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邱水平的一封公开信
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邱水平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邱院长:
您好!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东山乡蛟坨村的一名村 民。因不服(2005)忻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案 件裁定书和繁峙县人 民法 院(2005)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 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你院提出申 诉,你院审监二庭在2017年1月22日送达驳回申请书,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驳回申请书并没有依照严格的法 律程序来审理。所以,特地给您写这样的一封公 开 信,希望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这个案 件。
事情经过:
审监二庭违背党中 央十 八 大“依法 治 国,建立法 治社 会”的精神,在审理案情中,没有调取原审法 院案卷卷宗,没有和当事人约谈,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更没有查证此案 件的任何疑点,以 权 代 法,官 官 相 护,轻易就下达了驳回申 诉通知书。违背了十 八 大提出的“要依法公 正对待人 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 正的审判伤害人 民群众感情、损害人 民群众权益”的基本理念。
首先,审监二庭认定为我所犯的抢 劫罪证据确凿,判 决裁定书所认为我所触犯法 律有两个事实, 即1998 年4月10日和4月17号的两个事 件,4月17日事实,对我采取了行政处罚,并有书面的案 件记载,但是4月10日的事实,当时并没有任何书面记载,而是在六年之后依据五个人的证词,认定我所触犯了抢 劫罪。
其次,五个证人皆属国 家林业机 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有严格的执 法程序,以及完善的运行制 度,但五个证人的证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证词中,五位证人所提出:1998 年4月10日,工作人员将我拉运木材的车扣 押到茶坊木材检 查站院内,我采取谩骂砸锁撬门的手段逃离检 查站,因此法 院认定我构成抢 劫罪。那么,我想知道,(1)既然当时没有任何书面记录,而是在六年以后才出现五个证人以及他们的证词,如何去证明他们证词的真 实性?如何证明证人能够准确的记得六年 前的案发时间?(2)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作案工具是从公路扣 押回木材站院内?(3)既然扣 押回院内,但是为什么没有任何扣 押手续及询问笔录?(4)砸门撬锁的物证何 在?(5)如果是抢 劫罪为什么当时不报案?(6)如果4月10日有犯罪事实,那么在4月17日的笔录中为什么没有任何记载?在上述六个问题没有进行任何调 查的情况下,你院审监二庭是如何证明原裁定中的“证据确凿”从而驳回申 诉的?
总 书 记在十 八 大提出要让每一个公 民在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公 正,我本着贯彻总 书 记的精神提出申 诉,无奈原山西塌方性腐 败蔓延到你院审监二庭,你院审监二庭仍是腐 败盛行,以 权 代 法现象仍没有得到改善,违背总 书 记的指示,没有按照严格法 律程序,就驳回本人的申 诉。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05条的规定,你院应该对自身办 理的案 件进行自查自纠,纠正错误的案 件是他们的职责,应该启动再审,将错案予以改判,希望邱院长可以重视本人的案 件,纠正不良之风。
反映人:杨银军
2017年2月28日
电 话:13294509098
官 官 相 护保官帽,枉法裁判办黑案
《这是一起打击报复案 件,因控 告人2004年向公 安部举报当地大面积种植罂粟,当时公 安部非常重视,领 导批示转下,当地官 员害怕丢官,以打击报复的手段,编造 假事黑办控 告人》
控 告人:杨银军,男,1965年3月23日生,繁峙县东山乡蛟坨村人,现住繁峙县砂河镇。身 份 证 号142226196503235210。
被控 告人: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监二庭。
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
李双庆,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韩小青,刘泳江,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梅雪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审判庭书 记员。
