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广东省委、省委组织部不要“带病提拨”李红军为茂名市委书记
请广东省委、省委组织部不要“带病提拨”李红军为茂名市委书记
广东省委、省委组织部: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2017年3月1日的任前公示:李红军拟任茂名市委书记。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但李红军违纪并涉嫌刑事犯罪长期被举报未查未复,竟公示拟任茂名市委书记。现我们实名举报:李红军的严重违法违纪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绝不应“带病提拔”为茂名市委书记,而且其考察过程严重弄虚作假,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李红军违法犯罪的事实。
自2013年6月23日始直至今日,作为受害人,我们一直依法向省市两级纪委、检察、法院实名控告犯罪嫌疑人梁毅民(原茂名市委书记)、李红军(茂名市市长)、廖锋(原茂名市委副书记)、陈克(茂名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等人组织犯罪,滥用公权力,动用国家机器,持枪抢劫人民群众财产10多亿元,金融诈骗5亿元等多项严重犯罪。其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10项犯罪如下:
1、抢劫罪
2013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成立以犯罪嫌疑人廖锋为组长,以犯罪嫌疑人陈克、杨润贵、林建辉等为骨干,公、检、法、商、国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623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抽调警力,将国家机器作为抢劫工具,持枪实施抢劫我们公司十多亿元财产。
2013年6月23日早上7:00左右,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带队,出动近千警力强行冲进正在正常生产的隆港公司库区,将隆港公司库区内30多员工及管理人员驱赶出工作岗位,非法拘禁在公司会议室,逐个非法搜查,没收手机,限制通讯自由。10小时后,全体员工被驱赶出厂区,禁止进入。
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滥用职权,以没有担保的诉前保全查封裁定,将隆港公司近10多亿元财产非法交由茂名国资委保管。
茂名港集团非法接管隆港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业务。
茂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留守。
2013年6月25日,茂名中院解除对隆港公司库区资产的查封。协助茂名港集团盗窃、转移隆港公司货物。
2013年7月14日上午8时,隆港公司根据迟到19天的茂名中院解封裁定,立即依法组织公司员工恢复生产,以减小损失。然而,以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等为首的“623专案组”随即再次出动近千警力携装甲车,将隆港公司库区包围。
犯罪嫌疑人吴东明、黄鸿恩法官作为“623专案组”的代表进入库区,要求隆港公司所有人员无条件离开,并拒绝提供任何法院或公安局合法文件或手续。其非法要求遭到隆港公司员工拒绝。
下午4:30左右,犯罪嫌疑人陈克通过高音喇叭对隆港公司库区内的人员下令:“在倒数5分钟后,库区内所有隆港公司员工双手举高、无条件离开库区”。
下午5时左右,陈克下令众警力驾驶装甲车强行撞向隆港公司大门,撞进隆港公司库区、殴打隆港公司员工、破坏隆港公司财物、驱赶隆港公司员工,并非法抓捕隆港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员工12人。“623专案组”在动用国家机器再次将隆港公司资产抢走后,更通过民警邹光朝报假案、刑讯逼供、诱供、剥夺律师会见权等非法手段构陷12人“爆炸罪”。
“623专案组”在法院查封期间,不仅将隆港公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还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案、证照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茂名中院以茂名市国资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为由,解除了对我们六家公司所有查封。
2013年8月,以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为首的623专案组为长期霸占隆港公司库区财产,使用抢劫而来的隆港公司财产和款项,以茂名港集团之名将隆港公司员工全体遣散。
2014年9月,在以廖锋为首的“623专案组”操控下,茂名港集团胡军、茂名国资委丁德亮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然而司法部门徇私枉法沆瀣一气。对“623专案组”抢劫公司财产进行自卫的隆港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员工12人先后被公安、检察机关诬以 “爆炸罪”拘留、侦查、起诉。茂名中院二审在其12人无法构成爆炸罪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隆港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等12人六年或以下不等刑罚。在这个过程中,抢劫单位全程侦查、起诉、审判被害人。
目前,我们六家公司资产仍被霸占,其中:隆港公司资产损失高达十多亿元,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被诬入狱,公司员工被全体遣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林建辉、丁德亮、陈德敬、胡军、刘乃英、吴东明、黄鸿恩等人利用公权,动用公安、武警,驾驶防爆汽车撞入库区,持枪进行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茂名市长李红军作为法学博士出身的领导干部,竟然却知法犯法,由始至终都参与了抢劫我们资产霸占经营的行动。李红军不但是共犯,还是主要犯罪嫌疑人。
2、伪造印章罪
在茂名中院法院诉前保全查封期内,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等人于2013年7月5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茂名日报刊登我们六家公司中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虚假遗失声明。
然后,该犯罪团伙伪造我们公司公章,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公司文件,通过623专案组成员单位茂名市工商局和时任工商局长陈德劲,非法取得我们五家公司新执照(其中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依法不能另发执照),然后将我们六家公司股权全部非法划转给茂名港集团。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印章罪。
