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方疑办关系案跨福建抓人 家属到公安部信访维权
山东警方疑办关系案跨福建抓人 家属到公安部信访维权
2月22日,公 安部郭 声 琨部 长在全国公 安机 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 话会 议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 败斗 争推向深入,坚决查处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
然而,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不远千里跨省前往福建,将一起一审胜诉、正在二审当中的民事案 件之“原告”抓 走,明目张胆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违规立案、办关系案。
更严重的是,在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查清“原告”不存在虚假诉 讼、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胜诉的民事终审判 决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仍不依不挠、不知悔改,继续对“原告”进行违法关 押。
在公 安部、最高检多次强调坚决查处公 安机 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的情况下,陈巧峰仍然被高密警方关 押长达6个多月。无奈之下,陈巧峰的父亲陈树发于近日冒着风雪来到公 安部及最高检进行反映维 权。
图:陈巧峰父亲陈树发冒雪到公 安部信 访维 权
警方跨省抓胜诉原告引质疑
2016年9月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 安:因涉虚假诉 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近百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高密警方滥用警权、违规立案、办关系案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案 件原告的陈巧峰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跨省刑事拘 留,羁 押在当地看 守 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 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 院审理的民事案 件涉嫌虚假诉 讼?”陈巧峰的代 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 意思的是,这起案 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 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 院判 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 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就找上 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 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陈巧峰被刑拘初期,还发生了高密市看 守 所不让律师会见、要求律师必须先到法 制大队协商清楚后方可会见等不正常现象。
民事诉 讼被告所在地的公 安机 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不远千里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事听起来十分荒唐。试想,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 安力量抓人,那今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 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了?
图:高密市公 安局赵云贤局 长
警方发函欲“叫停”法 院正常审判
高密市公 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 讼罪”。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 讼呢?
2012年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提 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 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 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 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 司对此笔债务提 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 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年9月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 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 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 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月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拖 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 行户头。11月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诉 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总公 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年8月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给抓 走了。
高密警方将陈巧峰抓 走后,为干扰福建高院的正常审理,于2016年9月8日给福建省高院发来一张《证明》,据该证明函称:“2014年4月,陈巧峰诉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樊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局发现陈巧峰等人在诉 讼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虚假诉 讼。目前,我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立案侦 查,现此案正在进一步侦 查中。”
不管是行文格式还是办案程序,高密警方向福建高院发函,均属于非正常行为,那么这个不在正常程序内发出的函件,又是谁让高密警方给发出来的呢?究其原因,应该是警方应盛世公 司的要求,才发出该旨在“叫停”福建法 院正常办案的函件。如果属实,高密警方已沦为私企盛世公 司名副其实的个人工具。
福建高级法 院:不是虚假诉 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 讼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理后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 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
且经福建高院审 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 实合法。因此,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 实存在的。
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 讼。
上诉人盛世公 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享有真 实债权。
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 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最后,福建高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应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判 决为终审判 决。
目前,福建高院对此案的判 决已经生效,如果盛世公 司和樊亮亮不履行判 决书上确定的法 律义务,法 院将进入强 制执行程序。
高密警方公然叫板最高检、公 安部
其实,盛世公 司为逃避债务,早在2015年1月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其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 留,在关 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月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 造国 家机 关证 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 留。直至法定关 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月21日23时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年1月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 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 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至2016年8月18日陈巧峰被抓 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所有侦 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在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认定原告陈巧峰案不是虚假诉 讼、并判 决陈巧峰胜诉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与法 治精神背道而驰,坚持继续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
在陈巧峰家属通 过各方协调下,于2017年1月21日到高密公 安局协商对陈巧峰办 理取保候审事项,办案人员却要求律师或家属得先与盛世公 司谈判并达成书面协议后,警方才能办 理取保。
由此可见,高密警方在盛世公 司的“压力”下捆绑作业,盛世公 司不仅捏造事实诬陷陈巧峰,还无形中让高密警方对陈巧峰实行了“合法绑票”。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 民检 察院出 台《关于充分履行检 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强化刑事诉 讼监 督,保 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 法不严、司法 不 公问题的监 督纠正力度,坚决纠正刑 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 制措施、查封扣 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 查违法行为。
最高检侦 查监 督厅副厅 长韩晓峰表示,近年来,全国检 察机 关、特别是侦 查监 督部门一直将公 安机 关违法动用 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 件作为刑事立案监 督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调 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
2月22日,国务委 员、公 安部党 委书 记、部 长郭 声 琨在全国公 安机 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 话会 议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 败斗 争推向深入。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
山东高密警方以“虚假诉 讼”为由公然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是明目张胆地叫板最高检、公 安部的嚣张行为。如果该案得不到纠正,依法 治 国、从严治警从何谈起?
