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华为何要为惨死的儿子讨公道?
朱兴华为何要为惨死的儿子讨公道?
题记:培根曾经讲过,一次错误的审判,其恶 果胜过十次犯罪。
一桩非常清楚的抢 劫和故意杀 人案,河北廊坊中级法 院以抢 劫罪判处死刑。而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却以抢 劫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有自首、愿意服法认 罪和积极赔偿受 害 人情节。可实际情况是罪犯到公 安机 关自首是被 迫自首;积极赔偿受 害 人是至今没有赔偿一分钱;认 罪服法是罪犯霍建军不服上诉。那么河北高级法 院为什么在判 决书中写道:关于上诉人霍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 害 人,愿意认 罪服法的理由:经查属实?霍建军不服上诉,二审开庭,为什么没有通知受 害 人家属和代 理律师?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案法 官都调 查谁了“经查属实”?为什么敢虚构事实,枉法判 决,偏袒罪犯呢?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以跑出租谋生的朱学彬和往常一样开着一辆白色两厢中 华汽车,在廊坊市开发区阳光佳和小区门口等候客人。这时,当地青年霍建军走了过来。此时的他,因欠人一万元高利贷及四千元利息正遭人逼债。他就预 谋伺机抢 劫一辆汽车还账,而善良的朱学彬正是他理想的抢 劫目标。霍建军上前以租车为名,要求朱学彬送自己去安次区落垡镇。朱学彬不明就里,于是驾驶汽车载着霍建军开往安次区落垡镇,一步步驶进霍建军设计好的死亡陷阱。
当车行至到廊坊市东外环和104国道交汇处附近时,霍建军凶 相 毕 露,向朱学彬下了毒 手。他先是用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扎朱学彬右胸等部位数刀,把朱学彬扎成重伤。并在朱学斌失去反 抗能力并且央求饶命后,把朱学彬拖到后座,开着小车,把朱学彬拉到10几公里外的安次区太平庄村北口龙凤河大堤附近偏僻处准备抛尸灭迹。趁着霍建军停车卸车牌之时,身负重伤的朱学彬本能地 下车逃生。当他跑出50多米后被霍建军发现追上,霍先用木棍猛击朱学彬的头部,又用折叠刀刺扎朱学彬颈部10多刀,致朱学彬被刺破肺脏造成急性大失血。霍建军见朱学彬还有气,最后用塑料软管勒紧朱学彬的脖子直至死亡。抛尸旱沟草丛,并用杂草掩盖尸体。
被 迫自首
第二天(7月3日)早晨,朱学彬一天一夜未归,家人很是着急,便多方打听朱学彬的下落。获悉前一天是霍建军租的车,于是,就到霍建军工作的地方要人。霍建军镇定自如,—直欺 骗朱学彬的家人,并编造谎 言,还两次坐着朱家的车假装原路去找 人,还同朱家人一起到派 出 所报案。当无法自圆其说,被公 安人员察觉后,才被 迫向警方自首。
据霍建军向警方供认:他杀 人后抢走车辆、手 机、银 行卡,销毁车内票据。他和朱学彬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偿还王鑫的一万元高利贷及四千元利息,便蓄谋抢车还债。就在朱学彬请求放生要什么给什么的哀求下,朱学彬失血过多挣扎跳车逃生跑出50多米的最后时刻,他还追上刺杀多刀。在朱学彬无力反 抗之时又用胶管勒其脖子,直至死亡。抛尸旱沟草丛,并用杂草盖住尸体。而且欺 骗被害人家属,并编造谎 言,逃避法 律的制裁。最后,其还制 造出“自首”的假象,以减轻罪责。
在庭审中,霍建军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 害 人,愿意认 罪服法。然而,法 院在判 决书中也称:关于上诉人霍建军及其辩护人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 害 人,愿意认 罪服法的理由,经查属实。同朱家人一起到派 出 所报案,第二天被 迫承认杀 人,这就是所谓的自首?
