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反映
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反映
我叫张群燕,女,现年34岁,系:永年区广府镇连花口村人,现在邯郸市开发区小西堡乡南大堡蔬菜市场开一水果门市。电话:18232085228。
2016年7月8日早7时许,我丈夫李延领到南大堡蔬菜市场批发西瓜,在市场内看了几家西瓜,批发价 格都在0.5元左右,最后我丈夫李延领跟被控 告人石文安谈好以0.55元一斤的价 格,从他的车上批发西瓜,谈好价 格后我丈夫就返回我们的水果门市去骑三轮车,大约十分钟左右,我丈夫骑着电三轮车过来拉西瓜时,被控 告人石文安却又反悔刚谈好价 格,又要价0.56元一斤,再涨一分钱,我丈夫就找被控 告人石文安理寻其原因。被控 告人石文安却嚣张的说,“我刚0.56元卖给别人了,0.55元不卖给你了,要不你也出0.56元就卖给你”,我丈夫就跟石文安理论就说“咱都是做买卖的,得讲个诚信,谈好的价 格咋能说变就变”。石文安却对我丈夫破口大骂,对我丈夫进行严重的个人侮辱。我丈夫跟他评理:“你不卖就不卖,咋出口伤人,还没见过你这么操 蛋的。”我丈夫说着就上三轮车要走,石文安就用手抓着我丈夫的三轮车帮不让我丈夫走,并大声叫骂着说“你狗 操的说谁操 蛋嘞,你不能走”我丈夫看石文安还抓着车帮,我丈夫就对他说你快松手,别拽我车,石文安还是不松手,我丈夫就站在车上用脚朝他假踢了一下,想让他松开手,不要再拽我车帮,石文安却故意用两支手抓 住我丈夫的脚往车下拽,在石文安拽我丈夫腿的同时,另外一个被控 告人刘志心,就从我丈夫身后搂住我丈夫的脖子,两人合力将我丈夫从三轮车上拽倒在地上,石文安、刘志心就开始对我拖倒在地的丈夫的头脸部和身 体上进行拳 打 脚 踢,我丈夫从地上爬起就跑,他们俩就追着打我丈夫,在他们俩追打我丈夫的时候又过来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也过来对我丈夫的身 体进行拳 打 脚 踢,这三个人再次把我丈夫打 倒在地上进行拳 打 脚 踢,后来被在场的群众将其三名被告拦开,我丈夫从地上站起来后从身上掏出手 机拍照,这时刘志心突然从我丈夫身后用手臂搂住其脖子,把我丈夫再次摔到地上就打,刘志心并从地上拿起我丈夫的手 机猛力摔在地上,将我丈夫的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三星手 机摔毁。石文安、刘志心伙同30岁男子三人连续多次对我丈夫进行殴 打,致使我丈夫身 体多处受伤,随后我过来现场,见我丈夫嘴上流 血,我便打电 话报警,并把我丈夫送医院治疗。
7月8日报案时是小西堡派 出 所受理的我们案 件,我和我丈夫曾多次到小西堡派 出 所找办案民 警李红彬、杨永涛询问案 件调 查情况,开始时办案民 警李红彬跟我们说,该案正在调 查取证,让我们回去等处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再去小西堡派 出 所,派 出 所的民 警又说伤情鉴定和物 价鉴定还没出来,出来了才能定案 件的性质,又让我们回去等结果。等到这个案子快两个月的时间我们再去小西堡派 出 所问处理结果时,办案民 警李红彬又说,我们的案子移交给了南沿村派 出 所,小西堡派 出 所已不再处理我们的案子,我们又找到杨所长问其原因,杨所长说根据局领 导安排,让我们把案子移交给南沿村派 出 所,并告知我们说,今后让我们去南沿村派 出 所找刘贺林所长问案 件的处理情况,我们到南沿村派 出 所找到刘贺林所长,刘所长说我们的案子是跟小西堡派 出 所的杨所长联合搞的,具体怎么处理让我们找他们派 出 所的胡振江副所长或找小西堡派 出 所的杨所长了解,我们来回往小西堡派 出 所、南沿村派 出 所跑了五、六趟。最终在9月24日南沿村派 出 所负责我们案子胡振江告诉我们说我们的案子够不成刑事,按治安案 件处理,处罚决定已经下来了,我就向胡所长索要处罚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胡所长说,对方的处罚决定不能给受 害 人家属,只能给受 害 人本人,我跟胡副所长说,我们向公 安机 关递交的控 告 状是追究石文安等人寻衅滋事罪的法 律责任,你们却按治安案 件处理,按照我 国的有关法 律,对于我们的控 告,公 安机 关如果不予立刑事案,你们也该先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我们不予立案的理由,胡所长听后态度突然变的非常愤怒,大声呵斥我们说,“就不给你们立刑事案子,也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方的裁决下来了我还就不给你们!你们还跟我讲 法 律?你们懂啥!你们不是案子的当事人,我不接待你们”,说着就往外撵我们走(作为受 害 人的妻子,我过来问问我丈夫案子的处理结果都不能,有这样的法 律规定吗?)。等我们第二天去南沿村找刘所长索要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对方处罚决定书时,刘所长却又说我们的案子还没有下裁决,下了裁决会通知我们的,我们跟刘所长反映说,“9月24日负责我们案子的胡副所长说处罚决定已经下了,你怎么又说我们的案子裁决还没有下,刘所长跟胡副所长说的结果怎么都不一样,对于我们的控 告为什么不立刑事案 件,为什么不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的伤情鉴定和物 价鉴定结果具体是什么,为什么不告知我们。”