聂海军,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监审庭副庭长。
控 告人于19⑨8 年4月17日非法拉运木材,五台山林业局公 安科发现后,扣 押控 告人车辆一月,经过侦 查,认为控 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没有进行刑事立案,进行了治安处罚,罚款12500元。但是,2004年6 月19日,繁峙县公 安局忽然就上述事情对控 告人以涉嫌盗伐林木罪进行刑事拘 留,同年6 月29日对控 告人进行逮 捕。此案经繁峙县人 民检 察院审 查,认定控 告人构成抢 劫罪,提起公 诉,繁峙县人 民法 院受繁峙县政 法委干预(有繁峙县公 安局询问康玉山的笔录,见卷宗P35),审理后认定控 告人构成抢 劫罪,判处控 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控 告人不服上诉,被控 告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没有查清事实,维持了一审判 决。后控 告人向被控 告人申 诉,被驳回。
控 告人认为:
一、控 告人没有犯罪事实。首先,1998 年4月10日,控 告人并没有拉运木材,那天控 告人的车辆由王保林驾驶用于运送石子,控 告人向法庭提交证据(五个人的证人证言,见卷宗P49-P53),但法庭没有采纳,也没有调 查;其次,1998 年4月17日,控 告人拉运木材,为了顺利通行,给关卡处管理人员好处,管理人员对控 告人予以放行,但行驶中碰见巡 警追击,后被抓获,并没有控 诉机 关所述的“为逃避检 查以危险方法冲过两道关卡,逼住警车的事实”,卷宗上根本没有冲撞关卡的任何证据。检 察院提交的证据“公 安机 关讯问刘全效的笔录”(P27)显示控 告人确实给管理员100元,控 告人没有闯关的行为。
二、法 院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审法 院偏信公 诉机 关的虚假的证据(98 年4月10日“犯罪事实”,有5个证人证言,但相互矛盾,且时间被篡改,见卷宗P20)在除虚假的证据外没有任何其他有效证据,如监控视 频,事发时候的报案材料,或者事发时的值班人员记录等相关材料证明情况下,也不认定控 告人的无罪证据(98 年4月10日,涉案交通工具并非控 告人使用),偏信公 诉机 关假的证,对控 告人进行枉法裁判。二审法 院审理中,控 告人的代 理律师提出上述问题,二审法 院没有依法调 查,对一审相互矛盾、没有形成证据链的“证据”予以认可,维持了一审判 决。
其中存在问题如下:1、五个证人是否有可能准确的记起六年 前控 告人的具体案发时间(4月10日)?2、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从公路上扣回木材检 查站院内?3、如果扣回院里,为什么没有扣 押手续和讯问笔录?4、证人证言所说砸锁弄门物证何 在?5、如果抢 劫,为什么当时不报案?6、如果4月10日有犯罪事实,为什么4月17日的笔录里没有讯问4月10日的犯罪事实?总之,在上述六个问题没有查清,也没有相关证 件的情况下,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是如何认定一审 查明的“犯罪事实”的?
综上所述,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监二庭和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及其办案人员(被控 告人)作为二审法 院,有监 督一审的审判是否正确适当的职责,但被控 告人根本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职责,无视客观事实情况,既没有认定控 告人提 供的证据,查明98 年4月10日控 告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也没有对98 年4月17日没有冲撞关卡的事实予以查清,也无视盗伐林木违法行为已在当年进行了治安处罚而结案的事实,盗伐林木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在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并有控 告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维持一审错误判 决,导致控 告人被冤枉,服刑五年。
在控 告人刑满释放后,控 告人在中级法 院提出申 诉,但中级法 院以及工作人员聂海军也没有认真对待控 告人的申 诉,没有详细审 查控 告人的案 件以及与案 件相关的事实、证据、法 律适用等问题,轻易驳回了控 告人的申 诉,使得控 告人有冤难申。
控 告人多次信 访要求解决上述事情,但是被控 告人不予认真对待,推脱或者不办 理。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 205条的规定,被控 告人应该对自身办 理的案 件进行自查自纠,办 理错误的案 件,应该启动再审,将错案予以改判。
故此,控 告人提出控 告,望贵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对被控 告人追究责任,督促被控 告人积极办 理控 告人的申 诉事宜,使控 告人早日洗清冤 屈。
