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恨不当年越战死, 枉留今日受冤辱
广东惠州市:恨不当年越战死, 枉留今日受冤辱
(一位两立战功中校军官退役惠州市后的惨遇)
1990年10月,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于水(下称控 诉人)响应国 家号召, 转业放弃国 家公 务员的身份待遇,转业到广东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受聘为付经理,成为企业职员,按照企业员工分房、和工 资套改。1992年12月受聘为该公 司经理。
控 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如下:
一 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 造劳 教冤假错案
1994年9月10日,因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占股30%的惠州市慧斯特(合资)公 司系统某公 司(具体哪家公 司不知)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慧斯特赔付1.6万元) ,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无证据收 审控 诉人3个月,在查明投保合同非控 诉人所签,支付投保款非控 诉人所签批, 且控 诉人在获知有人高额投保后即在投保的第25天将投保资产搬迁出投保地址,使得投保失效的事实后,派佘海强.小黄干 警二人与控 诉人商谈“私 了”,互不追究, 因控 诉人不同意, 坚持要“查明此案,还其清 白”(有公 安存档记录), “私 了”结案不成。公 安即对控 诉人非法取保侯审34个月,于97年10月15日才解除取保侯审。期间控 诉人的机电公 司经理职务被解聘,领 取最低员工月工 资600余元。
1997年12月28日,因控 诉人在解除取保侯审后向检 察院上诉追讨取保侯审押金(机电公 司款), 惠州市劳 动 教 养委 员会违反国 家96刑事诉 讼法追诉时效法规和第15条、44条、46条、64条、65条、130条等多条法 律法规,违反国 家<<劳 动 教 养试行办法>>劳 教期最长3年和国 家<<劳 动 教 养实施条例>>第17条等多条法规,在结束控 诉人取保侯审34个月后,以已过追诉期的3年 前案犯纵火骗保未遂案为由,在全部书证、物证都证明控 诉人无罪的情况下,放走案犯,依案犯口供编造控 诉人的无证据证明的所谓违法事实,并对控 诉人采取先非法刑拘,再违法(违反96刑事诉 讼法第91条关于提 审必须二人以上的法规)派一名老黄警 官独自提 审控 诉人,欺 骗与强 迫控 诉人写保 证 书不再追讨6万元取保候审押金,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和保证以后不再上诉,只給控 诉人形式上搞个不用劳 教的不入档 案的假劳 教所外执行就放人,从而制 造出了对控 诉人所谓不劳 教不入档的没有劳 动 教 养档 案的劳 动 教 养3年所外执行的假案。
98 年5月下旬某日晚,惠州市惠城区公 安分 局圆通桥派 出 所陈干 警等两人找到控 诉人,以<<劳 动 教 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为由,逼 迫控 诉人按1月下旬离开拘 留所时的日期在劳 教书上倒时间签字。
至此及而后的事实都证明: 公 安为掩盖办案错误而对控 诉人在97年12月搞的假劳 教书确实按双方约定没有入档:
一是公 安部门没有按国 家档 案局94年1月3日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 教人员档 案管理>法规规定給控 诉人办 理劳 教人员必有的 <劳 教档 案>;
二是99年6 月前没有把<<劳 教决定书>>放入控 诉人的人事档 案,故控 诉人在97年被非法假劳 教后的近二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受到党 纪与人事处分;
三是在所谓劳 教3年所外执行期间,控 诉人从未受到过任何管 教,走南闯北,一切行动自 由,并先后任<美丽岛大酒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惠州雪冷环保制冷剂工程有限公 司>法人代 表总经理;
四是在对控 诉人非法劳 教3年期满后至今未发予<解除劳 动 教 养证明书> 。
这一切都是证明这个假劳 教的铁证。足以证明: 对控 诉人的所谓劳 教3年所外执行是个彻头彻尾的假劳 教,就是个为控 制胁迫控 诉人让其不上诉的假劳 教。
直到99年下半年,才有XX方反悔违约,把这个假劳 教书放入控 诉人的人事档 案,从而把97年底这起为掩盖公 安办案错误而对控 诉人搞的假劳 教案的性质变成了对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控 诉人)栽赃陷害的劳 教冤假错案,并导致了99年底惠州市政 府的双开错误。
二 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非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 滑国 家行政之大稽
1999年12月底,惠州市政 府对10年 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 诉人依据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规定(《国 家劳人干[1⑨82]160号文》,此文是《劳动人 事 部印发劳动人 事 部关于国 家行政机 关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予以开除公职。 控 诉人2015年上诉说,先不论劳 教的对错,依据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 前已不是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荒唐,分房工 资按企业标准,惩罚处分按公 务员标准荒谬, 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军 转干到什么企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
控 诉人转业至企业近十年,不在公 务员之位,未谋公 务员之政,未食公 务员之禄, 惠州市政 府却按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条例开除其公 务员公职,这是不是也太荒唐太滑稽呀! 这与市场上不法小贩挂羊头卖狗肉有何异! 作为地市级政 府作出这样的决定, ,是对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的公开嘲弄, 是对国 家行政水平的公开嘲弄, 是滑国 家行政之大稽!!