目前,陈巧峰之父陈树发就高密警方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向最高检、公 安部以及国 家信 访局递交了反映材料,希望该案能引起高层的重视,以维护良好的法 治生态。(齐凛然 /文)
附:《申 诉书》
申 诉书
申 诉请求:要求山东省高密市公 安局撤销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罪一案并监 督撤案。
申 诉理由:
一.陈巧峰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下称盛世公 司)、樊亮亮的民间借贷纠纷涉讼不属虚假诉 讼,高密市公 安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罪立案及移送审 查起诉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陈巧峰与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下称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务源于2012年底,贾玲玲与盛世国际公 司福建分公 司等合作,以盛世公 司名义投标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见证据1),贾玲玲于2012年12月25日向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汇款200万元作为合作资金(见证据2)。再由盛世公 司将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汇至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招标单位(见证据7)。后该项目未中标,但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未将200万元退还贾玲玲,双方商定转为借款。
2013年4月15日,樊亮亮另向林爱兵借款100万元用作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开支(见证据5、证据6),由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担保。
因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贾玲玲于2014年9月3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2014年10月24日,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与贾玲玲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向陈巧峰借款中的300万元用于归还向贾玲借款本息(见证据3)。收到还款后,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贾玲玲撤诉(见证据4)。
由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未清偿到期债务,陈巧峰于2015年3月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下称一审法 院)提起诉 讼。2016年5月19日,一审法 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归还陈巧峰借款人 民币430万元及利息(见证据11)。
盛世公 司不服一审法 院判 决,以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为上诉理由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经开庭审 查前述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与陈巧峰、贾玲玲、林爱兵之间债权债务转移的事实,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 决书(下称二审判 决,见证据12),认为“对于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 讼问题。本院认为,如前已述,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 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且经本院审 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债权数额真 实合法。故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 实存在。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 讼。上诉人盛世公 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确对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和樊亮亮享有真 实债权。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 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该判 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二审判 决前的2016年8月18日上午,高密市公 安局民 警到福建省宁德市,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将陈巧峰刑事拘 留。
陈巧峰2015年3月向一审法 院起诉伊始,高密市公 安局即行跟 踪,使用 刑事手段插手该案(见证据13),完全知悉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向贾玲玲、林爱兵借款本金共300万元的事实。如,高密市公 安局2015年8月传唤贾玲玲,要求她劝说陈巧峰撤诉,否则就拘 留她。因陈巧峰不肯撤诉,高密市公 安局便于2015年8月15日以涉嫌伪 造国 家机 关证 件、伪 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贾玲玲刑事拘 留(见证据14)(福建一建筑工地因申报资格需要自行请社 会上的人为贾玲玲办了一本会计证)。被 拘 留之前之后,贾玲玲已对办案人员陈述了其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债务始末。因报捕后高密市人 民检 察院不批准逮 捕,高密市公 安局改为对贾玲玲取保候审。
陈巧峰被 拘 捕后,高密市公 安局还找到林爱兵,林爱兵也陈述了樊亮亮向其借款100万元、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作担保、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共同经由陈巧峰向其还款本息130万元的过程。
高密市公 安局在向高密市人 民检 察院请求批准逮 捕和移送审 查起诉时显然是隐瞒了贾玲玲、林爱兵原向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出借款,后因经由陈巧峰还款而消除对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原债权的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没有将侦 查中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材料交由人 民检 察院的侦监、公 诉部门审 查,误导人 民检 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试图帮助盛世公 司不承担法 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盛世公 司不是受 害 人,应依法承担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中 国银 行尤溪沈城支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载明:收报日期“2012\12\26”,发起行名称“中 国农业银 行高密市支行”,付 款人名称“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收款人名称“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货币符号、金额“CNY800000.00”,附言“尤溪西城迎宾大道工程合同段投标保证金”(见证据7)。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在中 国银 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设立的405258358448账户记录中,记载:2012年12月25日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汇“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80万元,凭证号码\业 务编号\用途\摘要栏为“…\尤溪迎宾大道保证金\…”(201104-201309)第15页(见证据8),可与前述中 国银 行尤溪沈城支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相对应,表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的投标经营活动是以盛世公 司名义进行。
