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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检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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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检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打击报复 Empty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检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打击报复

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五 二月 10 2017, 15:47

尊敬的首 长和领 导敬请关注: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为上、下级关系、为包庇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对控 告人王运国因生意借朋友之款关系(有三份证据作证),引起别有用心的人以诈骗罪报案于天津市塘沽区南疆公 安分 局,为徇私舞弊移交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二分院,该院以吴予欣为代 理检 察员,在事实不清,采信伪证,为徇私舞弊提起公 诉,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该法 院仍然在事实不清、采信伪证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 律实施枉法判 决。本案自一审枉法判 决直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 院,始终枉法裁判,将无罪的控 告人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给控 告人王运国造成了终生倾家荡产、妻 离 子 散、无家可归的严重后果,敬请首 长和领 导御阅受 害 人王运国血海深仇的控 告举报状。

控 告举报状

控 告人:王运国,男,1953年生,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前丁庄村3-11号,身 份 证号:132924195305133255,联 系电 话:15076472755

被控 告人:天津市塘沽区南疆公 安分 局主要办案人员

被控 告人:吴予欣,天津市滨海新区检 察院代 理检 察员

被控 告人:张 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审判长

被控 告人;杭玉林,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重审审判长

被控 告人;丁秉花,天津市第二中级法 院本案刑事裁定审判长

案 由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诬 告陷害、采信伪证、打击报复陷害案。

请求事项

依《检 察官法》第三十五条(七)(八)(十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吴予欣党 纪、政纪、刑事责任。

依《法 官法》第三十二条(七)(八)(十三)项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张 健、杭玉林、丁秉花党 纪、政纪、刑事责任。

依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 件(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1至6项规定,由首 长和领 导依纪依法立案,追究以上四名被控 告人党 纪、政纪、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所有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法 律文书。

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为受害控 告人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依《中 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由首 长和领 导对本案实行问责、追责。

依《信 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依第十六条规定,追究主要重要直接领 导责任人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 告人王运国与王 新亮系朋友关系,于2002年借了两万元钱,并写了借条,当时有和王 新亮在一起的几个人,控 告人不认识。后来控 告人因经济困难,让妻子在还朋友王 新亮两万元账时,因零钱比较多,朋友见此状同情两万元不要了,有证人马广森、沙济增作证的录 音作证、有当事人王 新亮证实王运国在塘沽一案是属于借款超期未还,不存在诈骗一说的证据作证、有中 国农业银 行的存款、汇给控 告人王运国的证据作证。事实已充分认定不属于诈骗行为。

本案与控 告人王运国在借王 新亮两万元钱的现场其它人因控 告人在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装备工程公 司电泵分公 司联 系到一批废旧电缆生意,存放于此,引起与王 新亮认识的人忌妒,事隔三年后以虚构事实,便暗箱操作,故意弄虚作假,以控 告人借王 新亮的两万元为借口,捏造三万元,以诈骗罪向天津市塘沽区南疆公 安分 局报案,移交检 察机 关,为此天津市塘沽区南疆公 安分 局便采信伪证,为谋取暴利,趁控 告人拉旧电缆之机,突然出现在现场,将控 告人四辆拉电缆的车全部扣 押四天,给控 告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待控 告人疏通渠道后,再将货物拉回收货地点,正赶上经济危 机,价 格急聚下降,给控 告人又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双重的严重经济损失,至今还欠控 告人一万八千米废旧电缆,又给控 告人造成第三次严重经济损失,致使控 告人倾家荡产。依《人 民 警 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第四十八条规定,依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南疆公 安分 局主要办案人员刑事责任,依《中 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依中 共十八届六中全 会、中纪 委十八届七次会 议,坚定不移全面深入推进从严治党的决策和命令,坚定不移推进反 腐斗 争,以习 近 平主 席: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 败问题,解决受 害 人王运国合理、合法诉求的利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以控 告人王运国犯诈骗罪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检 察院提起公 诉,该院指派代 理检 察员吴予欣出庭支持公 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于2009年由张 健为审判长代 表该院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3⑧9号刑事判 决书,最终判 决:判处控 告人王运国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千元,实施了违背事实与法 律的枉法判 决,将明知无罪的控 告人判处有罪,显失了法 律的公平正义。

本案发生,首先是天津市塘沽区南疆公 安分 局偏听偏信,闭门办案,采信诬 告陷害、报复陷害控 告人歹 徒的伪证。依《人 民 警 察法》第二十二条(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依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一款规定,追究南疆公 安分 局主要办案人员刑事责任。依《检 察官法》第三十五条(七)(八)(十三)项规定,依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一款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吴予欣责任。依《法 官法》第三十二条(七)(八)(十三)项规定,依本法第三十三 条,依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一款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张 健刑事责任。

依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 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3、7、8、9项规定;(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1、2、3、4、5、6项规定。二、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民 主 权 利犯罪案 件(一)非法拘 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6、7项规定;(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2、3项规定。三、附则:本规定中“徇私舞弊”是指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伪 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由首 长和领 导依法依纪立案查处此案,为无罪的受害控 告人平 反昭 雪,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 院,该法 院由吴金祥审判长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最终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2009)塘刑初字第3⑧9号刑事判 决书;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维护了司法公 正和法 律的公平正义。

为此,天津市滨海新区法 院于2011年9月9日由杭玉林审判长代 表该院又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06О8号刑事判 决书,前车后辙,继续实施违背事实和法 律的枉法判 决,仍依以上所适用的法 律依据追究被控 告人杭玉林刑事责任,以正国 法。

控 告人王运国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第二次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 院,该法 院于2012年2月7日由丁秉花为审判长代 表该院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然实施违背事实和法 律的枉法判 决,仍依以上所适用的法 律依据追究被控 告人丁秉花刑事责任,以正国 法,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为继续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依《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二)(三)(五)项规定,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三 条规定,向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 诉,该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津检二院控申审通(2012)8号刑事申 诉审 查结果通知书,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 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枉法通知书。控 告人万般无奈而上 访,为打击报复上 访人王运国,事隔三年已超过判 决二年的刑罚,对控 告人实施逮 捕,实施报复陷害。依《信 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刑事责任。

控 告人仍依以上《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 条规定,申 诉于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该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津检刑申审通(2015)5号刑事申 诉审 查结果通知书,仍以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枉法通知书。

控 告人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再次向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提出申 诉,该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26号,仍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审 查结案的特此告知书,彻底剥夺了控 告人依法诉 讼的合法权 利。

综上所述是控 告人王运国亲身经历、事实求是的用事实说话用精确无误、充分适当的法 律依据说话。事实已充分认定:本案自天津市塘沽区南疆公 安分 局以主要办案人员为主,以局和为主要领 导责任人,依天津市人 民检 察院二分院以吴予欣代 理检 察员为徇私舞弊而徇私枉法,采信诬 告陷害控 告人王运国以做废旧电缆生意向朋友王 新亮借款两万元为主体,引起以诈骗罪遭到报复陷害,无论控 告人及律师怎样的用确凿的证据证实控 告人无罪,但是无论从公 安局、检 察院、还是从法 院,均违背借款与还款的事实及三份确凿的证据,实施采信伪证,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实施枉法 办案、枉法起诉,枉法裁判,将受害控 告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给控 告人造成倾家荡产,妻 离 子 散的严重后果。除依以上所适用的法 律依据追究被控 告人刑事责任外,再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为受害控 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此呈

首 长和领 导

受 害 人:王运国

二0一七年二月四日于北 京

相关证据齐全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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