三 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劳 教期间不得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原则规定,在控 诉人劳 教所外执行期间开除其公职
惠州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不在劳 动 教 养期间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在控 诉人劳 动 教 养所外执行期间,竟然所谓依据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规定对10年 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 诉人予以开除公职。在控 诉人2015年上诉在劳 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 家劳 教政 策宗旨, 违反国 家人 大规定是错误时,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人 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狂 妄呀狂 妄!! 真不知是国 家人 大大还是大惠州大,不知大惠州大到谁能管。
面对94年惠州市慧斯特公 司系统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案发几年来,从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的连续的违法 办案,到市劳 教委97年纵容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局 长曲国春及陈卫东等干 警,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 造对控 诉人的真假劳 教欺诈冤假错案行为,再到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不得在劳 动 教 养期间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 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对10年 前已非公 务员的,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 家军官军衔条例保有中校军衔荣誉)违规强行开除公职, 这种多年来从下到上无证据违法整人, 赶 尽 杀 绝而后快的荒唐做法,控 诉人深感震 惊和震愤。为此,控 诉人在1999年12月底开除公职决定书上愤怒的写下了“昏官、贪 官,办的糊涂案,难道说我为国企为集体企业策划纵火骗保吗……”的抗 议之语。
2011年上半年,控 诉人上诉至惠州市纪 委、市政 府,强烈要求告知和出示控 诉人违法证据,审理人员在该案全部物证 书证证据都证明控 诉人无罪的情况下,居然向控 诉人说97年以前我 国还没有无罪推论,案犯三人说你是你就是,维持原决定。控 诉人再上诉无回 复。
2011年下半年, 控 诉人到市公 安局纪 委与法 制科提起申 诉, 法 制科派专人作了笔录,并找控 诉人提 供的证人:原机电公 司副经理黄祝生,财务部经理叶观海,销 售部部 长魏文建,慧世特总公 司财务总监叶静霞等作了讯问调 查,但却一直没有给予回 复。
2012年初, 控 诉人请律师向市公 安局提起文 字上诉, 一直没有给予回 复。
2014年5月, 控 诉人找到市公 安局纪 委向书 记,要求对2011年与2012年的上诉给于文 字回 复, 向书 记二天后居然回 复说:公 安局办事部门说未收到你的文 字上诉材料,所以也不给你文 字回 复,你的事最好到省厅办。
2015年2月, 控 诉人上诉至中 央纪 委,中纪 委5月发回惠州市纪 委、监察局。惠州市纪 委、监察局不予重审。在控 诉人强调该案没有控 诉人违法确凿证据,开除公职决定书没有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关于开除公 务员公职规定须写明违法证据确凿,强烈要求出示控 诉人违法证据时,审理人员居然说不必写证据确凿。控 诉人说到依据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 前已不是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荒唐,和在劳 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 家人 大规定是错误时,审理人具然说,不管军 转干到什么企业,不管人 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2015年7月,控 诉人请律师将此案行政诉 讼到惠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和申请阅览此案案卷,惠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不予受理,也不予批准律师阅览案卷。