我们跟刘所长提出的这些问题,刘所长都以让我们明天请律师再过来说为由拒绝回答。后来我们又连续多日去南沿村找刘所长,刘所长都以在外不能回单位,让我们去找胡副所长,胡所长每次又都以我们不是案 件当事人为由拒绝和我们谈,9月28日我们从“燕赵警民通”查询才知道,我丈夫的案子早在9月7日就已经下了处罚决定书,处理的结果仅仅是对打我丈夫,并将我丈夫价值5000多元的手 机任意摔毁的两个人 治安拘 留十日,罚款500元。对这样的结果我们不接受。
至2016年10月28日距报案快4个月的时候,在开发区分 局马光局 长的过问下,南沿村派 出 所刘贺林所长通知我们到派 出 所,到派 出 所后该所民 警邢永良告知我们说我丈夫李延领的案子现在有结果了,给了我们两份处罚决定书,一份处罚决定书是对石文安行政处罚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一份是对刘志心殴 打李延领行政处罚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刘志心摔毁李延领手 机行政处罚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 留二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当时我们就向派 出 所的民 警邢永良提出,我们控 告的是石文安、刘志心等人寻衅滋事罪,如果你们按治安案 件处理,为什么至今不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为什么不给我们伤情鉴定和手 机物 价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该所民 警邢永良却说我们对石文安、刘志心寻衅滋事罪的控 告他们没有受理,所以就没有不予立案决定书,至于法 医鉴定和物 价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不应该送达给我们。
我们认为邯 郸市开发区公 安分 局南沿村派 出 所在处理我丈夫控 告石文安、刘志心等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案 件事实和法 律规定,该立案不立案,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打击:
三名被控 告人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 打我丈夫,三人将我丈夫打 倒在地上后,我丈夫从地上起来拿出手 机拍照时,被控 告人又再次随意殴 打我丈夫,并将我丈夫价值5000多元的手 机任意损毁,(后经物 价鉴定2710元)。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办 理寻衅滋事刑事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 坏社 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 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据此三名被控 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公 安机 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治安拘 留十天、罚款500元就代替了刑事处罚。
二、对于我们的控 告,办案民 警恶意不依照法 律程序办 理案 件,态度粗 暴蛮横:
依据《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二节 立 案、 第一条; 公 安机 关接受案 件后,经审 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 告人的案 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 安机 关应当制 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 告人。根据这一程序规定,并不像胡振江副所长大声呵斥我们说的那样“就不给你们立刑事案 件,也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方的裁决下了还就不给你们,你们还跟我讲 法 律?你们懂啥!”并往外撵我们走,作为一个派 出 所领 导,用这样蛮横的态度对待我们,让我们心寒。
三、公 安机 关对当事人石文安、刘志心在不同时间,作出了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罚结果,派 出 所所长刘 贺林并故意隐瞒第一次处罚结果:
9月28日我们从“河北燕赵警民通”查询时得知我们的案 件在9月7日就已对三名被控 告人中的石文安、刘志心两人作出了行政拘 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南沿村派 出 所长刘贺林至今还隐瞒我们说9月7日公 安机 关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公 安机 关办 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 件有被侵害人的,公 安机 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第三十三 条规定; 送达法 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送达法 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 员会代收。对石文安、刘志心既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我丈夫,我丈夫如果不在,我作为其家属,应将送达的法 律文书交付给我,可我多次到派 出 所询问我丈夫控 告的案子是怎么处理的,办案单位都说还没有结果,还没有下处罚决定。至到10月26日案 件发生将近4个月的时候,刘贺林所长才告知我们说处罚决定下来了,让我们过来派 出 所拿处罚决定书,我们到派 出 所看到的处罚决定书,和我们之前从网上查看的处罚决定书却不一样,我们的案子分别在9月7日对石文安、刘志心两人作出了一份处罚决定书,等到10月26日南沿村派 出 所又对石文安、刘志心作出了一份不同于9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刘贺林所长还一直在隐瞒9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不知道刘贺林所长为什么要隐瞒事实。
四、我丈夫的伤情鉴定复印件和被损毁的物 价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公 安机 关至今没有给我们。直到10月28日,公 安机 关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书后,才告知我们说,我们和对方当事人的伤情鉴定都是轻微伤、我们被摔毁的三星手 机价 格鉴定为2710元,但拒绝给我们双方伤情鉴定和物 价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
以上反映的情况,望公 安机 关依法 办 理我们的案 件。
反映人:张群燕
2017年1月16日
2016年7月8日早7时许,我丈夫李延领到南大堡蔬菜市场批发西瓜,在市场内看了几家西瓜,批发价 格都在0.5元左右,最后我丈夫李延领跟被控 告人石文安谈好以0.55元一斤的价 格,从他的车上批发西瓜,谈好价 格后我丈夫就返回我们的水果门市去骑三轮车,大约十分钟左右,我丈夫骑着电三轮车过来拉西瓜时,被控 告人石文安却又反悔刚谈好价 格,又要价0.56元一斤,再涨一分钱,我丈夫就找被控 告人石文安理寻其原因。被控 告人石文安却嚣张的说,“我刚0.56元卖给别人了,0.55元不卖给你了,要不你也出0.56元就卖给你”,我丈夫就跟石文安理论就说“咱都是做买卖的,得讲个诚信,谈好的价 格咋能说变就变”。石文安却对我丈夫破口大骂,对我丈夫进行严重的个人侮辱。我丈夫跟他评理:“你不卖就不卖,咋出口伤人,还没见过你这么操 蛋的。”我丈夫说着就上三轮车要走,石文安就用手抓着我丈夫的三轮车帮不让我丈夫走,并大声叫骂着说“你狗 操的说谁操 蛋嘞,你不能走”我丈夫看石文安还抓着车帮,我丈夫就对他说你快松手,别拽我车,石文安还是不松手,我丈夫就站在车上用脚朝他假踢了一下,想让他松开手,不要再拽我车帮,石文安却故意用两支手抓 住我丈夫的脚往车下拽,在石文安拽我丈夫腿的同时,另外一个被控 告人刘志心,就从我丈夫身后搂住我丈夫的脖子,两人合力将我丈夫从三轮车上拽倒在地上,石文安、刘志心就开始对我拖倒在地的丈夫的头脸部和身 体上进行拳 打 脚 踢,我丈夫从地上爬起就跑,他们俩就追着打我丈夫,在他们俩追打我丈夫的时候又过来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也过来对我丈夫的身 体进行拳 打 脚 踢,这三个人再次把我丈夫打 倒在地上进行拳 打 脚 踢,后来被在场的群众将其三名被告拦开,我丈夫从地上站起来后从身上掏出手 机拍照,这时刘志心突然从我丈夫身后用手臂搂住其脖子,把我丈夫再次摔到地上就打,刘志心并从地上拿起我丈夫的手 机猛力摔在地上,将我丈夫的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三星手 机摔毁。石文安、刘志心伙同30岁男子三人连续多次对我丈夫进行殴 打,致使我丈夫身 体多处受伤,随后我过来现场,见我丈夫嘴上流 血,我便打电 话报警,并把我丈夫送医院治疗。