3、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定失职罪、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2013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吴东明、黄鸿恩在隆港公司库区宣布(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3-2号两份裁定书,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将我们六家企业名下一切财产及企业账户查封并交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保管。
2013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以茂名中院为名对隆港公司库区资产解除查封。其解除查封裁定书是茂名中院(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该裁定解除根据(2013)茂中法立保字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资产,而解封后资产却没有“物归原主”,归还隆港公司,却交给茂名市国资委非法占有、经营。
2013年7月12日,隆港公司到茂名中院请愿,要求根据解封裁定返还已解封的资产。但黄鸿恩竟然称法院已经解封了,资产如何取回于法院无关,公安人员不是茂名中院叫去的,让我们找市政府要财产去。李红军对此毫不理会。法院虚假查封解封显然只是梁毅民、李红军、廖锋等人抢劫我们财产遮羞布。
综上,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以中院名义,滥用司法权,违法转移解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4、诈骗罪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通过伪造隆港公司公章、假冒隆港公司开增值税票,骗取隆港公司仓储费和应收账款100多万元。目前,其仍冒用隆港公司名义进行非法经营。
同期,以犯罪嫌疑人廖锋为组长的“623专案组”利用伪造的中油王港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将中油王港公司银行帐户资金100多万元全部骗走。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红军、廖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骗取两家公司资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5、非法经营罪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今,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等通过茂名港集团在经营证照、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以鑫龙公司名义霸占我们的财产进行无证非法经营。
至2013年10月,茂名港集团胡军始发【茂滨海请 [2013]53号】一文,请求“协调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对相关罚款、费用予以减免,加快补办进度”。但至今,该团伙仍然利用私刻的印章,一直冒用隆港公司名义操作码头和危险品业务。
文件中胡军请求政府“协调隆港公司配合完成资产权属的变更和界定”。证明其明知隆港公司资产是抢劫而来、非法占有的,但却一直霸占经营、获利。
同时,该文件还要求政府出台政策遣散隆港公司人员;帮助办理证照;减免费用;解决其霸占的不属于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该文件证明了鑫龙公章被违法收取、股权被国资委以一纸文件违法划转等一系列事实。
李红军就此指示茂名市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并发文要求各部门尽快提出处理方案。
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徇私枉法罪
(1)犯罪嫌疑人陈克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徇私枉法,一再就鑫龙公司资产问题制造多起假案冤案,使无辜之人蒙受牢狱之灾:
2008年2月,诬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2009年8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因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1月,诬陷鑫龙公司财务负责人黎某销毁公司财务帐册;2008年7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因证据不足,对鑫龙公司财务负责人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中油王港公司董事长梁某拒绝茂名市公安局要求移交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的非法行为,被诬以妨碍公务而行政拘留10天。
2008年7月,诬陷鑫龙公司员工刘某销毁财务帐册,拘留并超期羁押7天。
2012年5月,财政拨付20多万元经费成立以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其以构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为目标,诬陷梁志基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羁押长达9个月,强迫其作伪证。2013年2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3年1月,由于同样的原因,陈克任组长的412专案组诬陷隆港公司员工梁某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羁押近1个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梁某不批准逮捕。
至此,陈克共构陷五人,经检察机关审查,均不起诉,无罪释放。其中,羁押时长最短者,七日;最长者,九个月。
(2)2014年9月1日,五家公司向茂名市检察院控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副庭长枉法裁判,造成我们公司巨额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茂名市工商局长滥用职权,另发工商执照和非法转移公司股权和财产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请求茂名市检察院立案查处。