判 决不公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2012年12月3日开庭,依据廊坊市检 察院的起 诉 书,经当庭举证、审理,一审以抢 劫罪判处霍建军死刑,赔偿受害家属经济损失102880元。
然而,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却不顾被害人家属两次到石家庄的诉求,在未通知律师和被害人家属到庭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8日单方开庭并改判。5月14日,被害人家属通 过廊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才看到了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在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冀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朱学彬的父亲朱兴华当时就气懵了,他认为:河北省高院这份判 决书明显存在枉法裁判,替罪犯开脱罪责,他们家属断然不能接受判 决结果。代 理律师也认为河北高院的判 决明显不公,有偏袒罪犯,为罪犯开脱的情节。
律师执言:廊坊市检 察院指控罪犯是“故意杀 人罪和抢 劫罪”两个罪名,原审法 院只审了抢 劫罪一节,而未审理罪犯是否构成故意杀 人罪。2012年7月2日当被害人被凶 犯用刀捅成重伤后,凶 犯已抢 劫了被害人的汽车,此时,抢 劫已成功并告一段落。虽然失去反 抗能力的被害人苦苦哀求“大哥,别杀了,要什么给什么”,但仍被罪犯拉到十几公里外的偏僻处杀 害并抛尸灭迹。
然而凶 犯在被害人出于逃生本能,已逃出50多米时,再一次追上用木棍猛击 打被害人的头部,用刀猛捅 了失去反 抗能力并受了重伤的朱学彬几十刀,又用塑料软管紧勒被害人的脖子,将其致 死并灭迹。退一万步讲,即便罪犯第一次行 凶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那么第二次、第三次行 凶和用木棍猛击 打被害人头部等情节。很显然,罪犯除了抢 劫还有故意杀 人的行为。据此足以认定:凶手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法定要件。且手段极其残 忍,性质极其恶劣,社 会影响极坏,不严 惩不足以平民 愤。
涉案的另一部手 机,在一审庭审时,罪犯说是“被害人的”。庭审后,被害人亲属向法 院、检 察院提出异 议。公 安机 关认定是张 林的,二审法 院却认定是罪犯霍建军的。该手 机到底是谁的?原审法 院并未查清。原审法 院和公 安机 关还有罪犯认可的手 机主人始终自相矛盾,第三者的手 机是怎么到的杀 人现场,至今尚未查清。
还有罪犯扔掉被害人的钱包一节说“钱包里没有钱”与事实不符。在被害人离家时,从家里带了1万元进货的现金放在钱包里。罪犯说“未打开钱包查看就扔掉了钱包”原审法 院未查清涉案钱包内一万元现金的去向。
代 理律师还认为:原审法 院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原审法 院认定:“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 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抢 劫中致一人死亡构成抢 劫罪”。事实上,被害人之死不是在抢 劫中,而是在抢 劫成功后被害人失去反 抗能力的情况下再一次被凶 犯用棍击刀捅死亡的。被害人被捅成重伤后,被抢 劫的财物汽车已被罪犯非法占有。此时的重伤若及时抢救还不足以致被害人丧命。之后,当罪犯停车卸车牌时,发现身负重伤的被害人已逃出50多米竟然追上,用木棍猛击被害人头部。又残 忍地前后猛捅 了被害人三十多刀,后用塑料软管勒紧被害人颈部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抢 劫的现场和被害人死亡的现场不是同一现场。原审法 院用“且抢 劫中致一人死亡”就掩盖了罪犯的另一罪行——故意杀 人罪。因此也误导了不知事实真 相的其他人,让其他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和抢 劫是同一个时间、过程发生的。原审法 院未审理罪犯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连续追杀、木棍猛击、用刀猛捅这个重要情节。这就是二审法 院偏袒凶 犯并有 意为罪犯开脱,判定只有抢 劫罪而没有认定故意杀 人罪的枉法判 决。
朱兴华说:“案发后,罪犯及其家属不但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分文赔偿,甚至连一句“对不起”之类的道歉话语也从未讲过,就连停尸费和火化费都是被害人家属支付的,更不要说什么积极赔偿了。如今,判 决书上已判 决生效的数额,罪犯及其家属都未履行。二审法 院还认定“积极赔偿受 害 人,经查属实”,这是二审法 官明显在虚构事实,徇私枉法,有 意减轻罪犯罪行,达到缓期两年执行的目的”。
如此自首
再看霍建军的自首。案发后,罪犯编造谎 言,为自己推脱罪责。当被害人家属已怀疑到是霍建军作案时,霍建军却镇定自如地坐被害人家属的车,与被害人家属一起到派 出 所报案。当霍建军不能自圆其说,谎 言被揭 穿,公 安机 关已察觉是霍建军作案时。罪犯霍建军才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 律的严 惩,被 迫自首归案。据此,足以认定罪犯的归案不是自动的而是迫不得已的。
被害人父亲朱兴华说:“从案发到至今三年多来,罪犯从未向被害人家属道过一声谦,也从未说过一声“对不起”,并且至今未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分钱。而且对一审判 决还不服上诉,据此情节也足以认定:霍建军抢 劫杀 人一案不是《刑法》规定意义上的认 罪服法,自动投案的事实。法 院判 决“积极赔偿受 害 人,认 罪服法,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纯属虚构事实,枉法裁判”。
更为离谱的是,在被害人未得到分文补偿的情况下,罪犯竟然编造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谎 言,难道这也是“悔改如实供述”吗?
