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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乳源:富二代醉驾追尾逃逸 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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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傻傻地爱 周二 六月 20 2017, 09:01

近日,韶关乳源发生一起醉驾追尾后逃逸,致伤者救治无效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有关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林X民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交通肇事案部分,经死者家属多次向警方申请对涉案人员刑拘,事发半个多月后林X民才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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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伤者错失抢救时机
  据悉,5月14日凌晨5点08分许,韶关乳源一司机林X民驾驶轿车沿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南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南环路图书馆路段时,追尾碰撞余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导致余某受伤,随后,林X民弃车径自步行离开事故现场。
  当日5时22分左右,路过事发地的钟先生发现事故,便让随行的同伴帮忙报警并叫救护车,他告诉我们:“当时我开车经过,看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事故现场除了伤者以外并没有其他人,就让同行的朋友帮忙报警并拨打120;几分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那时伤者意识还是清醒的,他双腿弯曲,表情十分痛苦,并不停地喊‘痛’,随后救护车载着伤者离开;交警在救护车离开现场约15分钟后才赶到现场,但直到交警让我们先行离开,我都一直没见到肇事司机回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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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经办该案的民警陈X永称,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十多分钟后,是肇事司机林X民父亲先到的现场,肇事司机是后来才回来的。
  余某妻子张某说,“事后,我们申请调取了当日有关乳源县交警接警记录,这其中并没有林X民对该事故的报警记录,是后来过路人发现事故才报的警,要是早点报警送医,是可以挽回生命的······”
  余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后,于5月17日不治身亡。参与抢救的主治医生说,“这种情况一般必须马上对伤者进行开颅手术,清除颅内积血,但是这次伤者送院时间耽误太久错过了抢救时间,脑颅出血过多无法动手术去除,才导致了伤者死亡的结果”。
  是“逃逸”抑或“步行离开现场报警”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6月14日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指出经鉴定查明,林X民“事发时驾驶的轿车行驶速度约为92km/h(该路段为学校路段限速20km/h)”、“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100ml”,而对其在事后“逃逸”的行为认定为“步行离开现场报警,后返回现场”;因此只认为林X民只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行驶,而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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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林X民的交通肇事行为,警方迟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死者家属多次请求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才在事发半个多月后对林X民以涉嫌危险驾驶进行处罚,目前被拘留于当地看守所。
  死者妻子张某曾多次走访了事故现场,听取了当时经过现场的证人描述后,对交警认定林X民是“步行离开现场报警,后返回现场”有分歧意见,她表示:“事故发生后,林X民便径自离开了,直到05时52分他才回到现场,这期间已经过了近40分钟,交警接警记录中也没有他报警的记录,这明显是有逃逸情节的,为何交警对其的处理如此‘扭捏’?而且警方电脑系统上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与肇事者的真实长相并不符,我们多次向经办该案的陈X永警官了解情况,但均被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鉴此,张某对原交警部门有关认定向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请求认定林X民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以维护合法权益。
  肇事者“势力”强大欲“私了”结案
  据了解,事故发生当日,肇事者林X民的父亲林某先他一步驾车到达事故现场,并走到办案交警身边细声交谈约十分钟过后,林X民才回到现场。事后,交警从林X民血样检测出乙醇浓度虽已达醉驾程度,但警方并未认定其为醉驾,随后在死者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警方才将其刑拘,但却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并公诉。
  “醉驾撞死人对肇事者林X民来说一点影响都没有,照常在供电局上班,而交警方面竟既不认定其属于醉驾,又否定其肇事逃逸的行为,显然是碍于对方在当地的势力”,死者妻子张某满脸倦容地说。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林X民是个名副其实的富二代、官二代,他们一家在当地的势力非常强大;其父亲原系乳源供销社职员,现自营多个水电站,大伯林X韶系原乐昌市统计局领导,二伯林X津则系原乳源县国土局局长,而他也供职于该地供电所,所以在当地想要动他一毫都怕是很困难的。
  事故发生至今这一个多月以来,死者亲属无时无刻不为痛失亲人而伤心不已,但令他们更痛心的是肇事者对此竟没有一丝悔过之情。肇事者林X民一家曾去到死者家里,颐指气使的要求死者家属“不要再将事情闹下去了,对大家都没好处,给你们补偿点钱就了结这事吧”。听到这话,死者妻子张某差点气得晕过去,“难道醉酒驾驶撞人后逃逸导致死亡就能简单用钱解决了,我虽然是一个弱势的农村妇女,但很想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还我丈夫一个公道”,张某抹了把眼泪伤心地说。
  律师评析
  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樊律师表示:根据交警截取的监控、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有关证人陈述显示,林X民属于醉酒驾驶,并且其追尾助力车造成后枉顾他人性命,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情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死者家属已向有关上级部门请求对该交通事故进行彻查,对案件进展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正义的伸张。(小胡、小郭)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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