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保定市中院王玉海、刘克伟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
实名举报保定市中院王玉海、刘克伟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
关于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王 玉海、刘克伟滥用职权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控 告书
尊敬的各级纪检、信 访、法 院、检 察院领 导:
针对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法 官刘克伟,在审理河北九岳建设集 团有限公 司(简称九岳公 司)与涿 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我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过程中,滥用职权、串通九岳公 司伪 造证据、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情形,提出如下控 告。
一、案 件基本情况:
2011年,我公 司开发的“东林家园三期”工程,通 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定兴县杨占元持九岳公 司代 理手续进行投标,中标后与我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书》。杨占元作为实际施工 人开始进行施工。在杨占元施工过程中,由于杨占元管理混乱,将我公 司拨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杨占元与我公 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附件1),该协议书加盖九岳公 司印章,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我公 司不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我公 司自行组 织施工完成了“东林家园三期”后期全部工程。
我公 司进行“东林家园三期”工程过程中,杨占元因伪 造九岳公 司企业印章罪,被公 安机 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九岳公 司向公 安机 关出具证明,声称:1、九岳公 司从未承担过“东林家园三期”工程施工;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系杨占元伪 造九岳公 司印章签订;3、九岳公 司对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注:九岳公 司向定兴县公 安局报的案)
二、案 件诉 讼情况:
2015年1月6日,九岳公 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以我公 司为被告向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九岳公 司在起诉状中写明:“原告(九岳公 司)未与被告(我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占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 造了原告的行政章、业 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 表人人名章,私自刻制东林家园三期项目部章并以原告名义于2011年4月15日、19日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杨占元以原告名义组 织施工 人员进入东林家园三期项目现场开始施工工作”。九岳公 司在上述事实基础上提出的要求却是要求我公 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针对九岳公 司明显无理的要求,我公 司答辩称:1、九岳公 司在起诉状中和给公 安机 关的声明中,均否认与我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认九岳公 司没有实际进行施工,因此,九岳公 司无权要求工程款。2、实际施工 人杨占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无力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书》,与我公 司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双方就结算及撤场事宜也达成了协议。双方 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杨占元对我公 司不享有任何债权。
三、本案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法 官刘克伟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九岳公 司伪 造证据,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罪。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已经查明:1、杨占元伪 造九岳公 司印章订立施工合同的事实;2、九岳公 司未实际施工的事实;3、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结算完毕的事实。本案的主审法 官刘克伟在查明的上述事实基础上,曾明确告知九岳公 司不具有索要工程款的资格,建议九岳公 司撤诉。
但是,时隔不久,刘克伟通知我公 司第二次开庭,王 玉海、刘克伟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明显倾向于原告,甚至成为了原告的“代 理人”,千方百计为原告实现诉 讼请求出谋划策、帮助原告搜集证据:
(一)、为帮助九岳公 司克服其没有实际施工、没有资格索要工程款的事实,王 玉海、刘克伟主动对正在监狱服刑的实际施工 人杨占元进行调 查,在调 查过程中对杨占元进行恐 吓如不配合九岳公 司起诉东林公 司我们将追究你其他的案 件,杨占元在无奈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由九岳公 司代替他向东林公 司主张工程款。
(二)、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前,是杨占元实际组 织施工;在《解除合同协议书》订立后,是我公 司直接组 织施工并直接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我公 司可提 供所有的付 款凭据及银 行转账记录。但九岳公 司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施工,所以关于东林三期工程一切的付 款凭证及打款记录都不能提 供,足以证明东林三期工程与九岳公 司毫无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王 玉海、刘克伟授意九岳公 司进行所谓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家单位共同在场同意鉴定才符合鉴定程序。由于九岳公 司并未进行过施工,对工程毫无了解,甚至连施工图纸都没有。为帮助九岳公 司拼凑“鉴定资料”,刘克伟不惜滥用法 官 职权,为九岳公 司搜集明显虚假的所谓“施工图”(附件2调取图纸笔录)。对此,我公 司曾经明确指出: 1、法 院取证地点违法,没有到北 京设计单位,而是在涿 州调取;2、提 供图纸的“宋智筠”不是设计单位工作人员;3、图纸未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对于我公 司的上述合理质疑,王 玉海、刘克伟置若罔闻,根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公 司向公 安机 关进行报案,公 安机 关向设计单位中铁设计院有限公 司进行调 查核实,该公 司明确表示该公 司在涿 州市没有设立办事结构,公 司也没有名叫“宋智筠”的员工(附件3公 安机 关的调 查笔录)。后宋智筠说明了情况并写了说明材料,是一个叫刘洪的人答应从东林公 司弄出钱来给她一部分,同时刘克伟法 官在给其做笔录的时候也对其进行了诱 供。
