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控告广州天河公安局枉法袒护农行被举报人涉嫌雇凶谋杀程少清女儿程橙
血泪控告广州天河公安局枉法袒护农行被举报人涉嫌雇凶谋杀程少清女儿程橙
致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公安部、各新闻媒体、编辑记者:
案情简述:广州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办警察枉法袒护农行被举报人利用程橙的母亲邝彩玲伙同邝碧芳自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为谋财长期暴力殴打程橙致使手指骨折畸形伤残身心健康遭严重损害的时机。农行被举报人涉嫌雇凶长期隐藏在“金樟楼内部902房中”监视和杀害反腐举报人程少清女儿程橙。他杀凶手涉嫌用“捂嘴或捂脸”暴力手段致使造成程橙“面部右侧伤痕”,并用“形状特殊条形钝器致伤物、沿着过道隔墙面”对准程橙左侧腰部暴力打击致使形成“挫擦伤”即刻丧失反抗能力后被抛推落楼杀害。经办警察枉法拖延2年“未依据证据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违法“挟持拘押程橙遗体长达2年”枉法“要胁逼迫”反腐举报人程少清“承认”女儿程橙的死因是“自杀”。因而致使程少清“背负高达5万元以上”巨额的“程橙遗体保管费”的债务。只能依靠银行贷款艰辛度日。
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纪委监察室”在2016年3月29日16时59分和2016年10月27日11时09分用02083120984打电话给程少清的“口头答复”以及技侦警察孙法医和石牌派出所及刑侦经办警察严重违法违规的九种事实】:(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的法规“未进行公开质证”及“未依法”将《2015年3月13日15时18分至15时40分程橙坠楼现场大门口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照片、勘查报告》等等“原始检材和对比样本”等材料“未送交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北京的权威刑侦法医专家。(二)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枉法“口称”程少清依法“指派聘请”北京国家级权威刑侦专家作出《法医专业意见书》不合法不采信。(三)(三)违法“干挠施压”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致使其“未到”程橙坠楼“现场勘查及调取检材”及“未对”程橙《腰部伤痕》作出“致伤物推断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致伤方式、伤害程度”等等鉴定意见。根据广州市公安局2015年8月10日作出穗公群涉【2015】66号《涉法涉诉信仿事项告知单》中“已认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3)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事实。(四)违法编造“虚假谎言施加干挠压力”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根据【2016】粤7101行初276号行政诉讼案“经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的《鉴定文书延迟发放申请表》中写明:“今天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孙法医(13829756202)来电告知程少清已去分局投诉,分局出具答复函。大概意见“无证据显示他人所为”。落款签名是:罗,5月13日”。而根据穗公天群【2015】135号《信仿事项受理单》写明:“2015年5月29日收到程少清提交信仿材料。分局并“未出具”答复函。”事实。(五)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故意做出虚假的口头鉴定。”在2015年11月6日作“口头答复意见”谎称:程橙左侧腰部长15 cm×宽5 cm的伤痕是“尸斑”??而依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北京国家级刑侦专家都鉴定证实程橙“腰部伤痕是挫擦伤”和“符合生前伤”。