然而,2014年12月19日,在超期19天后,犯罪嫌疑人张毅敏以茂名市检察院名义答复:“经查没有发现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在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一案中存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综上,犯罪嫌疑人陈克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构陷无罪之人入狱;犯罪嫌疑人张毅敏滥用职权,故意包庇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7、金融诈骗罪、欺诈发行债券罪
2014年5月和9月,为了骗取巨额融资供其开支,623专案组以茂名港集团名义发行中期票据,成功实施了金融诈骗,骗取款项的金额高达5亿元(其中鑫龙公司分得5500万元)。
在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胡军、刘乃英等通过捏造“鑫龙公司为茂名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油王港公司是鑫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港集团的孙公司”的虚假信息,将霸占我们五家公司的码头库区资产捏造为茂名港集团所属资产。
2015年农历新年后,刘乃英等再次以经营鑫龙公司油品贸易服务为由,成功骗取建设银行6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据悉,近期茂名港集团还与农发行初步达成5亿元项目贷款,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润贵任董事长)筹备发行7亿元企业债券。
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胡军、刘乃英等霸占经营不属于茂名港集团的资产,再以虚构捏造的产权为基础,以茂名港集团名义进行巨额融资贷款,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条、第一百六十条,已构成金融诈骗罪和欺诈发行债券罪。
8、虚假诉讼罪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通过伪造公章和非法取得鑫龙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茂名港集团胡军、刘乃英冒用中油王港公司名义,向茂名市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油王港公司和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胡军、刘乃英虚构“隆港公司侵吞中油王港公司财产”,继而将隆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资金夺走。
2013年7月24日至今,在隆港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宇庆(茂名市茂南区法院院长)伙同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制造了一系列以非法占有隆港公司现金和对外投资权益、非法解聘隆港公司全体员工为目的虚假诉讼,具体数量、诉求及结果我们均不得而知。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王宇庆以上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2014年8月起,我们在网上发布《实名举报广东副省长邓海光、茂名书记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团伙滥用职权、制造冤案、抢劫民企》的帖子,并造成广泛影响。
2014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丁德亮以茂名市国资委名义在茂名政府网以及各网站刊登《茂名市依法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况》一文(以下简称《情况》)。企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其团伙洗脱罪名,对抗调查。
该文自称“依法”, 却视法律如儿戏,一再歪曲事实,企图以此为该团伙洗脱罪名。文案内容与事实相去甚远,粉饰掩盖其强盗行径,制造罗生门。该文基本取自2011年廖锋、华翠杜撰的《茂名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查明》,继续用虚构的“侵吞国有资产”、“依据省高院判决保护国有资产”当作欺上瞒下的借口和挡箭牌。
该文故意隐匿省高院判决茂名市国资委无权处置鑫龙公司资产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关键事实。
2014年9月22日,二审宣判后,该团伙召开记者招待会,在《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上毫无依据的称“隆港公司是鑫龙公司旗下的国有公司”,罔顾真相,企图先声制人,利用媒体力量来掩盖抢劫隆港公司资产的犯罪事实;掩盖梁志基等12人保护自己公司的财产反而被抓捕、诬陷、判刑的真相。为其正在实施的5.6亿元金融诈骗打掩护。
报道中称:“茂名市国资委发表声明称,鑫龙公司及其旗下隆港公司等均应属于国资”。继续以其所办的“刘师向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假案为借口,企图打造一个我们五家公司都是国资旗下的“天方夜谭”:不但鑫龙公司是国资的,隆港公司也是国资,而且是鑫龙旗下的;三如公司也是国资的;氨纶公司也是国资的;中油王港公司也是国资的。
通过以上的虚假信息向领导和群众虚构出这样一个可怕却荒谬的结论:梁志基是来抢国资的公司,抢国资的资产,要炸掉库区内7972吨物品。其间的不合常理不言自明。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丁德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10、滥用职权罪
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廖锋(时任纪委书记)、华翠(时任副纪委书记)滥用职权,指使茂名纪委办案人员收缴鑫龙公司财务帐册、公章和财务印鉴,鑫龙公司小汽车粤K37999,至今仍未归还。造成鑫龙公司自2009年起停产至今,经济损失超亿元。公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被吊销并进入清算阶段。
犯罪嫌疑人廖锋、华翠其行均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李红军的违纪事实
1、为升官虚报政绩
2014年2月25日,李红军、杨瑞贵等发《关于规定茂名滨海新区2013年工作情况的报告》一文,向常务副省长徐少华邀功,将抢劫、霸占、经营我们的资产作为政绩。文中肆无忌惮称“原经营业主百般制造混乱”,却露出了狐狸尾巴。所谓的“原经营业主”正是隆港公司。把隆港的资产抢了就真把自己当业主了?隆港公司什么同意让茂名港集团当业主的?茂名港集团又是依据什么把隆港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的?