盛世公 司二审提交的证据高密市人 民法 院(2015)高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 决书》中,载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责任合同复印件——甲方: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乙方:樊亮亮。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的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期限:2年(2011年6 月19日至2013年6 月20日)。承包范围:只限在福建省管辖范围内承接甲方资质等级内的工程业 务。在承包期内,乙方在福建省市场以甲方名义投标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参与投标的工程,甲方可以自行投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 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见证据10第25、26页),也证明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为盛世公 司所设立,且樊亮亮系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的承包责任人。
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8日作出《撤销决定》之前,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的负责人始终都登记为樊亮亮。因此,樊亮亮在此期间以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都是行使《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责任合同》所赋予其的职能。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 决因此认为“盛世公 司主张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系虚假注册、其对此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应认定为盛世公 司的非法人分支机 构,其民事法 律责任应由盛世公 司承担,即盛世公 司对本案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判 决该认定无不当。”
上述一系列证据表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及其负责人樊亮亮对贾玲玲、林爱兵所负债务,借陈巧峰新债还贾玲玲、林爱兵旧债,都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因此,盛世公 司不是受 害 人,依法应为其分支机 构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陈巧峰主张真 实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 讼罪和移送审 查起诉不当。陈巧峰担任福建省浦城县宇力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和福建省浦城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等企业法定代 表人,投资数千万元,因被 拘 捕,致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数百名员工下 岗,对当地的社 会稳定造成极大破 坏。陈巧峰被羁 押至今已近半年,距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认定不属虚假诉 讼的生效判 决也已二个月。亟盼上级机 关查明事实,要求高密市公 安局撤销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罪一案并释放陈巧峰,维护国 家的司法秩序和对人 权的尊重和保护。
此致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申 诉人: 陈树发
2017年2月21日
然而,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不远千里跨省前往福建,将一起一审胜诉、正在二审当中的民事案 件之“原告”抓 走,明目张胆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违规立案、办关系案。
更严重的是,在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查清“原告”不存在虚假诉 讼、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胜诉的民事终审判 决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仍不依不挠、不知悔改,继续对“原告”进行违法关 押。
在公 安部、最高检多次强调坚决查处公 安机 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的情况下,陈巧峰仍然被高密警方关 押长达6个多月。无奈之下,陈巧峰的父亲陈树发于近日冒着风雪来到公 安部及最高检进行反映维 权。
图:陈巧峰父亲陈树发冒雪到公 安部信 访维 权
警方跨省抓胜诉原告引质疑
2016年9月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 安:因涉虚假诉 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近百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高密警方滥用警权、违规立案、办关系案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案 件原告的陈巧峰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 讼为由跨省刑事拘 留,羁 押在当地看 守 所中。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 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 院审理的民事案 件涉嫌虚假诉 讼?”陈巧峰的代 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 意思的是,这起案 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 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 院判 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 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 安局就找上 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 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陈巧峰被刑拘初期,还发生了高密市看 守 所不让律师会见、要求律师必须先到法 制大队协商清楚后方可会见等不正常现象。
民事诉 讼被告所在地的公 安机 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不远千里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事听起来十分荒唐。试想,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 安力量抓人,那今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 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了?
图:高密市公 安局赵云贤局 长
警方发函欲“叫停”法 院正常审判
高密市公 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 讼罪”。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 讼呢?
