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亭湖要求按照假病历鉴定遭质疑
江苏亭湖要求按照假病历鉴定遭质疑
江苏盐城市民万光琴兄妹怎么都没想到,自己老母亲会在医院的第二次手术后死亡,在他们向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复制病历后,发现为了缓解老人的疼痛,医生居然在术后数小时里,给老人注射 了24支麻 醉药,甚至还注射 了10毫克吗 啡,导致老人过量使用麻 醉药后死亡。万家兄妹在得知老人死因后,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然而,受理此案 件的亭湖法 院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严重超出审限,更令人气愤地是,法 院竟然要对医生重新制 作的病历进行鉴定,而不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 律法规公 正地判 决。而类似的案例,江苏南京、淮安、泰州等地法 院,都曾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 律、法规,审理过医生篡改的病历的案例,判 决医院败诉,让患者家属感受到司法的公 正。
老太术后使用过量麻 醉药死亡
2013年9月,年近八旬的盐城市民万老太因病入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确诊为冠动脉狭窄50%,该院医护人员要求老太做造影检 查和支架介入手术。2014年1月7日下午,征得老太及其家人同意后,进行支架介入手术。根据医 疗常规,冠动脉狭窄50%,不需要放支架,65周岁以上的老人,更不宜放支架,即使是病情需要,也不宜超过2根,超2根的应做心脏搭桥手术,而术前医 疗方案是放2根支架,但在打开她的血管后,医护人员突然改变方案,要求放4根支架,要求万老太的子女补交费用,在第3根支架放入后,因未扩张又被强行取出,后又重新放入,术后因血管受创,万老太胸痛不止……
万老太回到病房里,胸痛加剧,只好又拖进手术室进行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用了2支麻 醉药,第二次手术居然用了8支,致万老太失去知觉,即使再大的胸痛,她也感觉不到。
经过二次手术后,万老太被送入重症监护室,不料又造成了肺部感染(注:术前检 查肺部正常)。医护人员在1月8日中午,为了缓解万老太的胸痛,给老人使用了10毫克吗 啡麻 醉,并从下午开始到晚上10时,先后给老人注射 了24支麻 醉药,使用过量的麻 醉药,让万老太感觉不到一点的疼痛,可是她的呼吸被抑制,于1月9日凌晨心脏骤停死亡。
根据卫 生 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入院记录、手术审批书、手术记录和手术过程的影像,均应在当日形成,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医护人员却将原始的入院记录、手术审批书、手术记录等资料扔掉,在万老太死亡后,从电脑中重新制 作了一套病史资料,特别是提 供给病人家属的二次手术的影像资料,是其他手术成功的男性患者的影像资料。
亭湖法 院坚持依篡改的病历作鉴定
看到万老太因手术去世,万家人悲痛万分,在办 理了老人的丧事后,万家兄妹从医院复制了万老太的病历,发现为了减少老人胸痛,在10来个小时里,医护人员竟然向她注射 了10毫克吗 啡和24支麻 醉药,同时发现主要的病历是重新制 作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伪 造、篡改病历和病史资料的,应推定医院有过错。而万家兄妹把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告上法庭后,亭湖法 院民三庭陈凤泰庭长,却坚持根据虚假病史资料,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委托鉴定。证据(病史资料)的真 实性应由人 民法 院认定,不属鉴定范围。证据虚假,鉴定结论结果必然不真 实。
万家兄妹告诉记者,亭湖法 院以万家不配合对万老太病史资料进行医学鉴定为由,驳回他们的诉求。而根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 疗纠纷案 件法 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见人 民法 院报2004年4月12日)时指出:医 疗事 故纠纷,适用《医 疗事 故处理条例》,由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医 疗事 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 疗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亭湖法 院却委托同一“父亲”的市卫计委所生的两个“亲儿子”中的另一个“儿子”盐城市医学会,对“亲兄弟”的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这能公 正吗?