(三)、在鉴定过程中,我公 司作为工程甲方、以及工程监理方、设计方均未参与,鉴定单位也未进行实地勘验测量是不符合鉴定程序。但刘克伟法 官仅凭没有工程技术知识、且身份不明的“刘洪”的指认,(注:刘洪本是杨占元的一位债主,其长期为杨占元借取高利贷从中赚取差价,刘洪本身不懂建筑不会看图,而且刘洪在涿 州市有一诈骗案,刑 警四队有初查笔录说明刘洪不是东林三期的负责人,笔录我公 司已提取。)仅凭一份来源不明的 “施工图”,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毫无客观公 正可言。我公 司认为,刘克伟在调取施工图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在我公 司对于调取地点、调取对象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刘克伟拒绝进一步进行核实,依然用伪证做鉴定依据,纯属于玩忽职守。按照刘克伟在本案中的表现,势必依据来源不明的施工图做出的错误鉴定结论,做出侵害我公 司合法权益的判 决。《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 件审理过程中,我公 司发现本来属于事实清楚、法 律规定明确的案 件,但在保定中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及刘克伟法 官审理下,却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我公 司在2016年9月20日向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出了《回避申请书》要求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主动回避审理九岳公 司与我公 司之间的建设合同案 件。但是刘克伟法 官却以个人的名义通知我公 司律师:“不予回避,不管你公 司是否参加庭审我都会开庭的,不批准你公 司提交的回避申请。”我方律师要求刘克伟法 官出示文 字性不予回避的理由,刘克伟法 官不予出示。
直到2016年12月底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及刘克伟法 官约我公 司律师到保定中院,告知我公 司律师你公 司与九岳公 司的案 件你公 司一定败诉,并用威胁的口气说你方可以上诉,但希望你公 司不要上 访控 告我们,我们会协调石家庄高院将案 件发回重审。我公 司认为此案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过重,在保定中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刘克伟法 官审理下,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足以说明其二人与九岳公 司之间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就在约谈我公 司律师之后,在未给我公 司出示文 字性不予回避理由的情况下中院民二厅绝然作出了我公 司败诉的判 决。本案凸显出现今司法审判中一种顽疾:法 官失去客观中立造成案 件人为因素复杂化。为此,我公 司希望得到公平公 正的审理,与此同时我公 司将不惜一切代价控 告在案 件中不予事实为依据,不以法 律为准绳的法 官刑事责任,将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司法队伍。
在此,鉴于以王 玉海、刘克伟为代 表的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经不能客观公 正的审理我公 司与九岳公 司的案 件,我公 司要求:1、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主动回避审理九岳公 司与我公 司之间的建设合同案 件;2、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 查,并将王 玉海、刘克伟涉嫌犯罪的事实移交检 察院立案侦 查。望有关领 导关注此案,给予合法经营企业法 律面前的公 正平等。同时追究在本案中扭曲案 件事实,知 法犯法的相关法 官的刑事责任。
涿 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2017年2月13日
控告人:赵英明18903323186
尊敬的各级纪检、信 访、法 院、检 察院领 导:
针对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法 官刘克伟,在审理河北九岳建设集 团有限公 司(简称九岳公 司)与涿 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我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过程中,滥用职权、串通九岳公 司伪 造证据、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情形,提出如下控 告。
一、案 件基本情况:
2011年,我公 司开发的“东林家园三期”工程,通 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定兴县杨占元持九岳公 司代 理手续进行投标,中标后与我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书》。杨占元作为实际施工 人开始进行施工。在杨占元施工过程中,由于杨占元管理混乱,将我公 司拨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杨占元与我公 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附件1),该协议书加盖九岳公 司印章,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我公 司不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我公 司自行组 织施工完成了“东林家园三期”后期全部工程。
我公 司进行“东林家园三期”工程过程中,杨占元因伪 造九岳公 司企业印章罪,被公 安机 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九岳公 司向公 安机 关出具证明,声称:1、九岳公 司从未承担过“东林家园三期”工程施工;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系杨占元伪 造九岳公 司印章签订;3、九岳公 司对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注:九岳公 司向定兴县公 安局报的案)
二、案 件诉 讼情况:
2015年1月6日,九岳公 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以我公 司为被告向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九岳公 司在起诉状中写明:“原告(九岳公 司)未与被告(我公 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占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 造了原告的行政章、业 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 表人人名章,私自刻制东林家园三期项目部章并以原告名义于2011年4月15日、19日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杨占元以原告名义组 织施工 人员进入东林家园三期项目现场开始施工工作”。九岳公 司在上述事实基础上提出的要求却是要求我公 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针对九岳公 司明显无理的要求,我公 司答辩称:1、九岳公 司在起诉状中和给公 安机 关的声明中,均否认与我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认九岳公 司没有实际进行施工,因此,九岳公 司无权要求工程款。2、实际施工 人杨占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无力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书》,与我公 司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双方就结算及撤场事宜也达成了协议。双方 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杨占元对我公 司不享有任何债权。
