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社会依法自治
李步云: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社会依法自治
由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于2016年11月1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与会嘉宾共30余人就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zf与人权保障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共同探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未来的实施方式。
会上,“法学三老”之一李步云教授发表意见说:“法治社会是十八大以后提的一个新概念。十八大以前强调zf依法自治,法治zf,司法公正,独立公正司法这些问题。但没有提过社会依法自治。十八大后提出了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是顺应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
在当下提倡法治中国建设,各潮流也在推动着法治社会的形成。被誉为“雷锋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多年抗战在拆迁案件第一线,接触着生活中最为尖锐的现实矛盾,即zf与群众的利益相争矛盾。北京在明资深律师说:“zf强权在法律的边缘上滥用,弱势群体因法治意识上的欠缺而触碰法律底线,由上而下的违法行为影响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换句话说,只有健全的法治体系,才能束缚政府的强权,也能提高弱势群体的法治意识,进而建立起社会的法治。”
李步云教授在会上说:“我针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实践问题”发表过题目为“法治中国的十项标准”的文章,十条标准里有一条是社会依法自治。社会依法自治是法治社会现实问题,必须将中国的法治纳入社会依法自治的轨道,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步云教授提出的社会依法自治是指:和法治zf相对应,基本要求是:实行“政社分开”,充分实现各种社会组织工作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健全各类社会组织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应有的权威。重点发展涉法的社会组织,如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
该观点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就拿现在的拆迁问题讲,zf等权力机构一权在手,因各方面的利益牵扯,肆意滥权。而被拆迁户即使用极端方式来维护权益也犹如鸡蛋碰石头般,显得不自量力。倘若能政社分开,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制,以经济杠杆来调动政治体系的自主创造和监督功能,分散“一权在手”的霸道式权利,更符合公平公正理念。而分散“一权在手”的行政权力关键在于行政机构的权利让渡,也就是“政社分开”,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平衡经济市场各主体的功能作用。将该理念运用到拆迁问题上就是,zf等相关行政机构,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限制和不干涉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组织等社会团体对拆迁工作的指导和建议,对被拆迁户的个人诉求也应扩大其表达渠道,多方主体的互相监督和协调,才能将拆迁成效最大化。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多年的拆迁经验论证了该观点的合理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只为被拆迁人维权”为宗旨,受到众多当事人的推崇,也在行业内具有权威影响力。通过对拆迁矛盾的感知,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社会依法自治,就是要求社会上的各个主体都发挥应有功能来平衡zf的过度负担,当然也有相互的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各方利益主体相互的制衡和监督才能实现和谐,也才有协调沟通的可能,这也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共同建立起中国的法治社会。”
会上,“法学三老”之一李步云教授发表意见说:“法治社会是十八大以后提的一个新概念。十八大以前强调zf依法自治,法治zf,司法公正,独立公正司法这些问题。但没有提过社会依法自治。十八大后提出了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是顺应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
在当下提倡法治中国建设,各潮流也在推动着法治社会的形成。被誉为“雷锋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多年抗战在拆迁案件第一线,接触着生活中最为尖锐的现实矛盾,即zf与群众的利益相争矛盾。北京在明资深律师说:“zf强权在法律的边缘上滥用,弱势群体因法治意识上的欠缺而触碰法律底线,由上而下的违法行为影响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换句话说,只有健全的法治体系,才能束缚政府的强权,也能提高弱势群体的法治意识,进而建立起社会的法治。”
李步云教授在会上说:“我针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论实践问题”发表过题目为“法治中国的十项标准”的文章,十条标准里有一条是社会依法自治。社会依法自治是法治社会现实问题,必须将中国的法治纳入社会依法自治的轨道,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步云教授提出的社会依法自治是指:和法治zf相对应,基本要求是:实行“政社分开”,充分实现各种社会组织工作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健全各类社会组织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应有的权威。重点发展涉法的社会组织,如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
该观点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就拿现在的拆迁问题讲,zf等权力机构一权在手,因各方面的利益牵扯,肆意滥权。而被拆迁户即使用极端方式来维护权益也犹如鸡蛋碰石头般,显得不自量力。倘若能政社分开,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制,以经济杠杆来调动政治体系的自主创造和监督功能,分散“一权在手”的霸道式权利,更符合公平公正理念。而分散“一权在手”的行政权力关键在于行政机构的权利让渡,也就是“政社分开”,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平衡经济市场各主体的功能作用。将该理念运用到拆迁问题上就是,zf等相关行政机构,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限制和不干涉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组织等社会团体对拆迁工作的指导和建议,对被拆迁户的个人诉求也应扩大其表达渠道,多方主体的互相监督和协调,才能将拆迁成效最大化。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多年的拆迁经验论证了该观点的合理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只为被拆迁人维权”为宗旨,受到众多当事人的推崇,也在行业内具有权威影响力。通过对拆迁矛盾的感知,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社会依法自治,就是要求社会上的各个主体都发挥应有功能来平衡zf的过度负担,当然也有相互的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各方利益主体相互的制衡和监督才能实现和谐,也才有协调沟通的可能,这也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共同建立起中国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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