控 告人:杨银军
2017年2月28日
附:繁峙县人民法院刑事卷宗
控告人电话:13294509098。
您好!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东山乡蛟坨村的一名村 民。因不服(2005)忻中刑终字第67号刑事案 件裁定书和繁峙县人 民法 院(2005)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 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你院提出申 诉,你院审监二庭在2017年1月22日送达驳回申请书,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驳回申请书并没有依照严格的法 律程序来审理。所以,特地给您写这样的一封公 开 信,希望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这个案 件。
事情经过:
审监二庭违背党中 央十 八 大“依法 治 国,建立法 治社 会”的精神,在审理案情中,没有调取原审法 院案卷卷宗,没有和当事人约谈,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更没有查证此案 件的任何疑点,以 权 代 法,官 官 相 护,轻易就下达了驳回申 诉通知书。违背了十 八 大提出的“要依法公 正对待人 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 正的审判伤害人 民群众感情、损害人 民群众权益”的基本理念。
首先,审监二庭认定为我所犯的抢 劫罪证据确凿,判 决裁定书所认为我所触犯法 律有两个事实, 即1998 年4月10日和4月17号的两个事 件,4月17日事实,对我采取了行政处罚,并有书面的案 件记载,但是4月10日的事实,当时并没有任何书面记载,而是在六年之后依据五个人的证词,认定我所触犯了抢 劫罪。
其次,五个证人皆属国 家林业机 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有严格的执 法程序,以及完善的运行制 度,但五个证人的证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证词中,五位证人所提出:1998 年4月10日,工作人员将我拉运木材的车扣 押到茶坊木材检 查站院内,我采取谩骂砸锁撬门的手段逃离检 查站,因此法 院认定我构成抢 劫罪。那么,我想知道,(1)既然当时没有任何书面记录,而是在六年以后才出现五个证人以及他们的证词,如何去证明他们证词的真 实性?如何证明证人能够准确的记得六年 前的案发时间?(2)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作案工具是从公路扣 押回木材站院内?(3)既然扣 押回院内,但是为什么没有任何扣 押手续及询问笔录?(4)砸门撬锁的物证何 在?(5)如果是抢 劫罪为什么当时不报案?(6)如果4月10日有犯罪事实,那么在4月17日的笔录中为什么没有任何记载?在上述六个问题没有进行任何调 查的情况下,你院审监二庭是如何证明原裁定中的“证据确凿”从而驳回申 诉的?
总 书 记在十 八 大提出要让每一个公 民在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公 正,我本着贯彻总 书 记的精神提出申 诉,无奈原山西塌方性腐 败蔓延到你院审监二庭,你院审监二庭仍是腐 败盛行,以 权 代 法现象仍没有得到改善,违背总 书 记的指示,没有按照严格法 律程序,就驳回本人的申 诉。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205条的规定,你院应该对自身办 理的案 件进行自查自纠,纠正错误的案 件是他们的职责,应该启动再审,将错案予以改判,希望邱院长可以重视本人的案 件,纠正不良之风。
反映人:杨银军
2017年2月28日
电 话:13294509098
官 官 相 护保官帽,枉法裁判办黑案
《这是一起打击报复案 件,因控 告人2004年向公 安部举报当地大面积种植罂粟,当时公 安部非常重视,领 导批示转下,当地官 员害怕丢官,以打击报复的手段,编造 假事黑办控 告人》
控 告人:杨银军,男,1965年3月23日生,繁峙县东山乡蛟坨村人,现住繁峙县砂河镇。身 份 证 号142226196503235210。
被控 告人: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监二庭。
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
李双庆,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韩小青,刘泳江,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梅雪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审判庭书 记员。
聂海军,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监审庭副庭长。
