明安。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大学宪 法与行政 法研究中心主 任,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湛中乐 法 学博士 北 京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 法 学会行政 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赵大光 中 国人 民大学兼 职教授,原最高人 民法 院审判委 员会委 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余凌云 清华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 法 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 任。
杨小军 国 家行政学院法 学部副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行政 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中 国 法 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三、专 家论证依据:
(一)论证证据材料(委托人提 供)(见附件)
1.《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3.《永仲决字(2015)第4号裁决书》
4.《(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6号裁定书》
5.《(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8号裁定书》
6.《(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8号判 决书》
7.《(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8-1号裁定书》
8.永州中院一审庭审笔录
9.土地拍卖之后现状照片
(二)论证规范依据
1.《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 讼法》;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3.最高院(2010)行他字第191号司法答复;
4.《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仲裁法》。
四、专 家综合法 律意见:
1.永州市人 民政 府土地出让批准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永州市人 民政 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通 过招标、拍卖方式提 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 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后,报市县人 民政 府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 民政 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就意味着,所有国有建设用地的招拍挂活动,都必须履行由市县人 民政 府批准的程序,市县人 民政 府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而国土主管部门是招拍挂的实施主体。以上两种行为意义不同,性质各异,作出的主体也不同,不宜混淆。本案原告以永州市人 民政 府批准国有土地出让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 讼,就应当以永州市政 府作为本案被告。原审法 院认定本案被告应为市国土局,市政 府不是适格被告的法 律依据不足,与各地法 院处理此类案 件的做法迥异。
2.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诚实守信,行政机 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 实。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和《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第三 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达到“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净地标准:地面无建筑物、附属物和青苗,无矛盾、无权属纠纷。但是,根据《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永州市中院庭审笔录内容、当事人提 供的土地拍卖之后土地现状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所出让土地并非《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要求的“净地”,而是“毛地”,“毛地”出让违反法 律相关规定和永州市政 府《实施细则》的要求,永州市人 民政 府批准该宗“毛地”出让不仅违法,而且也不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政 府诚实守信的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鉴于批准出让行为违法,致使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就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 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与竞买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丧失合法基础,法 院应予撤销。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 条第九项规定的“诉 讼标的为生效裁判羁束”中的诉 讼“标的”系指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生效裁判”系指人 民法 院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的生效行政判 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诉 讼标的不受仲裁裁决书所羁束,依据《仲裁法》,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永州仲裁委无权受理行政争议,《永仲决字(2015)第4号裁决书》因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自始无效,人 民法 院依法应予撤销。
2016年11月2日
2016年8月30日上午,习 主 席主持召开中 央全面深化改 革领 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 议,会 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会 议指出:产权制 度是社 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 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 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要在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 律制 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 律程序,完善政 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 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 度等方面,加大改 革力度,不断取得工作实效。
党的十 八 大以来,党中 央、国 务 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 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 度,推进产权保护 法 治化。
《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 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 律制 度,强化法 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建设法 治政 府、责任政 府、诚信政 府,增强公 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 会监 督。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坚持权 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 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 律保护、共同履行社 会责任。
然而,永州政 府在生吞财富集 团一个亿事 件中,却与中 央精神背道而驰,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党 政领 导干预司法问题。为此,希望该事 件能引起相关领 导和部门的重视,维护 法 律的严肃性和社 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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