朱兴华还告诉记者:当时廊坊市中级法 院本案主审法 官钟蕾对我说:“我先向杀 人犯父母那要十万元到法 院,如果杀 人犯最终没判死刑,法 院把这十万元作为经济赔偿给你们,如果杀 人犯最终判为死刑你再把这十万元退还给杀 人犯父母。”
我当时就回绝了钟蕾,我们受 害 人家属断然不能要这十万元钱,我们要求是必须澄清本案事实真 相,依法依规严 惩罪犯。我们要的是公平公 正,要的是在本案中得到的公平正义。主 席说得好,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述种种迹象表明,罪犯的归案不具备《刑法》规定“自首”的法定情节,故此罪犯的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律师认为:《刑事诉 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二审法 院违背了事实,脱离了群众,忽略了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的严重影响,不严 惩凶手就不能确保当地社 会安定的这一重要情节,严重违背了《刑事诉 讼法》的明确规定。
朱兴华和代 理律师认为:一二审法 院在认定事实上都有错误,有漏判的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审判,河北省高院有枉法裁判等众多违法的裁判行为。
寻求公 正
朱兴华夫妇已年近古稀,儿子被杀 害,乡亲邻里都愤愤不平,朱家像塌了天一样,连急带气都得了病。儿子没了,没有了经济来源。在加处理儿子的后事,请代 理律师,前后已花去30多万元。母亲思念儿子,整天以泪洗面。朱学彬的儿子整天哭着要爸爸,成绩一直下降,妻、子成了孤儿寡母,日子难过。朱家经济困难,至今还享受着政 府救济。
最近,朱兴华看到一条消息:最高人 民法 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 树 斌无罪。随后,河北高院在微博上向聂 树 斌家属致歉,“谨向聂 树 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还表示,坚决服 从并执行最高法判 决,并将根据聂 树 斌父母的申请,及时启动国 家赔偿程序。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 查。央 视《今日说法》也进行了报道,对该起冤案进行剖析、以案说法。这个消息无疑给朱兴华坚定了决心,带来了希望。他下定决心,要为惨死的儿子讨个公 道。
河北高级法 院如此判 决不公,使朱兴华老人为了惨死的儿子,走上了为其伸 冤,寻找“包青天”的上 访路。朱兴华对记者说“像这样的暴徒:无视无辜百 姓生命,如此血 腥杀 戮,实为天理不容,百 姓不容,社 会不容,法 律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 愤。不杀何谈社 会安定?不杀何以有公平.正义?不杀何谈社 会公 道?”
