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巡法庭苏戈支持枉法判决
最高法二巡法庭苏戈支持枉法判决
辽阳千万巨款借贷案枉法判决引关注,幕后黑手浮出水面!
近日,记者接到民众爆料:辽宁省辽阳市发生一起千万巨款借贷纠纷被枉法判决的案件。该案就是在当地引起轰动的《滕薇诉付立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2012年5月25日,滕薇与付立发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款人:付立发(甲方),贷款人:滕薇(乙方),担保企业:辽宁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贷款金额1600万元人民币。二、贷款期限:15天。贷款起始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6日。辽宁亿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形式:为滕薇出具22套房屋的卖房收款收据,累计金额1602.40万元。” 合同签订后,付立发没有收到一分钱。辽阳市中级法院(2012)辽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双方对没有按借款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均没有异议。原告(滕薇)主张该借款合同系双方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发生的多笔借款合同的汇总而开成,被告(付立发)对此予以否认。”辽阳中级法院判滕薇胜诉。
著名法学专家林清贤教授非常关注这一典型的错判案件,林教授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法律系,回国一直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课题,并担任政府高级智囊团成员。他在认真分析了该案件后,非常严肃地谈了他的观点。林教授认为此案存在四点严重错误:
1.《借款合同》被枉法判成《还款合同》!
错误的判决必定缺乏关键证据。滕薇在本案再审审查询问当中,提交单方伪造的“新证据”《2010年1月14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付立发、滕薇借款及利息形成欠款统计表》,该伪造证据的欺诈行为,恰恰证明了连滕薇都知道原审判决缺乏证据!
2. 滕薇汇给亲爹滕大仲的钱被枉法判成付立发归还!
辽阳市中级法院(2012)辽阳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法院(2016)辽民终274号判决书认定的“零售类综合账户历史明细账1份,证明2011年5月17日卡号2220207110007838623向账号07110217011027107转入两笔计65万元,出借给付立发。”
事实上,滕薇2011年5月17日转入65万元的账号根本不是付立发的账号,付立发于2016年8月23日向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控告滕薇涉嫌诉讼诈骗罪。经过侦查,滕薇转入的账号是她亲爹滕大仲的账号。由此可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付立发的欠款65万元,竟然是滕薇汇给了她的亲爹滕大仲!
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苏戈组织的再审审查询问中,滕薇知道骗局已经败露,当庭改称账号07110217011027107是其父亲的账号,并非付立发账号;并继续编造谎言称65万元借款是当日从其父亲账号上取出后,当场交付给了在银行门口等待的付立发。实际上,根本不存在2011年5月17日付立发等在银行门口接受滕薇65万元借款的事实,滕薇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谎话。滕薇关于该65万元借款交付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苏戈等人用鬼迷心窍的内心确认来代替证据和事实,支持了滕薇的谎言。
3、藤薇任意取款都被枉法判成付立发的欠款!
辽宁省高级法院(2016)辽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至第九页中所列证据2、3、4、14、15、16、18、19、24,是滕薇从银行的取款凭据,证明的事实为滕薇从银行取过相应款项,对应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0万元、30万元、22万元、30万元、95万元、50万元、48万元,共计335万元。滕薇的上述取款行为,与付立发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出借给付立发,但是辽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却无视基本事实,亵渎国法地判定滕薇的上述取款,均是借给了付立发,都应该由付偿还!
4、没有任何担保约定的借条被枉法判定公司担保!
2012年6月19日,付立发向滕薇借款25万元,有借条,付立发无异议。但是该25万元的借条中没有约定亿海公司进行担保,与亿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也没有举出亿海公司担保的理由。但是辽阳市中院、辽宁省高院却无视基本事实,白日做梦般地判定亿海公司对其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此判决一出,当地舆论一边倒的倾向了付立发,很多知情人士都站出来为付立发说话,谴责滕薇的无耻行为,质疑法官的公平审理。著名法学专家、资深律师张晓宏女士谈到该案的判决时说道:“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这样一个混淆是非的判决,我们不单是感到愤怒和失望,而是感到可怕!个别涉案法官,故意用一些法言法语掩盖事实真像,背后根源一定是***,而不是水平!”