7月8日报案时是小西堡派 出 所受理的我们案 件,我和我丈夫曾多次到小西堡派 出 所找办案民 警李红彬、杨永涛询问案 件调 查情况,开始时办案民 警李红彬跟我们说,该案正在调 查取证,让我们回去等处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再去小西堡派 出 所,派 出 所的民 警又说伤情鉴定和物 价鉴定还没出来,出来了才能定案 件的性质,又让我们回去等结果。等到这个案子快两个月的时间我们再去小西堡派 出 所问处理结果时,办案民 警李红彬又说,我们的案子移交给了南沿村派 出 所,小西堡派 出 所已不再处理我们的案子,我们又找到杨所长问其原因,杨所长说根据局领 导安排,让我们把案子移交给南沿村派 出 所,并告知我们说,今后让我们去南沿村派 出 所找刘贺林所长问案 件的处理情况,我们到南沿村派 出 所找到刘贺林所长,刘所长说我们的案子是跟小西堡派 出 所的杨所长联合搞的,具体怎么处理让我们找他们派 出 所的胡振江副所长或找小西堡派 出 所的杨所长了解,我们来回往小西堡派 出 所、南沿村派 出 所跑了五、六趟。最终在9月24日南沿村派 出 所负责我们案子胡振江告诉我们说我们的案子够不成刑事,按治安案 件处理,处罚决定已经下来了,我就向胡所长索要处罚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胡所长说,对方的处罚决定不能给受 害 人家属,只能给受 害 人本人,我跟胡副所长说,我们向公 安机 关递交的控 告 状是追究石文安等人寻衅滋事罪的法 律责任,你们却按治安案 件处理,按照我 国的有关法 律,对于我们的控 告,公 安机 关如果不予立刑事案,你们也该先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我们不予立案的理由,胡所长听后态度突然变的非常愤怒,大声呵斥我们说,“就不给你们立刑事案子,也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方的裁决下来了我还就不给你们!你们还跟我讲 法 律?你们懂啥!你们不是案子的当事人,我不接待你们”,说着就往外撵我们走(作为受 害 人的妻子,我过来问问我丈夫案子的处理结果都不能,有这样的法 律规定吗?)。等我们第二天去南沿村找刘所长索要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对方处罚决定书时,刘所长却又说我们的案子还没有下裁决,下了裁决会通知我们的,我们跟刘所长反映说,“9月24日负责我们案子的胡副所长说处罚决定已经下了,你怎么又说我们的案子裁决还没有下,刘所长跟胡副所长说的结果怎么都不一样,对于我们的控 告为什么不立刑事案 件,为什么不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的伤情鉴定和物 价鉴定结果具体是什么,为什么不告知我们。”我们跟刘所长提出的这些问题,刘所长都以让我们明天请律师再过来说为由拒绝回答。后来我们又连续多日去南沿村找刘所长,刘所长都以在外不能回单位,让我们去找胡副所长,胡所长每次又都以我们不是案 件当事人为由拒绝和我们谈,9月28日我们从“燕赵警民通”查询才知道,我丈夫的案子早在9月7日就已经下了处罚决定书,处理的结果仅仅是对打我丈夫,并将我丈夫价值5000多元的手 机任意摔毁的两个人 治安拘 留十日,罚款500元。对这样的结果我们不接受。
至2016年10月28日距报案快4个月的时候,在开发区分 局马光局 长的过问下,南沿村派 出 所刘贺林所长通知我们到派 出 所,到派 出 所后该所民 警邢永良告知我们说我丈夫李延领的案子现在有结果了,给了我们两份处罚决定书,一份处罚决定书是对石文安行政处罚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一份是对刘志心殴 打李延领行政处罚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刘志心摔毁李延领手 机行政处罚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 留二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当时我们就向派 出 所的民 警邢永良提出,我们控 告的是石文安、刘志心等人寻衅滋事罪,如果你们按治安案 件处理,为什么至今不给我们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为什么不给我们伤情鉴定和手 机物 价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该所民 警邢永良却说我们对石文安、刘志心寻衅滋事罪的控 告他们没有受理,所以就没有不予立案决定书,至于法 医鉴定和物 价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不应该送达给我们。
我们认为邯 郸市开发区公 安分 局南沿村派 出 所在处理我丈夫控 告石文安、刘志心等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案 件事实和法 律规定,该立案不立案,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打击:
三名被控 告人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 打我丈夫,三人将我丈夫打 倒在地上后,我丈夫从地上起来拿出手 机拍照时,被控 告人又再次随意殴 打我丈夫,并将我丈夫价值5000多元的手 机任意损毁,(后经物 价鉴定2710元)。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办 理寻衅滋事刑事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 坏社 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 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据此三名被控 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公 安机 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治安拘 留十天、罚款500元就代替了刑事处罚。
二、对于我们的控 告,办案民 警恶意不依照法 律程序办 理案 件,态度粗 暴蛮横:
依据《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二节 立 案、 第一条; 公 安机 关接受案 件后,经审 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 告人的案 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 安机 关应当制 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 告人。根据这一程序规定,并不像胡振江副所长大声呵斥我们说的那样“就不给你们立刑事案 件,也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方的裁决下了还就不给你们,你们还跟我讲 法 律?你们懂啥!”并往外撵我们走,作为一个派 出 所领 导,用这样蛮横的态度对待我们,让我们心寒。
三、公 安机 关对当事人石文安、刘志心在不同时间,作出了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罚结果,派 出 所所长刘 贺林并故意隐瞒第一次处罚结果:
9月28日我们从“河北燕赵警民通”查询时得知我们的案 件在9月7日就已对三名被控 告人中的石文安、刘志心两人作出了行政拘 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南沿村派 出 所长刘贺林至今还隐瞒我们说9月7日公 安机 关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公 安机 关办 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 件有被侵害人的,公 安机 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第三十三 条规定; 送达法 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送达法 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 员会代收。对石文安、刘志心既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我丈夫,我丈夫如果不在,我作为其家属,应将送达的法 律文书交付给我,可我多次到派 出 所询问我丈夫控 告的案子是怎么处理的,办案单位都说还没有结果,还没有下处罚决定。至到10月26日案 件发生将近4个月的时候,刘贺林所长才告知我们说处罚决定下来了,让我们过来派 出 所拿处罚决定书,我们到派 出 所看到的处罚决定书,和我们之前从网上查看的处罚决定书却不一样,我们的案子分别在9月7日对石文安、刘志心两人作出了一份处罚决定书,等到10月26日南沿村派 出 所又对石文安、刘志心作出了一份不同于9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刘贺林所长还一直在隐瞒9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不知道刘贺林所长为什么要隐瞒事实。
四、我丈夫的伤情鉴定复印件和被损毁的物 价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公 安机 关至今没有给我们。直到10月28日,公 安机 关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书后,才告知我们说,我们和对方当事人的伤情鉴定都是轻微伤、我们被摔毁的三星手 机价 格鉴定为2710元,但拒绝给我们双方伤情鉴定和物 价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
以上反映的情况,望公 安机 关依法 办 理我们的案 件。
反映人:张群燕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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