他希望上级法 院能启动审判监 督程序,检 察院对本案提出抗 诉。由法 院启动再审程序,严 惩罪犯。盼望法 律公 正,惩恶扬善,还被害人家属和社 会一个公 道。并希望各大媒体给以舆 论监 督援助,将这一案 件公开曝光,最后得到公 正判 决,维护 法 律的尊严。
朱兴华能否找到“包青天”?能否给惨死的儿子讨到公 道?法 院能否公 正再审?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 踪报道。 记者江中石 王育民 李 君 张福源
一桩非常清楚的抢 劫和故意杀 人案,河北廊坊中级法 院以抢 劫罪判处死刑。而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却以抢 劫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有自首、愿意服法认 罪和积极赔偿受 害 人情节。可实际情况是罪犯到公 安机 关自首是被 迫自首;积极赔偿受 害 人是至今没有赔偿一分钱;认 罪服法是罪犯霍建军不服上诉。那么河北高级法 院为什么在判 决书中写道:关于上诉人霍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 害 人,愿意认 罪服法的理由:经查属实?霍建军不服上诉,二审开庭,为什么没有通知受 害 人家属和代 理律师?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案法 官都调 查谁了“经查属实”?为什么敢虚构事实,枉法判 决,偏袒罪犯呢?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以跑出租谋生的朱学彬和往常一样开着一辆白色两厢中 华汽车,在廊坊市开发区阳光佳和小区门口等候客人。这时,当地青年霍建军走了过来。此时的他,因欠人一万元高利贷及四千元利息正遭人逼债。他就预 谋伺机抢 劫一辆汽车还账,而善良的朱学彬正是他理想的抢 劫目标。霍建军上前以租车为名,要求朱学彬送自己去安次区落垡镇。朱学彬不明就里,于是驾驶汽车载着霍建军开往安次区落垡镇,一步步驶进霍建军设计好的死亡陷阱。
当车行至到廊坊市东外环和104国道交汇处附近时,霍建军凶 相 毕 露,向朱学彬下了毒 手。他先是用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扎朱学彬右胸等部位数刀,把朱学彬扎成重伤。并在朱学斌失去反 抗能力并且央求饶命后,把朱学彬拖到后座,开着小车,把朱学彬拉到10几公里外的安次区太平庄村北口龙凤河大堤附近偏僻处准备抛尸灭迹。趁着霍建军停车卸车牌之时,身负重伤的朱学彬本能地 下车逃生。当他跑出50多米后被霍建军发现追上,霍先用木棍猛击朱学彬的头部,又用折叠刀刺扎朱学彬颈部10多刀,致朱学彬被刺破肺脏造成急性大失血。霍建军见朱学彬还有气,最后用塑料软管勒紧朱学彬的脖子直至死亡。抛尸旱沟草丛,并用杂草掩盖尸体。
被 迫自首
第二天(7月3日)早晨,朱学彬一天一夜未归,家人很是着急,便多方打听朱学彬的下落。获悉前一天是霍建军租的车,于是,就到霍建军工作的地方要人。霍建军镇定自如,—直欺 骗朱学彬的家人,并编造谎 言,还两次坐着朱家的车假装原路去找 人,还同朱家人一起到派 出 所报案。当无法自圆其说,被公 安人员察觉后,才被 迫向警方自首。
据霍建军向警方供认:他杀 人后抢走车辆、手 机、银 行卡,销毁车内票据。他和朱学彬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偿还王鑫的一万元高利贷及四千元利息,便蓄谋抢车还债。就在朱学彬请求放生要什么给什么的哀求下,朱学彬失血过多挣扎跳车逃生跑出50多米的最后时刻,他还追上刺杀多刀。在朱学彬无力反 抗之时又用胶管勒其脖子,直至死亡。抛尸旱沟草丛,并用杂草盖住尸体。而且欺 骗被害人家属,并编造谎 言,逃避法 律的制裁。最后,其还制 造出“自首”的假象,以减轻罪责。
在庭审中,霍建军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 害 人,愿意认 罪服法。然而,法 院在判 决书中也称:关于上诉人霍建军及其辩护人称其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受 害 人,愿意认 罪服法的理由,经查属实。同朱家人一起到派 出 所报案,第二天被 迫承认杀 人,这就是所谓的自首?