2、滥用权力,制造谣言,欺上瞒下,掩盖犯罪
2013年6月23日,李红军团伙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滥用权力,制造谣言,欺上瞒下,将其抢劫行为是虚构根据省高院判决接管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3年9月26日,李红军团伙滥用权力,睁眼说瞎话,将我们五家公司资产谎称是国有资产;
为糊弄上级部门,将其滥用权力,动用国家机器,出动近千警力抢劫我们公司财产10亿元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经济纠纷”。
目前,我们五家公司财产仍被李红军和茂名港集团负责人为首的团伙继续非法霸占、经营,仍被其利用来制造虚假政绩,将隆港公司化工码头及库区列为茂名市2017年拟建设的政绩工程。
三、对李红军的考察过程严重弄虚作假。
1、考察联系电话形同虚设。
2017年2月27日,即在李红军拟提拨为市委书记的考察日当天,根据刘毅副部长任组长的省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公布的《干部考察预告》,我们在其规定的时间内(下午14:30-17:30),先后18次用15818920333的手机间隔拨打其公布的联系电话投诉反应李红军 “带病提拨”问题,但直到下午17:30该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2、考察程序流于形式。
刘毅副部长任组长的这份所谓的《干部考察预告》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公布,落款日期也是2017年2月27日。考核的时间竟然是2017年2月27日当天上午9:30-12:00和下午14:30-17:30,如此预告目的何在?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仅隔两天,即2017年3月1日,广东省委组织部便公示其拟任职茂名市委书记。
3、考察组长刘毅曾侵害我们企业。
2012年5月,时任茂名市委副书记的刘毅,成立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并直接对其负责,构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诬陷隆港公司梁志基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对梁志基羁押长达9个月。2013年2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我们的意见。
在李红军的考察期间,我们曾拨打广东省委组织部12380的举报电话反应电话无人接听和李红军“带病提拨”的情况。广东省委组织部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系统记录,我们反映李红军涉嫌抢劫、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不应被提拨为市委书记的问题是属于“涉法涉诉”和经济纠纷,不属于该部门处理范围不予受理,我们应该去找律师寻求法律途径。
事实上,2013年以来我们已就上诉情况多次向纪检机关举报李红军等人的违纪事实;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李红军等人的犯罪行为。目前广东省和茂名市两级的纪检、检察、公安机关尚未就我们的举报依法依规立案进行调查,也尚未对我们的举报作出回复。
尽管我们所举报的其中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和原市委副书记廖锋先后于2014年和2015年落马被立案调查移交司法机关,但仍未结案。办案部门也并未提及我们举报的相关内容。对于以上各项明显违法违纪事实,李红军该承担多少责任、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仍确定。我们举报和控告目前未查未复。
综上所述,请广东省委、省委组织部正视问题,严格干部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中央相关规定,中止提拨红军为市委书记,并对提拨考察期间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追责。
受害人: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
2017年3月4日
联系代表:何永志 李明军
电话:0668-2900226 15768496735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 5梯202室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2017年3月1日的任前公示:李红军拟任茂名市委书记。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但李红军违纪并涉嫌刑事犯罪长期被举报未查未复,竟公示拟任茂名市委书记。现我们实名举报:李红军的严重违法违纪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绝不应“带病提拔”为茂名市委书记,而且其考察过程严重弄虚作假,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李红军违法犯罪的事实。
自2013年6月23日始直至今日,作为受害人,我们一直依法向省市两级纪委、检察、法院实名控告犯罪嫌疑人梁毅民(原茂名市委书记)、李红军(茂名市市长)、廖锋(原茂名市委副书记)、陈克(茂名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等人组织犯罪,滥用公权力,动用国家机器,持枪抢劫人民群众财产10多亿元,金融诈骗5亿元等多项严重犯罪。其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10项犯罪如下:
1、抢劫罪
2013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成立以犯罪嫌疑人廖锋为组长,以犯罪嫌疑人陈克、杨润贵、林建辉等为骨干,公、检、法、商、国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623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抽调警力,将国家机器作为抢劫工具,持枪实施抢劫我们公司十多亿元财产。
