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得项目补贴后进监狱,谁之过?(转载)
先得项目补贴后进监狱,谁之过?(转载)
本网讯 2016年5月26日下午南昌县人 民检 察院(以下简称该院),传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社(以下简称我社)理事长万翠霞,以牵涉到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一案为由作协助调 査,该院反 渎局8人车轮通宵审 讯至27日凌晨,即以万翠霞涉嫌滥用职 权和诈 骗罪为由,将万翠霞实施刑 事拘 留18天后取 保,并不顾我社陈述意见,且以收 监和判 刑相威 迫,以要求我们认罪和退回所得项目资金才可判缓 刑相诱迫。遭到我社拒绝的该院,遂将我社理事长万翠霞以诈 骗罪公诉于南昌县人 民法 院,于1月9日将万翠霞收监至今(侵 害仍在继续)。我们何罪之有?
1.2013年我社申报南昌市蔬菜开发项目-高效无土栽培蔬菜示范,属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是破格安排的项目,该项目由我公司和我社共同研发完成(附科技成果证 书,发明专 利证 书和破格安排文 件-洪农财字〖2009〗8号文 件)。因此我社不存在也无必要去虚构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来获取国家扶 助资金的行为。
2.我社获得项目补助资金30多万元是先建后补的项目。是按我社当年实际建成的项目,通过市、县农业局、财 政局实地验收后,再拨付的农业专项补 贴资金。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 积金、国 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 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我社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先建后补获得的项目资金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分享国 家项目扶助资金政策,属合法享有。
3.我社获得的项目资金已形成了我社财产,并非万翠霞个人财产。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形成的财产对债 务承担责任。退一万步说:纵使合作社获得的项目资金是非法所得所形成的债 务,也是由合作社这个法人承担责任,而非理事长个人承担责任。
4.依据我国刑 法第13条对犯 罪释义【犯 罪概念】:“…以及其他危 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 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我社申报项目曾获南昌市科技进步二、三 等奖和江西省农牧漁业技术改进三 等奖,2015年获国家发明专 利,填补国内无土栽培有机果蔬空白。这些荣誉是对我们艰辛工作于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作出了应有贡献的肯定,是对我们项目危害社会性的否定。因此,我们以科技项目来武装农业的创新创业行为无罪!试问:对社会既无危 害且有贡献的行为定为刑 事罪 犯,谁来从事农业?
5.综上所述,该院采用刑 事胁 迫手 段,对我社理事长以“不配合工作”即立 案刑 拘行为,属变相刑 讯迫 供和乱立 案;在未经公 安局部门立 案侦 察和自身未侦 察清事实前,滥用刑 拘、逮 捕权力,可任意强 行刑 拘、逮 捕无辜百 姓,逼 迫我们走法律程序。属违 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用刑 事手 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滥用职 权。严重侵 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造成我社直接经济损 失,扰乱我社正常从事农业生产和正在从事“富硒有机栽培基质技术"的科研之行为。该院行为违反《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 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 擦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和中 央1号文件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恳请各媒体替我社维 -权,主持公道,还我社理 事长自由和清白,惩治作为国 家监 督执 法部门的该院滥用职权执 法行为,真正发挥检 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而不是违 法促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障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控诉人: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 作社
编者按:为贯彻国 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 策,维护弱 势群 体-广大涉农单位和创新创业人员合法权益,呈此全文转发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社控 诉,请诸有识之士解读,还公众知情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记者将跟踪报道持续关注事 件发展。
1.2013年我社申报南昌市蔬菜开发项目-高效无土栽培蔬菜示范,属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是破格安排的项目,该项目由我公司和我社共同研发完成(附科技成果证 书,发明专 利证 书和破格安排文 件-洪农财字〖2009〗8号文 件)。因此我社不存在也无必要去虚构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来获取国家扶 助资金的行为。
2.我社获得项目补助资金30多万元是先建后补的项目。是按我社当年实际建成的项目,通过市、县农业局、财 政局实地验收后,再拨付的农业专项补 贴资金。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 积金、国 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 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我社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先建后补获得的项目资金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分享国 家项目扶助资金政策,属合法享有。
3.我社获得的项目资金已形成了我社财产,并非万翠霞个人财产。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形成的财产对债 务承担责任。退一万步说:纵使合作社获得的项目资金是非法所得所形成的债 务,也是由合作社这个法人承担责任,而非理事长个人承担责任。
4.依据我国刑 法第13条对犯 罪释义【犯 罪概念】:“…以及其他危 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 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我社申报项目曾获南昌市科技进步二、三 等奖和江西省农牧漁业技术改进三 等奖,2015年获国家发明专 利,填补国内无土栽培有机果蔬空白。这些荣誉是对我们艰辛工作于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作出了应有贡献的肯定,是对我们项目危害社会性的否定。因此,我们以科技项目来武装农业的创新创业行为无罪!试问:对社会既无危 害且有贡献的行为定为刑 事罪 犯,谁来从事农业?
5.综上所述,该院采用刑 事胁 迫手 段,对我社理事长以“不配合工作”即立 案刑 拘行为,属变相刑 讯迫 供和乱立 案;在未经公 安局部门立 案侦 察和自身未侦 察清事实前,滥用刑 拘、逮 捕权力,可任意强 行刑 拘、逮 捕无辜百 姓,逼 迫我们走法律程序。属违 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用刑 事手 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滥用职 权。严重侵 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造成我社直接经济损 失,扰乱我社正常从事农业生产和正在从事“富硒有机栽培基质技术"的科研之行为。该院行为违反《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 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 擦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和中 央1号文件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恳请各媒体替我社维 -权,主持公道,还我社理 事长自由和清白,惩治作为国 家监 督执 法部门的该院滥用职权执 法行为,真正发挥检 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而不是违 法促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障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控诉人: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 作社
编者按:为贯彻国 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 策,维护弱 势群 体-广大涉农单位和创新创业人员合法权益,呈此全文转发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社控 诉,请诸有识之士解读,还公众知情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记者将跟踪报道持续关注事 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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