判 决不公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2012年12月3日开庭,依据廊坊市检 察院的起 诉 书,经当庭举证、审理,一审以抢 劫罪判处霍建军死刑,赔偿受害家属经济损失102880元。
然而,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却不顾被害人家属两次到石家庄的诉求,在未通知律师和被害人家属到庭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8日单方开庭并改判。5月14日,被害人家属通 过廊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才看到了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在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冀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朱学彬的父亲朱兴华当时就气懵了,他认为:河北省高院这份判 决书明显存在枉法裁判,替罪犯开脱罪责,他们家属断然不能接受判 决结果。代 理律师也认为河北高院的判 决明显不公,有偏袒罪犯,为罪犯开脱的情节。
律师执言:廊坊市检 察院指控罪犯是“故意杀 人罪和抢 劫罪”两个罪名,原审法 院只审了抢 劫罪一节,而未审理罪犯是否构成故意杀 人罪。2012年7月2日当被害人被凶 犯用刀捅成重伤后,凶 犯已抢 劫了被害人的汽车,此时,抢 劫已成功并告一段落。虽然失去反 抗能力的被害人苦苦哀求“大哥,别杀了,要什么给什么”,但仍被罪犯拉到十几公里外的偏僻处杀 害并抛尸灭迹。
然而凶 犯在被害人出于逃生本能,已逃出50多米时,再一次追上用木棍猛击 打被害人的头部,用刀猛捅 了失去反 抗能力并受了重伤的朱学彬几十刀,又用塑料软管紧勒被害人的脖子,将其致 死并灭迹。退一万步讲,即便罪犯第一次行 凶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那么第二次、第三次行 凶和用木棍猛击 打被害人头部等情节。很显然,罪犯除了抢 劫还有故意杀 人的行为。据此足以认定:凶手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法定要件。且手段极其残 忍,性质极其恶劣,社 会影响极坏,不严 惩不足以平民 愤。
涉案的另一部手 机,在一审庭审时,罪犯说是“被害人的”。庭审后,被害人亲属向法 院、检 察院提出异 议。公 安机 关认定是张 林的,二审法 院却认定是罪犯霍建军的。该手 机到底是谁的?原审法 院并未查清。原审法 院和公 安机 关还有罪犯认可的手 机主人始终自相矛盾,第三者的手 机是怎么到的杀 人现场,至今尚未查清。
还有罪犯扔掉被害人的钱包一节说“钱包里没有钱”与事实不符。在被害人离家时,从家里带了1万元进货的现金放在钱包里。罪犯说“未打开钱包查看就扔掉了钱包”原审法 院未查清涉案钱包内一万元现金的去向。
代 理律师还认为:原审法 院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原审法 院认定:“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 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抢 劫中致一人死亡构成抢 劫罪”。事实上,被害人之死不是在抢 劫中,而是在抢 劫成功后被害人失去反 抗能力的情况下再一次被凶 犯用棍击刀捅死亡的。被害人被捅成重伤后,被抢 劫的财物汽车已被罪犯非法占有。此时的重伤若及时抢救还不足以致被害人丧命。之后,当罪犯停车卸车牌时,发现身负重伤的被害人已逃出50多米竟然追上,用木棍猛击被害人头部。又残 忍地前后猛捅 了被害人三十多刀,后用塑料软管勒紧被害人颈部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抢 劫的现场和被害人死亡的现场不是同一现场。原审法 院用“且抢 劫中致一人死亡”就掩盖了罪犯的另一罪行——故意杀 人罪。因此也误导了不知事实真 相的其他人,让其他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和抢 劫是同一个时间、过程发生的。原审法 院未审理罪犯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连续追杀、木棍猛击、用刀猛捅这个重要情节。这就是二审法 院偏袒凶 犯并有 意为罪犯开脱,判定只有抢 劫罪而没有认定故意杀 人罪的枉法判 决。
朱兴华说:“案发后,罪犯及其家属不但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分文赔偿,甚至连一句“对不起”之类的道歉话语也从未讲过,就连停尸费和火化费都是被害人家属支付的,更不要说什么积极赔偿了。如今,判 决书上已判 决生效的数额,罪犯及其家属都未履行。二审法 院还认定“积极赔偿受 害 人,经查属实”,这是二审法 官明显在虚构事实,徇私枉法,有 意减轻罪犯罪行,达到缓期两年执行的目的”。
如此自首
再看霍建军的自首。案发后,罪犯编造谎 言,为自己推脱罪责。当被害人家属已怀疑到是霍建军作案时,霍建军却镇定自如地坐被害人家属的车,与被害人家属一起到派 出 所报案。当霍建军不能自圆其说,谎 言被揭 穿,公 安机 关已察觉是霍建军作案时。罪犯霍建军才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 律的严 惩,被 迫自首归案。据此,足以认定罪犯的归案不是自动的而是迫不得已的。
被害人父亲朱兴华说:“从案发到至今三年多来,罪犯从未向被害人家属道过一声谦,也从未说过一声“对不起”,并且至今未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分钱。而且对一审判 决还不服上诉,据此情节也足以认定:霍建军抢 劫杀 人一案不是《刑法》规定意义上的认 罪服法,自动投案的事实。法 院判 决“积极赔偿受 害 人,认 罪服法,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纯属虚构事实,枉法裁判”。
更为离谱的是,在被害人未得到分文补偿的情况下,罪犯竟然编造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谎 言,难道这也是“悔改如实供述”吗?