(六)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和《刑法》等法规枉法袒护程橙的母亲邝彩玲伙同邝碧芳自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为谋财长期暴力殴打程橙致使手指骨折畸形伤残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损害的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七)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7天期限”拖延“2年”未依据证据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八)严重违法2015年3月13日至2017年2月23日“挟持拘押程橙遗体2年”拒不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枉法“要胁逼迫”反腐举报人程少清“承认”程橙“死因是自杀”。(九)违法“抗拒”广州市公安局“指令”未依法“未委托”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对程橙面部伤痕和腰部伤痕做重新补充鉴定》。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规定”。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因此本案《重新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至少必须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或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依据上述事实,证实经办警察严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1)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2)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4)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和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等法规。
二、【程橙坠楼前遭到“他杀凶手”持钝器殴打和暴力捂脸手段杀害的证据事实】:(一)程橙被害第一现场:依据查证程橙《脚跟至腰部伤痕高是960mm毫米与过道隔墙高度是960mm毫米》是完全“吻合”。另加上程橙脚穿鞋跟高度约6mm靴子。完全“吻合”和符合“钝器致伤物沿过道隔墙面、暴力打击程橙腰部”致伤方式。致使程橙丧失反抗能力,将背部向隔墙抛推落楼杀害。并依据现场勘查和技术推断:坠楼现场九楼“过道中间偏右位置”与程橙坠落到一楼地面是“头部朝南、脚朝北、面向天、背部在地”的“体位”是完全“吻合”。(二)根据现场勘查和技术推断:《程橙面部右侧伤痕》完全“符合”他杀凶手“用右手暴力捂住程橙面部”的致伤方式。(三)依据2015年3月13日天河区公安分局经办警察在程橙坠楼现场“一楼至九楼”并“没有勘查发现到”有与程橙腰部长15cm宽5cm横向边缘较齐整的挫擦伤痕“形状类似”的“形状特殊的长条形钝器致伤物”。证实“他杀凶手”在程橙“坠楼前行凶、伪造作案现场、拿走钝器致伤物”后,隐藏在金樟楼902房中。(四)依据北京京城明鉴法医研究院的“国家级权威刑侦法医专家”到广州经“现场勘查”作出京法2016病论字第36号《法医专业意见书》鉴定证实:程橙腰部“挫擦伤痕”是与“某种形状特殊的钝性物体一次接触所形成”和“理论上不能排除其于坠落点或之前所形成”和“符合生前伤”。伤害程度“轻微伤”等事实。鉴定证实“某种形状特殊的钝性物体“图形”一次接触形成”中大法医所称“程橙腰部左侧与右侧的挫擦伤”。(五)根据程少清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20分程橙与邝彩玲进入金樟楼大门口录像》证实“程橙面部右侧无伤痕、腰部无伤痕、太空镂拉链是完好未脱开、拉链已拉上”以及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40分程橙坠楼现场一楼至九楼、空中勘查照片》证实程橙“面部右侧和腰部有伤痕、太空镂拉链已脱落、衣服已敞开”和“一楼至九楼地面上和空中,并无任何铁棍、铁条等钝器硬物”可致使造成程橙“腰部长150mm宽50mm的横向边沿齐整伤痕”和“面部右侧伤痕”事实。(六)依据中山大学法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见第1页)中经“切片检查”鉴定写明证实程橙“脊柱、四肢都无畸形、无外伤”的事实。并依据中山大学法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中“未写明”在程橙“背部、四肢、手部、腿部、脚部”等部位“有外伤”痕迹。根据《法医学》作技术推断:如果是“一至九楼或空中的铁棍、铁条等硬物”造成程橙腰部150mm×50mm横向边沿齐整伤痕?则应必然会致使造成程橙的“脊柱畸形”以及在“背部、四肢、手部、腿部、脚部等部位”留下“外伤的痕迹”??