张律师认为:此案违背了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可采信的证据规则,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是人为操纵的结果!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唐的错误判决呢?幕后黑手浮出水面!就在这一错误的判决进入执行之时,一些有良知的知情人士、律师甚至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纷纷找到付立发、找到新闻媒体,坦白了实情。
冤案的背后操纵者为辽阳市中级法院原纪检组长刘建元,后任辽阳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案件当事人腾薇扬言“拿出200万元打官司”,其找到刘建元,刘建元找到中法副院长王东兵做出枉法判决。
刘建元,1953年生人,现已退休,退休后专职从事拉关系打官司,自称:“什么官司都能打赢的,只要出钱。”
刘建元在职期间,女儿刘畅到日本留学。刘拥有数套豪华住宅。
滕薇依靠诈骗诉讼成为千万富翁。此案在辽阳市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刘建元和辽阳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王东兵的指使和运作下,在 个别法官不得已的屈从下,滕薇以法院判决实现其诈骗的目的,其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将不言而喻!
首先,辽阳市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刘建元、辽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东兵、最高法二巡法庭苏戈等人,罔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法律规定,铁心要帮滕薇这个实施诈骗诉讼的诈骗分子实现犯罪目的,日后这帮贪官掉进司法***深渊,将是难以逃脱的命运。
其次,辽阳市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刘建元、辽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东兵、最高法二巡法庭苏戈等人故意颠倒黑白,故意操纵枉法判决,其所开的先例,将贻害无穷。辽阳市中法、辽宁省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将被最高院、最高检乃至中纪委问责是无可逃避的前景。受害者将会对辽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感到绝望,将被迫去北京上访,其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将不堪设想。
有鉴于此,我们不得不将这一现代中国民事诉讼领域最黑暗、最无耻、最荒诞、最***的案例诉诸公众舆论,希望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希望能引起辽宁省委、省政府、纪委、政法委的重视,希望能促使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联合派员彻查此案,更希望能引起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高度关注并派员解剖此案,为依法治国提供一个惩治司法***的经典案例!
举报人:付立发 身份证:110229197106282511 电话:13841900157
附件:
1.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辽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10号民事裁定书
4.一审卷宗
5.二审卷宗
6.再审审查询问笔录
7.滕薇涉嫌非法诉讼案立案回执
近日,记者接到民众爆料:辽宁省辽阳市发生一起千万巨款借贷纠纷被枉法判决的案件。该案就是在当地引起轰动的《滕薇诉付立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2012年5月25日,滕薇与付立发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款人:付立发(甲方),贷款人:滕薇(乙方),担保企业:辽宁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贷款金额1600万元人民币。二、贷款期限:15天。贷款起始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6日。辽宁亿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形式:为滕薇出具22套房屋的卖房收款收据,累计金额1602.40万元。” 合同签订后,付立发没有收到一分钱。辽阳市中级法院(2012)辽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双方对没有按借款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均没有异议。原告(滕薇)主张该借款合同系双方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发生的多笔借款合同的汇总而开成,被告(付立发)对此予以否认。”辽阳中级法院判滕薇胜诉。
著名法学专家林清贤教授非常关注这一典型的错判案件,林教授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法律系,回国一直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课题,并担任政府高级智囊团成员。他在认真分析了该案件后,非常严肃地谈了他的观点。林教授认为此案存在四点严重错误:
1.《借款合同》被枉法判成《还款合同》!
错误的判决必定缺乏关键证据。滕薇在本案再审审查询问当中,提交单方伪造的“新证据”《2010年1月14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付立发、滕薇借款及利息形成欠款统计表》,该伪造证据的欺诈行为,恰恰证明了连滕薇都知道原审判决缺乏证据!
2. 滕薇汇给亲爹滕大仲的钱被枉法判成付立发归还!
辽阳市中级法院(2012)辽阳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法院(2016)辽民终274号判决书认定的“零售类综合账户历史明细账1份,证明2011年5月17日卡号2220207110007838623向账号07110217011027107转入两笔计65万元,出借给付立发。”
事实上,滕薇2011年5月17日转入65万元的账号根本不是付立发的账号,付立发于2016年8月23日向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控告滕薇涉嫌诉讼诈骗罪。经过侦查,滕薇转入的账号是她亲爹滕大仲的账号。由此可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付立发的欠款65万元,竟然是滕薇汇给了她的亲爹滕大仲!