控 告人于19⑨8 年4月17日非法拉运木材,五台山林业局公 安科发现后,扣 押控 告人车辆一月,经过侦 查,认为控 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没有进行刑事立案,进行了治安处罚,罚款12500元。但是,2004年6 月19日,繁峙县公 安局忽然就上述事情对控 告人以涉嫌盗伐林木罪进行刑事拘 留,同年6 月29日对控 告人进行逮 捕。此案经繁峙县人 民检 察院审 查,认定控 告人构成抢 劫罪,提起公 诉,繁峙县人 民法 院受繁峙县政 法委干预(有繁峙县公 安局询问康玉山的笔录,见卷宗P35),审理后认定控 告人构成抢 劫罪,判处控 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控 告人不服上诉,被控 告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没有查清事实,维持了一审判 决。后控 告人向被控 告人申 诉,被驳回。
控 告人认为:
一、控 告人没有犯罪事实。首先,1998 年4月10日,控 告人并没有拉运木材,那天控 告人的车辆由王保林驾驶用于运送石子,控 告人向法庭提交证据(五个人的证人证言,见卷宗P49-P53),但法庭没有采纳,也没有调 查;其次,1998 年4月17日,控 告人拉运木材,为了顺利通行,给关卡处管理人员好处,管理人员对控 告人予以放行,但行驶中碰见巡 警追击,后被抓获,并没有控 诉机 关所述的“为逃避检 查以危险方法冲过两道关卡,逼住警车的事实”,卷宗上根本没有冲撞关卡的任何证据。检 察院提交的证据“公 安机 关讯问刘全效的笔录”(P27)显示控 告人确实给管理员100元,控 告人没有闯关的行为。
二、法 院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审法 院偏信公 诉机 关的虚假的证据(98 年4月10日“犯罪事实”,有5个证人证言,但相互矛盾,且时间被篡改,见卷宗P20)在除虚假的证据外没有任何其他有效证据,如监控视 频,事发时候的报案材料,或者事发时的值班人员记录等相关材料证明情况下,也不认定控 告人的无罪证据(98 年4月10日,涉案交通工具并非控 告人使用),偏信公 诉机 关假的证,对控 告人进行枉法裁判。二审法 院审理中,控 告人的代 理律师提出上述问题,二审法 院没有依法调 查,对一审相互矛盾、没有形成证据链的“证据”予以认可,维持了一审判 决。
其中存在问题如下:1、五个证人是否有可能准确的记起六年 前控 告人的具体案发时间(4月10日)?2、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从公路上扣回木材检 查站院内?3、如果扣回院里,为什么没有扣 押手续和讯问笔录?4、证人证言所说砸锁弄门物证何 在?5、如果抢 劫,为什么当时不报案?6、如果4月10日有犯罪事实,为什么4月17日的笔录里没有讯问4月10日的犯罪事实?总之,在上述六个问题没有查清,也没有相关证 件的情况下,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是如何认定一审 查明的“犯罪事实”的?
综上所述,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监二庭和忻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及其办案人员(被控 告人)作为二审法 院,有监 督一审的审判是否正确适当的职责,但被控 告人根本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职责,无视客观事实情况,既没有认定控 告人提 供的证据,查明98 年4月10日控 告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也没有对98 年4月17日没有冲撞关卡的事实予以查清,也无视盗伐林木违法行为已在当年进行了治安处罚而结案的事实,盗伐林木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在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并有控 告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维持一审错误判 决,导致控 告人被冤枉,服刑五年。
在控 告人刑满释放后,控 告人在中级法 院提出申 诉,但中级法 院以及工作人员聂海军也没有认真对待控 告人的申 诉,没有详细审 查控 告人的案 件以及与案 件相关的事实、证据、法 律适用等问题,轻易驳回了控 告人的申 诉,使得控 告人有冤难申。
控 告人多次信 访要求解决上述事情,但是被控 告人不予认真对待,推脱或者不办 理。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 205条的规定,被控 告人应该对自身办 理的案 件进行自查自纠,办 理错误的案 件,应该启动再审,将错案予以改判。
故此,控 告人提出控 告,望贵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对被控 告人追究责任,督促被控 告人积极办 理控 告人的申 诉事宜,使控 告人早日洗清冤 屈。
控 告人:杨银军
2017年2月28日
附:繁峙县人民法院刑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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