(七)依据程橙“身高与过道隔墙面的空间高度相差是10cm厘米”致使无法双脚站立站直。依据过道隔墙面宽度是173mm与程橙脚穿鞋子长度250mm是“相差77mm毫米” 致使无法双脚站立站直。依据八楼花架护栏钢筋宽度是40cm厘米。根据中山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程橙属高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即“头顶后脑”先着地面的方式和体位。依据查证程橙坠落到一楼地面的“体位是:头部朝南、脚朝北、面向天、背部在地”。依据上述证据事实和《法医学》作技术推断:证实程橙“并不是”以所谓“双脚站直站立在过道隔墙面上后、单腿迈出跨越方式”或以所谓“侧身翻爬过隔墙的方式”跳楼自杀??证实程橙是遭他杀。(八)依据查证【过道隔墙高度960mm毫米,是《国家规定》的安全高度】。依据程橙身高是1520 mm毫米。证实程橙“并不能”以所谓“背部向隔墙方式”自行坠楼自杀??证实程橙是遭他杀。(九)依据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19分至15时40分金樟楼大门口录像》在15时24分36秒有一个年约28岁左右男子“进入”金樟楼内部。该男子直到15时40分仍“未出”金樟楼。该男子进入时间与程橙坠楼案发时间“完全吻合”。该男子是“知情人”或是农行被举报人雇请“跟踪程橙的凶手”。
三、【广州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警察“未依法查明”农行被举报人涉嫌雇凶持钝器暴力杀害程橙和谋杀程少清的众多他杀疑点事实】:
(一)未依法查明长15cm宽5cm形状特殊的长条形“钝器致伤物”的“下落去向”???依据2015年3月13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技侦警察孙法医等经办警察在程橙坠楼 “一楼至九楼”现场并“没有勘查发现到”有与程橙腰部长约15cm宽约5cm横向边缘较齐整的挫擦伤痕“形状类似”的“形状特殊的条形钝器致伤物”。证实“他杀凶手”在程橙“坠楼前”行凶,迅速“拿走钝器致伤物”后隐藏在902房中。
(二)未依法查明《程橙面部右侧伤痕》的致伤方式???根据现场勘查和推断:符合他杀凶手“用右手暴力捂住程橙面部”方式。
(三)未依法查明“是谁指使?”保安队领导“委派保安员”在程橙被害后“上门监视谋杀”程少清???依据金田花园“保安队领导”在2016年3月13日至3月14日晚上20时至23时期间多次“委派”保安员上门到金樟楼903房门口用“按门铃、隔作防盗门用手机拍照、监视、骚挠及谋杀”程少清。经程少清用“打电话和发短信”向李强警官报警举报后。保安才停止用“上门拍照”方式监视谋杀。
(四)未依法查明“是谁指使?”金田花园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在2015年5月初“违法”向程少清“逼迫”索取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当时还未”作出《程橙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未依法查明“金樟楼902房住户”举止行迹的众多疑点???依据自2015年3月13日程橙被害后至2016年3月初程少清在“楼梯过道多次当面碰见”到902房住户时,该902房住户都是当即“用手或是挂包,遮挡住其面部,不敢正面地用双眼”注视着程少清???如902住户“在房中看到”程少清经过“902房大门口”回到903房家中时,该902房住户则会“即刻将其902房的房门关上”等异常举动???并依据902房住户自程橙坠楼后长期独自一人守住在该902房监视着程少清。且在2016年2月“春节期间”仍“独自一人”监视程少清等等疑点。
(六)未依法查明“某男子”是“知情人”或是被举报人雇请“跟踪程橙的凶手”???依据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19分至15时40分金樟楼大门口录像》在15时24分36秒有一个年约28岁左右男子“进入”金樟楼内部。该男子直到15时40分仍“未出”金樟楼。该男子进入时间与程橙坠楼案发时间“完全吻合”。
(七)在2011年1月7日农行被举报人刘厚蔼、郑坚、余毅、杨泽锋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338号银政大厦8楼农行办公场所当众恐怖威胁“杀害”反腐举报人程少清和女儿程橙。杨泽锋行长先在其行长办公室当面对程少清说:你再举报,就对你采取不利行动。之后,刘厚蔼冲进到行长办公室恶狠狠地“当面威胁”举报人程少清说:“我要对你女儿先X后杀,再打断你的右腿。”而被举报人郑坚、余毅等副行长就在8楼办公场所附近察看动向。程少清即刻在办公场所打“报警电话110” 。警察到场后,刘厚蔼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逃离案情现场。不知去向,手机电话也关机。见《报警回执越秀(08)0068754》。因程少清因自2005年5月起至今向各司法部门实名举报广州农行郑坚、刘厚蔼、余毅、杨泽锋等多人涉嫌侵吞300万以上国有资产、违法造成6亿以上财政部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损失、制伪证榨取侵吞广大员工巨额血汗加班工钱等等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程少清和女儿程橙涉嫌遭到农行被举报人恶意打击报复雇凶谋杀。