三、本案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法 官刘克伟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九岳公 司伪 造证据,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罪。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已经查明:1、杨占元伪 造九岳公 司印章订立施工合同的事实;2、九岳公 司未实际施工的事实;3、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结算完毕的事实。本案的主审法 官刘克伟在查明的上述事实基础上,曾明确告知九岳公 司不具有索要工程款的资格,建议九岳公 司撤诉。
但是,时隔不久,刘克伟通知我公 司第二次开庭,王 玉海、刘克伟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明显倾向于原告,甚至成为了原告的“代 理人”,千方百计为原告实现诉 讼请求出谋划策、帮助原告搜集证据:
(一)、为帮助九岳公 司克服其没有实际施工、没有资格索要工程款的事实,王 玉海、刘克伟主动对正在监狱服刑的实际施工 人杨占元进行调 查,在调 查过程中对杨占元进行恐 吓如不配合九岳公 司起诉东林公 司我们将追究你其他的案 件,杨占元在无奈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由九岳公 司代替他向东林公 司主张工程款。
(二)、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前,是杨占元实际组 织施工;在《解除合同协议书》订立后,是我公 司直接组 织施工并直接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我公 司可提 供所有的付 款凭据及银 行转账记录。但九岳公 司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施工,所以关于东林三期工程一切的付 款凭证及打款记录都不能提 供,足以证明东林三期工程与九岳公 司毫无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王 玉海、刘克伟授意九岳公 司进行所谓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家单位共同在场同意鉴定才符合鉴定程序。由于九岳公 司并未进行过施工,对工程毫无了解,甚至连施工图纸都没有。为帮助九岳公 司拼凑“鉴定资料”,刘克伟不惜滥用法 官 职权,为九岳公 司搜集明显虚假的所谓“施工图”(附件2调取图纸笔录)。对此,我公 司曾经明确指出: 1、法 院取证地点违法,没有到北 京设计单位,而是在涿 州调取;2、提 供图纸的“宋智筠”不是设计单位工作人员;3、图纸未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对于我公 司的上述合理质疑,王 玉海、刘克伟置若罔闻,根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公 司向公 安机 关进行报案,公 安机 关向设计单位中铁设计院有限公 司进行调 查核实,该公 司明确表示该公 司在涿 州市没有设立办事结构,公 司也没有名叫“宋智筠”的员工(附件3公 安机 关的调 查笔录)。后宋智筠说明了情况并写了说明材料,是一个叫刘洪的人答应从东林公 司弄出钱来给她一部分,同时刘克伟法 官在给其做笔录的时候也对其进行了诱 供。
(三)、在鉴定过程中,我公 司作为工程甲方、以及工程监理方、设计方均未参与,鉴定单位也未进行实地勘验测量是不符合鉴定程序。但刘克伟法 官仅凭没有工程技术知识、且身份不明的“刘洪”的指认,(注:刘洪本是杨占元的一位债主,其长期为杨占元借取高利贷从中赚取差价,刘洪本身不懂建筑不会看图,而且刘洪在涿 州市有一诈骗案,刑 警四队有初查笔录说明刘洪不是东林三期的负责人,笔录我公 司已提取。)仅凭一份来源不明的 “施工图”,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毫无客观公 正可言。我公 司认为,刘克伟在调取施工图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在我公 司对于调取地点、调取对象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刘克伟拒绝进一步进行核实,依然用伪证做鉴定依据,纯属于玩忽职守。按照刘克伟在本案中的表现,势必依据来源不明的施工图做出的错误鉴定结论,做出侵害我公 司合法权益的判 决。《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 件审理过程中,我公 司发现本来属于事实清楚、法 律规定明确的案 件,但在保定中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及刘克伟法 官审理下,却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我公 司在2016年9月20日向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出了《回避申请书》要求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主动回避审理九岳公 司与我公 司之间的建设合同案 件。但是刘克伟法 官却以个人的名义通知我公 司律师:“不予回避,不管你公 司是否参加庭审我都会开庭的,不批准你公 司提交的回避申请。”我方律师要求刘克伟法 官出示文 字性不予回避的理由,刘克伟法 官不予出示。
直到2016年12月底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及刘克伟法 官约我公 司律师到保定中院,告知我公 司律师你公 司与九岳公 司的案 件你公 司一定败诉,并用威胁的口气说你方可以上诉,但希望你公 司不要上 访控 告我们,我们会协调石家庄高院将案 件发回重审。我公 司认为此案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过重,在保定中院民二厅厅 长王 玉海、刘克伟法 官审理下,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足以说明其二人与九岳公 司之间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就在约谈我公 司律师之后,在未给我公 司出示文 字性不予回避理由的情况下中院民二厅绝然作出了我公 司败诉的判 决。本案凸显出现今司法审判中一种顽疾:法 官失去客观中立造成案 件人为因素复杂化。为此,我公 司希望得到公平公 正的审理,与此同时我公 司将不惜一切代价控 告在案 件中不予事实为依据,不以法 律为准绳的法 官刑事责任,将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司法队伍。
在此,鉴于以王 玉海、刘克伟为代 表的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经不能客观公 正的审理我公 司与九岳公 司的案 件,我公 司要求:1、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主动回避审理九岳公 司与我公 司之间的建设合同案 件;2、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 查,并将王 玉海、刘克伟涉嫌犯罪的事实移交检 察院立案侦 查。望有关领 导关注此案,给予合法经营企业法 律面前的公 正平等。同时追究在本案中扭曲案 件事实,知 法犯法的相关法 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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