2015年8月,控 诉人只好将此案控 告到广东省纪检、检 察院、公 安厅等相关单位,至今无回 复。
2016年10月, 控 诉人与律师将此案上诉到惠州市检 察院, 至今无回 复。
控 诉人认为: 控 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不是控 诉人的悲哀,是惠州市的悲哀, 是共 和国的悲哀。一位为保卫祖国两次入越作战,不怕流 血牺牲,两立战功,36岁付团长响应祖国号召转业到企业的退役中校军官,因一个已被他粉碎了的骗保未遂案,在3年后因依法追讨国企支付的保押金,被惠州市公 安无证据的以欺诈手段搞违法假劳 教3年所外执行; 5年后被惠州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劳 教期间不得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对10年 前已非公 务员的还保有退役中校军衔荣誉的控 诉人在劳 教所外执行期间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强行开除公职, 大有因其被劳 动 教 养而赶 尽 杀 绝之势。在这里,既看不到国 家法 律的尊严,也看不到国 家劳 动 教 养治病救人行政政 策的尊严,更看不到一位为保卫祖国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 家军衔条例应享有的政 治权力、工作权力与生活的权力。
在此,一位曾经的共 和国 保卫者,为保卫共 和国两经战火洗礼, 两立战功,未倒于越战敌人枪炮下, 转业下海不贪不腐,却重伤在祖国内部的黑枪下的退役中校军官(即便受过劳 教,按国 家军衔条例仍保有中校军衔荣誉的人) , 在向共 和国讨要定他违法的法 律证据与依据,在向共 和国讨要开除他公职的证据与依据,讨要十多年了,要不到,甚至连律师阅卷都不让。
请问: 法 律在哪里? 公平在哪里? 公 正在哪里?
总 书 记在十 八 大报告中强调的:要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案 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 正又在哪里?
此文。(详见: 一位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对惠州市政 府的悲愤控 诉一文)
发文者: 于水
联 系电 话:13669527426
2017年2月12日
1990年10月,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于水(下称控 诉人)响应国 家号召, 转业放弃国 家公 务员的身份待遇,转业到广东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受聘为付经理,成为企业职员,按照企业员工分房、和工 资套改。1992年12月受聘为该公 司经理。
控 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如下:
一 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 造劳 教冤假错案
1994年9月10日,因惠州市机电设备公 司占股30%的惠州市慧斯特(合资)公 司系统某公 司(具体哪家公 司不知)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慧斯特赔付1.6万元) ,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无证据收 审控 诉人3个月,在查明投保合同非控 诉人所签,支付投保款非控 诉人所签批, 且控 诉人在获知有人高额投保后即在投保的第25天将投保资产搬迁出投保地址,使得投保失效的事实后,派佘海强.小黄干 警二人与控 诉人商谈“私 了”,互不追究, 因控 诉人不同意, 坚持要“查明此案,还其清 白”(有公 安存档记录), “私 了”结案不成。公 安即对控 诉人非法取保侯审34个月,于97年10月15日才解除取保侯审。期间控 诉人的机电公 司经理职务被解聘,领 取最低员工月工 资600余元。
1997年12月28日,因控 诉人在解除取保侯审后向检 察院上诉追讨取保侯审押金(机电公 司款), 惠州市劳 动 教 养委 员会违反国 家96刑事诉 讼法追诉时效法规和第15条、44条、46条、64条、65条、130条等多条法 律法规,违反国 家<<劳 动 教 养试行办法>>劳 教期最长3年和国 家<<劳 动 教 养实施条例>>第17条等多条法规,在结束控 诉人取保侯审34个月后,以已过追诉期的3年 前案犯纵火骗保未遂案为由,在全部书证、物证都证明控 诉人无罪的情况下,放走案犯,依案犯口供编造控 诉人的无证据证明的所谓违法事实,并对控 诉人采取先非法刑拘,再违法(违反96刑事诉 讼法第91条关于提 审必须二人以上的法规)派一名老黄警 官独自提 审控 诉人,欺 骗与强 迫控 诉人写保 证 书不再追讨6万元取保候审押金,撤回以往历年来向各方的上诉书,和保证以后不再上诉,只給控 诉人形式上搞个不用劳 教的不入档 案的假劳 教所外执行就放人,从而制 造出了对控 诉人所谓不劳 教不入档的没有劳 动 教 养档 案的劳 动 教 养3年所外执行的假案。