四【程少清因长期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实名举报无果后,被迫在2012年10月11日以《卖腿20万,求关注》方式公开举报求助】。中央巡视组“在2013年11月依法督办”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检察院“查办”农行被举报人种种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但是,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检察院经办责任人严重违法“不作为”。因而致使农行被举报人“有机会狗急跳墙”涉嫌雇凶谋杀程少清和女儿程橙。
不反***就会亡国!***的“人祸”比“天灾”更让人受苦受难。程少清知道:其和女儿程橙、家人都随时处于恶势力团伙及其在司法部门队伍中保护伞所构成的杀机四伏的恶劣环境中,随时可能步“女儿程橙之后”遭到“他杀谋杀”冤死、血光和恐怖。且至今仍继续遭到“司法***”重重打击。(一)在程少清起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广州市司法局【2016】粤71行终字880号《行政案》中经办法官陈作斌、余秋白、石晓利“未依法二审开庭和质证新的证据”和“未调查取证”和《未对程橙面部伤痕和腰部伤痕作重新补充鉴定》。(二)在女儿程橙“生前”起诉其母亲邝彩玲和其大姐邝碧芳的【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89号《伤害案》中经办法官李琳、赵剑奕、任慧等人“未依法调查取证”和《未对程橙面部伤痕和腰部伤痕作重新补充鉴定》。(三)在【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79号等共计“十三个”反腐维权系列大案中涉案经办法官都“枉法拒绝”对反腐举报人程少清做《双膝伤残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反腐举报人程少清特写下《公开遗书》告知大众:不会跳楼自杀、不会烧炭自杀、不会撞车自杀、不会跳江自杀、不会喝毒药自杀。
恳请帮助伸张正义!!!
此致。
老程联系电话:13352816189
案情简述:广州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办警察枉法袒护农行被举报人利用程橙的母亲邝彩玲伙同邝碧芳自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为谋财长期暴力殴打程橙致使手指骨折畸形伤残身心健康遭严重损害的时机。农行被举报人涉嫌雇凶长期隐藏在“金樟楼内部902房中”监视和杀害反腐举报人程少清女儿程橙。他杀凶手涉嫌用“捂嘴或捂脸”暴力手段致使造成程橙“面部右侧伤痕”,并用“形状特殊条形钝器致伤物、沿着过道隔墙面”对准程橙左侧腰部暴力打击致使形成“挫擦伤”即刻丧失反抗能力后被抛推落楼杀害。经办警察枉法拖延2年“未依据证据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违法“挟持拘押程橙遗体长达2年”枉法“要胁逼迫”反腐举报人程少清“承认”女儿程橙的死因是“自杀”。因而致使程少清“背负高达5万元以上”巨额的“程橙遗体保管费”的债务。只能依靠银行贷款艰辛度日。
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纪委监察室”在2016年3月29日16时59分和2016年10月27日11时09分用02083120984打电话给程少清的“口头答复”以及技侦警察孙法医和石牌派出所及刑侦经办警察严重违法违规的九种事实】:(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的法规“未进行公开质证”及“未依法”将《2015年3月13日15时18分至15时40分程橙坠楼现场大门口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照片、勘查报告》等等“原始检材和对比样本”等材料“未送交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北京的权威刑侦法医专家。(二)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枉法“口称”程少清依法“指派聘请”北京国家级权威刑侦专家作出《法医专业意见书》不合法不采信。