2012年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提 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 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 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 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 司对此笔债务提 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 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年9月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 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 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 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月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 司拖 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 行户头。11月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诉 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 司的总公 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 决后,盛世公 司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年8月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为由给抓 走了。
高密警方将陈巧峰抓 走后,为干扰福建高院的正常审理,于2016年9月8日给福建省高院发来一张《证明》,据该证明函称:“2014年4月,陈巧峰诉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樊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局发现陈巧峰等人在诉 讼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虚假诉 讼。目前,我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立案侦 查,现此案正在进一步侦 查中。”
不管是行文格式还是办案程序,高密警方向福建高院发函,均属于非正常行为,那么这个不在正常程序内发出的函件,又是谁让高密警方给发出来的呢?究其原因,应该是警方应盛世公 司的要求,才发出该旨在“叫停”福建法 院正常办案的函件。如果属实,高密警方已沦为私企盛世公 司名副其实的个人工具。
福建高级法 院:不是虚假诉 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 讼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理后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 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
且经福建高院审 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 实合法。因此,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 实存在的。
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 讼。
上诉人盛世公 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享有真 实债权。
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 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最后,福建高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应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判 决为终审判 决。
目前,福建高院对此案的判 决已经生效,如果盛世公 司和樊亮亮不履行判 决书上确定的法 律义务,法 院将进入强 制执行程序。
高密警方公然叫板最高检、公 安部
其实,盛世公 司为逃避债务,早在2015年1月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其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 留,在关 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月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 造国 家机 关证 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 留。直至法定关 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月21日23时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年1月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 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 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至2016年8月18日陈巧峰被抓 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所有侦 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在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认定原告陈巧峰案不是虚假诉 讼、并判 决陈巧峰胜诉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与法 治精神背道而驰,坚持继续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办关系案。
在陈巧峰家属通 过各方协调下,于2017年1月21日到高密公 安局协商对陈巧峰办 理取保候审事项,办案人员却要求律师或家属得先与盛世公 司谈判并达成书面协议后,警方才能办 理取保。
由此可见,高密警方在盛世公 司的“压力”下捆绑作业,盛世公 司不仅捏造事实诬陷陈巧峰,还无形中让高密警方对陈巧峰实行了“合法绑票”。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 民检 察院出 台《关于充分履行检 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强化刑事诉 讼监 督,保 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 法不严、司法 不 公问题的监 督纠正力度,坚决纠正刑 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 制措施、查封扣 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 查违法行为。
最高检侦 查监 督厅副厅 长韩晓峰表示,近年来,全国检 察机 关、特别是侦 查监 督部门一直将公 安机 关违法动用 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 件作为刑事立案监 督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调 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
2月22日,国务委 员、公 安部党 委书 记、部 长郭 声 琨在全国公 安机 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 话会 议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 败斗 争推向深入。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
山东高密警方以“虚假诉 讼”为由公然插手经济纠纷,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是明目张胆地叫板最高检、公 安部的嚣张行为。如果该案得不到纠正,依法 治 国、从严治警从何谈起?
目前,陈巧峰之父陈树发就高密警方违规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向最高检、公 安部以及国 家信 访局递交了反映材料,希望该案能引起高层的重视,以维护良好的法 治生态。(齐凛然 /文)
附:《申 诉书》
申 诉书
申 诉请求:要求山东省高密市公 安局撤销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罪一案并监 督撤案。
申 诉理由:
一.陈巧峰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下称盛世公 司)、樊亮亮的民间借贷纠纷涉讼不属虚假诉 讼,高密市公 安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罪立案及移送审 查起诉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陈巧峰与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下称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务源于2012年底,贾玲玲与盛世国际公 司福建分公 司等合作,以盛世公 司名义投标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见证据1),贾玲玲于2012年12月25日向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汇款200万元作为合作资金(见证据2)。再由盛世公 司将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汇至福建省尤溪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招标单位(见证据7)。后该项目未中标,但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未将200万元退还贾玲玲,双方商定转为借款。
2013年4月15日,樊亮亮另向林爱兵借款100万元用作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开支(见证据5、证据6),由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担保。
因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贾玲玲于2014年9月3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2014年10月24日,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与贾玲玲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向陈巧峰借款中的300万元用于归还向贾玲借款本息(见证据3)。收到还款后,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贾玲玲撤诉(见证据4)。