98 年5月下旬某日晚,惠州市惠城区公 安分 局圆通桥派 出 所陈干 警等两人找到控 诉人,以<<劳 动 教 养决定书>>未存档丢失为由,逼 迫控 诉人按1月下旬离开拘 留所时的日期在劳 教书上倒时间签字。
至此及而后的事实都证明: 公 安为掩盖办案错误而对控 诉人在97年12月搞的假劳 教书确实按双方约定没有入档:
一是公 安部门没有按国 家档 案局94年1月3日发布施行的<罪犯. 劳 教人员档 案管理>法规规定給控 诉人办 理劳 教人员必有的 <劳 教档 案>;
二是99年6 月前没有把<<劳 教决定书>>放入控 诉人的人事档 案,故控 诉人在97年被非法假劳 教后的近二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受到党 纪与人事处分;
三是在所谓劳 教3年所外执行期间,控 诉人从未受到过任何管 教,走南闯北,一切行动自 由,并先后任<美丽岛大酒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惠州雪冷环保制冷剂工程有限公 司>法人代 表总经理;
四是在对控 诉人非法劳 教3年期满后至今未发予<解除劳 动 教 养证明书> 。
这一切都是证明这个假劳 教的铁证。足以证明: 对控 诉人的所谓劳 教3年所外执行是个彻头彻尾的假劳 教,就是个为控 制胁迫控 诉人让其不上诉的假劳 教。
直到99年下半年,才有XX方反悔违约,把这个假劳 教书放入控 诉人的人事档 案,从而把97年底这起为掩盖公 安办案错误而对控 诉人搞的假劳 教案的性质变成了对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控 诉人)栽赃陷害的劳 教冤假错案,并导致了99年底惠州市政 府的双开错误。
二 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非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 滑国 家行政之大稽
1999年12月底,惠州市政 府对10年 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 诉人依据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规定(《国 家劳人干[1⑨82]160号文》,此文是《劳动人 事 部印发劳动人 事 部关于国 家行政机 关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予以开除公职。 控 诉人2015年上诉说,先不论劳 教的对错,依据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 前已不是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荒唐,分房工 资按企业标准,惩罚处分按公 务员标准荒谬, 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军 转干到什么企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
控 诉人转业至企业近十年,不在公 务员之位,未谋公 务员之政,未食公 务员之禄, 惠州市政 府却按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条例开除其公 务员公职,这是不是也太荒唐太滑稽呀! 这与市场上不法小贩挂羊头卖狗肉有何异! 作为地市级政 府作出这样的决定, ,是对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的公开嘲弄, 是对国 家行政水平的公开嘲弄, 是滑国 家行政之大稽!!
三 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劳 教期间不得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原则规定,在控 诉人劳 教所外执行期间开除其公职
惠州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不在劳 动 教 养期间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在控 诉人劳 动 教 养所外执行期间,竟然所谓依据国 家对公 务员的奖惩规定对10年 前已属企业人员的控 诉人予以开除公职。在控 诉人2015年上诉在劳 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 家劳 教政 策宗旨, 违反国 家人 大规定是错误时,监察局审理人居然说,不管人 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狂 妄呀狂 妄!! 真不知是国 家人 大大还是大惠州大,不知大惠州大到谁能管。