(三)(三)违法“干挠施压”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致使其“未到”程橙坠楼“现场勘查及调取检材”及“未对”程橙《腰部伤痕》作出“致伤物推断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致伤方式、伤害程度”等等鉴定意见。根据广州市公安局2015年8月10日作出穗公群涉【2015】66号《涉法涉诉信仿事项告知单》中“已认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3)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事实。(四)违法编造“虚假谎言施加干挠压力”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根据【2016】粤7101行初276号行政诉讼案“经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的《鉴定文书延迟发放申请表》中写明:“今天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孙法医(13829756202)来电告知程少清已去分局投诉,分局出具答复函。大概意见“无证据显示他人所为”。落款签名是:罗,5月13日”。而根据穗公天群【2015】135号《信仿事项受理单》写明:“2015年5月29日收到程少清提交信仿材料。分局并“未出具”答复函。”事实。(五)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故意做出虚假的口头鉴定。”在2015年11月6日作“口头答复意见”谎称:程橙左侧腰部长15 cm×宽5 cm的伤痕是“尸斑”??而依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北京国家级刑侦专家都鉴定证实程橙“腰部伤痕是挫擦伤”和“符合生前伤”。(六)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和《刑法》等法规枉法袒护程橙的母亲邝彩玲伙同邝碧芳自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为谋财长期暴力殴打程橙致使手指骨折畸形伤残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损害的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七)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7天期限”拖延“2年”未依据证据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八)严重违法2015年3月13日至2017年2月23日“挟持拘押程橙遗体2年”拒不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枉法“要胁逼迫”反腐举报人程少清“承认”程橙“死因是自杀”。(九)违法“抗拒”广州市公安局“指令”未依法“未委托”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对程橙面部伤痕和腰部伤痕做重新补充鉴定》。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规定”。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因此本案《重新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至少必须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或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依据上述事实,证实经办警察严重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1)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2)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4)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和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等法规。