2013年6月23日早上7:00左右,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带队,出动近千警力强行冲进正在正常生产的隆港公司库区,将隆港公司库区内30多员工及管理人员驱赶出工作岗位,非法拘禁在公司会议室,逐个非法搜查,没收手机,限制通讯自由。10小时后,全体员工被驱赶出厂区,禁止进入。
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滥用职权,以没有担保的诉前保全查封裁定,将隆港公司近10多亿元财产非法交由茂名国资委保管。
茂名港集团非法接管隆港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业务。
茂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留守。
2013年6月25日,茂名中院解除对隆港公司库区资产的查封。协助茂名港集团盗窃、转移隆港公司货物。
2013年7月14日上午8时,隆港公司根据迟到19天的茂名中院解封裁定,立即依法组织公司员工恢复生产,以减小损失。然而,以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等为首的“623专案组”随即再次出动近千警力携装甲车,将隆港公司库区包围。
犯罪嫌疑人吴东明、黄鸿恩法官作为“623专案组”的代表进入库区,要求隆港公司所有人员无条件离开,并拒绝提供任何法院或公安局合法文件或手续。其非法要求遭到隆港公司员工拒绝。
下午4:30左右,犯罪嫌疑人陈克通过高音喇叭对隆港公司库区内的人员下令:“在倒数5分钟后,库区内所有隆港公司员工双手举高、无条件离开库区”。
下午5时左右,陈克下令众警力驾驶装甲车强行撞向隆港公司大门,撞进隆港公司库区、殴打隆港公司员工、破坏隆港公司财物、驱赶隆港公司员工,并非法抓捕隆港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员工12人。“623专案组”在动用国家机器再次将隆港公司资产抢走后,更通过民警邹光朝报假案、刑讯逼供、诱供、剥夺律师会见权等非法手段构陷12人“爆炸罪”。
“623专案组”在法院查封期间,不仅将隆港公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还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案、证照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茂名中院以茂名市国资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为由,解除了对我们六家公司所有查封。
2013年8月,以犯罪嫌疑人廖锋、陈克为首的623专案组为长期霸占隆港公司库区财产,使用抢劫而来的隆港公司财产和款项,以茂名港集团之名将隆港公司员工全体遣散。
2014年9月,在以廖锋为首的“623专案组”操控下,茂名港集团胡军、茂名国资委丁德亮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然而司法部门徇私枉法沆瀣一气。对“623专案组”抢劫公司财产进行自卫的隆港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员工12人先后被公安、检察机关诬以 “爆炸罪”拘留、侦查、起诉。茂名中院二审在其12人无法构成爆炸罪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隆港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等12人六年或以下不等刑罚。在这个过程中,抢劫单位全程侦查、起诉、审判被害人。
目前,我们六家公司资产仍被霸占,其中:隆港公司资产损失高达十多亿元,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被诬入狱,公司员工被全体遣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林建辉、丁德亮、陈德敬、胡军、刘乃英、吴东明、黄鸿恩等人利用公权,动用公安、武警,驾驶防爆汽车撞入库区,持枪进行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茂名市长李红军作为法学博士出身的领导干部,竟然却知法犯法,由始至终都参与了抢劫我们资产霸占经营的行动。李红军不但是共犯,还是主要犯罪嫌疑人。
2、伪造印章罪
在茂名中院法院诉前保全查封期内,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等人于2013年7月5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茂名日报刊登我们六家公司中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虚假遗失声明。
然后,该犯罪团伙伪造我们公司公章,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公司文件,通过623专案组成员单位茂名市工商局和时任工商局长陈德劲,非法取得我们五家公司新执照(其中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依法不能另发执照),然后将我们六家公司股权全部非法划转给茂名港集团。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印章罪。
3、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定失职罪、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2013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吴东明、黄鸿恩在隆港公司库区宣布(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3-2号两份裁定书,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将我们六家企业名下一切财产及企业账户查封并交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保管。
2013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以茂名中院为名对隆港公司库区资产解除查封。其解除查封裁定书是茂名中院(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该裁定解除根据(2013)茂中法立保字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资产,而解封后资产却没有“物归原主”,归还隆港公司,却交给茂名市国资委非法占有、经营。