面对94年惠州市慧斯特公 司系统发生纵火骗保未遂案案发几年来,从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的连续的违法 办案,到市劳 教委97年纵容该市城区公 安分 局局 长曲国春及陈卫东等干 警,置书证、物证于不顾,依案犯口供制 造对控 诉人的真假劳 教欺诈冤假错案行为,再到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不得在劳 动 教 养期间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 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对10年 前已非公 务员的,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 家军官军衔条例保有中校军衔荣誉)违规强行开除公职, 这种多年来从下到上无证据违法整人, 赶 尽 杀 绝而后快的荒唐做法,控 诉人深感震 惊和震愤。为此,控 诉人在1999年12月底开除公职决定书上愤怒的写下了“昏官、贪 官,办的糊涂案,难道说我为国企为集体企业策划纵火骗保吗……”的抗 议之语。
2011年上半年,控 诉人上诉至惠州市纪 委、市政 府,强烈要求告知和出示控 诉人违法证据,审理人员在该案全部物证 书证证据都证明控 诉人无罪的情况下,居然向控 诉人说97年以前我 国还没有无罪推论,案犯三人说你是你就是,维持原决定。控 诉人再上诉无回 复。
2011年下半年, 控 诉人到市公 安局纪 委与法 制科提起申 诉, 法 制科派专人作了笔录,并找控 诉人提 供的证人:原机电公 司副经理黄祝生,财务部经理叶观海,销 售部部 长魏文建,慧世特总公 司财务总监叶静霞等作了讯问调 查,但却一直没有给予回 复。
2012年初, 控 诉人请律师向市公 安局提起文 字上诉, 一直没有给予回 复。
2014年5月, 控 诉人找到市公 安局纪 委向书 记,要求对2011年与2012年的上诉给于文 字回 复, 向书 记二天后居然回 复说:公 安局办事部门说未收到你的文 字上诉材料,所以也不给你文 字回 复,你的事最好到省厅办。
2015年2月, 控 诉人上诉至中 央纪 委,中纪 委5月发回惠州市纪 委、监察局。惠州市纪 委、监察局不予重审。在控 诉人强调该案没有控 诉人违法确凿证据,开除公职决定书没有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关于开除公 务员公职规定须写明违法证据确凿,强烈要求出示控 诉人违法证据时,审理人员居然说不必写证据确凿。控 诉人说到依据公 务员奖惩条例开除10年 前已不是公 务员的控 诉人公职荒唐,和在劳 教期间开除公职违反国 家人 大规定是错误时,审理人具然说,不管军 转干到什么企业,不管人 大怎么规定,我们惠州的政 策就是这样,想怎么开除就怎么开除,想什么时候开除就什么时候开除。
2015年7月,控 诉人请律师将此案行政诉 讼到惠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和申请阅览此案案卷,惠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不予受理,也不予批准律师阅览案卷。
2015年8月,控 诉人只好将此案控 告到广东省纪检、检 察院、公 安厅等相关单位,至今无回 复。
2016年10月, 控 诉人与律师将此案上诉到惠州市检 察院, 至今无回 复。
控 诉人认为: 控 诉人在惠州市的悲惨遭遇不是控 诉人的悲哀,是惠州市的悲哀, 是共 和国的悲哀。一位为保卫祖国两次入越作战,不怕流 血牺牲,两立战功,36岁付团长响应祖国号召转业到企业的退役中校军官,因一个已被他粉碎了的骗保未遂案,在3年后因依法追讨国企支付的保押金,被惠州市公 安无证据的以欺诈手段搞违法假劳 教3年所外执行; 5年后被惠州市政 府公然对抗国 家人 大关于劳 教期间不得开除劳 教人员公职的规定,对10年 前已非公 务员的还保有退役中校军衔荣誉的控 诉人在劳 教所外执行期间按国 家公 务员奖惩条例强行开除公职, 大有因其被劳 动 教 养而赶 尽 杀 绝之势。在这里,既看不到国 家法 律的尊严,也看不到国 家劳 动 教 养治病救人行政政 策的尊严,更看不到一位为保卫祖国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按国 家军衔条例应享有的政 治权力、工作权力与生活的权力。
在此,一位曾经的共 和国 保卫者,为保卫共 和国两经战火洗礼, 两立战功,未倒于越战敌人枪炮下, 转业下海不贪不腐,却重伤在祖国内部的黑枪下的退役中校军官(即便受过劳 教,按国 家军衔条例仍保有中校军衔荣誉的人) , 在向共 和国讨要定他违法的法 律证据与依据,在向共 和国讨要开除他公职的证据与依据,讨要十多年了,要不到,甚至连律师阅卷都不让。
请问: 法 律在哪里? 公平在哪里? 公 正在哪里?
总 书 记在十 八 大报告中强调的:要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案 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 正又在哪里?
此文。(详见: 一位两立战功退役中校军官对惠州市政 府的悲愤控 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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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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