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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园财税:税务培训必不可少,识破个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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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chenyun816468 周二 一月 03 2017, 13:17

  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处理的税务培训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税〔2003〕158号),认定实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业务中存在很多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处理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333号)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处理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发现很多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在实际不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再将资本公积转增投资者个人实收资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9000万元全部分配到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款项,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的处理

  有些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往来科目,并未实际支付。(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认为所得已支付,应按20%税率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公司长期盈利却从不进行利润分配,有人说未分配利润长期挂账要视同股利分配缴纳个税,呵呵,恕我孤陋寡闻,我是从来没有看到国家出台过这类税收政策。

chenyun81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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