2013年7月12日,隆港公司到茂名中院请愿,要求根据解封裁定返还已解封的资产。但黄鸿恩竟然称法院已经解封了,资产如何取回于法院无关,公安人员不是茂名中院叫去的,让我们找市政府要财产去。李红军对此毫不理会。法院虚假查封解封显然只是梁毅民、李红军、廖锋等人抢劫我们财产遮羞布。
综上,犯罪嫌疑人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以中院名义,滥用司法权,违法转移解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4、诈骗罪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通过伪造隆港公司公章、假冒隆港公司开增值税票,骗取隆港公司仓储费和应收账款100多万元。目前,其仍冒用隆港公司名义进行非法经营。
同期,以犯罪嫌疑人廖锋为组长的“623专案组”利用伪造的中油王港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将中油王港公司银行帐户资金100多万元全部骗走。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红军、廖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骗取两家公司资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5、非法经营罪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今,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等通过茂名港集团在经营证照、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以鑫龙公司名义霸占我们的财产进行无证非法经营。
至2013年10月,茂名港集团胡军始发【茂滨海请 [2013]53号】一文,请求“协调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对相关罚款、费用予以减免,加快补办进度”。但至今,该团伙仍然利用私刻的印章,一直冒用隆港公司名义操作码头和危险品业务。
文件中胡军请求政府“协调隆港公司配合完成资产权属的变更和界定”。证明其明知隆港公司资产是抢劫而来、非法占有的,但却一直霸占经营、获利。
同时,该文件还要求政府出台政策遣散隆港公司人员;帮助办理证照;减免费用;解决其霸占的不属于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该文件证明了鑫龙公章被违法收取、股权被国资委以一纸文件违法划转等一系列事实。
李红军就此指示茂名市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并发文要求各部门尽快提出处理方案。
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徇私枉法罪
(1)犯罪嫌疑人陈克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徇私枉法,一再就鑫龙公司资产问题制造多起假案冤案,使无辜之人蒙受牢狱之灾:
2008年2月,诬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2009年8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因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1月,诬陷鑫龙公司财务负责人黎某销毁公司财务帐册;2008年7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因证据不足,对鑫龙公司财务负责人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中油王港公司董事长梁某拒绝茂名市公安局要求移交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的非法行为,被诬以妨碍公务而行政拘留10天。
2008年7月,诬陷鑫龙公司员工刘某销毁财务帐册,拘留并超期羁押7天。
2012年5月,财政拨付20多万元经费成立以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其以构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为目标,诬陷梁志基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羁押长达9个月,强迫其作伪证。2013年2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3年1月,由于同样的原因,陈克任组长的412专案组诬陷隆港公司员工梁某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羁押近1个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梁某不批准逮捕。
至此,陈克共构陷五人,经检察机关审查,均不起诉,无罪释放。其中,羁押时长最短者,七日;最长者,九个月。
(2)2014年9月1日,五家公司向茂名市检察院控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副庭长枉法裁判,造成我们公司巨额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茂名市工商局长滥用职权,另发工商执照和非法转移公司股权和财产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请求茂名市检察院立案查处。
然而,2014年12月19日,在超期19天后,犯罪嫌疑人张毅敏以茂名市检察院名义答复:“经查没有发现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在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一案中存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综上,犯罪嫌疑人陈克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构陷无罪之人入狱;犯罪嫌疑人张毅敏滥用职权,故意包庇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7、金融诈骗罪、欺诈发行债券罪