朱兴华还告诉记者:当时廊坊市中级法 院本案主审法 官钟蕾对我说:“我先向杀 人犯父母那要十万元到法 院,如果杀 人犯最终没判死刑,法 院把这十万元作为经济赔偿给你们,如果杀 人犯最终判为死刑你再把这十万元退还给杀 人犯父母。”
我当时就回绝了钟蕾,我们受 害 人家属断然不能要这十万元钱,我们要求是必须澄清本案事实真 相,依法依规严 惩罪犯。我们要的是公平公 正,要的是在本案中得到的公平正义。主 席说得好,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述种种迹象表明,罪犯的归案不具备《刑法》规定“自首”的法定情节,故此罪犯的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律师认为:《刑事诉 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二审法 院违背了事实,脱离了群众,忽略了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的严重影响,不严 惩凶手就不能确保当地社 会安定的这一重要情节,严重违背了《刑事诉 讼法》的明确规定。
朱兴华和代 理律师认为:一二审法 院在认定事实上都有错误,有漏判的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审判,河北省高院有枉法裁判等众多违法的裁判行为。
寻求公 正
朱兴华夫妇已年近古稀,儿子被杀 害,乡亲邻里都愤愤不平,朱家像塌了天一样,连急带气都得了病。儿子没了,没有了经济来源。在加处理儿子的后事,请代 理律师,前后已花去30多万元。母亲思念儿子,整天以泪洗面。朱学彬的儿子整天哭着要爸爸,成绩一直下降,妻、子成了孤儿寡母,日子难过。朱家经济困难,至今还享受着政 府救济。
最近,朱兴华看到一条消息:最高人 民法 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 树 斌无罪。随后,河北高院在微博上向聂 树 斌家属致歉,“谨向聂 树 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还表示,坚决服 从并执行最高法判 决,并将根据聂 树 斌父母的申请,及时启动国 家赔偿程序。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 查。央 视《今日说法》也进行了报道,对该起冤案进行剖析、以案说法。这个消息无疑给朱兴华坚定了决心,带来了希望。他下定决心,要为惨死的儿子讨个公 道。
河北高级法 院如此判 决不公,使朱兴华老人为了惨死的儿子,走上了为其伸 冤,寻找“包青天”的上 访路。朱兴华对记者说“像这样的暴徒:无视无辜百 姓生命,如此血 腥杀 戮,实为天理不容,百 姓不容,社 会不容,法 律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 愤。不杀何谈社 会安定?不杀何以有公平.正义?不杀何谈社 会公 道?”
他希望上级法 院能启动审判监 督程序,检 察院对本案提出抗 诉。由法 院启动再审程序,严 惩罪犯。盼望法 律公 正,惩恶扬善,还被害人家属和社 会一个公 道。并希望各大媒体给以舆 论监 督援助,将这一案 件公开曝光,最后得到公 正判 决,维护 法 律的尊严。
朱兴华能否找到“包青天”?能否给惨死的儿子讨到公 道?法 院能否公 正再审?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 踪报道。 记者江中石 王育民 李 君 张福源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1741
注册日期 : 14-03-03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