二、【程橙坠楼前遭到“他杀凶手”持钝器殴打和暴力捂脸手段杀害的证据事实】:(一)程橙被害第一现场:依据查证程橙《脚跟至腰部伤痕高是960mm毫米与过道隔墙高度是960mm毫米》是完全“吻合”。另加上程橙脚穿鞋跟高度约6mm靴子。完全“吻合”和符合“钝器致伤物沿过道隔墙面、暴力打击程橙腰部”致伤方式。致使程橙丧失反抗能力,将背部向隔墙抛推落楼杀害。并依据现场勘查和技术推断:坠楼现场九楼“过道中间偏右位置”与程橙坠落到一楼地面是“头部朝南、脚朝北、面向天、背部在地”的“体位”是完全“吻合”。(二)根据现场勘查和技术推断:《程橙面部右侧伤痕》完全“符合”他杀凶手“用右手暴力捂住程橙面部”的致伤方式。(三)依据2015年3月13日天河区公安分局经办警察在程橙坠楼现场“一楼至九楼”并“没有勘查发现到”有与程橙腰部长15cm宽5cm横向边缘较齐整的挫擦伤痕“形状类似”的“形状特殊的长条形钝器致伤物”。证实“他杀凶手”在程橙“坠楼前行凶、伪造作案现场、拿走钝器致伤物”后,隐藏在金樟楼902房中。(四)依据北京京城明鉴法医研究院的“国家级权威刑侦法医专家”到广州经“现场勘查”作出京法2016病论字第36号《法医专业意见书》鉴定证实:程橙腰部“挫擦伤痕”是与“某种形状特殊的钝性物体一次接触所形成”和“理论上不能排除其于坠落点或之前所形成”和“符合生前伤”。伤害程度“轻微伤”等事实。鉴定证实“某种形状特殊的钝性物体“图形”一次接触形成”中大法医所称“程橙腰部左侧与右侧的挫擦伤”。(五)根据程少清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20分程橙与邝彩玲进入金樟楼大门口录像》证实“程橙面部右侧无伤痕、腰部无伤痕、太空镂拉链是完好未脱开、拉链已拉上”以及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40分程橙坠楼现场一楼至九楼、空中勘查照片》证实程橙“面部右侧和腰部有伤痕、太空镂拉链已脱落、衣服已敞开”和“一楼至九楼地面上和空中,并无任何铁棍、铁条等钝器硬物”可致使造成程橙“腰部长150mm宽50mm的横向边沿齐整伤痕”和“面部右侧伤痕”事实。(六)依据中山大学法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见第1页)中经“切片检查”鉴定写明证实程橙“脊柱、四肢都无畸形、无外伤”的事实。并依据中山大学法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中“未写明”在程橙“背部、四肢、手部、腿部、脚部”等部位“有外伤”痕迹。根据《法医学》作技术推断:如果是“一至九楼或空中的铁棍、铁条等硬物”造成程橙腰部150mm×50mm横向边沿齐整伤痕?则应必然会致使造成程橙的“脊柱畸形”以及在“背部、四肢、手部、腿部、脚部等部位”留下“外伤的痕迹”??(七)依据程橙“身高与过道隔墙面的空间高度相差是10cm厘米”致使无法双脚站立站直。依据过道隔墙面宽度是173mm与程橙脚穿鞋子长度250mm是“相差77mm毫米” 致使无法双脚站立站直。依据八楼花架护栏钢筋宽度是40cm厘米。根据中山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程橙属高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即“头顶后脑”先着地面的方式和体位。依据查证程橙坠落到一楼地面的“体位是:头部朝南、脚朝北、面向天、背部在地”。依据上述证据事实和《法医学》作技术推断:证实程橙“并不是”以所谓“双脚站直站立在过道隔墙面上后、单腿迈出跨越方式”或以所谓“侧身翻爬过隔墙的方式”跳楼自杀??证实程橙是遭他杀。(八)依据查证【过道隔墙高度960mm毫米,是《国家规定》的安全高度】。依据程橙身高是1520 mm毫米。证实程橙“并不能”以所谓“背部向隔墙方式”自行坠楼自杀??证实程橙是遭他杀。(九)依据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19分至15时40分金樟楼大门口录像》在15时24分36秒有一个年约28岁左右男子“进入”金樟楼内部。该男子直到15时40分仍“未出”金樟楼。该男子进入时间与程橙坠楼案发时间“完全吻合”。该男子是“知情人”或是农行被举报人雇请“跟踪程橙的凶手”。
三、【广州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警察“未依法查明”农行被举报人涉嫌雇凶持钝器暴力杀害程橙和谋杀程少清的众多他杀疑点事实】:
(一)未依法查明长15cm宽5cm形状特殊的长条形“钝器致伤物”的“下落去向”???依据2015年3月13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技侦警察孙法医等经办警察在程橙坠楼 “一楼至九楼”现场并“没有勘查发现到”有与程橙腰部长约15cm宽约5cm横向边缘较齐整的挫擦伤痕“形状类似”的“形状特殊的条形钝器致伤物”。证实“他杀凶手”在程橙“坠楼前”行凶,迅速“拿走钝器致伤物”后隐藏在902房中。
(二)未依法查明《程橙面部右侧伤痕》的致伤方式???根据现场勘查和推断:符合他杀凶手“用右手暴力捂住程橙面部”方式。
(三)未依法查明“是谁指使?”保安队领导“委派保安员”在程橙被害后“上门监视谋杀”程少清???依据金田花园“保安队领导”在2016年3月13日至3月14日晚上20时至23时期间多次“委派”保安员上门到金樟楼903房门口用“按门铃、隔作防盗门用手机拍照、监视、骚挠及谋杀”程少清。经程少清用“打电话和发短信”向李强警官报警举报后。保安才停止用“上门拍照”方式监视谋杀。