2014年5月和9月,为了骗取巨额融资供其开支,623专案组以茂名港集团名义发行中期票据,成功实施了金融诈骗,骗取款项的金额高达5亿元(其中鑫龙公司分得5500万元)。
在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胡军、刘乃英等通过捏造“鑫龙公司为茂名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油王港公司是鑫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港集团的孙公司”的虚假信息,将霸占我们五家公司的码头库区资产捏造为茂名港集团所属资产。
2015年农历新年后,刘乃英等再次以经营鑫龙公司油品贸易服务为由,成功骗取建设银行6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据悉,近期茂名港集团还与农发行初步达成5亿元项目贷款,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润贵任董事长)筹备发行7亿元企业债券。
犯罪嫌疑人李红军、杨润贵、胡军、刘乃英等霸占经营不属于茂名港集团的资产,再以虚构捏造的产权为基础,以茂名港集团名义进行巨额融资贷款,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条、第一百六十条,已构成金融诈骗罪和欺诈发行债券罪。
8、虚假诉讼罪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通过伪造公章和非法取得鑫龙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茂名港集团胡军、刘乃英冒用中油王港公司名义,向茂名市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油王港公司和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胡军、刘乃英虚构“隆港公司侵吞中油王港公司财产”,继而将隆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资金夺走。
2013年7月24日至今,在隆港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宇庆(茂名市茂南区法院院长)伙同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制造了一系列以非法占有隆港公司现金和对外投资权益、非法解聘隆港公司全体员工为目的虚假诉讼,具体数量、诉求及结果我们均不得而知。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杨润贵、丁德亮、胡军、刘乃英、王宇庆以上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2014年8月起,我们在网上发布《实名举报广东副省长邓海光、茂名书记梁毅民、李红军、廖锋、陈克团伙滥用职权、制造冤案、抢劫民企》的帖子,并造成广泛影响。
2014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丁德亮以茂名市国资委名义在茂名政府网以及各网站刊登《茂名市依法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况》一文(以下简称《情况》)。企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其团伙洗脱罪名,对抗调查。
该文自称“依法”, 却视法律如儿戏,一再歪曲事实,企图以此为该团伙洗脱罪名。文案内容与事实相去甚远,粉饰掩盖其强盗行径,制造罗生门。该文基本取自2011年廖锋、华翠杜撰的《茂名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查明》,继续用虚构的“侵吞国有资产”、“依据省高院判决保护国有资产”当作欺上瞒下的借口和挡箭牌。
该文故意隐匿省高院判决茂名市国资委无权处置鑫龙公司资产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关键事实。
2014年9月22日,二审宣判后,该团伙召开记者招待会,在《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上毫无依据的称“隆港公司是鑫龙公司旗下的国有公司”,罔顾真相,企图先声制人,利用媒体力量来掩盖抢劫隆港公司资产的犯罪事实;掩盖梁志基等12人保护自己公司的财产反而被抓捕、诬陷、判刑的真相。为其正在实施的5.6亿元金融诈骗打掩护。
报道中称:“茂名市国资委发表声明称,鑫龙公司及其旗下隆港公司等均应属于国资”。继续以其所办的“刘师向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假案为借口,企图打造一个我们五家公司都是国资旗下的“天方夜谭”:不但鑫龙公司是国资的,隆港公司也是国资,而且是鑫龙旗下的;三如公司也是国资的;氨纶公司也是国资的;中油王港公司也是国资的。
通过以上的虚假信息向领导和群众虚构出这样一个可怕却荒谬的结论:梁志基是来抢国资的公司,抢国资的资产,要炸掉库区内7972吨物品。其间的不合常理不言自明。
犯罪嫌疑人梁毅民、李红军、廖锋、丁德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10、滥用职权罪
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廖锋(时任纪委书记)、华翠(时任副纪委书记)滥用职权,指使茂名纪委办案人员收缴鑫龙公司财务帐册、公章和财务印鉴,鑫龙公司小汽车粤K37999,至今仍未归还。造成鑫龙公司自2009年起停产至今,经济损失超亿元。公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被吊销并进入清算阶段。
犯罪嫌疑人廖锋、华翠其行均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李红军的违纪事实
1、为升官虚报政绩
2014年2月25日,李红军、杨瑞贵等发《关于规定茂名滨海新区2013年工作情况的报告》一文,向常务副省长徐少华邀功,将抢劫、霸占、经营我们的资产作为政绩。文中肆无忌惮称“原经营业主百般制造混乱”,却露出了狐狸尾巴。所谓的“原经营业主”正是隆港公司。把隆港的资产抢了就真把自己当业主了?隆港公司什么同意让茂名港集团当业主的?茂名港集团又是依据什么把隆港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的?