此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的规定,鉴定机 构的选择,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通 过摇号方式确定,而亭湖法 院却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直接对外进行委托,明显是有法不依。
中院宣 传处建议向法 院院长反映
2017年4月20日下午,记者根据万光琴兄妹的投诉,来到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该院政 治部宣 传处,该处施处 长提出可将具体案 件情况,向盐城市中院院长王世华反映,也可向分管副院长胡勇反映。
据悉,在亭湖法 院开庭审理万老太医 疗损害责任案 件时,谷某等医护人员出庭接受调 查和质询时,当庭承认将原有的病历扔掉了,在万老太死亡后,重新制 作了病历。
据悉,在江苏省南京,南京市中院(2013)宁民终字第2913号《民事判 决书》,认定医方存在篡改、伪 造、隐匿病历行为,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淮阴区法 院(2014)淮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 决书》中,认定淮安市第一人 民医院病历的真 实性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2015年6 月26日,江苏扬子晚 报曾以《老太手术感染“超级细菌”身亡,泰州中医院篡改患者病历被 判赔33万》为标题,报道泰州市中医院篡改77岁张老太的病历,被泰州市海陵区法 院一审认定泰州市中医院存在过错,判处其赔偿张老太亲属33万余元,泰州市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泰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医方篡改病历存在过错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周勤律师认为,医院病史资料属于证据,证据的真 实性应当由人 民法 院作出认定,而不是医学问题,不属于医学鉴定范围。卫 生 部《医 疗事 故技术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 供的鉴定材料不真 实的,医学会中止组 织医 疗事 故技术鉴定。而且对病历的书写时间和要求,国 家卫 生 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文规定,在患者死亡后重新制 作,明显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医方对原始病历扔掉原因和重新制 作病历的真 实性进行举证证明。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推定医方有过错。
目前,万家兄妹已经提起上诉,不知江苏盐城亭湖区万老太病历被重新制 作后,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存在的过错,盐城市中院能否作出公 正判 决?记者将持续关注事 件的进展。
(新农村商报记者 周勤杉)
文章转载:人民铁道网
老太术后使用过量麻 醉药死亡
2013年9月,年近八旬的盐城市民万老太因病入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确诊为冠动脉狭窄50%,该院医护人员要求老太做造影检 查和支架介入手术。2014年1月7日下午,征得老太及其家人同意后,进行支架介入手术。根据医 疗常规,冠动脉狭窄50%,不需要放支架,65周岁以上的老人,更不宜放支架,即使是病情需要,也不宜超过2根,超2根的应做心脏搭桥手术,而术前医 疗方案是放2根支架,但在打开她的血管后,医护人员突然改变方案,要求放4根支架,要求万老太的子女补交费用,在第3根支架放入后,因未扩张又被强行取出,后又重新放入,术后因血管受创,万老太胸痛不止……
万老太回到病房里,胸痛加剧,只好又拖进手术室进行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用了2支麻 醉药,第二次手术居然用了8支,致万老太失去知觉,即使再大的胸痛,她也感觉不到。
经过二次手术后,万老太被送入重症监护室,不料又造成了肺部感染(注:术前检 查肺部正常)。医护人员在1月8日中午,为了缓解万老太的胸痛,给老人使用了10毫克吗 啡麻 醉,并从下午开始到晚上10时,先后给老人注射 了24支麻 醉药,使用过量的麻 醉药,让万老太感觉不到一点的疼痛,可是她的呼吸被抑制,于1月9日凌晨心脏骤停死亡。
根据卫 生 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入院记录、手术审批书、手术记录和手术过程的影像,均应在当日形成,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医护人员却将原始的入院记录、手术审批书、手术记录等资料扔掉,在万老太死亡后,从电脑中重新制 作了一套病史资料,特别是提 供给病人家属的二次手术的影像资料,是其他手术成功的男性患者的影像资料。
亭湖法 院坚持依篡改的病历作鉴定
看到万老太因手术去世,万家人悲痛万分,在办 理了老人的丧事后,万家兄妹从医院复制了万老太的病历,发现为了减少老人胸痛,在10来个小时里,医护人员竟然向她注射 了10毫克吗 啡和24支麻 醉药,同时发现主要的病历是重新制 作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伪 造、篡改病历和病史资料的,应推定医院有过错。而万家兄妹把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告上法庭后,亭湖法 院民三庭陈凤泰庭长,却坚持根据虚假病史资料,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委托鉴定。证据(病史资料)的真 实性应由人 民法 院认定,不属鉴定范围。证据虚假,鉴定结论结果必然不真 实。
万家兄妹告诉记者,亭湖法 院以万家不配合对万老太病史资料进行医学鉴定为由,驳回他们的诉求。而根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 疗纠纷案 件法 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见人 民法 院报2004年4月12日)时指出:医 疗事 故纠纷,适用《医 疗事 故处理条例》,由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医 疗事 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 疗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亭湖法 院却委托同一“父亲”的市卫计委所生的两个“亲儿子”中的另一个“儿子”盐城市医学会,对“亲兄弟”的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这能公 正吗?
此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的规定,鉴定机 构的选择,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通 过摇号方式确定,而亭湖法 院却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直接对外进行委托,明显是有法不依。
中院宣 传处建议向法 院院长反映
2017年4月20日下午,记者根据万光琴兄妹的投诉,来到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该院政 治部宣 传处,该处施处 长提出可将具体案 件情况,向盐城市中院院长王世华反映,也可向分管副院长胡勇反映。
据悉,在亭湖法 院开庭审理万老太医 疗损害责任案 件时,谷某等医护人员出庭接受调 查和质询时,当庭承认将原有的病历扔掉了,在万老太死亡后,重新制 作了病历。
据悉,在江苏省南京,南京市中院(2013)宁民终字第2913号《民事判 决书》,认定医方存在篡改、伪 造、隐匿病历行为,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淮阴区法 院(2014)淮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 决书》中,认定淮安市第一人 民医院病历的真 实性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2015年6 月26日,江苏扬子晚 报曾以《老太手术感染“超级细菌”身亡,泰州中医院篡改患者病历被 判赔33万》为标题,报道泰州市中医院篡改77岁张老太的病历,被泰州市海陵区法 院一审认定泰州市中医院存在过错,判处其赔偿张老太亲属33万余元,泰州市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泰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医方篡改病历存在过错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周勤律师认为,医院病史资料属于证据,证据的真 实性应当由人 民法 院作出认定,而不是医学问题,不属于医学鉴定范围。卫 生 部《医 疗事 故技术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 供的鉴定材料不真 实的,医学会中止组 织医 疗事 故技术鉴定。而且对病历的书写时间和要求,国 家卫 生 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文规定,在患者死亡后重新制 作,明显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医方对原始病历扔掉原因和重新制 作病历的真 实性进行举证证明。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推定医方有过错。
目前,万家兄妹已经提起上诉,不知江苏盐城亭湖区万老太病历被重新制 作后,盐城市第一人 民医院存在的过错,盐城市中院能否作出公 正判 决?记者将持续关注事 件的进展。
(新农村商报记者 周勤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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