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苏戈组织的再审审查询问中,滕薇知道骗局已经败露,当庭改称账号07110217011027107是其父亲的账号,并非付立发账号;并继续编造谎言称65万元借款是当日从其父亲账号上取出后,当场交付给了在银行门口等待的付立发。实际上,根本不存在2011年5月17日付立发等在银行门口接受滕薇65万元借款的事实,滕薇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谎话。滕薇关于该65万元借款交付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苏戈等人用鬼迷心窍的内心确认来代替证据和事实,支持了滕薇的谎言。
3、藤薇任意取款都被枉法判成付立发的欠款!
辽宁省高级法院(2016)辽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至第九页中所列证据2、3、4、14、15、16、18、19、24,是滕薇从银行的取款凭据,证明的事实为滕薇从银行取过相应款项,对应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0万元、30万元、22万元、30万元、95万元、50万元、48万元,共计335万元。滕薇的上述取款行为,与付立发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出借给付立发,但是辽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却无视基本事实,亵渎国法地判定滕薇的上述取款,均是借给了付立发,都应该由付偿还!
4、没有任何担保约定的借条被枉法判定公司担保!
2012年6月19日,付立发向滕薇借款25万元,有借条,付立发无异议。但是该25万元的借条中没有约定亿海公司进行担保,与亿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也没有举出亿海公司担保的理由。但是辽阳市中院、辽宁省高院却无视基本事实,白日做梦般地判定亿海公司对其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此判决一出,当地舆论一边倒的倾向了付立发,很多知情人士都站出来为付立发说话,谴责滕薇的无耻行为,质疑法官的公平审理。著名法学专家、资深律师张晓宏女士谈到该案的判决时说道:“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这样一个混淆是非的判决,我们不单是感到愤怒和失望,而是感到可怕!个别涉案法官,故意用一些法言法语掩盖事实真像,背后根源一定是***,而不是水平!”
张律师认为:此案违背了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可采信的证据规则,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是人为操纵的结果!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唐的错误判决呢?幕后黑手浮出水面!就在这一错误的判决进入执行之时,一些有良知的知情人士、律师甚至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纷纷找到付立发、找到新闻媒体,坦白了实情。
冤案的背后操纵者为辽阳市中级法院原纪检组长刘建元,后任辽阳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案件当事人腾薇扬言“拿出200万元打官司”,其找到刘建元,刘建元找到中法副院长王东兵做出枉法判决。
刘建元,1953年生人,现已退休,退休后专职从事拉关系打官司,自称:“什么官司都能打赢的,只要出钱。”
刘建元在职期间,女儿刘畅到日本留学。刘拥有数套豪华住宅。
滕薇依靠诈骗诉讼成为千万富翁。此案在辽阳市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刘建元和辽阳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王东兵的指使和运作下,在 个别法官不得已的屈从下,滕薇以法院判决实现其诈骗的目的,其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将不言而喻!
首先,辽阳市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刘建元、辽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东兵、最高法二巡法庭苏戈等人,罔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法律规定,铁心要帮滕薇这个实施诈骗诉讼的诈骗分子实现犯罪目的,日后这帮贪官掉进司法***深渊,将是难以逃脱的命运。
其次,辽阳市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刘建元、辽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东兵、最高法二巡法庭苏戈等人故意颠倒黑白,故意操纵枉法判决,其所开的先例,将贻害无穷。辽阳市中法、辽宁省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将被最高院、最高检乃至中纪委问责是无可逃避的前景。受害者将会对辽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感到绝望,将被迫去北京上访,其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将不堪设想。
有鉴于此,我们不得不将这一现代中国民事诉讼领域最黑暗、最无耻、最荒诞、最***的案例诉诸公众舆论,希望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希望能引起辽宁省委、省政府、纪委、政法委的重视,希望能促使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联合派员彻查此案,更希望能引起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高度关注并派员解剖此案,为依法治国提供一个惩治司法***的经典案例!
举报人:付立发 身份证:110229197106282511 电话:13841900157
附件:
1.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辽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10号民事裁定书
4.一审卷宗
5.二审卷宗
6.再审审查询问笔录
7.滕薇涉嫌非法诉讼案立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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