2、滥用权力,制造谣言,欺上瞒下,掩盖犯罪
2013年6月23日,李红军团伙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滥用权力,制造谣言,欺上瞒下,将其抢劫行为是虚构根据省高院判决接管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2013年9月26日,李红军团伙滥用权力,睁眼说瞎话,将我们五家公司资产谎称是国有资产;
为糊弄上级部门,将其滥用权力,动用国家机器,出动近千警力抢劫我们公司财产10亿元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经济纠纷”。
目前,我们五家公司财产仍被李红军和茂名港集团负责人为首的团伙继续非法霸占、经营,仍被其利用来制造虚假政绩,将隆港公司化工码头及库区列为茂名市2017年拟建设的政绩工程。
三、对李红军的考察过程严重弄虚作假。
1、考察联系电话形同虚设。
2017年2月27日,即在李红军拟提拨为市委书记的考察日当天,根据刘毅副部长任组长的省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公布的《干部考察预告》,我们在其规定的时间内(下午14:30-17:30),先后18次用15818920333的手机间隔拨打其公布的联系电话投诉反应李红军 “带病提拨”问题,但直到下午17:30该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2、考察程序流于形式。
刘毅副部长任组长的这份所谓的《干部考察预告》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公布,落款日期也是2017年2月27日。考核的时间竟然是2017年2月27日当天上午9:30-12:00和下午14:30-17:30,如此预告目的何在?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仅隔两天,即2017年3月1日,广东省委组织部便公示其拟任职茂名市委书记。
3、考察组长刘毅曾侵害我们企业。
2012年5月,时任茂名市委副书记的刘毅,成立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并直接对其负责,构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师向,诬陷隆港公司梁志基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对梁志基羁押长达9个月。2013年2月,经检察机关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我们的意见。
在李红军的考察期间,我们曾拨打广东省委组织部12380的举报电话反应电话无人接听和李红军“带病提拨”的情况。广东省委组织部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系统记录,我们反映李红军涉嫌抢劫、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不应被提拨为市委书记的问题是属于“涉法涉诉”和经济纠纷,不属于该部门处理范围不予受理,我们应该去找律师寻求法律途径。
事实上,2013年以来我们已就上诉情况多次向纪检机关举报李红军等人的违纪事实;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李红军等人的犯罪行为。目前广东省和茂名市两级的纪检、检察、公安机关尚未就我们的举报依法依规立案进行调查,也尚未对我们的举报作出回复。
尽管我们所举报的其中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和原市委副书记廖锋先后于2014年和2015年落马被立案调查移交司法机关,但仍未结案。办案部门也并未提及我们举报的相关内容。对于以上各项明显违法违纪事实,李红军该承担多少责任、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仍确定。我们举报和控告目前未查未复。
综上所述,请广东省委、省委组织部正视问题,严格干部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中央相关规定,中止提拨红军为市委书记,并对提拨考察期间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追责。
受害人: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
2017年3月4日
联系代表:何永志 李明军
电话:0668-2900226 15768496735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 5梯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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