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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法官故意隐瞒鉴定书 帮别人挣了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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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一 十二月 12 2016, 16:57

由法 院委托作出的、对案 件起关键作用的司法鉴定文书,明明已经送达法 院,结果却被法 官故意隐瞒下来。法 官此举,让一方当事人多损失了200万,而却帮助对方多挣了200万。

这是近日发生在福建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一起“离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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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委托作出的鉴定书遭法 官隐瞒

泉州市丰泽区溪墘小区,是丰泽区人 民政 府的拆 迁安置工程,从2010年开工至今已长达六年,仍迟迟无法完工交房。由于已超过与拆 迁户约定的回迁时间,曾多次发生拆 迁户集体信 访事 件。

工程没有按时完工,政 府无法向拆 迁户交房的原因,是因为作为承建方的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 司(下称:泉州二建),将工程交由没有资质的个人“顾和平”组 织施工,从而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为了尽快让拆 迁户回迁,维护社 会安定稳定。作为甲方的清源开发公 司,不得不将泉州二建告上法庭,以期尽快解决双方矛盾纠纷、清算工程款,重新安排承建方进场施工,将工程建设进度拉到正常的轨道上来。

在诉 讼过程中,开发公 司发现在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编写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各子目采用的综合单价,偏离了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且高得离谱。因此,开发公 司于2015年11月25日,提请法庭判定对该《意见书》应采用双方已确认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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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后,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委托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泉州分公 司,再次对该工程造价作司法鉴定。

2016年3月8日,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泉州分公 司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向泉州中院进行送达。但泉州中院法 官却以“已出判 决书”为由,拒绝签收。

在法 官对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泉州分公 司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拒绝签收两天后的2016年3月10日,泉州中院向开发公 司送达了“(2013)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 决书》。

明明是法 院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所作出的《意见书》,结果法 官却自己拒绝签收,这听起来十分荒唐。那么法 官在无任何理由拒收《意见书》的情况下,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违法判 决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原来,法 官拒收这份《意见书》,就能多判给泉州二建200万;相对于开发公 司而言,就得为此多亏损200万元。

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编写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高得离谱的价 格标准,认定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人 民币2662万元;而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泉州分公 司合理作出的《意见书》,却只有2463万元,两者相差近200万元。

内部人 士向“民法传媒”(微信ID:MZYFZCM)透露,泉州中院法 官在得知重新鉴定的数额,比原来少了200万后,便想法设法地帮助泉州二建,从而出现了法 官拒收重新鉴定意见书、打个时间差作出对泉州二建有利的判 决,让泉州二建多挣200万,使判 决既成事实。

开发公 司不服判 决,与主审法 官郭建闽进行了交涉。交涉后发现,原来主审法 官郭建闽一直在欺 骗开发公 司,一方面称他也在催促鉴定机 构尽快作出《意见书》,而另一方面是明知 法 院应该在收到鉴定书之后才能依法作出判 决的情况下,却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判案。

开发公 司针对此案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上诉。在二审期间,鉴定单位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泉州分公 司负责人到庭确认,其在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判 决前,就已向一审法 院送达了该份鉴定结论。

开发公 司不明白,明明客观存在的证据,泉州中院主审法 官却私自压下,对开发公 司作出不利的判 决,其目的、用意何 在?其明知隐瞒证据、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严重法 律后果,却仍顶风作案、强行为之,这实在可恶、可恨!这连做人的基本底线都没有了,怎么还配当人 民法 院的法 官?这是法 官的耻辱,开发公 司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有人在干预司法,才会导致主审法 官作出如此违背法 律程序的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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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方犯错法 官让开发公 司“埋单”

主审法 官故意隐瞒司法鉴定文书,帮助泉州二建多挣了200万,这已经让开发公 司非常气愤了,结果还有令人更难以接受的,那就是承建方泉州二建搞出工程质量问题后,法 官却逼 迫开发公 司承担修复费用和鉴定费。

由泉州二建承建的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鉴定结论为质量不合格,开发公 司本应为此追究泉州二建和实际施工 人“顾和平”的违约责任。然而,泉州中院法 官郭建闽却抓 住涉案工程为政 策性安置工程,开发公 司要为政 策工程负全责的弱点,故意拖延审理期限长达二年。

2013年,在主审法 官郭建闽的主持下,开发公 司与泉州二建达成协议,修复工程由二建公 司承担。

但在协议达成后,主审法 官郭建闽却不顾安置户的迫切需要,从未督促,致使发生多起拆 迁户群 体性上 访事 件。对此,郭建闽法 官反过来以此对开发公 司威 迫利诱,开发公 司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于2015年12月赔偿泉州二建修复费用50万元,对此作出了最大的让步。

尽管开发公 司以大局为重,处处向主审法 官郭建闽和泉州二建作出让步,但开发公 司并未放弃对泉州二建延误工期及其他违约责任的主张。但是,泉州中院郭建闽法 官却不仅没有对案 件进行公 正裁决,反而将必须由泉州二建承担的质量鉴定费,判 决由开发公 司来承担。此举,完全违背了法 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7日,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周 强,在第三届世界互 联 网大 会智慧法 院暨网络法 治论坛上强调,要加快智慧法 院建设,实现人 民法 院工作的全面信息化,促进司法为民、公 正司法,努力实现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为让周 强院长的讲话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希望有关部门能纠出本案当中的“害群之马”,维护 法 律的公平正义。

目前,该案还在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民二庭的审理当中。知情人透露,泉州二建的“人脉关系”已搞到了二审法 院,“个别人”很有可能会让一审法 院的违法程序继续错下去。由此,“民法传媒”(微信ID:MZYFZCM)突然联想到了聂 树 斌案,本案会成为类似的民事版“聂案”吗?“民法传媒”将进一步关注!(来源:微信公号“民法传媒” 文/齐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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