由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未清偿到期债务,陈巧峰于2015年3月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下称一审法 院)提起诉 讼。2016年5月19日,一审法 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归还陈巧峰借款人 民币430万元及利息(见证据11)。
盛世公 司不服一审法 院判 决,以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为上诉理由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经开庭审 查前述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与陈巧峰、贾玲玲、林爱兵之间债权债务转移的事实,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 决书(下称二审判 决,见证据12),认为“对于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 讼问题。本院认为,如前已述,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 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且经本院审 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 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债权数额真 实合法。故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 实存在。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 讼。上诉人盛世公 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确对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和樊亮亮享有真 实债权。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 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 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判 决盛世公 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该判 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二审判 决前的2016年8月18日上午,高密市公 安局民 警到福建省宁德市,以涉嫌虚假诉 讼罪,将陈巧峰刑事拘 留。
陈巧峰2015年3月向一审法 院起诉伊始,高密市公 安局即行跟 踪,使用 刑事手段插手该案(见证据13),完全知悉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向贾玲玲、林爱兵借款本金共300万元的事实。如,高密市公 安局2015年8月传唤贾玲玲,要求她劝说陈巧峰撤诉,否则就拘 留她。因陈巧峰不肯撤诉,高密市公 安局便于2015年8月15日以涉嫌伪 造国 家机 关证 件、伪 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贾玲玲刑事拘 留(见证据14)(福建一建筑工地因申报资格需要自行请社 会上的人为贾玲玲办了一本会计证)。被 拘 留之前之后,贾玲玲已对办案人员陈述了其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的债权债务始末。因报捕后高密市人 民检 察院不批准逮 捕,高密市公 安局改为对贾玲玲取保候审。
陈巧峰被 拘 捕后,高密市公 安局还找到林爱兵,林爱兵也陈述了樊亮亮向其借款100万元、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作担保、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和樊亮亮共同经由陈巧峰向其还款本息130万元的过程。
高密市公 安局在向高密市人 民检 察院请求批准逮 捕和移送审 查起诉时显然是隐瞒了贾玲玲、林爱兵原向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出借款,后因经由陈巧峰还款而消除对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樊亮亮原债权的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没有将侦 查中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材料交由人 民检 察院的侦监、公 诉部门审 查,误导人 民检 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试图帮助盛世公 司不承担法 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盛世公 司不是受 害 人,应依法承担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中 国银 行尤溪沈城支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载明:收报日期“2012\12\26”,发起行名称“中 国农业银 行高密市支行”,付 款人名称“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收款人名称“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货币符号、金额“CNY800000.00”,附言“尤溪西城迎宾大道工程合同段投标保证金”(见证据7)。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在中 国银 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设立的405258358448账户记录中,记载:2012年12月25日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汇“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80万元,凭证号码\业 务编号\用途\摘要栏为“…\尤溪迎宾大道保证金\…”(201104-201309)第15页(见证据8),可与前述中 国银 行尤溪沈城支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相对应,表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的投标经营活动是以盛世公 司名义进行。
盛世公 司二审提交的证据高密市人 民法 院(2015)高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 决书》中,载明“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责任合同复印件——甲方: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乙方:樊亮亮。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的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期限:2年(2011年6 月19日至2013年6 月20日)。承包范围:只限在福建省管辖范围内承接甲方资质等级内的工程业 务。在承包期内,乙方在福建省市场以甲方名义投标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参与投标的工程,甲方可以自行投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 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见证据10第25、26页),也证明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为盛世公 司所设立,且樊亮亮系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的承包责任人。
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8日作出《撤销决定》之前,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的负责人始终都登记为樊亮亮。因此,樊亮亮在此期间以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都是行使《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 司福建分公 司责任合同》所赋予其的职能。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 决因此认为“盛世公 司主张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系虚假注册、其对此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盛世公 司福建省分公 司应认定为盛世公 司的非法人分支机 构,其民事法 律责任应由盛世公 司承担,即盛世公 司对本案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判 决该认定无不当。”
上述一系列证据表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及其负责人樊亮亮对贾玲玲、林爱兵所负债务,借陈巧峰新债还贾玲玲、林爱兵旧债,都与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因此,盛世公 司不是受 害 人,依法应为其分支机 构盛世公 司福建分公 司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陈巧峰主张真 实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 讼罪和移送审 查起诉不当。陈巧峰担任福建省浦城县宇力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和福建省浦城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等企业法定代 表人,投资数千万元,因被 拘 捕,致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数百名员工下 岗,对当地的社 会稳定造成极大破 坏。陈巧峰被羁 押至今已近半年,距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认定不属虚假诉 讼的生效判 决也已二个月。亟盼上级机 关查明事实,要求高密市公 安局撤销陈巧峰涉嫌虚假诉 讼罪一案并释放陈巧峰,维护国 家的司法秩序和对人 权的尊重和保护。
此致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申 诉人: 陈树发
2017年2月21日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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