(四)未依法查明“是谁指使?”金田花园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在2015年5月初“违法”向程少清“逼迫”索取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当时还未”作出《程橙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未依法查明“金樟楼902房住户”举止行迹的众多疑点???依据自2015年3月13日程橙被害后至2016年3月初程少清在“楼梯过道多次当面碰见”到902房住户时,该902房住户都是当即“用手或是挂包,遮挡住其面部,不敢正面地用双眼”注视着程少清???如902住户“在房中看到”程少清经过“902房大门口”回到903房家中时,该902房住户则会“即刻将其902房的房门关上”等异常举动???并依据902房住户自程橙坠楼后长期独自一人守住在该902房监视着程少清。且在2016年2月“春节期间”仍“独自一人”监视程少清等等疑点。
(六)未依法查明“某男子”是“知情人”或是被举报人雇请“跟踪程橙的凶手”???依据查证《2015年3月13日15时19分至15时40分金樟楼大门口录像》在15时24分36秒有一个年约28岁左右男子“进入”金樟楼内部。该男子直到15时40分仍“未出”金樟楼。该男子进入时间与程橙坠楼案发时间“完全吻合”。
(七)在2011年1月7日农行被举报人刘厚蔼、郑坚、余毅、杨泽锋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338号银政大厦8楼农行办公场所当众恐怖威胁“杀害”反腐举报人程少清和女儿程橙。杨泽锋行长先在其行长办公室当面对程少清说:你再举报,就对你采取不利行动。之后,刘厚蔼冲进到行长办公室恶狠狠地“当面威胁”举报人程少清说:“我要对你女儿先X后杀,再打断你的右腿。”而被举报人郑坚、余毅等副行长就在8楼办公场所附近察看动向。程少清即刻在办公场所打“报警电话110” 。警察到场后,刘厚蔼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逃离案情现场。不知去向,手机电话也关机。见《报警回执越秀(08)0068754》。因程少清因自2005年5月起至今向各司法部门实名举报广州农行郑坚、刘厚蔼、余毅、杨泽锋等多人涉嫌侵吞300万以上国有资产、违法造成6亿以上财政部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损失、制伪证榨取侵吞广大员工巨额血汗加班工钱等等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程少清和女儿程橙涉嫌遭到农行被举报人恶意打击报复雇凶谋杀。
四【程少清因长期依法向有关司法部门实名举报无果后,被迫在2012年10月11日以《卖腿20万,求关注》方式公开举报求助】。中央巡视组“在2013年11月依法督办”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检察院“查办”农行被举报人种种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但是,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检察院经办责任人严重违法“不作为”。因而致使农行被举报人“有机会狗急跳墙”涉嫌雇凶谋杀程少清和女儿程橙。
不反***就会亡国!***的“人祸”比“天灾”更让人受苦受难。程少清知道:其和女儿程橙、家人都随时处于恶势力团伙及其在司法部门队伍中保护伞所构成的杀机四伏的恶劣环境中,随时可能步“女儿程橙之后”遭到“他杀谋杀”冤死、血光和恐怖。且至今仍继续遭到“司法***”重重打击。(一)在程少清起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广州市司法局【2016】粤71行终字880号《行政案》中经办法官陈作斌、余秋白、石晓利“未依法二审开庭和质证新的证据”和“未调查取证”和《未对程橙面部伤痕和腰部伤痕作重新补充鉴定》。(二)在女儿程橙“生前”起诉其母亲邝彩玲和其大姐邝碧芳的【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89号《伤害案》中经办法官李琳、赵剑奕、任慧等人“未依法调查取证”和《未对程橙面部伤痕和腰部伤痕作重新补充鉴定》。(三)在【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79号等共计“十三个”反腐维权系列大案中涉案经办法官都“枉法拒绝”对反腐举报人程少清做《双膝伤残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反腐举报人程少清特写下《公开遗书》告知大众:不会跳楼自杀、不会烧炭自杀、不会撞车自杀、不会跳江自杀、不会喝毒药自杀。
恳请帮助伸张正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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